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对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还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第1题: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指的是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可以不配置这些安全装置。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2题:
对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喷涂、粘贴标志、标识的规定不包括()。
第3题: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查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应将《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4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进行确认时,应当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但对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可以不进行查验。
第5题: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对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
第6题:
校车新国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坐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为推荐性技术标准。()
第7题:
除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外,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第8题: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应当查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
第9题: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10题: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大客车“营转非”业务时,要严格查验车辆,确保车辆座位、安全带、轮胎、灯光、应急出口等配置符合安全标准,必须消除车辆外观营运标识,粘贴和喷涂统一的专用标识。
第11题:
对
错
第12题:
使用校车标牌;
使用校车标志灯;
使用停车指示标志;
沿校车线路行驶。
第13题:
专用校车以及喷涂或粘贴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由校车标志、中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且应符合GB24315的相关规定。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4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时,属于非专用校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重新制作行驶证,调整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原行驶证收回并销毁。
第15题:
校车应当按照GB24407—2012及其他相关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牌(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除外)、校车标志灯、(),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设置照管人员座椅(座位)。
第16题: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时,机动车查验结束后,应将填写完毕(或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签字。
第17题:
校车应配备统一的()。
第18题: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
第19题:
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20题:
办理()报废解体注销登记业务时,应当审查和收存粘贴有客车车身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照片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第21题:
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变更登记,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并收存校车使用许可的复印件。
第22题: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分: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第23题:
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
接送学龄前儿童车辆粘贴卡通图案
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
车身后部喷涂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