甲持凶器对乙实施抢劫,乙夺下甲的凶器,并将甲推倒在水泥地上,甲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乙随后持凶器将甲杀死,乙( )。A.是正当防卫B.是防卫过当C.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题目

甲持凶器对乙实施抢劫,乙夺下甲的凶器,并将甲推倒在水泥地上,甲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乙随后持凶器将甲杀死,乙( )。

A.是正当防卫

B.是防卫过当

C.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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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与同事某乙曾有过不正当关系,乙拒绝同甲来往后,甲还常去乙家纠缠。乙的丈夫丙曾为此多次与甲交涉,但仍无济于事。于是,乙、丙二人商议,如果甲再来纠缠,就将其腿打断。某日晚,甲又去乙家。乙听到屋外有响动,将丙叫醒,丙随手在屋里拿了一把铁锹闯到屋外,看到甲正躲藏在窗户下,顿时满腔仇恨,产生了打死甲的念头。当即举起铁锹朝甲的头部猛劈下来,将甲打倒在地。甲挣扎着欲逃离现场。乙拿着扁担赶到.乙、丙各持凶器照甲的腿部猛打,直至甲不能动弹。甲被抬回家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重伤,很快就死去。

    问:乙、丙二人是否构成杀人的共犯?


    正确答案:
    乙、丙不构成共同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
    (1)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
    (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与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与实施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丙在犯罪前有过预谋。这说明,乙、丙有伤害甲的共同故意。但在实施犯罪之时,丙的故意变为了故意杀人,而乙的故意仍为伤害。在主观方面,乙、丙二人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

  • 第2题:

    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抢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的行为,即以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自己债务的行为,应当解释为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财物”。在我国刑法中,财物,不仅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财产性利益;在本案中,财物是指乙对甲拥有的债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甲用暴力手段使乙免除甲的债务的行为,就属于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抢劫罪,选项B是正确的。

  • 第3题:

    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判断错误的是()

    A.故意伤害罪

    B.非法侵入住宅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B

  • 第4题:

    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AC项,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乙明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仍然按照其要求为其藏匿凶器的,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注意:“毁灭”并不是单指通过毁坏证据物理形态的方式使其消失,还包括了一切使得司法机关无法或难以发现证据的行为,比如将血迹洗掉等。故AC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帮助犯罪的人逃匿,躲避司法机关追查的,成立窝藏罪。乙明知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逃跑的钱款,属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窝藏罪。故B项错误。
    D项,犯罪的人为自己的犯罪事实毁灭、伪造证据、作伪证或者要求他人为自己作伪证的,由于不能期待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所以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不单独构成证据犯罪。因此甲虽然唆使乙为自己毁灭证据,但甲却不为毁灭证据罪承担责任,也即不会按照教唆犯论处。故D项正确。

  • 第5题:

    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据此,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中,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乙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致使该证据无法发挥证明力,可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选项B、C错误。窝藏罪主要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本案中,乙为犯罪分子甲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可成立窝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