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

题目

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


相似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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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参考答案:

    依据不同的标准,诉讼上的自认分为以下几类:
    (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依据当事人作出自认时是否有附加或限制,可分为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前者指当事人完全承认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后者指当事人在承认不利于己的事实的同时,提出新的事实进行抗辩或者仅承认对方主张的部分事实。
    (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依据作出自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前者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承认,后者则是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保持沉默,不予争执与反驳。
    (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依据自认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前者为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自认。后者为委托代理人作出的自认。在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时,当事人认为诉讼代理人自认有误时,有权及时予以更正。


  • 第2题: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正确答案:D

  • 第3题: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解析:
    【考点】诉讼上承认的事实【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对于(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故B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故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4题:

    下列属于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是()

    • A、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 B、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 C、推定的事实
    • D、预决的事实

    正确答案:B

  • 第5题:

    简述自认的法律效力及其撤回。


    正确答案: 自认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首先,作出自认者的相对方对自认的事实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自认者在自认后不得随意撤回自认,也不得在同一诉讼中再就自认的事实进行争执或主张与自认事实相反之事实。
    (2)对法院的拘束力。即一旦当事人之间对事实作出自认,法院必须视自认事实为真实,以其作为裁判依据,而不得再动用职权对自认制度的核心之所在,也是对当事人拘束力的保障和基础。
    自认的撤回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撤回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2)  自认人作出自认是因为被诈欺、胁迫或因他人对其实施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所致;
    (3)自认人能够证明自认不真实且因自认人发生重大误解所致。在行政诉讼中自认撤回的条件是自认在外力影响下作出的,在有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自认可以撤回。

  • 第6题:

    诉讼上的自认的法律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诉讼上自认一经合法有效作出,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是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一方面,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另一方面,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也应受其自认的拘束,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回。
    二是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三是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一般,下列情形不适用自认:
    第一,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项。第二,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的事项。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的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整体时,不产生自认的效力。第四,自认的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的事实,或自认的事实依现有的诉讼资料,显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

  • 第7题:

    问答题
    自认的法律效力及其撤回。

    正确答案: 自认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首先,作出自认者的相对方对自认的事实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自认者在自认后不得随意撤回自认,也不得在同一诉讼中再就自认的事实进行争执或主张与自认事实相反之事实。(2)对法院的拘束力。即一旦当事人之间对事实作出自认,法院必须视自认事实为真实,以其作为裁判依据,而不得再动用职权对自认制度的核心之所在,也是对当事人拘束力的保障和基础。
    自认的撤回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撤回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2)自认人作出自认是因为被诈欺、胁迫或因他人对其实施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所致;(3)自认人能够证明自认不真实且因自认人发生重大误解所致。在行政诉讼中自认撤回的条件是自认在外力影响下作出的,在有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自认可以撤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诉讼上的自认的要件。

    正确答案: A.时间上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B.形式要件上自认的表示应当明确,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构成拟制自认
    C.实质要件上,自认对象是案件事实,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一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自认的效力。

    正确答案: A.对当事人的效力在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加以举证的义务,自认人不得随意撤回自认
    B.对法院的效力在于应受自认事实的拘束,不得将与自认相反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但当事人恶意串通,法院可依职权调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判断题
    自认人作出自认是因为被欺诈、胁迫的,可以撤回自认。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自认的撤回应满足几个条件,其中之一是被欺诈、胁迫或因他人对其实施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所致。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正确答案: 依据不同的标准,诉讼上的自认分为以下几类:
    (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依据当事人作出自认时是否有附加或限制,可分为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前者指当事人完全承认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后者指当事人在承认不利于己的事实的同时,提出新的事实进行抗辩或者仅承认对方主张的部分事实。
    (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依据作出自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前者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承认,后者则是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保持沉默,不予争执与反驳。
    (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依据自认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前者为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自认。后者为委托代理人作出的自认。在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时,当事人认为诉讼代理人自认有误时,有权及时予以更正。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自认的情形与自认的撤回。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以做出的方式为标准,自认可分为()

    A、全部自认与部分自认

    B、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

    C、完全自认与附条件自认

    D、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参考答案:B

  • 第14题:

    下列关于自认制度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A.自认的效果是导致自认方当事人败诉
    B.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
    C.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D.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自认,但承认该事实将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答案:C
    解析:
    考查自认制度。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仅导致对方无法举证,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并不当然导致自认方当事人败诉。A错误。仅仅是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但并非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案件均不适用自认。B错误。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承认该事实将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对该事实仍可以适用自认制度,D错误。

  • 第15题:

    简述当事人自认的构成要件和撤销。


    正确答案: (1)构成要件:
    ①自认必须在诉讼中向本案审判人员做出;
    ②自认的对象限于对自认当事人不利的事实;
    ③自认必须是自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④自认的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
    (2)撤销:(民事和行政)
    ①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②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 第16题:

    以下关于自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自认可以在诉讼开始前就作出
    • B、自认可以向侦查人员作出
    • C、自认可以是对法律条文的承认
    • D、自认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


    正确答案: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第18题:

    简述诉讼上自认的概念与特征?


    正确答案: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特征:
    ①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②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③必须是明确表示的。
    ④必须具有合法性。

  • 第19题:

    问答题
    听到患者心脏有期前收缩,患者感觉心悸,自认为得了心脏病,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告诉患者期前收缩在正常人也可以出现,不一定就是心脏病;(2)问他惊悸是活动时还是休息时发作;(3)为患者做心电图,查明病因后再用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以下关于自认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自认可以在诉讼开始前就作出

    B

    自认可以向侦查人员作出

    C

    自认可以是对法律条文的承认

    D

    自认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


    正确答案: D
    解析: 自认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构成要件:必须在诉讼中作出;必须向审理人员作出;是就案件事实所做的承认;必须要以积极的方式作出。

  • 第21题:

    多选题
    在民事诉讼中,撤回自认应当满足的条件有()。
    A

    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B

    在诉讼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

    C

    证明受欺诈或胁迫

    D

    证明自认不真实且自认人发生重大误解


    正确答案: D,B
    解析: 自认的撤回应满足几个条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被欺诈、胁迫或因他人对其实施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所致;证明自认不真实且自认人发生重大误解。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自认的法律效力及其撤回。

    正确答案: 自认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首先,作出自认者的相对方对自认的事实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自认者在自认后不得随意撤回自认,也不得在同一诉讼中再就自认的事实进行争执或主张与自认事实相反之事实。
    (2)对法院的拘束力。即一旦当事人之间对事实作出自认,法院必须视自认事实为真实,以其作为裁判依据,而不得再动用职权对自认制度的核心之所在,也是对当事人拘束力的保障和基础。
    自认的撤回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撤回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2)  自认人作出自认是因为被诈欺、胁迫或因他人对其实施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所致;
    (3)自认人能够证明自认不真实且因自认人发生重大误解所致。在行政诉讼中自认撤回的条件是自认在外力影响下作出的,在有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自认可以撤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

    正确答案: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诉讼上的自认的法律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诉讼上自认一经合法有效作出,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是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一方面,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另一方面,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也应受其自认的拘束,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回。
    二是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三是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一般,下列情形不适用自认:
    第一,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项。第二,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的事项。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的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整体时,不产生自认的效力。第四,自认的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的事实,或自认的事实依现有的诉讼资料,显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