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在16世纪以前,主要被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的是()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B、缔约地法(合同地法)C、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辅所确定的法律D、法院地法

题目

从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在16世纪以前,主要被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的是()

  • 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 B、缔约地法(合同地法)
  • C、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辅所确定的法律
  • D、法院地法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更多“从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在16世纪以前,主要被作为合同的准据”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


    参考答案:

    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它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1)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一学说自法则区别说产生后直至16世纪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学说期间,一直在合同法上占据统治地位;
    (2)依“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即,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种从主要依缔约地等空间场所因素转变到主要依当事人自主选择来决定合同准据法的转变,应该说完全是以这个时代的资产阶级极力标榜的“契约自由”为契机的;
    (3)以“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当代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最有影响的是意思自治说、最密切联系说和合同自体法说三大学说。


  • 第2题:

    合同准据法分割论


    正确答案:是指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主张将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的理论。

  • 第3题:

    从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历史来看,其最早的一个阶段是()

    • A、以缔约地法为主的阶段
    • B、以意思自治为主的阶段
    • C、以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辅的阶段
    • D、合同自体法阶段

    正确答案:A

  • 第4题:

    在国际私法中,在某一具体涉外合同纠纷中应当适用于该纠纷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A、我国法律都允许各种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均可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正确答案:B,C,D

  • 第5题:

    合同准据法同一论


    正确答案:是指在确定合同准据方面,主张将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的理论。

  • 第6题:

    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


    正确答案:同一论

  • 第7题:

    单选题
    巴托鲁斯主张()。
    A

    涉外合同适用合同准据法

    B

    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

    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D

    以合同自体法为合同准据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对合同形式法律适用的主张不包括()
    A

    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B

    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C

    适用合同准据法

    D

    选择适用合同履行地法或合同准据法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论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正确答案: (1)首先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在普通法国家第一个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判例产生于英国,而意大利1865年民法典最早在立法上明确接受意思自治原则,并将其提高到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高度。此后,各国以即不少国际公约也都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它是当代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一)对于支配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的法律,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张:即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示将会适用的法律以及有法院自由裁量。
    (二)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选择。
    (三)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都承认默示选择,某些国家有限度的承认默示选择,只有少数国家只承认默示选择,不承认任何形式的默示选择。
    (四)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法,这是目前的普遍观点,至于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法律,则存在较大争议。
    (2)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准据法示,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缺陷在于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于导致主观随意性,减损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并影响案件的公正。特征性履行方法的概念(略)。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缺陷在于其范围太窄,不能覆盖许多类型的合同,降低了付款方适用法律的重要性;而且因为特征性履行并不总是容易确定,其适用也并非易事,因而一样会出现结果的不确定性。正因为这两种方法都有缺陷,因此实践中通常都把二者结合起来使用,即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然后以特征性履行来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对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
    A

    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缔约地法

    B

    适用合同准据法

    C

    选择适用合同准据法或缔约地法

    D

    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

    正确答案: 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它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1)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一学说自法则区别说产生后直至16世纪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学说期间,一直在合同法上占据统治地位;
    (2)依“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即,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种从主要依缔约地等空间场所因素转变到主要依当事人自主选择来决定合同准据法的转变,应该说完全是以这个时代的资产阶级极力标榜的“契约自由”为契机的;
    (3)以“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当代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最有影响的是意思自治说、最密切联系说和合同自体法说三大学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从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在16世纪以前,主要被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的是()
    A

    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B

    缔约地法(合同地法)

    C

    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辅所确定的法律

    D

    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试述合同自体法说的内涵及其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的重要性。


    参考答案:

    合同自体法和特征履行说是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体现。它使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是当代国际私法上合同领域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的最为先进的原则和方法。这个学说虽最早为英国学者所提出并为判例实践所遵循,由于英国加入了1980年的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为适用该公约,英国已在1990年通过了一个《合同(准据法)法》,该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已取代了“合同自体法”理论,不过基本做法仍大体一致。
    合同自体法说最先为英国国际私法学者所提出。但对于什么是合同自体法的问题,除了都认为它是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最合适的法律外,对其含义还有不同的解释。客观论者韦斯特勒克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存在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主观论者戴西认为:合同自体法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打算,或者能合理地认为他们打算使合同受其支配的那一个或几个法律。莫里斯认为应把两者结合为一体,把合同自体法解释为“当事人欲使合同受其支配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依情况认定当事人选择的意向时,应是那个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均倾向于采取莫里斯的这种观点。从某一角度看,合同自体法说结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对此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如何判定哪个国家的法律与合同存在最密切的联系。为此,就有了“特征履行”学说的产生。


  • 第14题:

    巴托鲁斯主张()。

    • A、涉外合同适用合同准据法
    • B、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 C、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 D、以合同自体法为合同准据法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对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

    • A、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缔约地法
    • B、适用合同准据法
    • C、选择适用合同准据法或缔约地法
    • D、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张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一个法律。


    正确答案:同一论

  • 第17题:

    对合同形式法律适用的主张不包括()

    • A、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 B、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 C、适用合同准据法
    • D、选择适用合同履行地法或合同准据法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可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单选题
    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A

    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

    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可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

    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

    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我国很多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但是同样也有一些法律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如我国《合同法》第l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我国虽然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一样,在涉外合同之债中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我国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B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有统一论与分割论之分。所谓统一论,是指把一个合同看作一个整体,合同的各部分由一个法律支配,即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所谓分割论,是指合同的不同部分,如缔约人的能力、合同成立、效力以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分别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因此,本题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一般有如下方法:
    (1)意思自治说;
    (2)客观标志说;
    (3)最密切联系说;
    (4)特征履行说;
    (5)合同自体法说。
    其中特征性履行说是建立在最密切联系说的基础之上的,指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以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并以此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指导原则。因此D项表述正确。

  • 第20题:

    填空题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张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一个法律。

    正确答案: 同一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在国际私法中,在某一具体涉外合同纠纷中应当适用于该纠纷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

    我国法律都允许各种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均可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

    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

    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

    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A项过于绝对,其中第2款规定的合同就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B项属于本条第1款的规定。
    C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有统一论与分割论之分。统一论是指,合同的各个部分由一个法律支配,即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分割论是指合同的不同部分,如缔约人的能力、合同成立等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项中的特征履行说是建立在最密切联系说的基础之上的,指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以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并以此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指导原则。因此D选项正确。

  • 第22题:

    名词解释题
    合同准据法分割论

    正确答案: 是指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主张将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的理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述合同自体法说的内涵及其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的重要性。

    正确答案: 合同自体法和特征履行说是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体现。它使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是当代国际私法上合同领域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的最为先进的原则和方法。这个学说虽最早为英国学者所提出并为判例实践所遵循,由于英国加入了1980年的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为适用该公约,英国已在1990年通过了一个《合同(准据法)法》,该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已取代了“合同自体法”理论,不过基本做法仍大体一致。
    合同自体法说最先为英国国际私法学者所提出。但对于什么是合同自体法的问题,除了都认为它是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最合适的法律外,对其含义还有不同的解释。客观论者韦斯特勒克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存在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主观论者戴西认为:合同自体法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打算,或者能合理地认为他们打算使合同受其支配的那一个或几个法律。莫里斯认为应把两者结合为一体,把合同自体法解释为“当事人欲使合同受其支配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依情况认定当事人选择的意向时,应是那个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均倾向于采取莫里斯的这种观点。从某一角度看,合同自体法说结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对此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如何判定哪个国家的法律与合同存在最密切的联系。为此,就有了“特征履行”学说的产生。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