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假如甲、乙二人想实现自己的最

题目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假如甲、乙二人想实现自己的最后遗嘱,则其在世时应如何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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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夫妇共生育两子一女,1993年甲、乙立下录音遗嘱,将早年购置的三问房屋分别分给三个子女一人一间。1995年,甲、乙和大儿媳不和,就到公证处办了公证遗嘱,将东面的两间屋子分给女儿,而剩下的一问屋子由小儿子继承。1998年甲病危的时候大儿子悉心照料,甲于是在病榻前立下口头遗嘱,三问房屋由大儿子独自继承,当时旁边有亲戚熟人在场作见证。后来,甲经过治疗恢复健康,又后悔病中的决定,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三间房屋分别分给三个子女。2001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要求分割房产。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应当录音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B.应当按公证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C.应当按口头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D.应当按代书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几种遗嘱的效力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20条又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在本案中,即使甲病愈以后不再立一份代书遗嘱,他在病中所立的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甲乙的遗产必须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分配。

  • 第2题:

    李某早年丧偶,有二子甲、乙远在外地工作,一远房侄子丙常来照料,李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18间房屋由甲、乙、丙三人平分,丙对此始终未表态,则( )。

    A.房屋由甲乙丙各得六间

    B.甲乙每人继承9间

    C.甲乙各得6间,其余收归国有

    D.甲乙未尽赡养义务,18间房屋归丙


    正确答案:B
    「考点」遗赠的有效条件
    「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丙未表态,故视为放弃受遗赠,甲的遗产全部由其法定继承人甲、乙继承。

  • 第3题:

    甲乙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07年甲乙夫妇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问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8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予2010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问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关于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C
    [考点]遗嘱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C。《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应当按照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 第4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房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后来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乙相继去世后,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接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接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答案:C
    解析:
    考点:遗嘱的撤销。

  • 第5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答案:C
    解析: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 第6题: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答案:A
    解析:
    【考点】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详解】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据此,甲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乙有权依照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本题中乙因盗窃被判刑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 第7题:

    老人王某80岁,亲笔写下遗嘱:“我所遗房屋两间,全部归小儿子王三继承。两个女儿都已经嫁人,不再给她们留财产。”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 C、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 D、未经公证,无效

    正确答案:C

  • 第8题:

    龚某于2002年3月死亡,其近亲属有妻子甲;大儿子乙;小儿子丙和女儿丁。乙有一个两岁的女儿,丙有一个刚满月的儿子。儿子乙于2001年车祸去世,继承开始后小儿子丙因病亦去世,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乙的女儿基于代位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 B、丙的儿子基于代位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 C、乙的女儿基于转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 D、丙的儿子基于转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刘某生前住重庆市江北区,在该区有1幢100平方米的房屋,共4间,刘某有二子一女:大儿子、二儿子系其后夫和后夫前妻所生,女儿系刘某与前夫所生。刘某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和女儿均在外市工作。刘某虽然和大儿子住在一起,但大儿子对她不孝敬,所以刘某生前暗地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写明其死后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在刘某死后,大儿子没有通知其弟、妹回重庆料理后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其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将该房以5000元的低价卖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二儿子知道后,即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其兄共同继承母亲遗产,平分房屋。法院立案后,刘某女儿闻讯亦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其母的亲笔遗嘱,并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问:刘某的大儿子、二儿子、女儿以及张三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大儿子为被告,二儿子为原告,女儿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三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是:在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大儿子是二儿子起诉的对象,所以为被告。二儿子认为大儿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为原告。在本案中,女儿因持有其母亲的亲笔遗嘱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提起诉讼,属于第三人参加之诉,但因其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三虽没有就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10题:

    问答题
    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孙子)戊,儿子于2000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于2005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间。谁可继承甲乙的财产?

    正确答案: 儿媳丁和孙子戊。因为《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甲乙的女儿不能继承甲乙的财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甲乙的财产由其儿媳丁和其孙子戊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儿子先于父母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母亲死亡,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乙对甲尽扶养义务,甲死后,其四问房屋归乙所有。乙按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甲临终前又立一自书遗嘱:“我死后两间房归乙,两间房留给儿子。”依照法律规定,四间房屋应 ( )
    A

    按法定继承处理

    B

    由乙与甲子各分得两间

    C

    按遗赠扶养协议执行

    D

    由法定继承人协商处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激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以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前一遗嘱无效

    B

    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

    所有现金应归甲两个子女所有

    D

    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李山、白丽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3间。2001年李白二人立下遗嘱将东房一间给大儿子,西房一间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2年8月李山与大儿子发生矛盾,夫妻俩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西房一间分给小儿子。以后夫妻俩又为琐事与小儿子发生争吵,二人又于200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小儿子继承的西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当年,二人相继去世。其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

    A.按经公证过的遗嘱分割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李山、白丽的遗产

    C.按录音遗嘱分割李山、白丽的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A
    「考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A正确,BCD错误。

  • 第14题:

    甲有个人财产30万元,死后未立遗嘱,甲的妻子乙和甲的哥哥丙仍在世。甲还有一女儿,15年前与丁结婚后不久即去世,未留有子女,丁在其妻子死后对甲乙仍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问该遗产该如何继承?( )

    A.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B.由乙丙继承,丁无权参与继承

    C.由乙一人继承

    D.由乙丁继承,丙无权参与继承


    正确答案:D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和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甲的遗产。由于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甲的哥哥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D项正确。

  • 第15题:

    甲乙夫妻在一次事故中同时遇难,没有子女,且没有遗嘱。甲有父母,乙没有任何亲人。则甲乙的遗产( )。

    A.甲的遗产归其父母,乙归国家

    B.甲乙的遗产均归国家

    C.甲乙的遗产均归甲的父母继承

    D.甲乙遗产一半归国家,一半归甲的父母


    参考答案:C
    解析:《继承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第16题:

    退休职工老张育有两个儿子,他曾立下遗嘱,死后财产由两个儿子均分。过了几年,老张中风瘫痪,卧床不起,大儿子一直在身旁照顾,而小儿子却对老张不闻不问。后来,老张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考虑到自己情况危急,他当着医生和护士的面交待,自己死后的全部财产都归大儿子所有。后抢救无效,老张死亡。关于老张的小儿子的继承权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小儿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老张口头交待遗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
    B.小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老张无权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C.小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老张在危急情况下的口头交待无效,应以以前的遗嘱为准
    D.小儿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未对老张尽赡养义务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老张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他在危急时刻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 第17题:

    马林夫妇生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夫妇两人名下有两套房产。2010年,马林夫妇自书遗嘱将两套房子中的一套给儿子,一套给女儿。儿子经常因为琐事与父母争吵,而且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而女儿对父母非常孝顺。所以2012年,马林夫妇又在两位证人的见证之下录下录音遗嘱,把两套房子全部留给女儿。2014年春天,马林夫妇因车祸去世,他们的儿子拿着马林夫妇的自书遗嘱为据,要求继承。马林夫妇的女儿坚持房子是全部留给她的。于是,马林夫妇的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  )。

    A.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B.按录音遗嘱分割马林夫妇的遗产
    C.按自书遗嘱分割马林夫妇的遗产
    D.由马林夫妇的子女协商分割遗产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遗嘱继承。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以本题中的两份遗嘱都是合法的,在存在多份合法遗嘱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第18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
    A:万女士、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B: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C:万女士、大儿子、小儿子
    D:大儿子、小儿子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19题: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激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以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前一遗嘱无效
    •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 C、所有现金应归甲两个子女所有
    •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甲死亡后留下一套房,仅有的继承人大儿子乙和小儿子丙继承了该房屋。因甲未留下遗嘱,乙、丙约定该房屋暂时由乙居住,至于如何分割,以后再说。在乙居住期间,该房屋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死亡后,乙、丙须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 B、甲死亡两年后,丙才请求分割继承的房屋,乙可主张丙的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 C、若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丙对乙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则视为丙在甲死亡之时即不享有继承权
    • D、丁无权请求丙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某老人早年丧偶,膝下甲、乙二子。甲常年在国外生活,老人与幼子乙共同生活。老人2014年1月曾立下遗嘱,表示要讲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小儿子,而将一套清朝家具留给大儿子甲。2015年,该老人将上述家具送给了侄子,并将上述房屋过户给了大儿子甲。2016年6月,老人去世。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侄子应向其甲归还家具
    • B、房屋应归其甲所有
    • C、乙只能继承其他未被处分的老人财产
    • D、乙可以请求甲分割上述房屋

    正确答案:B,C

  • 第22题:

    单选题
    某死后留下三套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两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

    二儿子和女儿

    B

    小儿子

    C

    小儿子之女

    D

    大儿子之子女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采纳哪一份遗嘱?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应采纳1992年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因为经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