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什么是消费税?”相关问题
  • 第1题:

    消费税纳税申报中征收品目代码栏的行数,是按什么确定的?


    正确答案: 征收品目代码栏的行数,是按消费税税种登记中的品目数确定的。

  • 第2题: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什么环节缴纳消费税?


    正确答案: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 第3题:

    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征税对象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这样设计?


    正确答案: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
    (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 第4题:

    什么是消费税?消费税是如何计算的?


    正确答案: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类计算办法。

  • 第5题:

    下列关于消费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消费税是价内税
    • B、消费税是价外税
    • C、消费税可施行从量计征
    • D、消费税可施行从价计征

    正确答案:A,C,D

  • 第6题:

    消费税的纳税人及其征税范围是什么?


    正确答案: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我国现有消费水平和消费政策,应税消费品有11类,包括: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 第7题:

    问答题
    我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确定的?为什么这样确定?你认为还有哪些项目应该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正确答案: 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转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o目前我国工业领域中的流转税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石化、化工、电力、冶金、汽车等几个工业部门(占50%),加之原流转税税率设计极不规范,税率档次多,税负相差悬殊,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以后,必然有一些高税率的产品税负下降,为了确保改革以后财政收入不减少,需要通过消费税、资源税拿回来。
    2.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D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通过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调节收入水平,体现多收入多缴税的原则。
    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等。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抑制其消费。
    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对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并实行较高税率,一是因为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需要限制无度消费;二是中间环节利润大,征收的是"倒爷"费;三是污染城市环境;四是国际惯例亦是如此。按照上述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五类: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例如,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就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税目。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二是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亦视同销售,将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主要是考虑了以下7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按照上述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五类: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例如,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就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税目。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二是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亦视同销售,将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我
    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主要是考虑了以下7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水平;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三是国家财政的需要;四是我国资源供给和消费需求状况;五是我国人民的消费构成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七是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对推行规范化增值税的需要。
    根据上述7个方面,我国选择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大体可分为五种类型:(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通过对这类消费品征税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小汽车、摩托车。通过对这两类消费品征税,体现对高消费者的高消费支出的一种调节,以正确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引导消费方向。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通过对汽油、柴油的征税,体现国家对消费这类稀缺资源产品的政策,节制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节约能源。
    (5)经增值税调节和上述产品外,对仍有较大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国家从这两类消费比较普遍的产品中取得一部分财政积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对产品征收消费税会对产品的价格和销售量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消费税是谁来负担的?

    正确答案: 在市场经济中,对产品征收消费税会导致产品价格上涨,销售量减少。因为征税使供给曲线发生位移,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均衡点发生了变化。消费税由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负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什么是消费税?

    正确答案: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销售额或消费支出额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收,包括消费支出税和消费品税两种理解。消费支出税是对消费者的消费支出征收的一种税,又被称为综合消费税。消费支出税以消费者个人在一定期间的消费支出额为课税对象,消费支出额是所得额减去储蓄后的余额。从这个角度看,消费支出额是所得额的一部分,对消费支出课税实际上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转化形式,税负直接由消费者承担,因此属于直接税的范畴。由于征管上存在困难,因此消费支出税只是一种理想的税收形式,在实践中并没有被世界各国所采用。
    消费品税是对消费品的销售额课征的税收,包括货物消费税和劳务消费税。在对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情况下,税收负担可以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作为间接的纳税人承担了税负,因此消费品税是一种间接税。实践中的消费税主要是消费品税,即对货物与劳务的消费课征的税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消费税纳税申报中征收品目代码栏的行数,是按什么确定的?

    正确答案: 征收品目代码栏的行数,是按消费税税种登记中的品目数确定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消费税有两种形式,通常所说的消费税,是指()。
    A

    直接消费税

    B

    生产消费税

    C

    生活消费税

    D

    间接消费税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为什么选择合理加工方式可以减少消费税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这些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直接销售的,可能比完全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这是由于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也不会小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委托加工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样,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对产品征收消费税会对产品的价格和销售量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


    正确答案:在市场经济中,对产品征收消费税会导致产品价格上涨,销售量减少。
    因为征税使供给曲线发生位移,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均衡点发生了变化。

  • 第14题:

    为什么选择合理加工方式可以减少消费税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这些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直接销售的,可能比完全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这是由于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也不会小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委托加工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样,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

  • 第15题:

    我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确定的?为什么这样确定?你认为还有哪些项目应该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正确答案: 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转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o目前我国工业领域中的流转税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石化、化工、电力、冶金、汽车等几个工业部门(占50%),加之原流转税税率设计极不规范,税率档次多,税负相差悬殊,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以后,必然有一些高税率的产品税负下降,为了确保改革以后财政收入不减少,需要通过消费税、资源税拿回来。
    2.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D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通过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调节收入水平,体现多收入多缴税的原则。
    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等。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抑制其消费。
    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对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并实行较高税率,一是因为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需要限制无度消费;二是中间环节利润大,征收的是"倒爷"费;三是污染城市环境;四是国际惯例亦是如此。按照上述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五类: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例如,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就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税目。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二是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亦视同销售,将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主要是考虑了以下7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按照上述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五类: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例如,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就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税目。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二是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亦视同销售,将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我
    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主要是考虑了以下7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水平;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三是国家财政的需要;四是我国资源供给和消费需求状况;五是我国人民的消费构成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七是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对推行规范化增值税的需要。
    根据上述7个方面,我国选择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大体可分为五种类型:(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通过对这类消费品征税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小汽车、摩托车。通过对这两类消费品征税,体现对高消费者的高消费支出的一种调节,以正确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引导消费方向。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通过对汽油、柴油的征税,体现国家对消费这类稀缺资源产品的政策,节制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节约能源。
    (5)经增值税调节和上述产品外,对仍有较大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国家从这两类消费比较普遍的产品中取得一部分财政积累。

  • 第16题:

    化妆品实行什么办法计征消费税?


    正确答案: 从价定率办法。

  • 第17题:

    消费税有两种形式,通常所说的消费税,是指()。

    • A、直接消费税
    • B、生产消费税
    • C、生活消费税
    • D、间接消费税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为什么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可以减少消费税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根据这些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直接销售的,可能比完全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这是由于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一般会小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委托加工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样,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

  • 第19题:

    问答题
    消费税的税率有什么特点?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根据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形式,还对某些特殊消费品的税率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什么是消费税?消费税是如何计算的?

    正确答案: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类计算办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对产品征收消费税会对产品的价格和销售量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

    正确答案: 在市场经济中,对产品征收消费税会导致产品价格上涨,销售量减少。
    因为征税使供给曲线发生位移,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均衡点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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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征税对象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这样设计?

    正确答案: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
    (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消费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消费税是价内税

    B

    消费税是价外税

    C

    消费税可施行从量计征

    D

    消费税可施行从价计征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化妆品实行什么办法计征消费税?

    正确答案: 从价定率办法。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