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使用证据时,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哪几项?

题目

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使用证据时,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哪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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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 B、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C、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巨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 D、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制造商标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A

  • 第2题:

    关于证据规格,下面哪项说法不够正确?()

    • A、在认定非法经营罪中,犯罪嫌疑人经营的是真品卷烟还是伪劣卷烟,不是定罪情节,可能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不影响定罪
    • B、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方面,应当证实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的预谋、策划过程、犯罪的动机;单位犯罪中,具体犯罪的决策过程
    • C、在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卷烟鉴定结论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键证据,如果没有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报告的结论不是伪劣产品,或结论被否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案件将被退回或无法定罪
    • D、认定烟草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特殊证据包括对制假、售假场所或储假仓库等经营场所的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实物照片,以及搜查、勘查过程录像资料

    正确答案:D

  • 第3题: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B、假冒注册商标罪
    •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D、非法经营罪

    正确答案:A

  • 第4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正确答案:错误

  • 第5题: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定罪处罚。

    •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B、假冒注册商标罪
    •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D、非法经营罪

    正确答案:B

  • 第6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B、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
    • C、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 D、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商标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B,C

  • 第7题: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烟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至公安部门后,在转换使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及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正确答案: ①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及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重新讯问或询问;
    ②对于物证和书证,如果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已经取得,可按移送清单接受,不必重新制作;
    ③对于鉴定结论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④对于视听资料,烟草执法机关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不一定完全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进行,但是如果符合证明要求,可以通过制作证据移交清单来进行使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请列举四种以上(含4种)证据审查的方法?

    正确答案: ①整合认证法;
    ②资格认证法;
    ③对照分析法;
    ④询问释疑法;
    ⑤比较取舍法;
    ⑥矛盾排除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中也包括部分真品卷烟,因此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韦某某犯罪未遂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说法不正确。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只有既遂没有未遂,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但仍然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就当然侵犯了国家对专卖专营物品的管理秩序,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

    物证

    B

    书证

    C

    视听资料

    D

    电子数据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6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对其生产、销售的金额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其共同犯罪范围内的销售金额负责,不仅仅只就自己直接销售的金额负责。

  • 第14题: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刘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2条规定,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刘某某的行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 第15题: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 A、使用人;假冒注册商标罪
    • B、所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
    • C、使用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D、所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6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第17题:

    2011年3月1日,A县烟草专卖局依法路查时,查扣卷烟500条,及运输卷烟的车辆苏G12345,销售记录本,购进单据。此外还制作了物主陈××的询问笔录,运输司机杨××的询问笔录。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相片,现场录像,在场人李××的证言。并将该批卷烟送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测后,检测结果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上述证据该如何分类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正确答案: 本案中,言词证据为:
    (1)物主陈××的询问笔录、运输司机杨××的询问笔录、
    (2)在场人李××的证言、
    (3)该批卷烟送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定结论;
    实物证据为:
    (1)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
    (2)现场相片,现场录像、
    (3)销售记录本,购进单据、
    (4)卷烟500条、运输卷烟的车辆苏G12345。

  • 第18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9题: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A、犯罪嫌疑人
    • B、被调查人
    • C、被核查人
    • D、违法嫌疑人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问答题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这种有销售金额,又有未销售货值金额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和量刑?

    正确答案: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可根据刑法140条之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使用证据时,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哪几项?

    正确答案: ①违法事实;
    ②违法主体;
    ③程序事实;
    ④证据事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黄某某多次利用驾驶一辆轿车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销售到邻县李某某、陈某某处,2011年3月黄某某在一次交易行为中被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据查实,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黄某某销售给李某某、陈某某假冒卷烟标值分别达到15000元和16000元,黄某某于2009年11月、2010年5月、8月因无证非法经营卷烟被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两次。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黄某某在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数额虽未达到5万元,但其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超过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符合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之情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黄某某多次利用驾驶一辆轿车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销售到邻县李某某、陈某某处,2011年3月黄某某在一次交易行为中被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据查实,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黄某某销售给李某某、陈某某假冒卷烟标值分别达到15000元和16000元,黄某某于2009年11月、2010年5月、8月因无证非法经营卷烟被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两次。黄某某触犯的罪名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请列出属于该罪名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正确答案: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②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③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中也包括部分真品卷烟,因此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是否应当从轻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当从轻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行为人为逃避打击,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进行销售,如果不能区分,应当视销售金额为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因为行为人故意混淆真假产品,这种不分分割的局面不仅是销售者自身的责任,也常常是其销售伪劣产品的手段,以部分合格产品欺诈对方,合格产品实际上成为欺诈他人的工具。另外,如果在不可分割情况下认定产品的部分合格都具有合格产品的可能性,必然意味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处理鼓励不法分子故意混杂真假产品,以逃避打击,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