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在2000年结婚,婚后购置平房两间,后两人离婚,对该房尚未进行分割,一直由甲居住。甲没有经过乙同意,就在该房右墙外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题目

甲、乙在2000年结婚,婚后购置平房两间,后两人离婚,对该房尚未进行分割,一直由甲居住。甲没有经过乙同意,就在该房右墙外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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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结婚。结婚后不久,乙女便辞去工作,专心照料家庭,后两人感情破裂,甲男于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甲男、乙女双方书面约定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女可以请求王某对其予以补偿
    B.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所购置,并登记在甲男名下,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
    C.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购置,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
    D.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购置且登记在甲男名下,双方均想要该房,则应当判决房屋归甲男所有,并由甲男给付乙女按市场价计算的一半房款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经济补偿权及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故选项A正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B选项中,甲男父母购置该房并登记在甲男个人名下,应视为对甲男的个人赠与,该房系甲男的个人财产,故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C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故选项D错误。

  • 第2题: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丙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善意取得继承的两间房屋
    D:丙不可能善意取得该三间房屋

    答案:B,C
    解析:
    因继承所得财产在未经分割前继承人对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所以A项不正确。B项为原始取得,虽未经乙的同意但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所有权。再依《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C项正确应选。

  • 第3题:

    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 下平房3间和树木两棵。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 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 地建起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 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经 甲同意,乙使用北房西数1间。后因乙认为该房产系 父母遗产,而甲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出资所建,引起纠 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B.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
    C.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
    D.乙请求甲侵害其继承权的权利尚未经过诉讼时效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法定继承及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乙作 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 均有权随时提出分割遗产,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 树木砍伐时,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乙有权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乙迟至1998年才提出 请求,其权利已经因时效期间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保 护,故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 故AD选项错误。新建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 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 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应归甲所 有,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B。

  • 第4题:

    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下平房3间和树木两棵。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地建起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经甲同意,乙使用北房西数1间。后因乙认为该房产系父母遗产,而甲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出资所建,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B.新建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
    C.新建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
    D.乙请求甲侵害其继承权的权利尚未经过诉讼时效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法定继承及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分割遗产。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时,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己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乙迟至1998年才提出请求,其权利已经因时效期间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故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故A、D选项错误。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应归甲所有,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5题: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答案:B
    解析: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共同共有,故A项错误。甲加盖的房屋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故B项正确,C项错误。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而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