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6岁的儿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与小朋友潘某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潘某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责?( )A、杜某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负连带责任B、杜某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C、幼儿园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D、幼儿园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题目

杜某6岁的儿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与小朋友潘某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潘某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责?( )

  • A、杜某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负连带责任
  • B、杜某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 C、幼儿园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
  • D、幼儿园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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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吴某的儿子在13岁的生日宴席上,与同班同学张某发生口角,吴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张某剌死.因吴某的儿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政府决定对吴某的儿子实施收容教养。吴某对此不服,以法定监护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


    参考答案:对

  • 第2题:

    小明在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某日午休时,小明在幼儿园与小朋友小刚打闹,幼儿园老师余某因外出接电话而未能发现和制止,小明将小刚的头打伤。对于小刚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的有( )。

    A.小明的母亲

    B.幼儿园

    C.小明的父亲

    D.余某


    参考答案:ACD?

  • 第3题:

    2004年2月,冯某在一家饭馆吃饭时,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被饭馆保安钱某打伤,后钱某逃跑,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10月,钱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公安机关对钱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再给予处罚。(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的钱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经由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在六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情形,要依法予以追究,给予处罚。

  • 第4题:

    (2018年)劳动者发生伤亡的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 )。

    A.吴某在车间工作期间因醉酒导致自身受伤
    B.保安万某在工作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打伤
    C.陈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D.赵某在外地出差期间登山游玩时摔伤

    答案:B,C
    解析:
    选项A,由于醉酒导致受伤不认定为工伤;选项D,与工作无直接联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 第5题:

    杜某6岁的儿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与小朋友潘某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潘某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责?(  )

    A.杜某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负连带责任
    B.杜某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C.幼儿园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
    D.幼儿园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本题中杜某是其儿子的监护人,其儿子将潘某打伤的损失应由杜某负责予以赔偿,对于幼儿园的过错,题干中并未说明,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第6题:

    某厂职工小A和小B上班期间,因互相开玩笑而引发口角,小A被小B打伤,小B被刑事拘留。小A认为,其所其的伤害是在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内发生的,要求按工伤处理。 请问他的要求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1)不合理。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因为工作原因三个条件。小A所受的伤害虽然符合前二个条件,但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没有关系,因此不符合工作保险中的工伤认定原则。
    (3)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申请民事赔偿,由小B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 第7题:

    易某欠姜某10万元,多次催讨不还。姜某便纠集白某、杜某二人前往易某家中将其骗到自己开来的车上,驶往邻省一朋友家中。次日电话告知易某的妻子,拿30万元赎人。在拘禁期间,因怕易某被人发现,将其藏匿于轿车后备厢内,后易某因窒息死亡。姜某、白某、杜某三人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
    • B、非法拘禁罪
    • C、绑架罪
    •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C

  • 第8题:

    杜某的儿子在上学期间,因与潘某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潘某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责?()

    • A、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 B、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 C、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
    • D、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正确答案:B

  • 第9题:

    易某欠姜某10万元,多次催讨不还。姜某便纠集白某、杜某二人前往易某家中将其骗到自己开来的车上,驶往邻省一朋友家中。次日电话告知易某的妻子,拿30万元赎人,在拘禁期间,因怕易某被人发现,将其藏匿于轿车后备箱内,后易某因窒息死亡。姜某、白某、杜某三人构成何罪?()

    • A、故意杀人罪
    • B、非法拘禁罪
    • C、绑架罪
    •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单选题
    杜某6岁的儿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与小朋友潘某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潘某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责?( )
    A

    杜某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负连带责任

    B

    杜某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C

    幼儿园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

    D

    幼儿园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正确答案: D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11题:

    问答题
    潘某失踪8年,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下落不明。潘某的妻子及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潘某失踪,法院审理后宣告潘某失踪,并指定潘某的妻子为财产代管人。妻子代管着潘某百万元财产,不愿申请宣告潘某死亡,潘某的父亲便单独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潘某死亡,这种情况可以吗?

    正确答案: 法院在此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可以看出,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其他顺序的人不能越位申请宣告死亡。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配偶最为特殊,与失踪人有最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因为宣告死亡意味着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相比,在宣告死亡问题上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宣告死亡是利害关系人按照顺序申请,并没有确定配偶为唯一的申请人。在查明配偶基于财产掌控或恶意转移财产等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不提出申请,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权。
    我们同意另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从我国《民法通则》的原文来看,第二十三条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如果因为第一顺序的配偶基于各种原因长久不申请宣告死亡,而无法启动宣告死亡的程序,失踪人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第二,宣告公民死亡后随之而来的就是遗产的继承问题,《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其他继承人永远也不可能继承遗产,这等于变相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比如男方先后有两个妻子,与前妻生育了子女。男方失踪多年,现任妻子基于财产因素拒不申请宣告男方死亡就会导致无法启动继承程序,男方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继承权将实际落空。至于说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子女的配偶)支付赡养费,这和财产继承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财产数额的取得上也可能相差甚远。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是1988年出台的,20年后的今天,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公民的财产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制定司法解释时恐怕没有考虑到配偶一方可能基于控制财产的目的而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况。从配偶本身来说,宣告死亡的确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终止,但不宣告死亡,夫妻一方失踪的现实也无法改变。如果说配偶与失踪一方感情深厚,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再结婚,万一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就自然恢复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宣告死亡对配偶一方的身份关系并无太大损害。当配偶的身份关系(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变相剥夺法定继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应该是比较清楚的,更何况那种假借感情之名实为控制财产的情形了。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确立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明确配偶为申请宣告死亡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具有合理性。如果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顾失踪人亲属的感情抢先申请宣告死亡,显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因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有先后顺序之分,但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基于掌控财产等目的拒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给予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救济手段,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理念。
    针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问题,梁慧星教授在给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讲授“民法解释学”时指出:根据最高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第一顺序配偶不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其他人无权提出申请。但如果第一顺序配偶拒不提出申请,目的是为了得到财产,这样就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应有顺序,另一种认为不应该有顺序,到底哪一种解释正确?我们用目的解释方法来探讨这一问题。死亡宣告程序与宣告失踪是完全相同的,但宣告死亡的财产需要继承,由继承法具体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决不是保护被宣告死亡人,而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失踪宣告的立法目的却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对其财产需指定财产代管人,两种情况的立法目的截然不同。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目的,其配偶以种种理由拒不提出申请,违背了目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多数学者认为,对配偶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形应该有救济手段,否则会严重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其结果背离了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下,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
    A

    赵某在上班途中,被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

    B

    因离职补偿发生争议,钱某在办公室被离职人员赵某打伤

    C

    孙某在工作期间因醉酒发生事故受伤

    D

    李某于外地出差期间因嫖娼被流氓打伤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工伤的认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其他情形。

  • 第13题:

    2004年2月,冯某在一家饭馆吃饭时,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被饭馆保安钱某打伤,后钱某逃跑,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10月,钱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公安机关对钱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再给予处罚。 ( )


    正确答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的钱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经由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在六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情形,要依法予以追究,给予处罚

  • 第14题:

    张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张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是()。

    A、张某因参加斗殴打伤了头部

    B、张某在银行取款时,被抢劫银行的犯罪分子打伤造成残疾

    C、张某因酒醉,在回家途中过人行天桥时跌落造成残疾

    D、张某因滑雪比赛导致身故


    参考答案:B

  • 第15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 )。

    A. 赵某在下班乘公交车回家的途中,因该车司机闯红灯后与其他车辆相撞而摔伤
    B. 因离职补偿发生争议,钱某在办公室被离职人员赵某打伤
    C. 孙某在工作期间因醉酒发生事故受伤
    D. 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肠道疾病,送医后康复

    答案:A,B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第16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父母的义务。

    A:为子女支付大学学费
    B:在思想品德上教育子女
    C:为儿子在幼儿园打伤其他小朋友支付医药费
    D:为1岁女儿买奶粉

    答案:A
    解析:
    父母的义务包括:在物质生活上养育照顾子女如D项,在思想品德方面教育子女如B项,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伤害承担责任如C项。已成年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有抚养义务,A项不属于这种情况。

  • 第17题:

    王某因对地服人员服务态度不满,将其打伤属于非法干扰行为。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8题:

    以下案件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是()。

    • A、甲和乙系同班同学,一日甲、乙发生口角,乙当场殴打甲致其轻微伤
    • B、张某与孙某系邻居关系,张某因孙某家噪声问题与孙某发生矛盾,张某踢坏孙某家房门
    • C、王某与刘某一直有矛盾,王某3次将刘某打伤
    • D、学生丙因翻看同桌丁日记而发生争吵,丁殴打丙致其轻微伤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以下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是()。

    • A、甲和乙系同班同学,一日甲乙发生口角,乙当场殴打甲致其轻微伤
    • B、张某与孙某系邻居关系,张某因孙某家噪声问题与孙发生矛盾,告至公安机关
    • C、王某与田某一直有矛盾,王某3次将田某打伤
    • D、学生丙某因翻看同桌丁某日记而发生争吵,丁某遂殴打丙某致轻微伤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杜某8岁的儿子在校上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将潘某打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责?()

    • A、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 B、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 C、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
    • D、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判断题
    吴某的儿子在13岁的生日宴席上,与同班同学张某发生口角,吴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张某剌死.因吴某的儿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政府决定对吴某的儿子实施收容教养。吴某对此不服,以法定监护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杜某5岁的儿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与小朋友潘某发生口角而将其打伤,潘某的医药费花了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责?()
    A

    杜某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负连带责任

    B

    杜某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C

    幼儿园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

    D

    幼儿园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23题:

    判断题
    小明就读于某幼儿园,在上课期间因与同桌发生争执,将同桌打伤,则小明的父母承担过错责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 第24题:

    问答题
    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正确答案: 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