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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文书的体式。


    参考答案:

    代表著作:曹丕的《典论·论文》、晋人挚虞的《文章别流论》、应召的《文论》、李充约《翰林论》、南朝刘锯约《文心雕龙》等。都对公文文种的源流和演变、文种的应用、写作、语言风格,及文书处理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这些著作一方面是对我国秦汉及先秦历代文书工作的总结,另一方面,直接记载和反映了槐晋南北朝的文书工作情况。


  • 第2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对地方行政体制进行调整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参考答案:一、地方刑侦管理层次的调整。首先,州的数量大量增加。其次,郡的滥置。为稳定政权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对地方行政调整表现在:一是州上设官,二是强化县级行政管理。
    二、军政一体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魏晋南北朝时期中高级地方政区的行政权已为武官所把持。在北方还有军镇完全军事管制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
    三、特殊行政区的行政体制。有王国、乔置州郡县和左郡县。

  • 第3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行政执行的最高机关是()。

    • A、尚书省
    • B、中书省
    • C、尚书台
    • D、门下省

    正确答案:A

  • 第4题:

    茶饮方式到了魏晋南北朝,已开始进入烹煮饮用时期。


    正确答案:正确

  • 第5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 第6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

  • 第7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相权不断转移,东汉政归尚书,魏晋政归中书省,南北朝政归门下。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舞蹈特点


    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古代对两汉经学的一元帝国文化的背叛、文化呈多元走向的时代,也是各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动荡的局面造成人文又一次自觉生动显现的时代。在这个社会大动荡、民族大融合的时代里,歌舞艺术得到了新的发展,舞蹈呈现出多元态势。这一时期代表性的歌舞艺术有:杂舞、清商乐、胡乐胡舞、佛教乐舞。"杂舞"即指民间舞蹈,其著名的舞蹈有:"公莫舞"、"杯盘舞"、"白紵舞"、"拂舞"、"鸜鹆舞"、"拍张舞"、"大垂手"、"小垂手"等。
    "清商乐"是魏晋南北朝时俗乐舞的总称,曹魏时非常兴盛,"永嘉之乱"以后,清商乐受到战乱影响,被迫解体,其中一支流向西域,另一支流向南方,促进了南方长江中下游一带的《吴歌》、《西曲》的发展。魏晋南北朝是胡、汉乐舞文化大交汇的时代,在长时期的交汇中,胡、汉文化从冲突走向融合,最终导致汉人对胡乐胡舞的认同。当时流入中原的胡乐舞品种有:天空乐、龟兹乐、西凉乐、悦般国鼓舞、安国乐、疏勒乐、高丽乐、高昌乐、康国乐。这些乐舞总称为"胡乐胡舞"。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字表达方式。

    正确答案: 公文的文字表达方式体现在文书用语和文体两个方面,深受时代和时尚的直接影响,“时运交移,质文代变。”古代公文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定的文书程式的同时,比较讲求公文的文采,孔子说;“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刘勰曾就皇帝的六种诏令的文体进行了论述。
    魏晋以降,华伪淫丽的文风日趋盛行,与玄学清谈相得益彰,土大夫您意追求语言文字的华艳,借此作为猎取功名禄位的手段,各国统治者也推波助澜,专意选任那些文行秀敏、擅长辞笔者,撰拟公文。著名的“建安七子”中,阮瑀、陈琳都做过曹操的记室参军,军图书檄多出其手。
    北魏初,风气纯朴,文书简要,自孝武迁都洛阳,渐染南朝流风,太和以后,愈演愈烈,不得不变。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孝武下沼“求直言极谏,务今辞无烦华,理从简实。北周左承苏绰制文案程式,要求斩彫(diao)为朴,变奢从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正确答案: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祸连接、时有武人任刑肆杀,但是这一时期延续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趋势。这一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1)从儒家恤刑慎罚思想出发,刑罚总体上趋于轻缓。规范化的、比较轻缓的封建五刑正在逐渐形成,进一步废除肉刑,缘坐范围也有所缩小。妇女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给予特别照顾,妇女应受体罚者,一般减半数执行,并可以使其免于裸露身体;孕妇可以免受体罚,执行死刑要在生产百日之后。
    (2)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制度。自《晋律》创制服制定罪以来,亲属相犯,其定罪量刑不同于一般常人犯罪,要依服制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以体现儒家亲疏有别、注重维护亲伦秩序的精神。存留养亲则是以儒家的孝道改变既有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人而言,也体现了统治者以德服人的宽仁。
    (3)“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北齐律》对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德行为加以概括,定为“重罪十条”列于律首,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
    (4)确立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曹魏制定魏律时,总结前代经验,将周礼八辟之制定为“八议”,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把类官僚贵族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自《晋律》、《北魏律》到《陈律》,逐步确立了“官当”之制,凡有官爵者犯罪,都可以用官品、爵位抵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填空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相权不断转移,东汉政归(),魏晋政归中书省,南北朝政归()。

    正确答案: 尚书,门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军政一体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正确答案: (1)东汉末年必改刺史为州牧后,作为管理地方的高级行政长官的州牧多兼军职,这一传统被魏晋南北朝各政权所继承。魏晋以后,州刺史一般均兼任军职,或由都督兼领刺史,或由刺史兼任将军,不领军职的刺史称为“单车刺史”,不仅权责有限,而且为时俗所轻,地位十分低下。到南北朝时,单车刺史被取消,刺史兼领军政趋于制度化。此外,这一时期各政权在州上所设之官,如都督诸州军事,作为地方高级统兵武官,也同时兼管地方军事与行政。
    (2)、这一时期郡之官制基本遵循两汉制度,设守及丞,魏时还恢复了都尉之制,但郡守多兼领军职,加将军之号,无军职之郡守地位低,为人所耻笑。
    从上述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中、高级地方政区的行政权已为武官所把持。在北方地区,还有一种完全的军事管制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即军镇。十六国末,北方各政权将军事要冲驻军及其家属和所管人口与一般平民分开,称为“镇民”,其辖区称称“军镇”,长官称“镇将”。镇将负责军镇内的军事和民政,实行军事化宣。军镇形同一级行政区,大约与州的行政级别相当。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字表达方式。


    参考答案:

    公文的文字表达方式体现在文书用语和文体两个方面,深受时代和时尚的直接影响,“时运交移,质文代变。”古代公文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定的文书程式的同时,比较讲求公文的文采,孔子说;“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刘勰曾就皇帝的六种诏令的文体进行了论述。
    魏晋以降,华伪淫丽的文风日趋盛行,与玄学清谈相得益彰,土大夫您意追求语言文字的华艳,借此作为猎取功名禄位的手段,各国统治者也推波助澜,专意选任那些文行秀敏、擅长辞笔者,撰拟公文。著名的“建安七子”中,阮瑀、陈琳都做过曹操的记室参军,军图书檄多出其手。
    北魏初,风气纯朴,文书简要,自孝武迁都洛阳,渐染南朝流风,太和以后,愈演愈烈,不得不变。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孝武下沼“求直言极谏,务今辞无烦华,理从简实。北周左承苏绰制文案程式,要求斩彫(diao)为朴,变奢从俭。


  • 第14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军政一体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正确答案:(1)东汉末年必改刺史为州牧后,作为管理地方的高级行政长官的州牧多兼军职,这一传统被魏晋南北朝各政权所继承。魏晋以后,州刺史一般均兼任军职,或由都督兼领刺史,或由刺史兼任将军,不领军职的刺史称为“单车刺史”,不仅权责有限,而且为时俗所轻,地位十分低下。到南北朝时,单车刺史被取消,刺史兼领军政趋于制度化。此外,这一时期各政权在州上所设之官,如都督诸州军事,作为地方高级统兵武官,也同时兼管地方军事与行政。
    (2)、这一时期郡之官制基本遵循两汉制度,设守及丞,魏时还恢复了都尉之制,但郡守多兼领军职,加将军之号,无军职之郡守地位低,为人所耻笑。
    从上述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中、高级地方政区的行政权已为武官所把持。在北方地区,还有一种完全的军事管制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即军镇。十六国末,北方各政权将军事要冲驻军及其家属和所管人口与一般平民分开,称为“镇民”,其辖区称称“军镇”,长官称“镇将”。镇将负责军镇内的军事和民政,实行军事化宣。军镇形同一级行政区,大约与州的行政级别相当。

  • 第15题:

    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它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逐渐形成的。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6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是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逐步分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7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祸连接、时有武人任刑肆杀,但是这一时期延续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趋势。这一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1)从儒家恤刑慎罚思想出发,刑罚总体上趋于轻缓。规范化的、比较轻缓的封建五刑正在逐渐形成,进一步废除肉刑,缘坐范围也有所缩小。妇女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给予特别照顾,妇女应受体罚者,一般减半数执行,并可以使其免于裸露身体;孕妇可以免受体罚,执行死刑要在生产百日之后。
    (2)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制度。自《晋律》创制服制定罪以来,亲属相犯,其定罪量刑不同于一般常人犯罪,要依服制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以体现儒家亲疏有别、注重维护亲伦秩序的精神。存留养亲则是以儒家的孝道改变既有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人而言,也体现了统治者以德服人的宽仁。
    (3)“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北齐律》对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德行为加以概括,定为“重罪十条”列于律首,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
    (4)确立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曹魏制定魏律时,总结前代经验,将周礼八辟之制定为“八议”,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把类官僚贵族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自《晋律》、《北魏律》到《陈律》,逐步确立了“官当”之制,凡有官爵者犯罪,都可以用官品、爵位抵罪。

  • 第18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变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的形成,一个是九卿制的变化。
    (一)三省制的形成
    自东汉末年以来,司徒、司空、太尉(有时称司马)三公虽然仍旧设置,单其职权已归于尚书。鉴于三公已成为虚设之位,尚书的权位日显重要;因此,曹魏初期尚书脱离少府而独立,其机构日渐扩大,称为“尚书台”,名正言顺地掌理政务。
    为了防止尚书权力过重而专权,皇帝又设秘书作为侍从要职。魏文帝时,改秘书为中书,尚书参与机要的职权也逐渐转移到中书。随着中书职权的扩大,形成了中书省。中书省与尚书台同为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为了避免它们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特对它们的职权加以限定: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中央决策、立法机构;尚书台负责遵令施行,为中央执行机构。晋代侍中的地位日显重要,于是成立了以侍中为长官的门下省。门下省职掌驳正,对中书省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
    (二)九卿制度的变化
    随着中央三省制的形成,原来分掌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九卿,其职权遭到削弱,逐渐流为冗曹。以上是职权上的变化,九卿的名称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北齐改九卿之一的廷卫为大理,改少府为太府,并改称其官署为寺,于是九卿变为九寺,从此我国古代国家机关的名称不再以长官的官衔相称。

  • 第19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相权不断转移,东汉政归(),魏晋政归中书省,南北朝政归()。


    正确答案:尚书;门下

  • 第20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大融合。


    正确答案: (1)南朝:中原人群的南迁及对南方的开发过程也正是南朝民族融合的过程。
    (2)北方:十六国时代许多政权的建立者,都对中原文化有较深的熏染。
    (3)北魏与其说是汉化,还不如说是“南朝化”。
    (4)不能将北朝的民族融合简单地视为汉化,融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是“胡化”。
    (5)隋唐立国思想的许多方面,须从其制定者的北方文化背景去考虑,才能得到准确的理解。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魏晋面北朝时期的行政决策方式?

    正确答案: 魏晋南北朝的行政体制既从总的趋势上呈现出加强中央集权的集中倾向,又不时伴随出现背离中央集权的分散倾向。这种体制上的两重性也反映到行政决策上,使这一时期的行政决定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程序:(1)、权臣擅政、皇帝被置于傀儡或半傀儡地位的偏离中央集权原则的决策方式,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政权更迭频繁的时期,权臣迭出。这些权臣的目的在于夺位改统,因此,他们逐步剥夺皇帝的行政决策权,使皇帝完全成为他们的傀儡。
    ②魏晋南北朝时期,特别是东晋时期,门阀士族势力膨胀,成为行政决策上对皇权的一种制约。这一时期的行政决策多出现皇帝和士族共同决策的局面。在这种政治格局之下,皇帝往往处于半傀儡地位,但仍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2)、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决策方式。魏晋南北朝时期改朝换代频繁,这造成皇权一定程度的衰落。但改号易统之后,昔日的权臣变成了现今的君主。君臣地位的转换使他们必定十分注重加强君主专制权力,紧紧抓住行政决策权,以避免大权劳落。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皇帝能够贯彻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行使行政裁决权。依决策内容的不同,决策方式有所差异,大致上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对于重大的事务,依据秦汉以来的传统决策形式采用的集议的方式,由皇帝召集群臣集议,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
    ②对于一般性政务,则多通过日益成熟的三省制度来加以解决。在这一决策程序中,各机构上报文书经三省审核后,择要送达君主,皇帝裁断后由承担草诏工作的官员草诏,经皇帝认可后,由宰相副署,然后下达执行,行政决策过程即告结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大融合。

    正确答案: (1)南朝:中原人群的南迁及对南方的开发过程也正是南朝民族融合的过程。
    (2)北方:十六国时代许多政权的建立者,都对中原文化有较深的熏染。
    (3)北魏与其说是汉化,还不如说是“南朝化”。
    (4)不能将北朝的民族融合简单地视为汉化,融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是“胡化”。
    (5)隋唐立国思想的许多方面,须从其制定者的北方文化背景去考虑,才能得到准确的理解。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