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新进一款手机,价格定为188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格标签时,误将1888元写为888元。孙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款手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776元购买了两部。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2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格标签所致。由于孙某用信用卡结算,商店查出是孙某少付了手机货款,于是找到孙某,提出要孙某补交2000元或退回手机,商店退还1776元。孙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2000元或退还两部手机。请根

题目

某商场新进一款手机,价格定为188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格标签时,误将1888元写为888元。孙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款手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776元购买了两部。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2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格标签所致。由于孙某用信用卡结算,商店查出是孙某少付了手机货款,于是找到孙某,提出要孙某补交2000元或退回手机,商店退还1776元。孙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2000元或退还两部手机。请根据以上事实和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分析回答下列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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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1年9月11日深夜,牛某伙同孙某窜至×市某烟酒商店。孙某在外面望风,牛某用断线钳掐断商店窗户上的钢筋,进入屋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还有名酒、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5000多元。

    问:对孙某应该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牛某已构成盗窃罪。孙某伙同牛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虽然只是望风,但这只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因此孙某也构成盗窃罪。但如何对孙某处罚就不是单纯的定罪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在数人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各个犯罪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可能不同,在处罚时需要区别对待。为了正确认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有必要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我国刑法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指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这种从犯在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中,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行较小或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其虽直接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但通常是实行次要的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引起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例如按住被害人的手脚,便于主犯将被害人杀死。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指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施犯罪,而不是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本案中,孙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即起辅助作用,因而是从犯。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没有主犯严重,在处罚上自然应与主犯轻重有别。《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体案件中的从犯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查共同犯罪的性质及从犯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 第2题:

    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做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两年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B.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返还价款
    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答案:D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遗失物的买受人不能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可要求买受人返还该遗失物。遗失物的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向遗失物的出让人追偿。但是,遗失物在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上出卖的,两年后买受人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本题中,胡某是在旧货市场上买下该手机的,能够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失主遭受的损失,只能要求拾得人予以赔偿。

  • 第3题:

    王某在某餐厅吃饭时丢失手机一部,餐厅人员拾得后转卖给朋友孙某。孙某在未知详情的情况下买得手机后送给女友林某作为生日礼物。手机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机的所有权属于()。

    • A、王某
    • B、孙某
    • C、林某
    • D、郑某

    正确答案:C

  • 第4题:

    2005年6月,张某在一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冰箱,价格为2300元,使用60天后,冰箱出现不制冷现象,经特约维修部修理后恢复正常,半个月后冰箱又出现不制冷情况,特约维修部技术人员再次检查后认定,该冰箱存在质量缺陷,无法修复。张某找到该店要求退货,商店负责人答复本店无法退货,让张某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张某遂写信给生产厂家。2个月后,信被退回,信封上写道:“该厂撤消,原信退回。”张某又去找该电器商店。此时,该商店已与另一家商店合并,并且更名为宏达商店,经理改为孙某,仍经营家用电器。张某要求宏达商店承担责任,孙某以商店合并、更名和经理易人为由拒绝承担义务。张某要求退货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张某有权要求退货。因为冰箱是国家实行法定“三包”的产品,张某所购买的冰箱出现故障的时间在“三包”期内,因此向电器商店提出要求予以退货是正确的。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有先行承担责任的义务,商店要求张某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第5题:

    2005年6月,张某在一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冰箱,价格为2300元,使用60天后,冰箱出现不制冷现象,经特约维修部修理后恢复正常,半个月后冰箱又出现不制冷情况,特约维修部技术人员再次检查后认定,该冰箱存在质量缺陷,无法修复。张某找到该店要求退货,商店负责人答复本店无法退货,让张某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张某遂写信给生产厂家。2个月后,信被退回,信封上写道:“该厂撤消,原信退回。”张某又去找该电器商店。此时,该商店已与另一家商店合并,并且更名为宏达商店,经理改为孙某,仍经营家用电器。张某要求宏达商店承担责任,孙某以商店合并、更名和经理易人为由拒绝承担义务。张某应向谁要求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宏达商店应承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 第6题:

    某日,大学生孙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一个卖苹果手机的信息,与网上留的电话联系后,对方称可以当面交易当面验货,并在电话里谈好价格2100元(市场价是4500多元)。第二天,孙某和对方约好在学校北门口见面,见面后孙某将对方带到学校内的农行ATM机旁,当场从ATM机取了2100元交给对方,对方也把手机交给孙某查看,因为苹果手机要装小卡试,孙某觉得麻烦便没有试手机。当天晚上孙某用小卡试了试手机,发现手机能玩一些游戏,但是不能打电话、发短信。原来该手机系美版机,在中国不能正常使用。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学习到()

    • A、网上真有大便宜可以捡,完全不用考虑会不会有陷阱之类的
    • B、去商场或专卖店购买太烦而且贵,网上购买虽然不安全,但便宜
    • C、对于货到付款的,一定要当面验货,如果发现问题,坚决不付款
    • D、对于公安机关和学校的防范宣传置若罔闻,认为这些骗子离自己很远

    正确答案:C

  • 第7题:

    赵某与刘某等人在茶馆打麻将,民警孙某、蒋某巡查时将其查获,收缴了10000元赌资和赵某随身携带的手机。经查,手机没有作为赌注使用。由于孙某的手机正在维修,便将赵某的手机拿来使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构成赌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B、民警收缴赵某的手机错误
    • C、孙某可以使用赵某的手机,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 D、对10000元赌资应当追缴

    正确答案:A,B

  • 第8题:

    2001年9月11日深夜,牛某伙同孙某窜至×市某烟酒商店。孙某在外面望风,牛某用断线钳掐断商店窗户上的钢筋,进入屋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名酒、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5000多元。对孙某该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本案中的牛某已构成盗窃罪。孙某伙同牛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虽然只是望风,但这只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因此孙某也构成盗窃罪。但如何对孙某处罚就不是单纯的定罪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在数人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各个犯罪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可能不同,在处罚时需要区别对待。为了正确认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有必要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我国刑法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指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这种从犯在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中,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行较小或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其虽直接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但通常是实行次要的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引起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例如按住被害人的手脚,便于主犯将被害人杀死。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指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施犯罪,而不是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本案中,孙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即起辅助作用,因而是从犯。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没有主犯严重,在处罚上自然应与主犯轻重有别。《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体案件中的从犯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查共同犯罪的性质及从犯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 第9题:

    问答题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应如何处理这件事?

    正确答案: 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赵某因手机被盗到派出所报案,后经调查是钱某所为,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办案民警孙某因自己手机欠费停机,就把追回的手机作为对外联络的工具。在一次执行任务中,孙某不慎将该手机丢失。赵某曾多次到派出所索要手机,孙某声称该手机是证据已经扣押。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公安机关应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

    B

    孙某不应擅自使用被侵害人财物

    C

    被盗手机应予登记

    D

    被盗手机应予收缴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1年9月11日深夜,牛某伙同孙某窜至×市某烟酒商店。孙某在外面望风,牛某用断线钳掐断商店窗户上的钢筋,进入屋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名酒、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5000多元。对孙某该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牛某已构成盗窃罪。孙某伙同牛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虽然只是望风,但这只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因此孙某也构成盗窃罪。但如何对孙某处罚就不是单纯的定罪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在数人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各个犯罪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可能不同,在处罚时需要区别对待。为了正确认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有必要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我国刑法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指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这种从犯在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中,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行较小或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其虽直接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但通常是实行次要的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引起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例如按住被害人的手脚,便于主犯将被害人杀死。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指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施犯罪,而不是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本案中,孙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即起辅助作用,因而是从犯。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没有主犯严重,在处罚上自然应与主犯轻重有别。《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体案件中的从犯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查共同犯罪的性质及从犯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王某在某餐厅吃饭时丢失手机一部,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手机后送给女友林某作为生日礼物。手机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机的所有权属于()
    A

    王某

    B

    孙某

    C

    林某

    D

    郑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二)
      张某在某商店看到一款名牌手表标价800元,觉得很划算,就买了一块。商店售出后发现,是营业员错将8000元标成800元。商店找到张某要求他补足货款或者退货,张某予以拒绝,并称已口头允诺要将手表送给李某。于是,商店便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张某接到传票后,撤销了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开庭前,张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商店赔偿他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

    张某在开庭前向商店提出的赔偿请求,在性质属于( )
    A.反驳 B.辩论 C.申诉 D.反诉


    答案:D
    解析:
    D.反诉

  • 第14题:

    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做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 B、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返还价款
    • 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 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正确答案:D

  • 第15题: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第16题:

    2006年3月20日,刘某在孙某手机门市购买一部“三星”牌手机,4月5日该手机出现非正常关机故障。随后到该门市定点维修部修理,经检测属手机质量问题。修好后正常使用不到一个月,又出现原来故障,经二次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且非正常关机次数明显增多,致使手机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刘某拿出手机故障检测结论和维修记录,向经销商孙某提出换机要求,并在20日内3次找孙某交涉,都被孙某以使用不当等理由予以拒绝。根据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你认为孙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根据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刘某购买的手机15日后出现了性能故障,已不符合退换货规定;但在“三包”期内,进行了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就可凭修理记录向销售商孙某提出换货要求。孙某应当承担免费为刘某更换“三星”牌同型号同规格手机的民事责任。

  • 第17题:

    2006年3月20日,刘某在孙某手机门市购买一部“三星”牌手机,4月5日该手机出现非正常关机故障。随后到该门市定点维修部修理,经检测属手机质量问题。修好后正常使用不到一个月,又出现原来故障,经二次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且非正常关机次数明显增多,致使手机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刘某拿出手机故障检测结论和维修记录,向经销商孙某提出换机要求,并在20日内3次找孙某交涉,都被孙某以使用不当等理由予以拒绝。工商部门对孙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孙某对刘某提出的合法要求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构成了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行为,工商部门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18题:

    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

    • 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 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
    • 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
    • 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王某在吃饭时丢失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手表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郑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 A、王某
    • B、孙某
    • C、林某
    • D、郑某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孙某和刘某系大学舍友,孙某巧合知道刘某的信用卡密码,某日趁刘某不备盗得其信用卡消费5万元后将卡偷偷地放回刘某处,后孙某良心发现,主动向刘某请罪并退还5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孙某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B、孙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C、孙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 D、对孙某可以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A,C

  • 第21题:

    多选题
    孙某和刘某系大学舍友,孙某巧合知道刘某的信用卡密码,某日趁刘某不备盗得其信用卡消费5万元后将卡偷偷地放回刘某处,后孙某良心发现,主动向刘某请罪并退还5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孙某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B

    孙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

    孙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D

    对孙某可以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 B,C
    解析: 参见《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 第22题:

    问答题
    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 元。售货自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 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l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甲称,自己买回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己以2950元卖给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问:(1)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  (2)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退货,其主张能甭获得支持?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补足差价,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撤销商店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3)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商场新进一款手机,价格定为188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格标签时,误将1888元写为888元。孙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款手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776元购买了两部。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2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格标签所致。由于孙某用信用卡结算,商店查出是孙某少付了手机货款,于是找到孙某,提出要孙某补交2000元或退回手机,商店退还1776元。孙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2000元或退还两部手机。请根据以上事实和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了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格标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