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在16世纪以前,主要被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的是()
第1题:
简述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
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它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1)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一学说自法则区别说产生后直至16世纪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学说期间,一直在合同法上占据统治地位;
(2)依“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即,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种从主要依缔约地等空间场所因素转变到主要依当事人自主选择来决定合同准据法的转变,应该说完全是以这个时代的资产阶级极力标榜的“契约自由”为契机的;
(3)以“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当代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最有影响的是意思自治说、最密切联系说和合同自体法说三大学说。
第2题:
合同准据法分割论
第3题:
从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历史来看,其最早的一个阶段是()
第4题:
在国际私法中,在某一具体涉外合同纠纷中应当适用于该纠纷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第5题:
合同准据法同一论
第6题:
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
第7题:
涉外合同适用合同准据法
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以合同自体法为合同准据法
第8题:
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适用合同准据法
选择适用合同履行地法或合同准据法
第9题:
第10题:
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缔约地法
适用合同准据法
选择适用合同准据法或缔约地法
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第11题:
第12题:
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缔约地法(合同地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辅所确定的法律
法院地法
第13题:
试述合同自体法说的内涵及其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的重要性。
合同自体法和特征履行说是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体现。它使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是当代国际私法上合同领域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的最为先进的原则和方法。这个学说虽最早为英国学者所提出并为判例实践所遵循,由于英国加入了1980年的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为适用该公约,英国已在1990年通过了一个《合同(准据法)法》,该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已取代了“合同自体法”理论,不过基本做法仍大体一致。
合同自体法说最先为英国国际私法学者所提出。但对于什么是合同自体法的问题,除了都认为它是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最合适的法律外,对其含义还有不同的解释。客观论者韦斯特勒克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存在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主观论者戴西认为:合同自体法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打算,或者能合理地认为他们打算使合同受其支配的那一个或几个法律。莫里斯认为应把两者结合为一体,把合同自体法解释为“当事人欲使合同受其支配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依情况认定当事人选择的意向时,应是那个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均倾向于采取莫里斯的这种观点。从某一角度看,合同自体法说结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对此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如何判定哪个国家的法律与合同存在最密切的联系。为此,就有了“特征履行”学说的产生。
第14题:
巴托鲁斯主张()。
第15题:
对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
第16题: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张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一个法律。
第17题:
对合同形式法律适用的主张不包括()
第18题:
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第19题:
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可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第20题:
第21题:
我国法律都允许各种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均可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