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论述秦汉至明清司法审判机构的组织设置与职官配置?”相关问题
  • 第1题:

    概述唐代御史台的组织架构及职官配置是怎样的?


    正确答案:御史台为专掌监察(拥有一定司法审判权)的中央监察机构(高宗龙朔二年曾改称"司宪台",武则天时又改称肃政台,分左、右肃政台、睿宗后复御史台名称)。长官为御史大夫(高宗时称大司宪,武后时称左、右肃政大夫),从三品。以御史中丞2人为付长官(高宗时称司宪大夫),正四品下。御史大夫和中丞"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御史台下属机构有三个,即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

  • 第2题:

    简论汉代中央监察机构及其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西汉的中央监察机构可以说是御史大夫寺。其长官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以及监察地方的监御史。西汉御史大夫之下设有二丞,一是御史丞,协助御史大夫处理日常事务。另一个是御史中丞,职权较重,掌国书秘籍,受公卿秦章、察举非法,外督各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又称"御史中执法"。二丞之下设有侍御史。御史员若干人掌具体事务除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掌监察百官之权外,汉代的丞相也有很大的监察权。丞相府设有司直,掌察天下郡国百僚。

  • 第3题:

    论述秦汉至明清司法审判机构的组织设置与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秦代九卿中,廷尉为中央掌司法的最高官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中央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西汉时期,相权较重,对重大案件也有过问乃至审理之权。廷尉作为直接的最高司法官。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三国、两晋、南朝、北魏均称廷尉(三国初曾称大理),北齐改称大理寺,北周则称秋官大司寇。隋代司法机关为刑部(初称都官)、大理寺,御史台对司法也有监督权。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司法活动采取既分工又协作的办法。宋代主要司法审判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判院,此外还有差遣性质的特别法官,开封府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元朝的司法制度沿用汉制而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中央司法机构有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地方各级机构中,道设有提刑按察使司,路、府、州、县长官兼理司法,但实际司法权掌握在达鲁花赤手中。明代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审判机关,大理寺专掌案件复核。刑部和大理寺并非清代最高审判机构,凡重大案件和死刑判决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这"三法司"和六部尚书、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组成的"九卿会审"来审理和决定,最后由皇帝批准判决。三法司和九卿会审构成清代最高审判机构。

  • 第4题:

    论清代省级机构的组织架构及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作为地方最高政权的省,清前期定为十八个。总督和巡抚为省级最高军政长官。省级机构在总督、巡抚之下袭明制,以布政使司管理一省民政和财政。清代为处理一省事务之便,沿袭明制,一省分几道,由布政使派出的称分守道,由按察使派出的称分巡道。清朝在边疆地区设置特殊的机构,即在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五地区设将军管辖,所辖地区相当于省一级区划。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宣慰使司、长官司、土知府、土知州。

  • 第5题:

    简述秦郡县的组织架构及其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在全国置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一郡)。以守、尉、监类从中央的三公,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郡尉掌军事,郡监(全称监御史)掌监察,下设丞、门下主簿。边地的郡有的不设郡守,以郡尉行郡守之事。郡辖若干县,万户以上县的长官称令,万户以下为长。下设县尉掌治安,县丞领日常工作。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为乡、亭、里三级。乡置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赋税;游缴掌治安。亭设亭长负责逐捕盗贼。里设里正。

  • 第6题:

    概述秦汉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审判程序。


    正确答案: 秦代九卿中,廷尉为中央掌司法的最高官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秦时已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司法审理程序系统,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中央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汉代的司法制度中,皇帝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对重大案件有最后复审裁决权,大赦与特赦权也归皇帝掌握,中央司法机关沿秦制仍为廷尉,廷尉为中央最司法官,负责审理皇帝下达的案件。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司法机构和司法官员的活动也要受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监督。

  • 第7题:

    问答题
    简论汉代中央监察机构及其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西汉的中央监察机构可以说是御史大夫寺。其长官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以及监察地方的监御史。西汉御史大夫之下设有二丞,一是御史丞,协助御史大夫处理日常事务。另一个是御史中丞,职权较重,掌国书秘籍,受公卿秦章、察举非法,外督各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又称"御史中执法"。二丞之下设有侍御史。御史员若干人掌具体事务除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掌监察百官之权外,汉代的丞相也有很大的监察权。丞相府设有司直,掌察天下郡国百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多选题
    (  )开始使用琉璃瓦,至明清时期琉璃瓦制品的产量、品种大增。
    A

    秦汉

    B

    北魏

    C

    隋唐

    D

    明清


    正确答案: C,A
    解析:
    琉璃瓦始于北魏,宋元以后大规模使用,明清形成固定的造型组合,数量及质量都超过以往。宫殿坛庙建筑的脊饰有严格规制,屋脊的收束部分称鸱尾。

  • 第9题:

    问答题
    论述隋唐“六部”的职能及其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1)吏部,主官尚书,副职侍郎,各司郎中、员外郎,掌全国文官的选授、考核、勋封等,下设吏部、司封、司勋、司功四司。(2)民(户)部,主官尚书,副职侍郎,各司郎中、员外郎,掌全国土地、户口、钱谷财政等,下设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3)礼部,主官尚书,副职侍郎,各司郎中、员外郎,掌礼仪、祭祀、贡举,下设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4)兵部,主官尚书,副职侍郎,各司郎中、员外郎,掌武官选授及地图、车马、甲械之政,下设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5)刑部,主官尚书,副职侍郎,各司郎中、员外郎,掌司法行政和重大案件的审判,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6)工部,主官尚书,副职侍郎,各司郎中、员外郎,掌工程营造、工匠管理、屯田、山泽等,下设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论清代省级机构的组织架构及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作为地方最高政权的省,清前期定为十八个。总督和巡抚为省级最高军政长官。省级机构在总督、巡抚之下袭明制,以布政使司管理一省民政和财政。清代为处理一省事务之便,沿袭明制,一省分几道,由布政使派出的称分守道,由按察使派出的称分巡道。清朝在边疆地区设置特殊的机构,即在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五地区设将军管辖,所辖地区相当于省一级区划。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宣慰使司、长官司、土知府、土知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论隋唐至明清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机构演变的基本线索。

    正确答案: 隋代司法机关为刑部(初称都官)、大理寺,御史台对司法也有监督权。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司法活动采取既分工又协作的办法。刑部为尚书省所辖六部之一。掌司法行政事务和复核大理寺移送的流刑以下案件和州县徒刑以上的案件,死刑疑案须送大理寺重审。长官为尚书,以侍郎为副职。宋代的司法系统,呈现紊乱难辨的特点,主要司法审判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判院,此外还有差遣性质的特别法官,开封府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各司法部门的设官和权限,前后又多有变化。元朝的司法制度沿用汉制而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中央司法机构有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地方各级机构中,道设有提刑按察使司,路、府、州、县长官兼理司法,但实际司法权掌握在达鲁花赤手中。明朝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和刑部,主管监察的都察院也有一定司法权。清朝的司法制度承袭明制而有所发展,中央司法机构为大理寺。刑部和有一定司法权的都察院,刑部负责司法行政,并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大案件和京城笞杖以上案件。中央官吏违法案件也归刑部审理。但刑部仅有权决定流刑案件并须将判决送大理寺复核。都察院对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与复核有监督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概述唐代御史台的组织架构及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御史台为专掌监察(拥有一定司法审判权)的中央监察机构(高宗龙朔二年曾改称"司宪台",武则天时又改称肃政台,分左、右肃政台、睿宗后复御史台名称)。长官为御史大夫(高宗时称大司宪,武后时称左、右肃政大夫),从三品。以御史中丞2人为付长官(高宗时称司宪大夫),正四品下。御史大夫和中丞"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御史台下属机构有三个,即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论隋唐至明清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机构演变的基本线索。


    正确答案: 隋代司法机关为刑部(初称都官)、大理寺,御史台对司法也有监督权。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司法活动采取既分工又协作的办法。刑部为尚书省所辖六部之一。掌司法行政事务和复核大理寺移送的流刑以下案件和州县徒刑以上的案件,死刑疑案须送大理寺重审。长官为尚书,以侍郎为副职。宋代的司法系统,呈现紊乱难辨的特点,主要司法审判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判院,此外还有差遣性质的特别法官,开封府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各司法部门的设官和权限,前后又多有变化。元朝的司法制度沿用汉制而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中央司法机构有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地方各级机构中,道设有提刑按察使司,路、府、州、县长官兼理司法,但实际司法权掌握在达鲁花赤手中。明朝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和刑部,主管监察的都察院也有一定司法权。清朝的司法制度承袭明制而有所发展,中央司法机构为大理寺。刑部和有一定司法权的都察院,刑部负责司法行政,并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大案件和京城笞杖以上案件。中央官吏违法案件也归刑部审理。但刑部仅有权决定流刑案件并须将判决送大理寺复核。都察院对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与复核有监督权。

  • 第14题:

    简述汉初郡国制的组织架构及其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汉初有异始王国七个,高祖即帝位后,用数年时间依次翦灭了异姓诸王,随之又封同姓子弟为王,即所谓同姓王国,这些王国大者跨州兼郡,连城数十。王国拥有行政、军事独立权,自统郡县,宫室百官,制同京师,分置太傅、丞相、御史大夫等,除太傅、丞相由中央任命外,御史大夫以下皆由王国自命。

  • 第15题:

    秦以后职官选拔和录用分正途和异途两种。正途选任制度以()为界,前后变化很大。

    • A、秦汉
    • B、魏晋南北朝
    • C、隋唐
    • D、明清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论述隋唐“六部”的职能及其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1)吏部,主官尚书,副职侍郎,各司郎中、员外郎,掌全国文官的选授、考核、勋封等,下设吏部、司封、司勋、司功四司。(2)民(户)部,主官尚书,副职侍郎,各司郎中、员外郎,掌全国土地、户口、钱谷财政等,下设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3)礼部,主官尚书,副职侍郎,各司郎中、员外郎,掌礼仪、祭祀、贡举,下设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4)兵部,主官尚书,副职侍郎,各司郎中、员外郎,掌武官选授及地图、车马、甲械之政,下设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5)刑部,主官尚书,副职侍郎,各司郎中、员外郎,掌司法行政和重大案件的审判,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6)工部,主官尚书,副职侍郎,各司郎中、员外郎,掌工程营造、工匠管理、屯田、山泽等,下设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 第17题:

    战国时,司法职官地位上升,各国的司法职官主要有()。

    • A、大理
    • B、司寇
    • C、廷尉
    • D、都尉

    正确答案:A,B,C

  • 第18题:

    试论述唐律中“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审判原则,并且举例说明。


    正确答案:为了减少律文的繁琐,唐律确定了“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审判原则。在不伤法律本意、不至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
    唐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援引时,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减轻时,可引用相关联的重罪条款,以比照确定轻刑,即“举重以明轻”;相反,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加重时,则引用相关联的轻罪条款,以比照确定重刑,即“举轻以明重”。
    唐律《贼盗律》规定:“夜无故入人家,主人顿时杀死者,勿论。”如果主人将夜间无故进入其家的人打伤,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主人顿时杀死者,勿论。”的规定及“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显然也应该“勿论”。
    唐律《贼盗律》规定:“谋杀期亲尊长,皆斩。”但此处规定仅限于“谋杀”,对于已经杀害期亲尊长者应该怎样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谋杀期亲尊长,皆斩。”的规定及“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显然也应该“皆斩”。
    “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律文的简约,表现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提高。

  • 第19题:

    问答题
    论述秦汉至明清司法审判机构的组织设置与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秦代九卿中,廷尉为中央掌司法的最高官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中央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西汉时期,相权较重,对重大案件也有过问乃至审理之权。廷尉作为直接的最高司法官。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三国、两晋、南朝、北魏均称廷尉(三国初曾称大理),北齐改称大理寺,北周则称秋官大司寇。隋代司法机关为刑部(初称都官)、大理寺,御史台对司法也有监督权。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司法活动采取既分工又协作的办法。宋代主要司法审判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判院,此外还有差遣性质的特别法官,开封府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元朝的司法制度沿用汉制而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中央司法机构有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地方各级机构中,道设有提刑按察使司,路、府、州、县长官兼理司法,但实际司法权掌握在达鲁花赤手中。明代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审判机关,大理寺专掌案件复核。刑部和大理寺并非清代最高审判机构,凡重大案件和死刑判决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这"三法司"和六部尚书、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组成的"九卿会审"来审理和决定,最后由皇帝批准判决。三法司和九卿会审构成清代最高审判机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秦以后职官选拔和录用分正途和异途两种。正途选任制度以()为界,前后变化很大。
    A

    秦汉

    B

    魏晋南北朝

    C

    隋唐

    D

    明清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概述秦汉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审判程序是什么?

    正确答案: 秦代九卿中,廷尉为中央掌司法的最高官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秦时已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司法审理程序系统,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中央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
    汉代的司法制度中,皇帝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对重大案件有最后复审裁决权,大赦与特赦权也归皇帝掌握,中央司法机关沿秦制仍为廷尉,廷尉为中央最司法官,负责审理皇帝下达的案件。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司法机构和司法官员的活动也要受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监督。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秦郡县的组织架构及其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在全国置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一郡)。以守、尉、监类从中央的三公,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郡尉掌军事,郡监(全称监御史)掌监察,下设丞、门下主簿。边地的郡有的不设郡守,以郡尉行郡守之事。郡辖若干县,万户以上县的长官称令,万户以下为长。下设县尉掌治安,县丞领日常工作。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为乡、亭、里三级。乡置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赋税;游缴掌治安。亭设亭长负责逐捕盗贼。里设里正。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B

    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例

    C

    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

    D

    “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概述秦汉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审判程序。

    正确答案: 秦代九卿中,廷尉为中央掌司法的最高官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秦时已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司法审理程序系统,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中央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汉代的司法制度中,皇帝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对重大案件有最后复审裁决权,大赦与特赦权也归皇帝掌握,中央司法机关沿秦制仍为廷尉,廷尉为中央最司法官,负责审理皇帝下达的案件。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司法机构和司法官员的活动也要受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监督。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