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清包方式提供建安服务,简易办法计税,有部分业务进行分包,预缴时扣除分包款,总包公司是否可以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差额开具?

题目

建安企业清包方式提供建安服务,简易办法计税,有部分业务进行分包,预缴时扣除分包款,总包公司是否可以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差额开具?


相似考题

2.位于北京市的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在沈阳市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建筑项目,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到含税工程款1100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300万元,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完成A建筑项目购进辅助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 (2)在河北省保定市承接B建筑项目,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到含税总包款4200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1800万元,分包工程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为完成B建筑项目购进辅助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 (3)在本市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C建筑项目,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到含税工程款2000万元,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为完成C建筑项目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 (4)本月甲建筑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支付自来水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万元(自来水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万元;支付道路通行费并取得道路通行费发票,其中高速公路通行费4万元,桥、闸通行费1万元。(假定仅在工程项目分配进项税额) (5)本月购入1台建筑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 (6)本月将营改增前购进的建筑周转材料出租,预收租金5.5万元,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款收据,款项均已收到(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将一批旧建筑设备(均为营改增前购置)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0.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未放弃减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甲建筑公司出租周转材料和出售旧建筑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A.0.40 B.0.56 C.0.65 D.0.76

3.位于北京市的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在沈阳市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建筑项目,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到含税工程款1100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300万元,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完成A建筑项目购进辅助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 (2)在河北省保定市承接B建筑项目,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到含税总包款4200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1800万元,分包工程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为完成B建筑项目购进辅助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 (3)在本市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C建筑项目,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到含税工程款2000万元,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为完成C建筑项目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 (4)本月甲建筑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支付自来水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万元(自来水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万元;支付道路通行费并取得道路通行费发票,其中高速公路通行费4万元,桥、闸通行费1万元。(假定仅在工程项目分配进项税额) (5)本月购入1台建筑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 (6)本月将营改增前购进的建筑周转材料出租,预收租金5.5万元,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款收据,款项均已收到(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将一批旧建筑设备(均为营改增前购置)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0.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未放弃减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B建筑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应预缴的增值税为( )万元。A.43.64 B.65.45 C.69.90 D.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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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位于北京市的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在沈阳市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建筑项目,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到含税工程款1100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300万元,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完成A建筑项目购进辅助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
    (2)在河北省保定市承接B建筑项目,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到含税总包款4200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1800万元,分包工程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为完成B建筑项目购进辅助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
    (3)在本市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C建筑项目,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到含税工程款2000万元,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为完成C建筑项目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
    (4)本月甲建筑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支付自来水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万元(自来水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万元;支付道路通行费并取得道路通行费发票,其中高速公路通行费4万元,桥、闸通行费1万元。(假定仅在工程项目分配进项税额)
    (5)本月购入1台建筑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
    (6)本月将营改增前购进的建筑周转材料出租,预收租金5.5万元,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款收据,款项均已收到(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将一批旧建筑设备(均为营改增前购置)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0.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未放弃减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甲建筑公司购进建筑设备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万元。

    A.2.40
    B.8.80
    C.12.80
    D.0

    答案:C
    解析:
    购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16%=12.8(万元)

  • 第2题:

    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业务,2019年12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该建筑企业对写字楼建造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金额3000万元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2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①计算上述业务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②计算上述业务企业的销项税额。
    (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本月收到含税金额40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500万元,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


    答案:
    解析:
    1. ①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3000-1200)÷(1+9%)×2%=33.03(万元)
      ②企业在甲省某市申报的销项税额=3000÷(1+9%)×9%=247.71(万元)
    2.甲供工程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4000-1500)÷(1+3%)×3%=72.82(万元)

  • 第3题:

    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业务。2019年12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该建筑企业对写字楼建造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金额3000万元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2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本月收到含税金额40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500万元,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该企业其他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0.93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2)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3)计算业务(2)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
      (4)计算企业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
      (5)计算企业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6)计算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解析:
     (1)业务(1)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3000-1200)÷(1+9%)×2%=33.03(万元)
      (2)业务(1)的销项税额=3000÷(1+9%)×9%=247.71(万元)
      (3)业务(2)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4000-1500)÷(1+3%)×3%=72.82(万元)
      (4)业务(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200÷(1+9%)×9%=99.08(万元)
      企业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99.08+0.93=100.01(万元)
      (5)业务(2)应纳增值税税额=(4000-1500)÷(1+3%)×3%=72.82(万元)
      企业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247.71-100.01+72.82=220.52(万元)
      (6)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20.52-33.03-72.82=114.67(万元)

  • 第4题:

    位于A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2018年6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业务1:在B市承接某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本月竣工结算,本月取得含税总工程款为22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支付分包工程款含税金额7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建筑公司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了增值税,取得项目所在地B市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6月底取得的专票已勾选认证相符。
    业务2:在C市承接一甲供工程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本月竣工结算,本月收到含税金额30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3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该建筑公司在B市应预缴的增值税。
    <2>?、计算业务2该建筑公司在C市应预缴的增值税。
    <3>?、请列出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4>?、计算企业应向A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解析:
    【1】 一般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业务1该建筑公司在B市应预缴的增值税=(2200-700)÷(1+10%)×2%=27.27(万元)。
    【2】 一般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业务2该建筑公司在C市应预缴的增值税=(3000-1300)÷(1+3%)×3%=49.51(万元)
    【3】 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 业务1的销项税额=2200÷(1+10%)×10%=200(万元);
    业务2应纳增值税税额=(3000-1300)÷(1+3%)×3%=49.51(万元);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700÷(1+10%)×10%=63.64(万元);
    当月应向A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00(销项税)+49.51(简易计税)-63.64(进项税)-27.27(预缴)-49.51(预缴)=109.09(万元)。

  • 第5题: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 第6题: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7题: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纳税人转让4月30日前外购不动产(购置价款6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万元,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金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差额开票功能: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 第8题:

    跨县(市、区)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何特殊规定?()

    • A、除增值税发票开具一般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家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B、分包商项目名称与承包方建设方开具名称一致,否则在预缴税款是不得享受差额预缴税款。
    • C、营改增后签订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特别注意,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 D、营改增后,承包方和分包方开具名称不一致时,预缴款也可以享受差额预缴税款。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0题:

    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正确答案: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 第11题:

    多选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持下列资料到当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取得完税凭证()。
    A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分包合同,如有)

    B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总包合同)

    C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总包和分包价款要以含税数填列,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适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D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正确答案: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位于北京市的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在沈阳市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建筑项目,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到含税工程款1100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300万元,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完成A建筑项目购进辅助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
    (2)在河北省保定市承接B建筑项目,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到含税总包款4200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1800万元,分包工程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为完成B建筑项目购进辅助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
    (3)在本市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C建筑项目,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到含税工程款2000万元,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为完成C建筑项目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
    (4)本月甲建筑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支付自来水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万元(自来水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万元;支付道路通行费并取得道路通行费发票,其中高速公路通行费4万元,桥、闸通行费1万元。(假定仅在工程项目分配进项税额)
    (5)本月购入1台建筑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
    (6)本月将营改增前购进的建筑周转材料出租,预收租金5.5万元,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款收据,款项均已收到(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将一批旧建筑设备(均为营改增前购置)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0.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未放弃减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5>、甲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在本市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A.237.51
    B.267.43
    C.290.73
    D.197.65

    答案:D
    解析:
    B建筑项目销项税额=4200÷(1+10%)×10%=381.82(万元)
    C建筑项目销项税额=2000÷(1+10%)×10%=181.82(万元)
    B建筑项目的分包款和辅助材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800÷(1+10%)×10%+100×16%=179.64(万元)
    C建筑项目购进原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00×16%=128(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381.82+181.82=563.64(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9.64+128+1.91+12.8=322.35(万元)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1100-300)÷(1+3%)×3%=23.30(万元)
    预缴增值税=23.30+43.64=66.94(万元)
    在本市申报缴纳的增值税=563.64-322.35+23.30-66.94=197.65(万元)

  • 第14题:

    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地,2018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18年10月承接B地的工程项目,2018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0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0万元(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2018年11月承接C地的工程项目,2018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元(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甲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将2018年5月购入的一座位于C地的材料仓库转让,原购入时取得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220万元、增值税20万元,转让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价税合计金额27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1)甲建筑公司承接的B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额多少
    (2)甲建筑公司承接的C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额多少
    (3)甲建筑公司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的凭证有何要求
    (4)甲建筑公司转让不动产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额多少
    (5)甲建筑公司12月在其机构所在地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多少 应补缴的税额是多少


    答案:
    解析:
    (1)甲建筑公司应在B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550-110)÷(1+10%)×2%=8(万元)。
    (2)甲建筑公司应在C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元)。
    (3)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4)甲建筑公司应在C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的不动产转让增值税=(275-220)/(1+5%)×5%=2.62(万元)
    (5)应纳税款=[550÷(1+10%)×10%+275/(1+10%)×10%-20×40%]+[(206-51.5)÷(1+3%)×3%]=71.5(万元)
    应补税款=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71.5-(8+4.5+2.62)=56.38(万元)。

  • 第15题:

    税务师受理某建筑安装企业2020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有如下事项:
    (1)承接外省B建筑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当月尚未竣工结算,预收工程款3280万元(含税,下同),开具企业自制收据;支付该工程的分包款支出1100万元,收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2)外市C市政工程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当月竣工结算,工程款为5150万元(含税,下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款支出1030万元。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要求:
    (1)计算业务(1)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2)计算业务(2)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应纳税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答案:
    解析:
    (1)预缴税款=(3280-1100)÷(1+9%)×2%=4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0
     贷:银行存款                   40
    (2)预缴税款=(5150-1030)÷(1+3%)×3%=120(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应纳税额=(5150-1030)÷(1+3%)×3%=120(万元)
    借:应收账款                  5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3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20

  • 第16题:

    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3%。

  • 第17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就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18题: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工程、执行老合同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19题:

    跨县(市、区)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劳务派遣人工费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正确答案: 不可以。

  • 第20题:

    下列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B、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C、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D、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B、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C、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D、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正确答案:A,B,C

  • 第22题:

    问答题
    跨县(市、区)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劳务派遣人工费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正确答案: 不可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有一建设工程项目,总包方不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分包人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业主)或总包,若分包人存在资质不够或其他缺陷,分包合同无效,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总包?

    正确答案: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农民工在建筑工程中可能以两种身份出现,第一种是以个人身份出现,作为施工企业的职工,第二种是以民工组或施工队身份出现,作为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人。下面分这两种情况来进行讨论。
    第一,农民工以个人身份出现,农民工个人与分包人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由《劳动法》来调整。农民工的法律身份是分包人企业的职工,作为分包企业的职工,无论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农民工个人都不可能成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司法解释》的界定,实际施工人是指违法分包、转包、没有资质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因此,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此时分包人的身份是施工人,农民工的身份是分包人的职工。农民工讨要工资,只能以分包人为被告。在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的身份是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身份依然是分包人的职工,此时,依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总包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分包人可以发包人(业主)为被告或者以发包人和总包人为共同被告,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分包人承担责任。应该注意的是,农民工讨要工资依然只能以分包人为被告,无论总包人是否欠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且应当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第二,农民工以民工组或施工队身份出现,民工组或施工队与分包人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民工组或施工队的法律身份是劳务作业的施工人。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况,分包人和民工组或施工队的身份都是施工人。此时民工组或施工队讨要工程款只能起诉分包人,不能把总包作为被告。在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和民工组或施工队都是实际施工人。如果总包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分包人可以发包人(业主)为被告或者以发包人和总包人为共同被告,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分包人承担责任。应该注意的是,此时,民工组或施工队讨要的所谓“工资”的法律性质是工程款,民工组或施工队可以以分包人被告起诉,也可以以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但这里因总包不欠分包人工程款,所以,总包将不承担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