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元的尼康相机标为450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是在2000年12月提起的诉讼,情况会怎样?为什么?

题目

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元的尼康相机标为450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是在2000年12月提起的诉讼,情况会怎样?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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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依据法律,撤销权应该在商店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时起1年内行使,2000年12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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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旅游时,张某不慎将其最爱的高档照相机丢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本身是一家二手电器商店的店主,就将该相机带回店内,后卖给了李某。后来张某得知王某拾得其相机,此时张某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

    A.自知道李某占有相机之日起两年内,张某可以直接找李某要回自己的相机

    B.张某只能向王某要求损害赔偿

    C.自知道李某占有相机之日起两年内,张某可以向李某要回自己的相机,但必须支付李某购买相机的费用

    D.张某在支付给李某费用后取回了自己的相机,然后可以向王某追偿该费用


    正确答案:CD

  • 第2题:

    76~80 张某委托在商店工作的同学王某购皮包一只,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朋友杨某。王某在上班时间购一皮包,得奖券若干。王某将皮包交给张某,张某又将皮包送给杨某。三日后商店开奖,王某所持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台冰箱。于是,王某到商店兑奖,商店以上班时间购物违反商店员工守则为由,宣布中奖无效。几日后,张某到商店讨要冰箱,称皮包是其委托王某购买,但遭到商店拒绝,理由是,王某买皮包时并没有说明代买。又几日后,杨某向商店提出,奖券是购包所得,冰箱应当归他。为此,引发诉讼。请根据题目回答76-80题:第 76 题 本案中王某在商店的购包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可撤销行为

    D.待生效行为


    正确答案:A

  • 第3题: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张某为另案原告,王某、李某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答案:A
    解析:
    【考点】第三人之诉,本诉原告撤诉后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所以,B、C、D项均不正确。

  • 第4题: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年。此后,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 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王某的起诉
    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
    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
    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己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 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 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 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 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 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故本题选CD。

  • 第5题: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年。此后,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王某的起诉
    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
    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
    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己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 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 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 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 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故本题选CD。

  • 第6题:

    学校委托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教学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恰逢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王某抽中数码相机一台。该相机应当

    A.归学校所有
    B.归王某所有
    C.归学校与王某共有
    D.归学校所有,但学校应给王某适当奖励

    答案:A
    解析:
    王某作为学校的代理人,其以学校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学校来承担,即电教器材和彩票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 第7题:

    某南北货商店出售一批干贝,由于核价员粗心大意误将40.8元一斤,王某按4.08元的价格买了6斤,当商店发现错误并找王某,王某已食用了一斤,商店向王某说明情况,要求互相返还价金和干贝,并要王某补足食用的一斤差价,王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将如何处理本案?


    正确答案: 法院将判决酌情变更合同。王某应当补交一斤欠差价款。其余五斤干贝可以退货或者补交差价款。

  • 第8题:

    王某因超载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王某认为自己并未超载提出申辩,并要求出具规范的罚款收据,李某认为王的要求属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也不出具罚款收据。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王某可以拒绝
    • B、该处罚决定违法,王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王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D、该处罚决定无效,王某可以拒绝

    正确答案:B,C,D

  • 第9题:

    问答题
    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元的尼康相机标为450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有哪些民事行为可以由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正确答案: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旅游时,张某不慎将其最爱的高档照相机丢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本身是一家二手电器商店的店主,就将该相机带回店内,后卖给了李某。后来张某得知王某拾得其相机,此时张某应(  )。
    A

    自知道李某占有相机之日起两年内,张某可以直接找李某要回自己的相机

    B

    张某只能向王某要求损害赔偿

    C

    自知道李某占有相机之日起两年内,张某可以向李某要回自己的相机,但必须支付李某购买相机的费用

    D

    张某在支付给李某费用后取回了自己的相机,然后可以向王某追偿该费用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王某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李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张某可以向李某要回自己的相机,但必须支付李某购买相机的费用,然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 第11题:

    问答题
    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元的尼康相机标为450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法院应根据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

    在某学校课间活动时,魏某(10岁)将王某(9岁)的双眼划伤,致使王某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王父要求魏父赔偿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万元,如果魏父拒绝赔偿,王父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去起诉,魏父与魏某列为共同被告

    B

    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以某村现任的村委会主任王某的事情为原型,小说描写了大量的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小说结尾是王某因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法庭,王妻表示赞同,此时,王妻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

    C

    李老汉有子三人李明、李刚、李强,其去世后,因遗产继承问题,李明、李刚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李强应诉,但李强根本不表态,则李强不具有原告资格

    D

    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杨之间的借款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因此,魏父与魏某在本案中应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原告只能是王某,王父只是法定代理人,其不能以原告的身份起诉。
    B项,对于侵权行为,只有受害人本人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王妻,还是王某的弟弟都没有原告资格
    C项,《民诉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D项,《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杨某与牛某、牛某与齐某的债务都已到期,所以,杨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齐某,要求其还款。

  • 第13题:

    李某和王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便当众揭露王某的隐私,王某便到法院控告李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A、对李某免予起诉

    B、终止审理

    C、不起诉李某

    D、宣告李某无罪


    参考答案:B

  • 第14题:

    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 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 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如果王某与李某在一审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但李某拒不履行民事调解协议所确定的 义务,王某有权采取的措施是()。
    A.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B.要求法院撤销民事调解协议
    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调解协议 D.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 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本题答案选C。

  • 第15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在某学校课间活动时,魏某(10岁)将王某(9岁)的双眼划伤,致使王某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王父要求魏父赔偿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万元,如果魏父拒绝赔偿’王父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去起诉,魏父与魏某列为共同被告
    B.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以某村现任的村委会主任王某的事情为原型,小说描写了大量的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小说结尾是王某因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法庭,王妻表示赞同,此时,王妻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
    C.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成立了一家合伙经营企业,该合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后因该合伙企业拒不履行该协议,被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则在本案中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且其可以推选代表人
    D.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杨之间的借款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

    答案:A,B
    解析:
    。考查当事人适格,A项错误在于,本案只有王某和魏某具有原被告身份,王父和魏父只是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原被告。B选项错误在于,对于侵权行为,只有受害人本人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王妻,还是王某的弟弟都没有原告资格。《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杨某与牛某、牛某与齐某的债务都已到期,所以,杨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齐某,要求其还款,D选项正确。

  • 第16题:

    甲市的王某到乙市旅游与丙市的张某发生冲突将张某打成轻伤,乙市公安局为了防止王某逃走而对王某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王某对该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关于管辖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向甲市法院提起诉讼
    B.王某可以向乙市法院提起诉讼
    C.王某可以向丙市法院提起诉讼
    D.若王某分别向甲市和乙市的法院提起诉讼,则应该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D: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17题:

    王某在某商店买回一箱啤酒,后在开箱饮用该啤酒时,其中一瓶发生爆炸,将王某的左手手指炸伤,经治疗花去医药费300余元。王某到商店要求赔偿,商店声称此啤酒是从某批发商张某处购得,应向张某索赔。张某言道,我并没有将此啤酒直接售于你,再说,此爆炸应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找也应该找厂家。王某找到厂家,啤酒厂称生产的啤酒无论包装还是质量都有保证,引起爆炸应是仓储中出现的问题,应找张某或商店解决。王某后以商店为被告将其诉至法院。
    问:(1)王某可以向谁索赔
    (2)若产品是因在运输中和仓储中出现的问题,王某可否向商店索赔,为什么
    (3)此案属于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答案:
    解析:
    (1)王某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或制造商索赔。 (2)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即便商品瑕疵是由仓储者、运输者造成的,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销售者、制造者索赔。但是他们赔偿之后,可以向仓储者、运输者进行追偿。
    (3)属于民法规定的特殊侵权。

  • 第18题:

    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元的尼康相机标为450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法院应根据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 第19题: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试分析: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成立。
    因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都规定,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民事行为一旦撤销,自行为开始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所以,商店可以请求A通过撤销退货或者通过变更补足价款。商店对B的请求不能成立。因为B与商店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撤销或变更只能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无权向第三人提出请求。B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 第20题:

    2004年5月,毛一文到某市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4500元标成450元。毛一文看到这架相机后,觉得非常便宜性能优良,于是就买走了。事隔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毛一文,要求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毛一文却认为你标错了价是你的错,我买东西又不是没付钱,货已经卖出去了,哪有再补钱的道理,拒不补足价款,也不退货。于是该百货商场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买卖相机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 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 B、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 C、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问答题
    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元的尼康相机标为450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这一买卖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正确答案: 这一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商店)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标的物的价格产生重大误解,并且造成较大损失。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个体户王某在农贸市场出售蔬菜,工商局干部谢某认为其摊位影响交通,要求其另找摊位,但王某不肯,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谢某因王某抓住秤杆不放,便用右手猛砍其手腕,结果致使王某骨折。王某现打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假如你是个律师,请告知王某应提起何种诉讼?

    正确答案: 王某应提起民事诉讼。从本案案情来看,谢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与王某发生争执,但是其用右手猛砍王某手腕,致使王某骨折的行为已超出其职权范围,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王某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王某应提起民事诉讼。此案被告应是谢某,谢某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所实施的是有过错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是执行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个人应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南北货商店出售一批干贝,由于核价员粗心大意误将40.8元一斤,王某按4.08元的价格买了6斤,当商店发现错误并找王某,王某已食用了一斤,商店向王某说明情况,要求互相返还价金和干贝,并要王某补足食用的一斤差价,王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将如何处理本案?

    正确答案: 法院将判决酌情变更合同。王某应当补交一斤欠差价款。其余五斤干贝可以退货或者补交差价款。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