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题目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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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我国近代离婚制度采用了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离婚方式。下列关于我国近代离婚制度中两种离婚方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两愿离婚是基于配偶双方的合意,以契约方式终止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B.两愿离婚对离婚的原因不作任何限制,只需配偶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合意

    C.法律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可以分为过错原因和无过错原因

    D.法律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采取了列举性规定和概括性规定


    参考答案:D

  • 第2题:

    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可以分离吗?


    参考答案: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同意离婚,也就不会考虑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从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事后再提,即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一审时不同意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看到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便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进行调解,能够调解成功当然事半功倍。调解不成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无过错方离婚后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这种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分离,是为了让无过错方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而且是在当事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提出。


  • 第3题:

    关于诉的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的诉乃确认之诉

    B.王某向法院请求停止李某对其名誉权继续进行侵害的诉乃变更之诉

    C.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胡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乃变更之诉

    D.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诉乃给付之诉


    参考答案:D

  • 第4题:

    呈诉离婚,是我国古代的一种离婚的方式。下列关于“呈诉离婚”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呈诉离婚是指基于特定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官府诉请离婚的方式
    • B、“妻杀妾子”、“妻殴夫”等,丈夫可以呈诉离婚
    • C、“夫典雇妻妾”“夫殴妻至折伤以上”等,妻子可以呈诉离婚
    • D、呈诉离婚与义绝非常相近,但二者在程序上有所不同

    正确答案:A

  • 第5题:

    哪些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要求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要求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第6题: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能否在离婚后提出?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第7题:

    按照封建法律规定,离婚方式有四种,即出妻、义绝、和离、呈诉离婚,实际上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是().

    • A、出妻
    • B、义绝
    • C、和离
    • D、呈诉离婚

    正确答案:A

  • 第8题:

    单选题
    根据《婚姻法》,下列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只有原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B

    只有被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C

    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D

    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因法定的过错行为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并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第9题:

    多选题
    作为社会的热点话题,离婚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焦点,为了兼顾公平,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应符合()要件。
    A

    有损害事实

    B

    配偶一方有法定过错,且请求权人无过错

    C

    过错行为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

    离婚损害赔偿不限于离婚时,在其余时间也可

    E

    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


    正确答案: E,A
    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第10题:

    单选题
    我国近代离婚制度采用了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离婚方式。下列关于我国近代离婚制度中两愿离婚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我国近代离婚制度在《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有规定

    B

    两愿离婚是基于配偶双方的合意,以契约方式终止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C

    夫妻两愿离婚,得自行离婚,但应以书面为之

    D

    两愿离婚对离婚的原因不作任何限制,只需配偶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合意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可以分离吗?

    正确答案: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同意离婚,也就不会考虑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从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事后再提,即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一审时不同意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看到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便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进行调解,能够调解成功当然事半功倍。调解不成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无过错方离婚后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这种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分离,是为了让无过错方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而且是在当事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提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能否在离婚后提出?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参考答案:

    我们认为,从反诉请求的独立性来看,反诉虽然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反诉请求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原告的起诉日后无论是自愿撤回或是被驳回,对反诉的审理均不影响,法院仍应对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显而易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是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
    从诉的合并的角度来讲,原告在请求离婚的同时,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等,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向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可以将这些诉讼标的合并审理,一并加以解决。即把几个有内在联系的诉,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而离婚案件诉的合并属于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合并之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对离婚案件按照惯例一直实行诉的合并,除了考虑诉讼效率方面的因素外,更多的可能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体法的立法体例有关。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然是以婚姻、家庭、财产为一体的立法例,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也是一并审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又增加了一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合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同时也可以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后顾之忧。也就是说,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对于无过错方这个诉讼请求,由于其是在离婚的过程中提出的,故应当将其作为共同诉讼来处理。这既是查明案件事实之必须,也是节省诉讼成本之必要。这种诉的合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则不应单独判处离婚损害赔偿,这也是主诉与附带之诉的关系。如同判决不准离婚,就不发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样。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可以说,离婚请求权是主权利,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从权利。主权利不行使,从权利也就无法主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规定的很明确:“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同一个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被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被告不预交的,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 第14题:

    属于变更之诉的有()。

    A.离婚之诉

    B.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C.损害赔偿之诉

    D.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E.追索抚养费之诉


    参考答案:A, B, D

  • 第15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  )。

    A.离婚当事人无过错一方
    B.离婚当事人双方
    C.离婚当事人有过错一方
    D.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近亲属

    答案:A
    解析: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第16题:

    有权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吗?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必须以解除婚姻关系前提,而且规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种法定过错行为的夫妻一方。实践中对夫妻双方均涉及《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即夫妻双方在婚姻问题上都存在一定过错时,应如何理解、适用,容易引起歧义。例如,席某诉石某离婚一案,席某因与石某夫妻感情一般,独自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石某得知后将席某接回关在家中,不准席某与家人联系,对席某拳打脚踢,席某被逼无奈跳楼摔伤。石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席某就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但石某本身的行为构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其也属于有过错方,对石某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否支持?有观点认为,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同一法条的两种情形在同一案件中出现,就有可能出现理解上的分歧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有鉴于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完全是对《婚姻法》规定精神的再次强调,旨在廓清认识上的疑惑。
    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在外“包二爷”、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同,不存在区分过错大小、相互折抵的问题。如果配偶双方均故意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只是在数量上可能有“五十步笑百步”之差。

  • 第17题:

    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应在何时提出?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 第18题:

    我国近代离婚制度采用了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离婚方式。下列关于我国近代离婚制度中两种离婚方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两愿离婚是基于配偶双方的合意,以契约方式终止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 B、两愿离婚对离婚的原因不作任何限制,只需配偶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合意
    • C、法律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可以分为过错原因和无过错原因
    • D、法律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采取了列举性规定和概括性规定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属于变更之诉的有()。

    • A、离婚之诉
    • B、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 C、损害赔偿之诉
    • D、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 E、追索抚养费之诉

    正确答案:A,B,D

  • 第20题:

    问答题
    有权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吗?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必须以解除婚姻关系前提,而且规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种法定过错行为的夫妻一方。实践中对夫妻双方均涉及《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即夫妻双方在婚姻问题上都存在一定过错时,应如何理解、适用,容易引起歧义。例如,席某诉石某离婚一案,席某因与石某夫妻感情一般,独自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石某得知后将席某接回关在家中,不准席某与家人联系,对席某拳打脚踢,席某被逼无奈跳楼摔伤。石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席某就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但石某本身的行为构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其也属于有过错方,对石某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否支持?有观点认为,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同一法条的两种情形在同一案件中出现,就有可能出现理解上的分歧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有鉴于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完全是对《婚姻法》规定精神的再次强调,旨在廓清认识上的疑惑。
    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在外“包二爷”、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同,不存在区分过错大小、相互折抵的问题。如果配偶双方均故意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只是在数量上可能有“五十步笑百步”之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根据《婚姻法》,下列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只有原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B

    只有被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C

    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D

    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属于变更之诉的有()。
    A

    离婚之诉

    B

    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C

    损害赔偿之诉

    D

    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E

    追索抚养费之诉


    正确答案: E,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正确答案: 我们认为,从反诉请求的独立性来看,反诉虽然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反诉请求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原告的起诉日后无论是自愿撤回或是被驳回,对反诉的审理均不影响,法院仍应对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显而易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是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从诉的合并的角度来讲,原告在请求离婚的同时,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等,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向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可以将这些诉讼标的合并审理,一并加以解决。即把几个有内在联系的诉,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而离婚案件诉的合并属于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合并之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对离婚案件按照惯例一直实行诉的合并,除了考虑诉讼效率方面的因素外,更多的可能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体法的立法体例有关。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然是以婚姻、家庭、财产为一体的立法例,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也是一并审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又增加了一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合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同时也可以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后顾之忧。也就是说,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对于无过错方这个诉讼请求,由于其是在离婚的过程中提出的,故应当将其作为共同诉讼来处理。这既是查明案件事实之必须,也是节省诉讼成本之必要。这种诉的合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则不应单独判处离婚损害赔偿,这也是主诉与附带之诉的关系。如同判决不准离婚,就不发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样。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可以说,离婚请求权是主权利,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从权利。主权利不行使,从权利也就无法主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规定的很明确:“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同一个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被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被告不预交的,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根据《婚姻法》,下列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只有原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B

    只有被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C

    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D

    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因法定的过错行为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并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