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给这部分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
(1)功勋荣誉章的种类、授勋中的各项政策以及审批权限等,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和总政治部〔198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授勋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和现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授勋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应同此次调整生活待遇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生活待遇和授勋的登记、统计报至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后,军分区、省军区政治部应即重点做好授勋的审报工作。授勋的审报工作要在1992年6月底前完成。
(3)功勋荣誉章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颁发功勋荣誉章要因地制宜,仪式从简,在1992年国庆节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军地有关部门协商,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审定。
(4)荣誉金统一从1992年1月1日起计发。1992年全年的荣誉金由军分区在颁发勋章时一次发给。从1993年1月1日起,荣誉金列地方财政由管理单位按月发给。
更多“如何给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相关问题
  • 第1题: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享受哪些待遇?


    正确答案: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标准、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电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军队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福利费由安置单位统一掌握。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 第2题: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费用?


    正确答案: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安置部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于下年初分别上报财政部和民政部核批下达,并列入地方预算。
    中央军委和总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亦按照执行。所需经费,文件下发当年中央财政预算未列上的,由军队负责解决,从第二年起由中央财政解决。

  • 第3题: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实行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办法。


    正确答案:正确

  • 第4题: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继续保留军籍。


    正确答案:错误

  • 第5题:

    为进一步贯彻中办发〔1991〕11号和〔1992〕政老字第1号文件,做好为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和授予功勋荣誉章工作,有关部门又针对哪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 1992年6月1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离休退休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针对军地有关部门在贯彻中办发〔1991〕11号、〔1992〕政老字第1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关于调整待遇的对象问题
    (1)关于“1981年底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应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在部队批准其退休时,是有军籍的现役干部;二是由部队批准其退休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干部。这两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1958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颁发前,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按照1958年9月7日军委总干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改为军队退休于部,后又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干部,应包括在这次调整待遇对象的范围内。
    (3)按规定由退休改离休后,在中办发〔1991〕11号文件颁发前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虽符合上述调整待遇的规定条件,但不作为这次调整待遇的对象,其待遇仍按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执行。在中办发〔1991〕1l号文件颁发后受刑事处罚的,有关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政法字第003号)处理。
    (4)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都不包括在这次调整待遇对象的范围内。如:在部队批准退休时,是军队的无军籍的职员干部;被错误处理离队,后按有关规定落实政策改办退休、离休的干部;1969年至1975年期间按复员处理离队,后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办理退休又改办离休的干部;公安部队集体转业到公安系统期间按地方公安干警退休改离休的干部。
    (5)符合这次调整待遇的条件,于1991年9月1日至这次登记审报前已经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应包括在调整待遇对象的范围内。
    关于生活待遇问题
    (1)离休干部职务等级,按军队、地方干部职级对照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按改离休后政府确定的职级进行对照。
    (2)军龄薪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1991年1月22日民政部等四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因离队、被俘等涉及军龄和工龄计算的问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护理费的标准和评定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按车队离休干部的现行规定执行;审批护理费的权限和手续按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1991年9月1日后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应调整的各项生活待遇,均补发到牺牲病故之月止,并发给丧葬费和抚恤费(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从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的第七个月起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按规定已由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于1991年8月31日前牺牲病故的,其遗属从1991年9月1日起按[1992]政老字第1号通知规定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关于授予功勋荣誉章和发给荣誉金的问题
    1991年12月31日前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均不追授功勋荣誉章,不发荣誉金。1992年1月1日后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其功勋荣誉章发给其遗属,荣誉金随工资同时停

  • 第6题: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正确答案: 是指1981年底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包括符合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 第7题: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对其政治、生活待遇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军队离休干部受刑事处罚者,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军队离休干部的待遇,并由所在军分区政治部收回《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凡取消离休干部资格者,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由军分区政治部上缴大军区政治部老干部局。在服刑期间,其家属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正在服刑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期间,由民政部门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
    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由民政部门按本人逮捕前的离休费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经费数额发给生活费。
    以上所需各项经费在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2)受刑事处罚被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刑满释放后,不再享受军队离休干部待遇,应根据国发〔1984〕130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判处反革命罪的不做退休处理,仍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生活费;其他刑事犯罪的可改作退休处理,但应根据罪行的轻重给予降低一至两职待遇的处分,并确定其退休待遇。上述人员的处理和待遇的确定,在上报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同时,由所在军区政治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军委审批后,通知民政部门执行。
    (3)未开除军籍的,刑满释放后,可恢复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由所在军分区政治部退还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但应根据畴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给予降低一至两职待遇的处分,重定工资级别待遇,并函告所在军分区政治部按新的职级待遇发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 第8题:

    单选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军队现役干部符合退休条件的,不得作转业安置

    B

    军队退休干部党员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和军旗

    C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不变

    D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离休干部应当交由民政部门管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为进一步贯彻中办发〔1991〕11号和〔1992〕政老字第1号文件,做好为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和授予功勋荣誉章工作,有关部门又针对哪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 1992年6月1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离休退休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针对军地有关部门在贯彻中办发〔1991〕11号、〔1992〕政老字第1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关于调整待遇的对象问题
    (1)关于“1981年底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应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在部队批准其退休时,是有军籍的现役干部;二是由部队批准其退休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干部。这两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1958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颁发前,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按照1958年9月7日军委总干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改为军队退休于部,后又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干部,应包括在这次调整待遇对象的范围内。
    (3)按规定由退休改离休后,在中办发〔1991〕11号文件颁发前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虽符合上述调整待遇的规定条件,但不作为这次调整待遇的对象,其待遇仍按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执行。在中办发〔1991〕1l号文件颁发后受刑事处罚的,有关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政法字第003号)处理。
    (4)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都不包括在这次调整待遇对象的范围内。如:在部队批准退休时,是军队的无军籍的职员干部;被错误处理离队,后按有关规定落实政策改办退休、离休的干部;1969年至1975年期间按复员处理离队,后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办理退休又改办离休的干部;公安部队集体转业到公安系统期间按地方公安干警退休改离休的干部。
    (5)符合这次调整待遇的条件,于1991年9月1日至这次登记审报前已经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应包括在调整待遇对象的范围内。
    关于生活待遇问题
    (1)离休干部职务等级,按军队、地方干部职级对照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按改离休后政府确定的职级进行对照。
    (2)军龄薪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1991年1月22日民政部等四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因离队、被俘等涉及军龄和工龄计算的问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护理费的标准和评定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按车队离休干部的现行规定执行;审批护理费的权限和手续按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1991年9月1日后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应调整的各项生活待遇,均补发到牺牲病故之月止,并发给丧葬费和抚恤费(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从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的第七个月起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按规定已由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于1991年8月31日前牺牲病故的,其遗属从1991年9月1日起按[1992]政老字第1号通知规定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关于授予功勋荣誉章和发给荣誉金的问题
    1991年12月31日前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均不追授功勋荣誉章,不发荣誉金。1992年1月1日后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其功勋荣誉章发给其遗属,荣誉金随工资同时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考虑到这部分离休干部是直接由军队批准退休,于1982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与其他由军队批准退休改离休且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干部情况相同,建议请中央军委给他们授予匣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具体实施办法,由总政治部商请有关部门制定。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从文件下达之月起,原则上执行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他们的原工资、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增加的离休费、1989年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和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护理费、洗理费、书报费、副食物价补贴、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今后新增加的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管理经费、医疗费标准等,仍执行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统一安排,逐步解决。
    解决离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开支。制作功勋荣誉章和授勋当年的荣誉金,由军队开支。从下一年起,荣誉金由地方财政开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费用?

    正确答案: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安置部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于下年初分别上报财政部和民政部核批下达,并列入地方预算。
    中央军委和总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亦按照执行。所需经费,文件下发当年中央财政预算未列上的,由军队负责解决,从第二年起由中央财政解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如何给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正确答案: 给这部分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
    (1)功勋荣誉章的种类、授勋中的各项政策以及审批权限等,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和总政治部〔198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授勋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和现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授勋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应同此次调整生活待遇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生活待遇和授勋的登记、统计报至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后,军分区、省军区政治部应即重点做好授勋的审报工作。授勋的审报工作要在1992年6月底前完成。
    (3)功勋荣誉章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颁发功勋荣誉章要因地制宜,仪式从简,在1992年国庆节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军地有关部门协商,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审定。
    (4)荣誉金统一从1992年1月1日起计发。1992年全年的荣誉金由军分区在颁发勋章时一次发给。从1993年1月1日起,荣誉金列地方财政由管理单位按月发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新建住房,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由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与接受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其建房面积和造价标准,列入地方计划抓紧建成,供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租用。
    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 第14题:

    对移交地方后的军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要坚持什么原则?


    正确答案: 根据国务院1982年《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对其服务管理坚持“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服务管理工作。

  • 第15题:

    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安置管理。

    • A、军队
    • B、政府
    • C、干休所
    • D、疗养所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7题: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车辆配备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机构。所需工作人员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l:5。县(市、区)级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民政部门的编制之外,列事业编制。
    全国所需车辆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1:15。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财政部和民政部根据需要和国家车源的可能逐年分批解决,纳入年度分配计划统一平衡戴帽下达。地方有条件的,也要给予积极支持。
    关于人员和车辆的配备,以充实和加强基层为主。要从实际出发,安置人员较多、居住地点比较集中的地方,配备比例要小于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交通、医疗、生活供应等条件较好的市、区,配备的比例要小于县属城镇;大、中城市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小城市。

  • 第18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考虑到这部分离休干部是直接由军队批准退休,于1982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与其他由军队批准退休改离休且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干部情况相同,建议请中央军委给他们授予匣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具体实施办法,由总政治部商请有关部门制定。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从文件下达之月起,原则上执行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他们的原工资、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增加的离休费、1989年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和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护理费、洗理费、书报费、副食物价补贴、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今后新增加的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管理经费、医疗费标准等,仍执行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统一安排,逐步解决。
    解决离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开支。制作功勋荣誉章和授勋当年的荣誉金,由军队开支。从下一年起,荣誉金由地方财政开支。

  • 第19题:

    问答题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正确答案: 是指1981年底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包括符合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享受哪些待遇?

    正确答案: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标准、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电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军队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福利费由安置单位统一掌握。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
    A

    军队现役干部符合退休条件的,不得作转业安置

    B

    军队退休干部党员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和军旗

    C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不变

    D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离休干部应当交由民政部门管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军队现役干部符合退休条件的,作转业安置;B项,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C项,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对其服务管理坚持“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D项,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主要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 第22题:

    判断题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继续保留军籍。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对调整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昆曲标准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其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199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107号)的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总政治部部、总后勤财务部《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595号)的规定执行;从1997年1月1日起,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的规定执行。
    (2)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199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108号)的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后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596号)的规定执行;从1997年1月1日起,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规定执行)。
    (3)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所需经费,在离休干部自然减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