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案:
    解析: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国民政府中行使刑事侦查的机构很多。特别是检察官,权力很大,几乎可以动用一切的人力物力,侦查或处分任何人或事。(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心证”来自由判断和取舍。(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对于所谓“妨害公共秩序”的案件,即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在“反革命案件”的上诉过程中,可由国民党地方最高党部派出的国民党员所组成的陪审团陪审评议。(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在诉讼制度方面不断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不仅使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而且实际上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操纵之下。(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在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

  • 第2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一告九不理”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所谓的“一告九不理”即指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 第3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时打击一切破坏抗日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抗日战争的胜利,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出现了如下一些变化:
    第一,在管辖方面:公安机关对于汉奸罪、盗匪罪、烟毒罪、破坏坚壁清野财物罪等特种刑事犯罪,行使侦查、逮捕、预审和起诉权,在紧急情况下对武装敌特分子的处决权;检察机关仍负责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和起诉。审判由法院和司法处、科负责。关于军民诉讼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军事案件归军法机关审理,其他案件一律归地方司法机关审理。
    第二,起诉方面:抗日战争期间,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提起自诉;对通奸、重婚等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以及略诱妇女意图与自己或他人结婚或为猥亵、奸淫等妨害自由行为,只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才有告诉权,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人无论在判决前后均可撤回告诉,其诉讼有效期间为自知道事实之日起一年内,逾期不予受理。此外,群众也可以代原告人起诉。
    第三,在审判方面:审级上抗日民主政权一般采用三级三审制。县一级所设司法机关为第一审级,第二审级在有的根据地为专署司法机构,有些边区为省级司法机构,第三审级在有些根据地为边区(省)级司法机构或边区政府,在有的根据地则在名义上为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判一律采取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制,对于典型的民事案件和重大的刑事案件进行有广泛的群众参加的审判方式,即人民公审。普遍建立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制度,推广马锡伍审判方式。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各根据地的法律都规定,除战时特殊情况外,对死刑判决,不论被告人是否上诉,都须报经上级司法机关复核批准后才能执行。人民调解制度从组织形式到内容、程序都进一步完善,实现了人民调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 第4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正确答案: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
    (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 第5题:

    简述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对文书工作进行的改革。


    正确答案:1912年元月,临时政府内务部奉大总统令,颁发了《公文程式》五条,指出:“现今临时政府业已成立,所有行用公文程式,亟待规定,以期划一,而利推行。”并规定行用公文分为“令”、“咨”、“呈”、“示”、“状”五种,明确了这些文种的使用范围。

  • 第6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正确答案: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
    (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秘书工作改革。

    正确答案: (1)在公文上,废除封建称谓,一律称现任职务名称,普通民众则称“先生”或称“君”。
    (2)规定凡发文必须盖印、签名。
    (3)公文文尾均要以公元署年月日。
    (4)改革公文文体,尽可能地简化公文。
    (5)高度重视人民来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2.试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及其局限性。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教育改革措施?

    正确答案: ①制订教育方针和新的教育宗旨。重视道德教育,以实利主义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
    ②进行教育行政机构的改革,由教育部取代清代的学部。
    ③制订新学制即“壬子、癸丑学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立法改革。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立法改革体现在当时所颁布的各种法令中。
    (1)发展经济的法令
    ①《保护人民财产令》是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的法令,共5条。该法令宣布保护人民财产,同时对清政府及其官吏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②《慎重农事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发布的法令,主要内容是要求切实保护农民,迅速恢复农业生产。
    (2)保障人权的法令
    ①《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3月17日发布的法令,明确宣布废除清代法律中对“贱民”的歧视和限制,规定疍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娼、隶卒等一体享有“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
    ②《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3月2日发布的行政命令,责成内务部切实采取措施禁止买卖人口,革除旧社会弊病。
    ③《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3月19日发布的行政命令,责成外交部采取切实办法禁绝贩卖劳工,切实保护海外华侨利益。
    ④南京临时政府还先后颁布了劝禁缠足、晓示剪辫、禁烟禁赌以及废除主奴名分、人身奴役等方面的法令和命令,以解除社会陋习对人民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
    (3)发展文化教育的法令
    ①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法令。规定奖励女学,实行男女同校,废止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并要求各种教科书的内容“务合乎共和民国宗旨”。
    ②临时政府教育部通电各省,要求废除有碍民国精神的科目。
    ③进行社会教育。明令各省筹办“共和宣讲社”,宣传革新事实、共和国民之权利义务及尚武、鼓励实业等新的社会风尚,注重公民道德。
    (4)改革社会陋习的法令
    ①禁烟。指出浸淫鸦片不止者,不可为共和国民,应剥夺其选举、被选举等一切公权。同时责成内务部尽快制定法令、条例,切实禁绝烟毒。
    ②禁赌。规定无论何项赌博一体禁除。宴会游饮集体场合不准赌博,店铺不得出售赌具,违者按律科罪。
    ③剪辫。规定于令到之日,限20日一律剪除净尽,违反者依法论处。
    ④劝禁缠足。鉴于缠足多自幼女始,规定有故违禁令者,惩罚家长。
    ⑤改革称呼旧制。宣布此后官厅人员全以官职相称,不得再称大人、老爷,民间则以“先生”“君”相称。
    (5)改革司法制度的法令
    ①主张司法独立。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时,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并采用法官常任制和薪俸保障制,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地履行职务。
    ②禁止刑讯。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从前刑具,一律焚毁。
    ③禁止体罚。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事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若有罪当笞杖、枷号者,一律改科罚金、拘留。
    ④试行审判公开及陪审制。
    ⑤成立律师团体与试行律师制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清末及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措施,对当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何启示?


    答案:
    解析:
    清末的司法改革,对传统司法组织体制进行了调整,改刑部为法部,使得行政与司法分立;南京临时政府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这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就是:将行政与立法分开,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清末的司法改革,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这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就是:完善人民法院系统,落实贯彻审级制度,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增加案件最终判决公正系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清末的司法改革,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中试行律师制度,这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就是:我们在当今司法改革中,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设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建立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互聘机制。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这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就是: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

  • 第14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第15题: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


    正确答案:(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
    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
    (2)改革审判制度
    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
    (3)采用律师制度
    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 第16题: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教育改革措施?


    正确答案: ①制订教育方针和新的教育宗旨。重视道德教育,以实利主义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
    ②进行教育行政机构的改革,由教育部取代清代的学部。
    ③制订新学制即“壬子、癸丑学制”。

  • 第17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

  • 第18题:

    问答题
    试述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
    《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
    (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制定《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
    (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
    (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
    《临时约法》的特点:
    (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
    (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
    《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
    (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
    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
    (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
    (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
    (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
    (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
    (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时打击一切破坏抗日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抗日战争的胜利,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出现了如下一些变化:
    第一,在管辖方面:公安机关对于汉奸罪、盗匪罪、烟毒罪、破坏坚壁清野财物罪等特种刑事犯罪,行使侦查、逮捕、预审和起诉权,在紧急情况下对武装敌特分子的处决权;检察机关仍负责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和起诉。审判由法院和司法处、科负责。关于军民诉讼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军事案件归军法机关审理,其他案件一律归地方司法机关审理。
    第二,起诉方面:抗日战争期间,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提起自诉;对通奸、重婚等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以及略诱妇女意图与自己或他人结婚或为猥亵、奸淫等妨害自由行为,只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才有告诉权,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人无论在判决前后均可撤回告诉,其诉讼有效期间为自知道事实之日起一年内,逾期不予受理。此外,群众也可以代原告人起诉。
    第三,在审判方面:审级上抗日民主政权一般采用三级三审制。县一级所设司法机关为第一审级,第二审级在有的根据地为专署司法机构,有些边区为省级司法机构,第三审级在有些根据地为边区(省)级司法机构或边区政府,在有的根据地则在名义上为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判一律采取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制,对于典型的民事案件和重大的刑事案件进行有广泛的群众参加的审判方式,即人民公审。普遍建立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制度,推广马锡伍审判方式。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各根据地的法律都规定,除战时特殊情况外,对死刑判决,不论被告人是否上诉,都须报经上级司法机关复核批准后才能执行。人民调解制度从组织形式到内容、程序都进一步完善,实现了人民调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对文书工作进行的改革。

    正确答案: 1912年元月,临时政府内务部奉大总统令,颁发了《公文程式》五条,指出:“现今临时政府业已成立,所有行用公文程式,亟待规定,以期划一,而利推行。”并规定行用公文分为“令”、“咨”、“呈”、“示”、“状”五种,明确了这些文种的使用范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按照资本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在诉讼审判方面设计了许多制度,也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尽管因为时间短,加上斗争形势复杂.许多措施还没有来得及实施,许多方案也刚刚歼始尝试,但是,它们都代表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当时背景下的探索,为后来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第一,禁止刑讯。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丛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临时政府首先从消除刑讯开始,改革审判制度。1912年3月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内务部咨司法部严令所属官厅一律停止刑讯文》、《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要求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宜偏重口供;要将从前各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还求各地要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反映了孙中山对保障民权的重视。
    第二,禁止体罚。《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指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应该迅速予以革除。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以罚金、拘留等。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恢复原状,刑事案件,可处罚金、拘留、禁锢、大辟等,皆不许再违法使用体罚。
    第三,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针对民国之初党派活动频繁,政治斗争黑幕重重,仇恨、暗杀不断的现状,孙中山在《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强调,“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在他的要求下,内务部在答复关于保护人民财产令时,强调法令效率不能溯及既往。
    第四,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充分表明临时政府推行司法公正的精神与决心。根据这一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对于除妨碍安全等特殊案件外的一般案件,规定都采公开审判。同时临时政府还提出要引进西方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
    第五,反对株连。孙中山还提出“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准备日后制定法典时,“详细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列举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对清末教育进行的重要改革。

    正确答案: 第一,中国资产阶级在教育部成立后首次以中央政府的名义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并以此作为民国初年改革封建教育的纲领性文件。第二,确立民初教育方针,包含德智体美四因素,体现了受教育者身心和谐发展的思想。第三,制定壬子癸丑学制,这是民国的第一个学制,较全面地反映了资产阶级对教育的要求,也是民国初期的中心学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一告九不理”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 所谓的“一告九不理”即指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