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张某之孙,甲之父母离婚,甲随母亲生活。张某临死前立下口头遗嘱(遗嘱有效),将一块祖传玉佩由甲继承(价值50万元),但在甲成年之前由甲之父保管。甲之父将该玉佩赠与未婚妻刘某,刘某不小心将玉佩摔碎。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甲之父的赠与行为有效,刘某取得该玉佩的所有权B、甲既可以要求甲之父赔偿50万元,或者要求刘某赔偿50万元C、只能由甲之父赔偿50万元D、由甲之父和刘某对该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

甲为张某之孙,甲之父母离婚,甲随母亲生活。张某临死前立下口头遗嘱(遗嘱有效),将一块祖传玉佩由甲继承(价值50万元),但在甲成年之前由甲之父保管。甲之父将该玉佩赠与未婚妻刘某,刘某不小心将玉佩摔碎。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甲之父的赠与行为有效,刘某取得该玉佩的所有权
  • B、甲既可以要求甲之父赔偿50万元,或者要求刘某赔偿50万元
  • C、只能由甲之父赔偿50万元
  • D、由甲之父和刘某对该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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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有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二人均已成家,并各育有一子,张甲在2002年发生意外身亡,张某在2003年也过世,未留遗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遗产归张乙所有

    B.张甲的妻子可以代张甲继承张某的遗产

    C.张甲的儿子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D.张甲的儿子继承张某的遗产是转继承


    参考答案:C

  • 第2题:

    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 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 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甲承担 赡养义务,遭甲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 是:( )
    A.甲不承担该赡养义务,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张 某夫妇提出的
    B.甲不承担赡养义务,因为甲与张某夫妇的收养 关系已经解除
    C.甲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为张某夫妇生活困难
    D.甲不承担赡养义务,但负有道义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贍养义务问 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 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 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 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 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3题:

    张某有三子女甲、乙、丙。2014年3月1日,张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甲继承;甲与丁结婚,并育有一女戊。甲因病先于张某死亡后,丁接替甲赡养张某。2015年3月2日,张某打印一份自书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汽车死后由乙继承,并签名,注明日期。乙、丙均未婚。2016年3月4日,张某死亡后遗有房屋、汽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戊不可以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汽车
    C、丙无权继承汽车
    D、丙有权继承房屋

    答案:D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因病先于张某死亡,故甲的女儿戊可以代位继承,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因病先于张某死亡后,丁接替甲赡养张某,故丁作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B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的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不成立遗嘱。汽车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所以丙有权继承汽车,C选项错误。2014年3月1日,张某立下公证遗嘱,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甲继承,但甲在张某死亡前已经因病先死亡。《继承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根据第(三)项,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丙有权继承房屋。D选项正确。

  • 第4题:

    下列项目中,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有( )。

    Ⅰ.张某拥有甲企业15%的股份,张某与甲企业之间

    Ⅱ.张某拥有甲企业55%的股份,甲企业拥有乙企业40%的股份,张某与乙企业之间

    Ⅲ.张某拥有甲企业9%的股份,同时拥有乙企业60%的股份,乙企业拥有甲企业20%的股份,张某与甲企业之间

    Ⅳ.张某拥有甲企业15%的股份,张某之子与甲企业之间

    Ⅴ.张某是甲企业的总经理,张某与甲企业之间

    A、Ⅰ,Ⅱ,Ⅳ
    B、Ⅰ,Ⅲ,Ⅴ
    C、Ⅱ,Ⅲ,Ⅳ,Ⅴ
    D、Ⅰ,Ⅱ,Ⅲ,Ⅳ,Ⅴ

    答案:D
    解析:
    D
    ⅠⅡⅢ三项是指企业与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均具有关联方关系;Ⅳ项是指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Ⅴ项为该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也具有关联方关系。

  • 第5题:

    张某生前共有四个儿女甲、乙、丙、丁,在下列情况中,()享有继承权。

    A:甲过失致张某死亡
    B: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甲
    C:丙遗弃张某情节严重
    D:丁篡改遗嘱情节严重

    答案:A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第6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之间形成了婚姻法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 A、甲20岁时,甲的生母与乙再婚
    • B、甲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母亲负担部分抚养费,后其母与乙再婚
    • C、甲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直接抚养,后其母与乙再婚,乙负担了甲的大部分抚养教育费
    • D、甲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后母亲与乙再婚,其母在甲10岁时去世,甲继续和乙生活

    正确答案:C,D

  • 第7题: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孙乙可否委托其兄孙甲为诉讼代理人?


    正确答案: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

  • 第8题: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从程序上看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程序上合法。《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④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有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几种形式。因而题中公安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没有问题。

  • 第9题:

    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甲承担赡养义务,遭甲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不承担该赡养义务,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
    • B、甲不承担赡养义务,因为甲与张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
    • C、甲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为张某夫妇生活困难
    • D、甲不承担赡养义务,但负有道义义务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为张某之孙,甲之父母离婚,甲随母亲生活。张某临死前立下口头遗嘱(遗嘱有效),将一块祖传玉佩由甲继承(价值50万元),但在甲成年之前由甲之父保管。甲之父将该玉佩赠与未婚妻刘某,刘某不小心将玉佩摔碎。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

    甲之父的赠与行为有效,刘某取得该玉佩的所有权

    B

    甲既可以要求甲之父赔偿50万元,或者要求刘某赔偿50万元

    C

    只能由甲之父赔偿50万元

    D

    由甲之父和刘某对该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甲之父为该玉佩的保管人,其将玉佩赠与刘某,依照《民通意见》的规定,该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玉佩的所有权。甲之父将玉佩赠与他人的行为在性质上为侵权行为,该玉佩不能返还的,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对该玉佩的占有为善意占有,其只负返还原物的义务,不负损害赔偿义务。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 第11题:

    问答题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正确答案: 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5岁时父母离婚,甲随母亲乙一起生活,乙两年后嫁给丙,与丙共同抚养甲,甲的生父是丁,则甲的监护人是()。
    A

    甲的祖父母

    B

    C

    D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某有三子女甲、乙、丙。2014年3月1日,张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甲继承;甲与丁结婚,并育有一女戊。甲因病先于张某死亡后,丁接替甲赡养张某。2015年3月2日,张某打印一份自书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汽车死后由乙继承,并签名,注明日期。乙、丙均未婚。2016年3月4日,张某死亡后遗有房屋、汽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戊不可以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汽车
    C.丙无权继承汽车
    D.丙有权继承房屋

    答案:D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因病先于张某死亡,故甲的女儿戊可以代位继承,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因病先于张某死亡后,丁接替甲赡养张某,故丁作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B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的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不成立遗嘱。汽车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所以丙有权继承汽车,C选项错误。2014年3月1日,张某立下公证遗嘱,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甲继承,但甲在张某死亡前已经因病先死亡。《继承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根据第(三)项,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丙有权继承房屋。D选项正确。

  • 第14题:

    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 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 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 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1份张甲的自书 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 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
    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
    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
    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遗赠的 冲突问题。本题中,张甲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是有效的,张甲所立口头遗嘱也是有效的,张甲所立自 书遗嘱进行遗赠也是有效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的 效力。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 第15题:

    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一份张甲的自书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
    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
    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
    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
    E.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丙取得房屋

    答案:B,C,D
    解析:
    本题中,张甲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张甲所立口头遗嘱也是有效的,张甲所立自书遗嘱进行遗赠也是有效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的效力。

  • 第16题:

    甲3岁时父母离婚,甲随母亲乙一起生活,乙后改嫁丙,丙自愿抚养,对此,甲的生父丁和乙都同意,此时,甲的监护人是()。
    ①甲的祖父母②乙
    ③丙④丁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本题甲父母未死亡,仍是其监护人,祖父母不是其监护人。丙自愿抚养,也是监护人之一。所以本题答案为D。

  • 第17题: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以及《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本案属于该条第4项的情形。

  • 第18题:

    甲5岁时父母离婚,甲随母亲乙一起生活,乙两年后嫁给丙,与丙共同抚养甲,甲的生父是丁,则甲的监护人是()。

    • A、甲的祖父母
    • B、乙
    • C、丙
    • D、丁

    正确答案:B,C,D

  • 第19题: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如孙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正确答案: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氏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孙甲、孙乙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而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 第20题:

    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一份张甲的自书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
    • 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
    • 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
    • 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

    正确答案:B,C,D

  • 第21题: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正确答案: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 第22题:

    问答题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以及《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本案属于该条第4项的情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张某早年丧妻,有三子:张甲、张乙、张丙。在张某的精心抚育下,三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张某一直随次子张乙生活,但也经常到张甲、张丙处小住。1986年5月20日,张某亲笔立下遗嘱,谓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张丙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1989年初,经查体发现张某身患癌症,住到长子张甲处治疗。因张甲伺候周到,张某便亲笔立下遗嘱,由张甲继承其祖传房屋,并有签名,注明时间是1990年1月15日。1991年9月,张某病情加重,由张乙护送回老家,路上张乙对张某照顾细致,体贴入微。张某让张乙将他抬到老家乡政府,口述遗嘱,由乡秘书作记录,并在其上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内容是祖传房屋由张乙继承。事隔不久,张某不治身亡。兄弟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房屋。 张某的祖传房屋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适用遗嘱继承。应由张丙继承,因其所持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效力可以高于任何遗嘱。张甲的遗嘱是有效的书面遗嘱,但因前有公证遗嘱其主张继承无效。张乙的代书遗嘱因没有法律规定的必须有2个见证人在场的见证,故根本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甲某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初中毕业后没有考上重点高中,甲某母亲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为甲某选择了重点高中,并交纳了3万元的择校费。甲某母亲事后同甲某父亲交涉,要求其承担择校费的一半,遭甲某父亲的拒绝。甲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承担择校费的一半,甲某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所支付的教育费应在必要的范围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教育费的承担以必要为限,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重点高中所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择校费,以及为子女报读昂贵课外辅导班或购买昂贵学习用具等所产生的费用,都不在必要的教育费之列。超出必要限度的教育费只能由支出方自行“买单’,除非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自愿承担。故甲某的母亲在未取得甲某父亲同意的情况下,选择较好的学校让甲某就读,并支付高额择校费,应由甲某的母亲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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