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复仇之间关系的理论。

题目

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复仇之间关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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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复仇之间关系的理论。


    参考答案: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报复和犯罪应该具有价值上的等同,因为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也同样应该具有质和量的一定范围。所谓报复就是具有不同现象和互不相同的外在实存的两个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同一性。从表面上看,报复是一种复仇,是一种不道德的东西,但从实质上看,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看,因为复仇是一种新的侵害,它是否合乎正义,有其偶然性。在无法律和无法官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性质,但由于它是具有主观意志的行为,从而与内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终是有缺点的。在未开化民族,复仇难免过分而导致新的不法,复仇永无止息,就是在现在许多立法中,也还有复仇的残迹的存在。要解决这个矛盾,这就要求人们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亦即不是要求复仇,而是刑罚的正义。

  • 第2题:

    简述犯罪的三大特征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的科学、完整和简约的定义应当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 第3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思想的客观性”的理论。


    正确答案: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真正的客观性是为思想所把握的事物的本质。黑格尔通过思想的四个特点阐述了他的有关思想。
    首先,思想是能动的普遍性。思想是贯穿于整个认识之中的本质性因素。其次,思想是对事物的“反思”。事物的本质并不是直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要想认识它就必须深入到事物的背后,对它进行反思。再次,只有借助于“反思”去改造直接的东西,才能真正认识事物的本质。最后,思想“反思”的产物不仅是客观的,而且作为思想的能动性的体现,也是自由的产物:从形式上说,思想是我们的思想,而我是独立自由的;从内容上看,思想把握了事物的本质,从而摆脱了一切个别偶然的东西的限制,是无条件的普遍的东西。
    在黑格尔看来,具有上述这四个特点的思想,即把握了事物的本质的思想,就不仅仅是我们的主观思想,而且就是事物的本质,因而可以称之为“客观思想”。于是思想就统摄一切而成为思想和存在的共同基础了。由此黑格尔提出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原则。

  • 第4题:

    简述犯罪与居住地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①大城市地区的犯罪率高于非大城市地区,城市中心的犯罪率高于郊区。
    ②贫困者集中于城市,富裕者集中于城市,城市人口密集。

  • 第5题:

    简述学校教育与犯罪问题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1)犯罪与受教育程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受过中、高等教育者犯罪率一般低于只受过初等教育者或文盲的犯罪率。即在一定条件下,犯罪率与受教育程度成反比。
    (2)犯罪与学习成绩的关系:在在校生中,学业优秀者、中等者、不良者的犯罪率依次由低到高排列。
    (3)犯罪者在校学习的态度与犯罪的关系:如果对学校或学习缺乏兴趣,时常逃学乃至辍学则易陷入犯罪。
    (4)学校忽视全面教育与犯罪的关系:学校忽视全面教育、教育不当或不充分等都将影响学生健康成长,并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因素。

  • 第6题:

    问答题
    试述黑格尔关于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理论。

    正确答案: 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不法是犯罪,这里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黑格尔说:“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第一种强制,侵犯了具体意义上的自由的定在,侵犯了作为法的法,这就是犯罪。”这属于刑法的领域。他强调,犯罪涉及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即他所谓的定在,因为唯有达到了定在的意志才会被侵犯。他批判斯多葛和古代立法的一个共同错误是,他们都停留在自由意志和人格的抽象思维上,而不在其具体而明确的定在中,来理解自由意志和人格。黑格尔说,作为理念,它必须有这种定在。对各种犯罪应该怎样处理,不能用思想来解决,而必须由法律来规定。黑格尔对刑罚的问题有着广泛的论述,他认为刑罚的意义就是对犯罪的一种否定之否定。他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而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之否定。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种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如果说对所有权和财产所加的不利或损害,扬弃造成损害的侵害是给被害人以民事上的满足,即损害赔偿。那么,对犯罪的扬弃便是刑罚。这里黑格尔批判了实在法学的各种刑罚理论,如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和矫正说。他认为所有这些观念都把犯罪及其刑罚视为一种祸害,犯罪是一种祸害,所以就需要刑罚这样一种祸害,其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律与道德、心理的关系,而没有考虑到不法和正义,即自由意志的定在和扬弃。黑格尔说,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重要的是知道,犯罪应该予以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而是它侵害了作为法的法。进一步地,犯人有其自由意志,其犯罪行为是对其自由意志的侵害,这样,对犯人所加的侵害就是一种正义。刑罚既然包含了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作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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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黑格尔的悲剧理论。

    正确答案: 黑格尔从矛盾冲突出发来研究悲剧,认为悲剧不是个人的偶然的原因造成的,悲剧的根源和基础是两种实体性伦理力量的冲突。冲突双方所代表的伦理力量都是合理的,但同时都有道德上的片面性。每一方又都坚持自己的片面性而损害对方的合理性。这样两种善的斗争就必然引起悲剧的冲突。
    承认悲剧矛盾冲突的必然性。在黑格尔看来,悲剧是两种合理观念斗争的必然结果,肯定了悲剧矛盾的必然性。但悲剧的根源不是现实生活中各种物质力量或阶级力量的矛盾冲突,而是两种伦理观念的冲突。
    在黑格尔的悲剧矛盾冲突中,抹杀了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别,在理论上混淆了现实中的美丑、善恶的斗争,因而看不到悲剧冲突本身是反映着新旧两种势力的斗争。
    黑格尔的悲剧观还具有一定的乐观注意因素,他强调悲剧通过双方的冲突,扬弃了各自的片面性,悲剧所毁灭的是双方的片面性,肯定了双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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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的理论。

    正确答案: 黑格尔从“实体即主体”的基本原则出发,认为思想不仅是思想的实体,也是存在的实体,这种思想就是“客观思想”。在此基础上,黑格尔论证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
    首先,黑格尔所说的“思维”主要指的是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之外的“客观思想”。所谓“存在”指事物的本质。因此思想与存在的同一性有两重含义:一方面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指的是事物与其自身的概念相一致,事物只有符合蕴含于自身之中的概念才具有实在性,因而事物生成的过程也就是实现自身本质的过程。另一方面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指的是我们的思想能够把握存在于事物之中的本质,而把握了事物的本质的思想就不仅仅是我们的主观思想,而且就是事物的本质,我们可以称之为“客观思想”。于是,思想就统摄一切而成为思想和存在的共同基础了。由此可见,本体论与认识论这两个方面在黑格尔哲学中是统一的,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逻辑学的一致性是黑格尔哲学的一条基本原则。
    黑格尔试图在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同一的基础上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由于在他看来只有思想能够认识思想,只有精神能够把握精神,因而如果思想把握了事物的本质,那么事物的本质就是思想,所以他在最根本的问题上坚持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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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柳宗元的限制复仇理论。

    正确答案: 柳宗元认为礼与法的目的是一致的,而陈子昂的处理方法使得礼与律出现了矛盾,这是儒家思想所不能接受的,故此“旌与诛莫得而并焉”。他说,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是“不陷于公罪,师愠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则元庆应予表扬;如果其是“不免于罪,师愠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则元庆不应报仇,而应对其处以死刑。柳宗元认为礼法根本一致,共同服务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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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犯罪动机是内在的心理倾向性;犯罪行为是外在的活动表现。
    (2)犯罪动机支配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犯罪行为是犯罪动机的外在表现,是犯罪动机实践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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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学校教育与犯罪问题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1)犯罪与受教育程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受过中、高等教育者犯罪率一般低于只受过初等教育者或文盲的犯罪率。即在一定条件下,犯罪率与受教育程度成反比。
    (2)犯罪与学习成绩的关系:在在校生中,学业优秀者、中等者、不良者的犯罪率依次由低到高排列。
    (3)犯罪者在校学习的态度与犯罪的关系:如果对学校或学习缺乏兴趣,时常逃学乃至辍学则易陷入犯罪。
    (4)学校忽视全面教育与犯罪的关系:学校忽视全面教育、教育不当或不充分等都将影响学生健康成长,并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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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正确答案: (一)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是相互对立的
    1.相互对立的角色扮演。
    2.在犯罪过程中双方互相排斥。
    3.在犯罪后果上,以侵害与被侵害对方的权利而形成了权利与责任对立的关系。
    (二)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被害人与犯罪是相互依存的
    1.相互对应的角色扮演。
    2.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彼此互动。
    3.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与被害过程中互补。
    (三)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角色转换
    1.“被害前”的被害转化。
    2.“被害中”的被害转化。
    3.“被害后”的被害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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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试述黑格尔关于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理论。


    参考答案: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不法是犯罪,这里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黑格尔说:“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第一种强制,侵犯了具体意义上的自由的定在,侵犯了作为法的法,这就是犯罪。”这属于刑法的领域。他强调,犯罪涉及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即他所谓的定在,因为唯有达到了定在的意志才会被侵犯。他批判斯多葛和古代立法的一个共同错误是,他们都停留在自由意志和人格的抽象思维上,而不在其具体而明确的定在中,来理解自由意志和人格。黑格尔说,作为理念,它必须有这种定在。对各种犯罪应该怎样处理,不能用思想来解决,而必须由法律来规定。黑格尔对刑罚的问题有着广泛的论述,他认为刑罚的意义就是对犯罪的一种否定之否定。他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而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之否定。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种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如果说对所有权和财产所加的不利或损害,扬弃造成损害的侵害是给被害人以民事上的满足,即损害赔偿。那么,对犯罪的扬弃便是刑罚。这里黑格尔批判了实在法学的各种刑罚理论,如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和矫正说。他认为所有这些观念都把犯罪及其刑罚视为一种祸害,犯罪是一种祸害,所以就需要刑罚这样一种祸害,其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律与道德、心理的关系,而没有考虑到不法和正义,即自由意志的定在和扬弃。黑格尔说,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重要的是知道,犯罪应该予以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而是它侵害了作为法的法。进一步地,犯人有其自由意志,其犯罪行为是对其自由意志的侵害,这样,对犯人所加的侵害就是一种正义。刑罚既然包含了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作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

  • 第14题:

    简述柳宗元的限制复仇理论。
    柳宗元认为礼与法的目的是一致的,而陈子昂的处理方法使得礼与律出现了矛盾,这是儒家思想所不能接受的,故此“旌与诛莫得而并焉”。他说,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是“不陷于公罪,师愠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则元庆应予表扬;如果其是“不免于罪,师愠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则元庆不应报仇,而应对其处以死刑。柳宗元认为礼法根本一致,共同服务于国家。

  • 第15题:

    简述绩效与满意之间关系的理论模型。


    正确答案:这个模型首先表明工作绩效导致两类奖酬:一类是内在奖酬,另一类是外在奖酬。其次,该模型区别了工作绩效与两类奖酬的关系。再次,该模型表明并非是内在奖酬和外在奖酬就决定了个体的满意感。

  • 第16题:

    简述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犯罪动机是内在的心理倾向性;犯罪行为是外在的活动表现。
    (2)犯罪动机支配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犯罪行为是犯罪动机的外在表现,是犯罪动机实践的承担者。

  • 第17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理论。


    正确答案: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基于“绝对理念”基础上的辩证同一。他指出,思维是存在的本质,一个事物的存在,只有符合思维才具有实在性,思维不断的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同自己相符合。
    由于人头脑中的思想是绝对理念发展的最高阶段,因此,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讲。从主观意义上讲,即从人的认识发展过程方面说,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指,头脑中的思维能够把握事物的本质,并且凡是我们头脑中认为是合理的思想,都必定能够实现,使存在和我们的思想一致。从客观意义上讲,即从事物本身的发展过程上说,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是指,“客观思想”决定着事物的本质,一个事物只有符合其中蕴含着的“客观思想”才能具有实在性,而“客观思想”则在事物中不断实现自己,使事物与自己相一致。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犯罪后报复的原因。

    正确答案: 一是犯罪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或应有的法律惩罚。
    二是被害人认为对犯罪人的司法惩处不能或没有满足自己的要求。
    三是被害人不知道应当或怎样运用法律手段惩罚被害人。
    四是犯罪行为涉及被害人隐私,被害人不愿意诉诸法律。
    五是被害人不相信司法机关。
    六是被害人有强大的势力,认为利用自身势力可以对犯罪人进行比刑事惩处更严厉的惩罚或得到超出法律规定的补偿。
    七是被害人基于对法律的无知或曲解,不认为自己的报复行为是犯罪。
    八是被害人没有得到社会应有与及时的同情和帮助,有时甚至受到人们的歧视,更加激发起他的愤怒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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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理论。

    正确答案: 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基于“绝对理念”基础上的辩证同一。他指出,思维是存在的本质,一个事物的存在,只有符合思维才具有实在性,思维不断的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同自己相符合。
    由于人头脑中的思想是绝对理念发展的最高阶段,因此,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讲。从主观意义上讲,即从人的认识发展过程方面说,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指,头脑中的思维能够把握事物的本质,并且凡是我们头脑中认为是合理的思想,都必定能够实现,使存在和我们的思想一致。从客观意义上讲,即从事物本身的发展过程上说,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是指,“客观思想”决定着事物的本质,一个事物只有符合其中蕴含着的“客观思想”才能具有实在性,而“客观思想”则在事物中不断实现自己,使事物与自己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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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犯罪预测同犯罪对策、犯罪预防规划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犯罪预测同犯罪对策、犯罪预防规划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但是它们又有所不同。犯罪预测是制定犯罪对策及犯罪预防规划的前提和根据,它为犯罪对策和犯罪预防活动规划服务,为它们提供科学依据。犯罪对策和预防规划是犯罪预测的目的,因此,犯罪预测实际上已成为犯罪对策和犯罪预防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预测侧重于对犯罪原因、条件、状态、结构、特点等方面的科学分析,以指明犯罪发展的趋向、变化的规律性和可能对经济建设、社会治安秩序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的影响与带来的危害。它着眼于对犯罪及犯罪发生的科学认识。犯罪对策则侧重于选择最佳方案和有利时机,确定犯罪预防、打击犯罪,治理犯罪行动的具体方向、目标。犯罪预防活动的规划是贯彻、执行犯罪犯罪对策的具体安排和部署。对策和规划提出行动目标和措施,着眼于治理犯罪。它要求创造一定的条件,使未来犯罪减少,指向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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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思想的客观性”的理论。

    正确答案: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真正的客观性是为思想所把握的事物的本质。黑格尔通过思想的四个特点阐述了他的有关思想。
    首先,思想是能动的普遍性。思想是贯穿于整个认识之中的本质性因素。其次,思想是对事物的“反思”。事物的本质并不是直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要想认识它就必须深入到事物的背后,对它进行反思。再次,只有借助于“反思”去改造直接的东西,才能真正认识事物的本质。最后,思想“反思”的产物不仅是客观的,而且作为思想的能动性的体现,也是自由的产物:从形式上说,思想是我们的思想,而我是独立自由的;从内容上看,思想把握了事物的本质,从而摆脱了一切个别偶然的东西的限制,是无条件的普遍的东西。
    在黑格尔看来,具有上述这四个特点的思想,即把握了事物的本质的思想,就不仅仅是我们的主观思想,而且就是事物的本质,因而可以称之为“客观思想”。于是思想就统摄一切而成为思想和存在的共同基础了。由此黑格尔提出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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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犯罪与居住地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①大城市地区的犯罪率高于非大城市地区,城市中心的犯罪率高于郊区。
    ②贫困者集中于城市,富裕者集中于城市,城市人口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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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黑格尔的悲剧冲突理论。

    正确答案: 关于悲剧冲突,黑格尔以古往今来的悲剧创作为依据,首先对其发生原因做出了归类总结,指出它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是“物理的或自然的情况所产生的冲突”。他认为,这种冲突由于“所涉及的只是外在的自然,以及自然所带来的疾病、罪孽和灾害,这些东西破坏了原来的生活的和谐,结果造成差异和对立”,所以单就它们本身来看,是消极的,“没有什么意义的”。不过艺术创作以之为题材,“只是因为自然灾害可以发展出心灵性的分裂,作为它的结果。”这是说,真正的悲剧不是将自然原因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斗争,作为悲剧冲突的根本原因来描写。
    第二是“由自然条件产生的心灵冲突”。提出这一冲突显然是续上而论的,即在悲剧中直接表现或说明了,悲剧冲突的发生是以自然原因为条件或基础的。因而黑格尔认为,这种冲突是“积极的”,有一定意义的。
    第三是“由心灵性的差异而产生的分裂”。对于这种分裂导致的悲剧冲突,在他看来“才是真正重要的矛盾”。其重要是在于,“它起于人所特有的行动”。这就是说,真正的悲剧冲突,应是由“心灵性的差异而产生的分裂”之付诸“行动”引起的,而不是什么外在自然的因素或力量。再简言之,导致悲剧冲突发生的原因应当在于人而不在于自然。对此黑格尔亦做出一个总结:“总之,一方面须有一种由人的某种现实行动所引起的困难、障碍和破坏;另一方面须有本身旨趣和力量所受到的伤害。只有把这两方面定性结合在一起,才是这最后一种冲突的深刻的根源。”这其实就是对真正的、符合悲剧艺术理想的冲突的认识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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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题:

    问答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复仇之间关系的理论。

    正确答案: 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报复和犯罪应该具有价值上的等同,因为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也同样应该具有质和量的一定范围。所谓报复就是具有不同现象和互不相同的外在实存的两个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同一性。从表面上看,报复是一种复仇,是一种不道德的东西,但从实质上看,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看,因为复仇是一种新的侵害,它是否合乎正义,有其偶然性。在无法律和无法官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性质,但由于它是具有主观意志的行为,从而与内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终是有缺点的。在未开化民族,复仇难免过分而导致新的不法,复仇永无止息,就是在现在许多立法中,也还有复仇的残迹的存在。要解决这个矛盾,这就要求人们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亦即不是要求复仇,而是刑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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