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房东申某商定租房,租期是2009.9.1到2010.8.31,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10.2.28)再付其余租金。履行法定程序后,吴某按期入住。但2010.2.28日吴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并且2010年8月吴某突然搬走。如果有2010.6.1,吴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10.7.31前付清房租,但又食言。那申某又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

题目

吴某与房东申某商定租房,租期是2009.9.1到2010.8.31,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10.2.28)再付其余租金。履行法定程序后,吴某按期入住。但2010.2.28日吴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并且2010年8月吴某突然搬走。如果有2010.6.1,吴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10.7.31前付清房租,但又食言。那申某又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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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答案:D
    解析:
    【考点】收养关系的成立【详解】《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虽然未超过40岁,但根据《收养法》第7条规定,不受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的限制,因此选项B错误。《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孙某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且吴某为孤儿,因此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选项C错误。孙某依法可以收养吴某。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 第2题:

    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周某将出售给吴某的电脑再次出售给了王某,王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王某已经受领交付,故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若吴某已支付前四个月价款,即已支付总价款的80%,则周某无权行使取回权。
    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第3题:

    (一)  刘某2005年购得一商铺,以每月2000元租金租给吴某,租期5年。半年后由于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刘某将商铺抵押给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到期后,刘某未能偿还债务。银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商铺。
    下列关于刘某房屋租赁的表述中,正确的为(  )。

    A、刘某出租商铺的租金,由刘某与吴某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议定
    B、经刘某同意,吴某可以将该商铺转租,并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C、在租赁期限内,无须刘某同意,吴某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改变房屋用途
    D、在租赁期限内,无须刘某同意,吴某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拆改房屋结构

    答案:A,B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 第4题:

    吴某为了盖房子借刘某5 000元,王某4 000元,华某8 000元,其中刘某为吴某的亲戚。吴某对三人借款的还款期均为2003年10月5日。2003年7月,吴某的房子造好,但吴某并未将借款全部用于盖房,所建房子只值1万余元。2003年10月,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刘某、王某、华某一起到吴某家里讨债,吴某声称无力还债,只有借钱盖的房子一栋。实际上,2003年9月1日,吴某与刘某已就该房屋为刘某的债权受偿订立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问:
    (1)如何认定吴某与刘某之间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王某与华某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吴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因为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恶意抵押行为。在债务人有数个普通债权人时,债务人事后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事后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2)王某与华某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吴某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就本案来说,债务人实施了恶意抵押行为,该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受偿,危害了债权。因此,王某与华某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但王某与华某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王某与华某在吴某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担保法解释》第69条(恶意抵押)、《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第7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这里有一点需要澄清,即如果债务人吴某与刘某签订合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了清偿期,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呢?注意:债务人实施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并非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 第5题:

    吴某与房东申某商定租房,租期是2009.9.1到2010.8.31,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10.2.28)再付其余租金。履行法定程序后,吴某按期入住。但2010.2.28日吴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并且2010年8月吴某突然搬走。已知申某从未向吴某讨过其余租金,那他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


    正确答案: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吴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因此申某应在2010年3月1日始2011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第6题:

    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4年9月,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况下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请分析薛某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租金的时间为2004年3月1日,因此薛某应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第7题: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吴某,在承租期内,未经吴某同意将房屋出售给金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房屋所有权归吴某
    • B、丁某有权让吴某搬离该房屋
    • C、吴某有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 D、金某无权让吴某搬离该房屋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多选题
    吴某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张某在对吴某的发明进行改进后,研制出了一项具有更好效果的新发明并就该发明获得了专利权,但张某对其发明的实施依赖于对吴某发明的实施。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吴某未经张某许可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张某的专利权

    B

    张某未经吴某许可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吴某的专利权

    C

    如果吴某获得实施张某专利的强制许可,则张某自动获得实施吴某专利的权利

    D

    张某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与吴某签订许可合同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吴某自己经营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为公司为民营企业,融资比较困难,但是公司资金需求量比较大,于是吴某通过当地报纸做宣传,宣称如果有人愿意借款,自己可以出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吴某通过此方式筹集到资金百万余元,也依承诺支付了利息并归还了本金。吴某发现这种方式可以迅速筹集到资金,于是进行了更为广泛的宣传并开出更高的利息向公众借款,在筹集到数亿元的资金后,吴某卷款潜逃。下列关于吴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
    A

    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

    吴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C

    对吴某应该数罪并罚

    D

    对吴某最高可判处死刑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项,《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据此,吴某第一次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项,《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吴某第二次的集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C项,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吴某前后两次的集资行为分别构成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D项,《刑法》第199条规定:“犯本节第192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10题:

    问答题
    吴某租用的私房遭受了火灾,吴某全家急需住房,恰巧吴某的同事张某正需钱用,愿意把自己的两间平房卖给昊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协议,约定吴某向张某支付房价款6000元,张某将两间平房的所有权转移于吴某。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部门因故当天不办公。因此双方商定,吴某先付款6000元,张某把房交付吴某居住,以后另定时间补办过户手续。在之后的一年中,吴某多次找张某同去办理过户,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吴某入住该房一年后,该房被市政划为拆迁范围,由某开发公司负责拆迁。此时张某找到开发公司,声称吴某所住的房屋产权人系自己,开发公司应与自己签订私房拆迁补偿协议,为自己安排住房。吴某则主张所住的房屋已由自己买下,现在由于张某的过失未办过户,开发公司应该给自己安置。开发公司认为,吴某与张某的买卖行为是不合法的,吴某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要求吴某在拆迁前自己找住处搬家。吴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开发公司为自己安置住房。 吴某能否主张享有房屋产权?

    正确答案: 虽然房屋买卖各方订立了协议,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已入住,但由于未经登记过户,吴某仍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吴某租用的私房遭受了火灾,吴某全家急需住房,恰巧吴某的同事张某正需钱用,愿意把自己的两间平房卖给昊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协议,约定吴某向张某支付房价款6000元,张某将两间平房的所有权转移于吴某。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部门因故当天不办公。因此双方商定,吴某先付款6000元,张某把房交付吴某居住,以后另定时间补办过户手续。在之后的一年中,吴某多次找张某同去办理过户,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吴某入住该房一年后,该房被市政划为拆迁范围,由某开发公司负责拆迁。此时张某找到开发公司,声称吴某所住的房屋产权人系自己,开发公司应与自己签订私房拆迁补偿协议,为自己安排住房。吴某则主张所住的房屋已由自己买下,现在由于张某的过失未办过户,开发公司应该给自己安置。开发公司认为,吴某与张某的买卖行为是不合法的,吴某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要求吴某在拆迁前自己找住处搬家。吴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开发公司为自己安置住房。 吴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房屋买卖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具有合格的行为能力、处分能力,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益,因此其买卖关系应是有效成立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吴某向李某、张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约定2005年lO月1日偿还,偿还期届至后,吴某无力偿还。2006年1月1日,李某得知:甲曾经打伤吴某尚欠吴某医药费53000元,乙欠吴某2.5万元且已届清偿期,但李某欠乙2.5万元。现吴某并不行使他的权利。问:李某能否向甲、乙主张代位权? ( )
    A

    只能向甲主张

    B

    只能向乙主张

    C

    都可以

    D

    都不可以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5月10日,赵某将其目有耕牛借给邻居吴某 使用两个星期。5月14日,吴某向赵某提出想买下这 头牛,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交付价款,付清 款项时牛的所有权转移给吴某。5月17日,该牛被雷 击致死。对于该牛死亡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吴某,因为在5月14日牛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于吴某
    B.吴某,因为在5月14日该牛已交付于吴某
    C.赵某,因为吴某尚未支付价款,该牛仍属赵某所有
    D.吴某和赵某各负担一半损失


    答案:B
    解析:
    。依《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 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 付时间。本题中,耕牛在5月10日就为吴某占有,故5 月14日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时间,就为该牛的交付时 间。同时依据{合同法》,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 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规则,该牛被雷击死 的风险应由吴某承担。吴某承担损失不是基于他是所 有权人,而是基于该牛已经交付吴某占有,故B选项 正确,A选项错误。CD选项当然错误。本题正确选项 为B。

  • 第14题:

    共用题干
    刘某2011年购得一商铺,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租给吴某,租期5年.半年后由于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刘某将商铺抵押给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到期后,刘某未能偿还债务.银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商铺.

    关于刘某房屋租赁的表述,正确的为().
    A:刘某出租商铺的租金,由刘某与吴某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议定
    B:经刘某同意,吴某可以将该商铺转租,并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C:在租赁期限内,无须刘某同意,吴某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改变房屋用途
    D:在租赁期限内,无须刘某同意,吴某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拆改房屋结构

    答案:A,B
    解析:

  • 第15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如果钱某发现情况不妙,转身逃跑,吴某持刀追杀钱某。钱某路遇吴某六岁的女儿,遂上前掐住其脖子,要吴某住手。吴某不听警告,继续追上来,钱某于是将吴某的女儿掐死后逃走。这时钱某的行为性质是(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钱某将吴某女儿掐死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因此选择D项。

  • 第16题:

    吴某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张某在对吴某的发明进行改进后,研制出了一项具有更好效果的新发明并就该发明获得了专利权,但张某对其发明的实施依赖于对吴某发明的实施。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吴某未经张某许可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张某的专利权
    • B、张某未经吴某许可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吴某的专利权
    • C、如果吴某获得实施张某专利的强制许可,则张某自动获得实施吴某专利的权利
    • D、张某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与吴某签订许可合同

    正确答案:B,D

  • 第17题:

    李某与吴某有矛盾。一日,李某、张某等5人与吴某等3人相遇,发生持械群殴,吴被砍伤倒地。此时,民警王某经过此地,喊道:“我是公安局的,不许再打。”但歹徒并未收敛,张某持长刀冲上来,砍中民警王某左手。王某立即开枪将张某击倒,其余人四处逃窜。王某开枪的行为是合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8题:

    吴某与房东申某商定租房,租期是2009.9.1到2010.8.31,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10.2.28)再付其余租金。履行法定程序后,吴某按期入住。但2010.2.28日吴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并且2010年8月吴某突然搬走。如果2011.1.10申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为争继承权诉到法院,法院至2011.5.10作出判决。那申某的继承人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


    正确答案:申某向吴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2010年3月1日始2011年3月1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11年1月10日申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7月1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 第19题:

    单选题
    吴某2018年2月11日起开始在东方公司工作,公司一直到2018年6月13日都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东方公司的下列做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
    A

    公司书面通知吴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B

    公司在6月13日与吴某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从2月11日到6月13日公司向吴某每月支付2倍工资

    C

    公司在6月13日与吴某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向吴某支付了3个月的双倍工资

    D

    公司在6月13日与吴某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从3月12日到6月13日向吴某每月支付2倍工资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周某偷了吴某一辆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半年后,周某在使用过程中被吴某发现,吴某欲报警,周某与吴某达成一致:一是吴某不得报警;二是周某愿意赔偿吴某摩托车的折旧费共计2000元。吴某取得钱款后,到公安机关报警,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周某找到吴某,要求返还2000元,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吴某取得2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B

    吴某的报警行为构成违约

    C

    周某无权要求吴某返还2000元

    D

    受让财产是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的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题中,周某是否有权要求吴某返还2000元,取决于两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其中,就双方关于吴某不得报警的约定来看,实际上是要求吴某包庇周某的犯罪行为。这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约定无效,吴某报警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另外,就双方关于赔偿2000元摩托车折旧费的约定来说,本质上是就周某因侵害吴某的摩托车所有权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所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并不违法。因此,吴某据此收受周某的2000元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 第21题:

    问答题
    吴某租用的私房遭受了火灾,吴某全家急需住房,恰巧吴某的同事张某正需钱用,愿意把自己的两间平房卖给昊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协议,约定吴某向张某支付房价款6000元,张某将两间平房的所有权转移于吴某。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部门因故当天不办公。因此双方商定,吴某先付款6000元,张某把房交付吴某居住,以后另定时间补办过户手续。在之后的一年中,吴某多次找张某同去办理过户,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吴某入住该房一年后,该房被市政划为拆迁范围,由某开发公司负责拆迁。此时张某找到开发公司,声称吴某所住的房屋产权人系自己,开发公司应与自己签订私房拆迁补偿协议,为自己安排住房。吴某则主张所住的房屋已由自己买下,现在由于张某的过失未办过户,开发公司应该给自己安置。开发公司认为,吴某与张某的买卖行为是不合法的,吴某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要求吴某在拆迁前自己找住处搬家。吴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开发公司为自己安置住房。 吴某能否主张开发公司为自己安置住房?

    正确答案: 吴某尽管不是产权人,但已使用被拆迁房屋达1年之久。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也是被拆迁人,拆迁人有义务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
    因此,吴某作为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可以要求开发公司与自己订立拆迁安置协议,得到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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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吴某租用的私房遭受了火灾,吴某全家急需住房,恰巧吴某的同事张某正需钱用,愿意把自己的两间平房卖给昊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协议,约定吴某向张某支付房价款6000元,张某将两间平房的所有权转移于吴某。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部门因故当天不办公。因此双方商定,吴某先付款6000元,张某把房交付吴某居住,以后另定时间补办过户手续。在之后的一年中,吴某多次找张某同去办理过户,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吴某入住该房一年后,该房被市政划为拆迁范围,由某开发公司负责拆迁。此时张某找到开发公司,声称吴某所住的房屋产权人系自己,开发公司应与自己签订私房拆迁补偿协议,为自己安排住房。吴某则主张所住的房屋已由自己买下,现在由于张某的过失未办过户,开发公司应该给自己安置。开发公司认为,吴某与张某的买卖行为是不合法的,吴某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要求吴某在拆迁前自己找住处搬家。吴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开发公司为自己安置住房。 张某能否主张开发公司与自己订立私房拆迁补偿协议?

    正确答案: 张某尽管已将房屋交付吴某使用,但张某仍是产权人。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之规定,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为拆迁人。该条例19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因此,张某作为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可以要求开发公司与自己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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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吴某与房东申某商定租房,租期是2009.9.1到2010.8.31,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10.2.28)再付其余租金。履行法定程序后,吴某按期入住。但2010.2.28日吴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并且2010年8月吴某突然搬走。已知申某从未向吴某讨过其余租金,那他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

    正确答案: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吴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因此申某应在2010年3月1日始2011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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