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不育的夫妻收养孩子后又生了孩子,之前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第1题:
胡某于1992年从福利院领回一个两岁男孩作为养子,但是孩子好玩,学习成绩差,胡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这种收养关系不能解除。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承担晚年的生活费用吗?
第5题:
关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6题:
因不孕,12年收养了一个孩子,这种情况我们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用吗?能领多少?
第7题:
王先生6年前收养了一个5岁的男孩。后来他自己生了一个男孩,不想再收养这个已经11岁的孩子。王先生能否解除收养关系?为什么?
第8题:
第9题:
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蒋某夫妇可以口头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蒋某夫妇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收养关系
双方不能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第10题:
第11题:
在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人民法院作出了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并已生效
人民法院制作的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
公证部门对解除收养关系进行公证
第12题:
第13题: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在理论上被称为“后赡养义务”,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第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第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两个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第14题:
第15题:
哪些孩子可以成为被收养人?
第16题:
下列有关收养关系的解除不正确的是()
第17题:
关于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第18题:
王先生6年前收养了一个5岁的男孩。后来他自己生了一个男孩,不想再收养这个已经11岁的孩子。收养关系终止后会引起哪些间接后果?
第19题: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20题:
对
错
第21题:
第22题:
收养关系是因小强成年后虐待养父母而解除的,张某夫妻可以要求小强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因张某夫妻主动要求与小强解除收养关系,故不得要求小强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如果张某夫妻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小强仍应给付张某夫妻生活费
因为收养关系已解除,即使张某夫妻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小强也无须给付张某夫妻生活费
第23题:
李某、张某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小张与李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
收养关系解除后,小张与张某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