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第4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5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第6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第7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第14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第15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第16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第17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第18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第19题:
乙
丙
丁
戊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