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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论国家领土的构成及其法律地位


    参考答案:国家领土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的上空,是国家领土的有机整体,领土面积的大小或地理上的完整与否,并不影响地球特定部分作为国家领土的性质。
    国家对所属领土享有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之上享有最高的权利。一方面,国家是领土的所有者,国家有权自由支配或处置本国的领土;另一方面,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事享有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

  • 第2题:

    试论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


    答案:
    解析:
    【详解】
    从法律思维方式的角度看,法律渊源实际上指法官等职业法律群体对什么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制定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它同习惯法、判例法相对应,但不等同于成文法。严格说来制定法与国家认可的法相区别。制定法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法的渊源或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制定法因其制定机关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按效力等级从高到低排列,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多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各种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
    (2)习惯法。这里的习惯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或司法机关认可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它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在法源中占有重要地位。人类最早的法就是习惯法。从法律认可的角度看,习惯被认可为习惯法,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事实上业已惯行;②对该惯行,某一领域中的人们必须确信,?③惯行的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④在习惯法被确定的领域,应该是制定法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制定法作出了例外明示的。
    (3)国际条约。作为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必须是由主权国家认可的,它是缔约国或参加、承认该条约的各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締结国际条约的主体必须具有締约能力,即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认为,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合格的国际条约締约主体。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签约国只要没有声明对条约内容的保留,经权力机关认可后,该条约就成了该国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而成为该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4)判例法。判例法是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实在法,是法官根据法院判决书中的说明理由部分所作的基本概括。判例法又称为案例法、司法法。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主要的渊源。判例法的根本之处在于把先例看做是一种规范,按照判例的拘束力原则,在案件情况大体一致的情况下遵守有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5)法理学说。它是指法学家对法律价值观念、法律原则、概念、规则及法制等各领域的系统论述,包括法的一般理论和部门法理论学说。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理学说都属于非正式的法律性资料。但总的说来,大陆法系比英美法系更重视法理学说。大陆法系重视法理学说的传统可追溯到古罗马,在大陆法系形成后,这一传统并没有丢失。

  • 第3题:

    试论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考查考生对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的了解。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对法律实施的作用是: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两个关键性环节,在将抽象的普遍性原则适用于具体的事实、关系和行为的过程中,原则构成了正确适用法律的指南,同时也构成推理的权威性的出发点,从而大大降低推理结果不符合法律目的的可能性。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立法者对应纳人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可能一时难以作出细致的规定,或是可能因缺乏预见而未作规定,或可能因思虑不周而导致已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合理地适用,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原则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使法律对规则空白地带的事项加以调整,也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法律经常是在数种可能的结论中作出选择,但如果对选择不加任何限定,就会使自由裁量权绝对化,进而容易导致职权的滥用,从而对法律秩序构成威胁。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法律原则就可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防止其消极作用。

  • 第4题:

    论述法律推理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答案:
    解析: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一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1)形式推理。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涵关系,所以它又是必然性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就是运用了归纳推理方法。在逻辑学上还存在一种叫类比推理的推理方法,即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如举重以明轻的道理就是典型的类推推理。
    (2)实质推理。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其二,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其三,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其四,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二者的联系:实质推理不排除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的形式推理方法,但这些方法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或阶段,如果从其中的某个环节或阶段来讲,它们的结论属于局部结论而不是整个辩证推理的全面结论。形式推理方法在辩证推理中还存在相互转化的特点,同时,运用这些形式推理的目的与结果是最终要获得符合法律或案件辩证发展规律的合乎逻辑的结论。二者的区别:实质推理是只有当作为推理的两个前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前提不确定)时才有必要适用的一种推理方法,而形式推理恰好是前提确定时以逻辑的方式所进行的表面推理,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其他具体区别参见实质推理的四个特点。

  • 第5题:

    试论组织结构的基本形式及其对员工的心理影响。


    正确答案: (1)直线式组织:这种组织结构形式实行的是统一指挥,垂直领导,层层负责的原则,领导人直接领导分管各部门.这是一种高度集权的组织形式.它最大特点是机构简单,职权明确.但要求领导要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这种结构用于规模小,任务简单的企业或部门.其心理影响:
    A.易形成家长式的管理作风.
    B.易使员工产生自立危机(因人们的雇用心理和局外心理强,缺乏主人翁意识).
    C.易造成员工间的疏远感(组织中基本无横向联系,缺乏互助气氛).
    (2)职能式组织:这是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活动复杂变化的产物,是领导者将全部管理按性质分成若干专业部门,每一部门选用有业务专长的人来负责工作.优点是分职负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横向联系.缺点是多头领导,下级无所适从.其心理影响是:
    A.易形成强调专业分工,规程计划的管理作风.
    B.员工易产生轻视权威的心理.
    (3)直线职能式组织:这是目前采用最广泛的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结构与直线式不同的是增加了职能部门,这些职能部门是领导的参谋,对下级工作作指导,但不能指挥,命令.其心理影响是:
    A.易形成注重论证研究,讲究稳妥的管理作风.
    B.员工易形成安于现状的心理(由于领导作风稳健,管理规程严密,责任划分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员工只要按要求工作就行,所以员工易形成不思进取,保守,满足现状的心理.)

  • 第6题:

    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是()

    • A、形式推理
    • B、实质推理
    • C、类比推理
    • D、分析推理

    正确答案:D

  • 第7题:

    法律推理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演绎法律推理,另一种是()。

    • A、统计法律推理
    • B、回溯法律推理
    • C、类比法律推理
    • D、归纳法律推理

    正确答案:C

  • 第8题:

    试论《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正确答案: 《唐律疏议》是经过唐朝几代皇帝努力,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及释文,代表了唐朝制定法律最高水平。它包含的法律思想相当丰富,主要体现为礼法结合、维护“三纲”和等级特权等几个方面。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礼法结合的思想
    唐代统治者在儒家思想原则的基础上,统一了礼仪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政教为本,刑罚为政教为用”,正是唐代礼法结合思想的体现。法律的功效和礼以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了起来,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了《唐律疏议》和律文中,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儒家所提倡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我国礼治上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定封建法律的一个根本原则。“一准乎礼”的唐律比汉律更进一步全面而具体的体现了“三纲”的原则。“三纲”在唐律中具体体现为:
    (一)“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首,为了确保皇帝的权利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唐朝的法律作了严格的规定,凡违反“君为臣纲”的犯罪,都处以最严酷的刑罚。
    (二)“父为子纲”反映了儒家提倡孝道和以孝治天下的主张,唐律“一准乎礼”,“父为子纲”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反“菩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在法律上体现为确认夫权的统治地位,在唐律中有许多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的规定。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它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其主要体现在: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贵族、官吏可以根据自己的阶品分别享有免受刑罚、免纳赋税、免服徭役以及世袭官爵等特权。唐律制定了议、清、减、赎、官、当等为贵族官吏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使他们可以在犯罪后轻易地避免一些处罚,实际上是有罪无刑。
    (二)良贱异法。
    唐律将人民分为良和贱,贱民与良人在各方面的地位都不相等。
    由此可知,唐统治者自觉地维护等级特权,公开表明《唐律疏议》是一部封建特权者的法典。
    它的主要特点就是“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因而成为以后各代法律的蓝本。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此完成。但它明确规定皇亲国戚、贵族官吏及其亲属享有种种特权,充满着封建特权思想,这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 第9题:

    问答题
    试论法律推理的形式及其作用。

    正确答案: (1)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 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2)法律推理包括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的法律推理和辨证的法律推理这四种形式。
    1.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 现为三段论推理;
    2.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3.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 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
    4.它是指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 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3)作用:
    1.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实行法律,特别是司 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
    2.为了正确地适用法律,必须先确定案件事实,即对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要查证属实,同时 又必须确定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有关法律规定。然后,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决。就像一般推理一样,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的、严密的思维活动,特别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遇到疑难案件,这种推理活动就可能更为复杂。
    总之,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同法律解释共同推动 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 第10题:

    单选题
    法律推理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演绎法律推理,另一种是()。
    A

    统计法律推理

    B

    回溯法律推理

    C

    类比法律推理

    D

    归纳法律推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论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 人工技术生育的子女,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是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再经人工将精子或受精卵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生育的一种新的生育技术。它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进行,完全不同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人工生育子女给父母子女关系带来新的变化,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已不能涵盖人工生育的亲子关系。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类。人工授精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在母体内结合生育子女。此称为同质人工授精,夫妻与所生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另一种是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方法。此称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生母之夫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双方亲子关系的有无需要依法确认。母体外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取卵,将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结合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子宫内妊娠的生殖技术。因精子和卵子的供体不同又可分为四种:一是采用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自然血亲关系。二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生母之夫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三是采用丈夫的精子和第三人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的母亲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四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在试管内形成胚胎后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生育。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自己的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都需要专门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间具有亲子关系,则基本达成共识。我国目前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人工生育子女案件。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中做了以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伦理要求,很多国家规定接受人工生育的主体,应当是已婚的不孕夫妇。同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即出借子宫)。我们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述法律推理的形式与作用。

    正确答案: 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其中,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式决定案件。这种推理,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它包括:(1)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表现为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的两个判断出发,推论出另一个结论。
    (2)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运用这种方法的典型情况是判例法。
    (3)类比推理。指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援引最相类似的或基本相同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疑难案件的活动和制度。
    辩证推理是经常使用的推理形式。形式推理必须一下列条件为前提:第一,法律规定明白无误;第二,体系一致;第三,体系完备。辩证推理不是从固定的范畴出发进行推理,而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律推理的作用相当广泛,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乃至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发挥其作用。但在法律适用,即执法和司法部门,特别是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推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的、严密的思维活动,特别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其它疑难案件的情况下,这种推理活动就更为复杂。具体说,比如,法院可以通过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以及在审理中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运用演绎推理推导出判决结果。又如,运用判例法的国家,法院可以根据归纳推理(判例法)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个案判决中抽象出可以适用于目前案件的规则和原则。再如,类比推理在运用中古而有之,在现代社会中法官仍然可以运用,尤其是在民事纠纷中。综上所述,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试论述甘草的功效、应用及其作用机制。


    参考答案:

    功效为益气补中,清热解毒,祛痰止咳,缓急止痛,调和药性。临床应用于
    (1)心气不足的心悸动、脉结代。本品有补益心气而复脉的作用。
    (2)脾气虚弱,食少乏力等。本品有补益脾气的作用。
    (3)痈疽疮毒、咽喉肿痛、药物及食物中毒。
    (4)多种咳喘证。本品能祛痰止咳平喘,又有润肺作用,故适用于治疗寒热虚实多种咳喘。
    (5)脘腹及四肢挛急作痛。味甘能缓,善于缓急止痛。
    (6)用于药性峻猛的方剂中。本品有缓解药物烈性,调和诸药的作用。


  • 第14题:

    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A.形式推理即分析推理
    B.法律推理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
    C.归纳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
    D.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

    答案:A,B,D
    解析: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或然性推理,C选项错误。

  • 第15题:

    试论述法律推理的方法。


    答案:
    解析: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二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1)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先例推理或逻辑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涵关系,所以它又是必然性的推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应该是真实的。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归纳推理的优点在于:首先,同样案件同样处理。其次,归纳推理是一种不断积累经验、修正错误的过程。在相当程度上填补制定法的空隙、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较典型的归纳推理表现为这样一种情况: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则作为审判依据时,他应从一系列以往判决的比较中推理出有关的一般规则或者原则。类比推理,即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如举重以明轻的道理就是典型的类推推理。类推推理的特征在于:①它属于间接推理;②它是从特殊到特殊、从个别到个别的一种推理;③类推推理是从法律的精神中推理出新的意思,它与单纯扩张法律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同;④类推推理的推理根据是不充分的,它是根据两个或者两类对象在一些属性方面的相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相同的结论。而事实上,客观事物之间既有同一性,也存在差异性。
    (2)辩证推理
    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辩证推理侧重于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选择。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①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这些可供选择的命题都存在其必要的理由或合理性,只不过是确定哪一个命题更合理的问题。因为法律适用只能有一个并且是明确无误的结论。
    ②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可以推动法律的发展,但由于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别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进行必要的限制或制约,很可能导致法的不确定性。
    ③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无论是对法律疑难内容的解释还是对案件疑难事实的分析,其结论的推出都必须是从对事物的具体矛盾的分析中得出来的,而绝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
    ④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它不排除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的形式推理方法,但这些方法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或阶段,如果从其中的某个环节或阶段来讲,它们的结论属于局部结论而不是整个辩证推理的全面结论。形式推理方法在辩证推理中还存在相互转化的特点,同时,运用这些形式推理的目的与结果是最终要获得符合法律或案件辩证发展规律的合乎逻辑的结论。我国司法机关进行辩证推理时的依据是: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立法精神与目的、法理、国际通行做法及行业规范、公平正义观念、合理性、判例、宪法条文。

  • 第16题:

    试论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其分类的意义。


    正确答案: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认识角度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破产法律关系。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二、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是,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三、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分类,可分为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更好地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或义务的重叠或冲突,以便合理地确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
    四、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例如公民或法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设立、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即权利义务实现的不同机制和过程。第二性法律关系越少,越表明法律,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良性的,但第二性法律关系也是必要的。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是一种历时性关系,即第一性法律关系在先,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后。

  • 第17题:

    当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时,要运用的法律推理是()

    • A、形式推理
    • B、演绎推理
    • C、类比推理
    • D、实质推理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合法”与“合理”的矛盾时需要进行()

    • A、实质推理
    • B、演绎推理
    • C、归纳推理
    • D、形式推理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试论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 人工技术生育的子女,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是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再经人工将精子或受精卵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生育的一种新的生育技术。它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进行,完全不同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人工生育子女给父母子女关系带来新的变化,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已不能涵盖人工生育的亲子关系。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类。人工授精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在母体内结合生育子女。此称为同质人工授精,夫妻与所生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另一种是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方法。此称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生母之夫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双方亲子关系的有无需要依法确认。母体外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取卵,将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结合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子宫内妊娠的生殖技术。因精子和卵子的供体不同又可分为四种:一是采用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自然血亲关系。二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生母之夫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三是采用丈夫的精子和第三人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的母亲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四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在试管内形成胚胎后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生育。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自己的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都需要专门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间具有亲子关系,则基本达成共识。我国目前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人工生育子女案件。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中做了以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伦理要求,很多国家规定接受人工生育的主体,应当是已婚的不孕夫妇。同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即出借子宫)。我们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 第20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法律实施中的法律逻辑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

    形式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方法

    B

    适用法律的逻辑是形式逻辑的简单应用

    C

    形式逻辑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只具有相对有限的作用

    D

    在进行法律推理时,人们必须在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

    E

    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不影响法律思维命题的成立,也不构成对法律逻辑的彻底否定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论法律推理的形式及作用。[2000年真题]

    正确答案:
    法律推理是指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推理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1)法律推理的形式
    法律推理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即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①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决定案件的方法。形式推理包括以下两种:
    a.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即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得出判决(结论)。演绎推理的关键在于“明确大小前提,并在二者之间建立恰当的关系”。
    b.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法院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判决或法律规范中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规则或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演绎法作出判决。
    形式推理是常见的法律推理,但形式推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明确的;无论是大前提之间还是小前提之间,抑或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均没有矛盾的命题;法律体系完备,没有空缺。但实际情况却表明,法律不可能是完备无缺的。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实质推理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a.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b.存在法律漏洞;c.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出现抵触;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出现“合理与合法”的冲突。
    (2)法律推理的作用
    ①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实行法律,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
    ②为了正确地适用法律,必须先确定案件事实,即对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要查证属实,同时又必须确定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有关法律规定。然后,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决。
    总之,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法律思维的基本方法是()
    A

    形式逻辑

    B

    法律推理

    C

    适用法律

    D

    辩证推理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在法律推理中,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符合形式逻辑要求的推理有(  )。[2012年真题]
    A

    辩证推理

    B

    演绎推理

    C

    归纳推理

    D

    类比推理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法律推理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即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BC两项,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的推理一般是指演绎推理,也包括归纳推理。A项,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D项,类比推理也是一种形式推理。在法学上也被称为类推适用和比照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近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