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年7月19日,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月7日海开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

题目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年7月19日,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月7日海开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年4月海开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0月25日,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的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开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年9月3日,海开公司与赵云梧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日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开始在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的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在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开公司在房屋买卖前后,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手段,即把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的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开公司的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开公司又于2001年9月3日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日海天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的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14日,海开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已解除。因海开公司的欺诈及抵押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开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开公司辩称:1997年7月我公司开始在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开公司职工住宅建设,虽然我公司没有销售许可证,但有房地局的文件,我公司销售的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不需要许可证,我们交了土地出让金。我公司通知购房人办理房产证,但他们不配合,有的人已经办理房产证。我公司房屋是进行过抵押,但不是整体抵押,抵押房屋不包括销售的房屋。我公司没有欺诈行为,根据规定我公司的房子有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就可以不再办理销售许可,现不同意赵云梧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求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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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明户口在北京市海淀区,近3年来,一直居住在宣武区。2007年5月,张明与华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在丰台区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中的三居室现房一套。华强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营业地在西城区。入住后,张明发现该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求退房,而开发商只同意维修,双方难以经协商达成一致。张明遂决定向法院起诉,下列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是哪一个?( ) A.海淀区法院 B.宣武区法院 C.丰台区法院 D.西城区法院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本题中,张明与华强公司的纠纷是由商品房这一不动产引起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答案为C。

  • 第2题:

    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在业务上以( )的领导为主。

    A.北京市政府

    B.北京市海淀区政府

    C.北京市统计局

    D.国家统计局


    正确答案:C

  • 第3题:

    中国公民甲与某韩国公司于2015年4月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韩国公司交付货物后,甲主张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韩国公司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若甲收到韩国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B.若甲收到韩国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法院可予受理
    C.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韩国公司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的,法院不予准许
    D.若韩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甲就本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第2款的规定,CD项正确。

  • 第4题:

    陈某是北京市海淀区选出的北京市人大代表。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北京市人大有权罢免陈某的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
    B.陈某辞去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的,须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C.海淀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有权罢免陈某的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
    D.陈某作为海淀区选举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必须同时是海淀区人大代表


    答案:A,D
    解析:
    A、D
    考点:人大代表的罢免
    讲解:《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陈某是海淀区选举的北京市人大代 表,海淀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有权罢免他的代表职务,故A项错误,C项正确。
    《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因 此陈某辞去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的,须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故B项正确。
    《选举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此,陈某作为海淀区选举的北 京市人大代表,无须同时是海淀区人大代表,故D项错误。

  • 第5题:

    (一)  胡某是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李某是甲公司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胡某经过努力使甲公司取得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的住宅楼的销售代理权,并签订了销售委托合同。该住宅楼于2005年4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5月2日陈某购买了该住宅楼的一套现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间没有特别约定。6月1日乙公司将陈某所购房屋交给陈某使用,之后乙公司按规定给陈某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陈某在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其上记载的楼层有误。
    下列关于销售委托合同签订的表述中,正确的为(  )。

    A、合同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B、李某可以个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C、李某可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D、胡某在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后也可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答案:A,C
    解析:
    A项,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经纪活动必须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进行,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也必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指定具体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去承办和完成。C项,根据《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每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选派或者由委托人选定登记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为承办人,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载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承办该宗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本案例中,胡某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李某是甲公司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因此胡某无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合同,李某可以。

  • 第6题:

    张某向甲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的客体是:

    A:张某
    B:商品房
    C:甲房地产公司
    D:书面买卖合同

    答案:B
    解析:

  • 第7题:

    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所处的北京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甲公司针对这一情况,重点开展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服务人群主要为上述两类从业人员。李某是一名小杂货店经营者,拟租赁一套小面积住房。在甲公司的撮合下,房屋所有权人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张某与李某签订合同过程中,甲公司应核实的文件有()。

    • A、房屋所有权证
    • B、张某和李某身份证明
    • C、契税完税证明
    • D、房屋购买合同

    正确答案:A,B

  • 第8题:

    赵某是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李某是甲公司注册房地产纪人。赵某经过努力使甲公司取得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的住宅楼的销售代理权,并签订了销售委托合同。该住宅楼于2013年4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5月2日陈某购买了该住宅楼的一套现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6月1日乙公司将陈某所购房屋交给陈某使用之后;乙公司按规定给陈某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陈某在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其上记载的楼层有误。陈某发现房屋楼层登记错误可以申请房屋()。

    • A、更正登记
    • B、异议登记
    • C、变更登记
    • D、初始登记

    正确答案:A

  • 第9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年7月19日,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月7日海开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年4月海开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0月25日,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的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开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年9月3日,海开公司与赵云梧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日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开始在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的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在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开公司在房屋买卖前后,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手段,即把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的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开公司的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开公司又于2001年9月3日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日海天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的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14日,海开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已解除。因海开公司的欺诈及抵押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开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开公司辩称:1997年7月我公司开始在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开公司职工住宅建设,虽然我公司没有销售许可证,但有房地局的文件,我公司销售的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不需要许可证,我们交了土地出让金。我公司通知购房人办理房产证,但他们不配合,有的人已经办理房产证。我公司房屋是进行过抵押,但不是整体抵押,抵押房屋不包括销售的房屋。我公司没有欺诈行为,根据规定我公司的房子有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就可以不再办理销售许可,现不同意赵云梧的诉讼请求。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正确答案: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9年1月)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这一条款在开创了我国惩罚性赔偿之先河。
    2、《合同法》(1999年10月)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惩罚性赔偿进一步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看,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况也予以认可,而在这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中就包含了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罚。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第二十条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4、《关于审理商品忘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的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第10题:

    王某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随后该房地产公司将王某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地产公司已经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
    • B、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 C、王某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
    • D、房地产公司未经王某同意进行房屋出卖的行为,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正确答案:C,D

  • 第11题:

    单选题
    主持北京市海淀区人大选举的机构是()
    A

    海淀区人大常委会

    B

    海淀区人大

    C

    海淀区选举委员会

    D

    海淀区政府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2014年5月20日,恒远公司与大通公司签订了5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6月10日,双方因为合同发生经济纠纷,经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后,恒远公司因不服调解,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恒远公司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B

    恒远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该复议申请

    D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该受理该复议申请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3题:

    北京威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主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北京市朝阳区,欲在天津市塘沽区设立分公司,下列关于分公司的登记正确的是( )。

    A.应向北京市海淀区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B.应向北京市朝阳区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C.应向天津市塘沽区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D.以上三个地点均可以


    正确答案:C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第14题: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
    (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仲裁条款无效。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2)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题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可以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但仲裁协议无效,且仅约定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这一个法院,该约定属于具体明确,因而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3)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如果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4)法院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本题考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题中,已如上述,仲裁条款无效且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因而即便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也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

  • 第15题:

    甲和乙是同乡,现都在北京市海淀区工作。甲在深圳市南山区有一套住房,经协商,同意以4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乙。双方在北京签订了合同,乙一次性支付了房款,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甲之妻以卖房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乙返还房产。据此,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A.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B.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C.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D.最先受理甲之妻起诉的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因此选项B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

  • 第16题:

    下列各对机关之间,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是( )。

    A国家公安部与北京市公安局
    B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C北京市工商局与海淀区工商局
    D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与海淀区技术监督局


    答案:B
    解析:
    国家公安部与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局与海淀区工商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与海淀区技术监督局,这三者均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而环保部不是垂直管理,地方环保部门属于地方政府领导,但在业务上受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所以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故正确答案为B。

  • 第17题:

    共用题干
    胡某是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李某是甲公司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胡某经过努力使甲公司取得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的住宅楼的销售代理权,并签订了销售委托合同。该住宅楼于2005年4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5月2日陈某购买了该住宅楼的一套现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间没有特别约定。6月1日乙公司将陈某所购房屋交给陈某使用,之后乙公司按规定给陈某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陈某在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其上记载的楼层有误。根据以上内容,回答91~95题。

    下列关于销售委托合同签订的表述中,正确的为(  )。
    A:合同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B:李某可以个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C:李某可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D:胡某在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后也可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答案:A,C
    解析:

  • 第18题:

    主持北京市海淀区人大选举的机构是()

    • A、海淀区人大常委会
    • B、海淀区人大
    • C、海淀区选举委员会
    • D、海淀区政府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赵某是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李某是甲公司注册房地产纪人。赵某经过努力使甲公司取得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的住宅楼的销售代理权,并签订了销售委托合同。该住宅楼于2013年4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5月2日陈某购买了该住宅楼的一套现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6月1日乙公司将陈某所购房屋交给陈某使用之后;乙公司按规定给陈某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陈某在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其上记载的楼层有误。关于销售委托合同的签订,表述正确的为()。

    • A、合同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 B、李某可以个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 C、李某可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 D、赵某在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后也可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正确答案:A,C

  • 第20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建设——普通住宅小区,向社会公开预售。2008年12月1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为首次购房)。房屋竣工后,经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算,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70㎡,阳台面积为6㎡,套内墙体建筑面积9㎡,分摊共有建筑面积13㎡。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至房屋竣工前,李某可以申请( )。

    • A、房屋预告登记
    • B、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C、房屋转移登记
    • D、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年7月19日,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月7日海开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年4月海开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0月25日,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的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开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年9月3日,海开公司与赵云梧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日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开始在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的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在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开公司在房屋买卖前后,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手段,即把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的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开公司的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开公司又于2001年9月3日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日海天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的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14日,海开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已解除。因海开公司的欺诈及抵押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开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开公司辩称:1997年7月我公司开始在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开公司职工住宅建设,虽然我公司没有销售许可证,但有房地局的文件,我公司销售的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不需要许可证,我们交了土地出让金。我公司通知购房人办理房产证,但他们不配合,有的人已经办理房产证。我公司房屋是进行过抵押,但不是整体抵押,抵押房屋不包括销售的房屋。我公司没有欺诈行为,根据规定我公司的房子有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就可以不再办理销售许可,现不同意赵云梧的诉讼请求。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是否允许商品房先出卖后抵押?又是否允许商品房先抵押后出卖?


    正确答案: 第一问:商品房先出卖后抵押也称商品房的先卖后抵: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为获取建设资金,在尚未转移房屋所有权与买受人之前,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期房或者现房进行抵押的,只要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给买受人前,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即可认定抵押合同有效成立。这样,在同一房屋之上,就可以同时存在着买受人的债权和银行的抵押权。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房屋是可以先卖后抵的。
    《商品房解释》第八条规定,只要先卖后抵的行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出卖人就属于恶意违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二问:为了加速经济流转,更好的发挥财产的功能,法律允许财产所有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转让,但为了保障抵押权人和转让物的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转让财产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钾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余部分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第22题:

    ]东方房地产公司与董开山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董开山一次付清全部款项。房屋竣工后,东方房地产公司通知董开山收房。收房后,董开山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无法使用,因此向东方房地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正在交涉过程中,因地震致使房屋毁损。为此,引发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房屋毁损风险由董开山承担
    • B、东方房地产公司无须将房款返还给董开山
    • C、董开山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东方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 D、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东方房地产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C,D

  • 第23题:

    问答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年7月19日,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月7日海开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年4月海开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0月25日,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的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开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年9月3日,海开公司与赵云梧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日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开始在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的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在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开公司在房屋买卖前后,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手段,即把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的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开公司的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开公司又于2001年9月3日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日海天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的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14日,海开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已解除。因海开公司的欺诈及抵押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开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开公司辩称:1997年7月我公司开始在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开公司职工住宅建设,虽然我公司没有销售许可证,但有房地局的文件,我公司销售的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不需要许可证,我们交了土地出让金。我公司通知购房人办理房产证,但他们不配合,有的人已经办理房产证。我公司房屋是进行过抵押,但不是整体抵押,抵押房屋不包括销售的房屋。我公司没有欺诈行为,根据规定我公司的房子有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就可以不再办理销售许可,现不同意赵云梧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本案的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欺诈、违约不予办理房产证和抵押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