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

题目

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水泥厂的经理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异议不能成立。因为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此阶段可申请回避。
更多“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相关问题
  • 第1题:


    贸易公司诉装饰公司、建筑公司侵权案


    201 3年5月,A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 800元。同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C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并成立了清算组。这时D区装饰公司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实际上贸易公司与装饰公司无来往。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B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钢材300吨。


    当“清算组”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清算组”无奈,于同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清算组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建筑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其他业务欠缺,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5.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


    6.此案中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






    答案:
    解析:

    1.A区、B区、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清算组与建筑公司之间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清算组与装饰公司之间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异议不能成立。首先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庭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是针对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而言,至于审判员与原告有特别的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3.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诉讼与原来的诉讼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4.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他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5.运输公司应在9月8日到9月22日期间提起上诉。


    6.合议庭不应当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合议庭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享有与本诉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并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参加之诉,本诉可以继续审理,本诉原告撤销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他虽然有权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但是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等,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简便方法是:假设原告撤诉,对第三人来说诉讼还有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有必要的话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否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第2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t,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人民币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这1万元人民币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人民币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人民币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人民币

    答案:C
    解析:
    2019版教材P32页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只是约定,并未签订合同,也并未不履行债务。@##

  • 第3题:

    2012年4月6日,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个购买水泥的合同,合同价为100万元,约定违约金比例为1%。同时,应水泥厂的要求甲建筑公司交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交货时间为2012年8月6日。2012年4月16日,乙水泥厂与甲建筑公司协议,由丙水泥厂代为提供水泥,甲建筑公司表示同意。但是,在2012年8月6日,丙水泥厂并没有按时提供水泥,则( )。

    A. 由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万元,返还定金4万元
    B. 由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不支付违约金,而是返还定金4万元
    C. 由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万元,返还定金4万元
    D. 由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不支付违约金,而是返还定金4万元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AB项: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由丙向甲履行水泥的交付义务,当甲不履行时,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即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B错误。

    CD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和违约金只能择一使用。所以C项错误。《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甲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不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违约金1万元。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4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个水泥供货合同,并且预交了水泥款,后来经过各方协商同意,由丙水泥厂代替乙水泥厂供货,但是,丙水泥厂却没有按约定进供货,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水泥厂向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D.乙水泥厂和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75 / 2019版教材P174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第三人不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与丙公司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只是三方协商约定。如果丙不履行约定,甲肯定还是按照合同来,找乙追究责任。

  • 第5题:

    【背景材料】8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200t,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 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750元,如果需要,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8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 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70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70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 与此同时,建筑公司8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60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8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8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方条件的信函。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8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买卖合同不成立。
    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
    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 第6题:

    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但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请问: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 第7题:

    承包商向水泥厂购买袋装水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贷款,因运输公司原因导致水泥交货延误2天,承包商收货后要求水泥厂支付违约金,水泥厂予以拒绝,承包商认为水泥厂违约,因而未对堆放水泥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次日大雨,水泥受潮全部硬化,此损失应由()承担。

    • A、三方共同
    • B、水泥厂
    • C、承包商
    • D、运输公司

    正确答案:A

  • 第8题:

    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家具厂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家具厂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反诉不能成立。因为本诉与原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 第9题:

    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的错误之处。


    正确答案:①是否进行调解,应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本案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议庭自行进行调解是错误的,应以判决结案。
    ②二审法院就上述案件不应作全面审理,应针对第三人上诉请求和有关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第10题:

    【背景材料】8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200t,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 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750元,如果需要,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8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 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70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70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 与此同时,建筑公司8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60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8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8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方条件的信函。在本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以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④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因此本案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函、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函为要约。这些信函都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均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

  • 第11题:

    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水泥厂起诉贸易公司不履行合同,则此诉如何进行?


    正确答案:如果贸易公司有权利义务承担人,通知其参与诉讼;若没有,则中止诉讼。

  • 第12题:

    问答题
    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但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请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正确答案: 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承包商向水泥厂购买袋装水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因运输公司原因导致水泥交货延误2天,承包商收货后要求水泥厂支付违约金,水泥厂予以拒绝。承包商认为水泥厂违约,因而未对堆放水泥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次日大雨,水泥受潮全部硬化。此损失应由( )承担。
    A、三方共同
    B、水泥厂
    C、承包商
    D、运输公司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参见教材P128。

  • 第14题:

    承包商向水泥厂购买袋装水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因运输公司原因导致水泥交 货延误2d,承包商收货后要求水泥厂支付违约金,水泥厂予以拒绝。承包商认为水泥厂违约,因而未对堆放水泥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次日大雨,水泥受潮全部硬化。此损失应由 ( )承担。

    A.三方共同
    B.水泥厂
    C.承包商
    D.运输公司

    答案:C
    解析:

  • 第15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t,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A.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26 / 2019版教材P125
    主合同与从合同一节的理解。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定金罚则中要求主合同必须有效,题目中施工项目没有中标,即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此时定金罚则并不适用。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 第16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吨,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 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水泥购销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甲中标时合同成立。后甲没有中标,因此合同不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是一个违约定金,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因此,合同不成立,乙水泥厂应当返还甲支付的1万元定金,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 第17题: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食品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食品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食品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食品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要约邀请。原因:第一,食品公司并没有对特定的水泥厂发函;第二,函电的内容并不具体明确,没有特定时间;第三,函电内容并不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第四,函电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2)要约。原因:回复的函电内容表示如果食品厂同意则合同即告成立。
    (3)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要约并未得到食品厂的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

  • 第18题:

    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但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请问: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正确答案: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 第19题:

    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货运公司发现贸易公司已被撤销,遂将水泥卖给建筑公司,则此案当事人如何列明?


    正确答案:原告:水泥厂;被告:货运公司;第三人:建筑公司。

  • 第20题:

    某水泥厂家为代理商供应水泥,代理商已支付全部货款。交货时代理商因水泥厂家交货时间比合同约定滞后两天二要求支付违约金,水泥厂家拒绝支付并把水泥卸在合同约定地点。当天出现大暴雨把部分水泥淋湿樱花。则该部分损失()

    • A、由水泥厂承担
    • B、由代理商承担
    • C、共同承担
    • D、由承包商向水泥厂索赔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水泥厂的经理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异议不能成立。因为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此阶段可申请回避。

  • 第22题:

    【背景材料】8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200t,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 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750元,如果需要,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8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 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70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70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 与此同时,建筑公司8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60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8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8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方条件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中被称为什么?


    正确答案: 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乃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关键区别点。

  • 第23题:

    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货运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 第24题:

    问答题
    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但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请问: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