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操场上上体育课,学习打篮球。体育教师在给学生讲解完打球要点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把班上的同学分为几个组,练习投篮和抢篮板球。张某(10岁)和王某(10岁)分在一个组内。因地不平,张某在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恰巧被奔跑上来的王某踏在腿上,致小腿骨折。此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练习。张某住院三个月,共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张某父母误工费6000元。谁应承担事故责任呢?请运用教育法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

题目

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操场上上体育课,学习打篮球。体育教师在给学生讲解完打球要点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把班上的同学分为几个组,练习投篮和抢篮板球。张某(10岁)和王某(10岁)分在一个组内。因地不平,张某在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恰巧被奔跑上来的王某踏在腿上,致小腿骨折。此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练习。张某住院三个月,共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张某父母误工费6000元。谁应承担事故责任呢?请运用教育法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考题
更多“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操场上上体育课,学习打篮球。体育教师在给学生讲解完打球要点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把班上的同学分为几个组,练习投篮和抢篮板球。张某(10岁)和王某(10岁)分在一个组内。因地不平,张某在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恰巧被奔跑上来的王某踏在腿上,致小腿骨折。此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练习。张某住院三个月,共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张某父母误工费6000元。谁应承担事故责任呢?请运用教育法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相关问题
  • 第1题:

    游客王某在酒店用餐,邻座的张某和孙某因抢座位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并未制止,张某拿起酒瓶向孙某砸去,孙某急忙躲闪,结果王某头部被砸伤。则王某的医疗费应当由( )承担。

    A.由张某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张某追偿
    C.由张某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由张某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 第2题:

    阅读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
    小学生晓峰在操场上体育课,练习打排球,体育教师给学生讲解垫球技术要点后,特别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因为操场地面凹凸不平,晓峰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头撞到了地面凸起的地方,造成头部流血和小腿骨折。体育教师马上把他送到医院。晓峰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护理费5000元。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在这个事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材料中事件的责任承担主体是学校。原因如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因为操场地面凹凸不平摔倒致伤,说明学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规定,虽然老师强调了安全事项并将其及时送医院,但学校仍应承担责任。

  • 第3题:

    小学生晓峰在操场上上体育课,练习打排球,体育教师给学生讲解垫球技术要点后,特别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因为操场地面凹凸不平,晓峰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头撞到了地面凸起的地方,造成头部流血和小腿骨折。体育教师马上把他送到医院。晓峰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护理费5000元。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在这个事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学校吗?


    正确答案:正确

  • 第4题:

    判断题
    小学生晓峰在操场上上体育课,练习打排球,体育教师给学生讲解垫球技术要点后,特别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因为操场地面凹凸不平,晓峰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头撞到了地面凸起的地方,造成头部流血和小腿骨折。体育教师马上把他送到医院。晓峰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护理费5000元。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在这个事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学校吗?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单选题
    暑假期间,小学生王某和李某相约在学校打篮球。在争抢过程中,王某不慎将李某撞倒在地,导致李某小腿骨折。对李某所受的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是()。
    A

    王某的监护人

    B

    学校

    C

    李某的监护人

    D

    王某本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6题:

    红星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田某、刘某趁老师未来上课,溜到学校操场玩耍,在相互打闹中张某被田某、刘某摔倒在地,造成左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 000元。田某、刘某及学校方就责任分担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及田某、刘某各承担损害赔偿费6 000元。
    张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
    解析:
    [详解]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田某、刘某均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田某、刘某致伤张某,系因二人的父母对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 田某和刘某的父母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 39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校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 在教学时间和学校可控制的空间范围内,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此案是在学校发生的损害事件,学校对学生纪律及安全注意不够、上课时间老师未到等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有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害予以赔偿。

  • 第7题:

    学生晓峰在操场上体育课,练习打排球,体育教师给学生讲解垫球技术要点后,特别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因为操场地面凹凸不平,晓峰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头撞到了地面凸起的地方,造成头部流血和小腿骨折。体育教师马上把他送到医院。晓峰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在这个事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 责任承担主体是学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63条第1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22条第2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保护责任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监护责任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用)》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学生因为操场地面凹凸不平摔倒致伤,说明学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规定,虽然老师强调了安全事项并将其及时送医,但学校仍应承担责任。

  • 第8题:

    单选题
    游客王某在酒店用餐,邻座的张某和孙某因喝酒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并未制止,张某拿起酒瓶向孙某砸去,孙某急忙躲闪,结果王某头部被砸伤。则王某的医疗费应当由(  )承担。
    A

    由张某承担,酒店无责任

    B

    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张某追偿

    C

    由张某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

    由张某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张某投掷酒瓶将孙某砸伤属于作为的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行为。而酒店负有保障客人在酒店内安全用餐的义务。其保安看见张某、孙某在打斗而不制止,结果出现了张某扔酒瓶伤人的情况。所以酒店应当负担不作为的责任。张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损害的,由张某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9题:

    问答题
    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操场上上体育课,学习打篮球,体育教师给学生讲解完打球要点和有关注意事项后,把班上的同学分为几个组,练习投篮和抢篮板球。张某(10岁)和王某(10岁)分在一个组内。因场地不平,张某在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恰巧被奔跑上来的王某踏在腿上,致使小腿骨折。此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练球。张某住院三个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加上张某父母误工费共计约6000元。有人说这6000元应该由体育教师支付,请对这一说法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 根据对案例的分析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例中安全事故的责任完全由体育教师来承担是不合理的。总体说来.在这场事故中,学校、学生、教师和家长都是有责任的。首先,学生是在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学校对确保在校学生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同时,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提到,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鉴于该事故发生在正常的学校教学活动中。加上学校场地不平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措施,因而学校应当负主要责任。
    其次,在事件当中,老师按正常体育课教学规范上课,而且事前给同学讲解过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然而,当存在安全隐患时,向学生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远远不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体育教师明知学校场地不平存在安全隐患,仍然组织体育教学活动,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再次,王某踏上张某腿部导致其受伤,无论有意还是无意,都是由于其行为直接造成张某的伤害,因此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操场上上体育课,学习打篮球。体育教师在给学生讲解完打球要点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把班上的同学分为几个组,练习投篮和抢篮板球。张某(10岁)和王某(10岁)分在一个组内。因地不平,张某在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恰巧被奔跑上来的王某踏在腿上,致小腿骨折。此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练习。张某住院三个月,共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张某父母误工费6000元。谁应承担事故责任呢?请运用教育法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 该案中,教师已尽到了职责,事前,教师讲解了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发生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成员。 但是,学校场地不平是致人伤害的原因之一,对此,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就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说,场地不平与学生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有过世,它本应预见到场地不平有可能发生损害,但学校没有预见到,或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学校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另外,王某是造成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因而,王某父母和学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张某的经济损失由王某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