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华某于1999年经村支书口头同意在村头一块荒地上植树造林。2001年华某向县政府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县政府仅凭华某的陈述和造林的有关证据,在无村委会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未经公告就予以登记,并由县林业局颁发林木林权证书。2002年该村委会改选,新当选的村长通知华某村里要在其造林的林地上建一养殖场。华某同意,但要求经济补偿。村委会认为,华某是私自在集体土地上植树,无权要求补偿。华某认为,其植树行为经过前任村支书同意并持有林木林权证。村委会认为,前任村支书同意是个人意见,不代表村委会的意见,况且只是口头同意

题目

某村村民华某于1999年经村支书口头同意在村头一块荒地上植树造林。2001年华某向县政府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县政府仅凭华某的陈述和造林的有关证据,在无村委会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未经公告就予以登记,并由县林业局颁发林木林权证书。2002年该村委会改选,新当选的村长通知华某村里要在其造林的林地上建一养殖场。华某同意,但要求经济补偿。村委会认为,华某是私自在集体土地上植树,无权要求补偿。华某认为,其植树行为经过前任村支书同意并持有林木林权证。村委会认为,前任村支书同意是个人意见,不代表村委会的意见,况且只是口头同意,也未在本村看见办理林权登记的公告,林权证应属无效。华某于是到县政府申请处理。县政府处理此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法律依据:林木林地确权发证程序由申请、审查、权属调查、公示、审批、登记造册与颁发证书等步骤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林权登记行为无效,应予撤销。县政府及林业局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害,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更多“某村村民华某于1999年经村支书口头同意在村头一块荒地上植树造林。2001年华某向县政府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县政府仅凭华某的陈述和造林的有关证据,在无村委会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未经公告就予以登记,并由县林业局颁发林木林权证书。2002年该村委会改选,新当选的村长通知华某村里要在其造林的林地上建一养殖场。华某同意,但要求经济补偿。村委会认为,华某是私自在集体土地上植树,无权要求补偿。华某认为,其植树行为经过前任村支书同意并持有林木林权证。村委会认为,前任村支书同意是个人意见,不代表村委会的意见,况且只是口头同意”相关问题
  • 第1题:

    村民陈某申请建房,村委会经研究批给他一处6间房的宅基地。但陈某在该处建房6间后,以住房紧张为由在附近打了建2间房的地基,并动工建房。村委会以陈某未经审批和建房过多为由出面制止,陈某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其同意,限陈某1个月内拆除2间新房,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村委会为被告
    B.乡政府为被告
    C.村委会和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D.县政府为被告

    答案:B
    解析:
    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村委会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在拆除未经批准建房的事项方面也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限陈某在1个月内拆除房屋的决定实际由乡政府作出,应以乡政府为被告。

  • 第2题:

    丁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一鱼塘,后丁某搬到镇上居住,遂拟将鱼塘转包给本村经营另一鱼塘的赵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鱼塘转包应经过村委会同意
    B.丁某拖欠村委会5万元,村委会有权收回鱼塘抵顶欠款
    C.如转包费高于丁某向村委会交纳的承包金,则超出部分由村委会享有
    D.如因鱼塘承包经营发生纠纷,丁某既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故A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故B、C两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

  • 第3题:

    华某从小屯村委会获得某果园的承包经营权。经县政府批准,乡政府决定将该果同卖给鸿达公司。鸿达公司将果树铲除,并兴建厂房。对乡政府出卖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华某可以起诉
    B:小屯村委会可以起诉
    C:被告是县政府
    D:被告是乡政府

    答案:A,B,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可以土地使用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管理人。本题中,华某是果园的使用权人,小屯村委会是土地管理者,故均有权起诉,A、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经批准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对外决定机关。在本题,对外决定机关是乡政府,且非行政许可案件,故被告仍是乡政府,而非C项所称批准机关县政府。D项正确。

  • 第4题:

    村民陈某申请建房,村委会经研究批给他一处6间房的宅基地。但陈某在该处建房6间后,以住房紧张为由在附近打了建2间房的地基,并动工建房。村委会以陈某未经审批和建房过多为由出面制止,陈某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同意,限陈某1个月内拆除2间西房。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村委会为被告
    B.乡政府为被告
    C.村委会和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D.县政府为被告


    答案:B
    解析:
    。村委会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在拆除未经批准建房的事项方面也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限陈某在1个月内拆除房屋的决定实际由乡政府作出,应以乡政府为被告。

  • 第5题:

    共用题干

    某村委会主任吴某在竞选时承诺1年内修桥,但1年多了,仍未见效。村民们认为吴某不守信用,拟撤换村委会主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村民们可请求乡镇政府撤换村委会主任
    B、该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对吴某的罢免要求
    C、通过对吴某的罢免,应当由该村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D、若吴某因交通事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村委会主任职务自行终止

    答案:B,D
    解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


    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


    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


    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


    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


    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

  • 第6题:

    华某因参与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华某家庭生活拮据且家庭负担全靠他一个人支撑,其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华某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作为华某的保证人的是:

    A:华某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
    B:华某的妻子
    C:华某的父母
    D:华某尚未立业的儿子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华某的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 第7题:

    2008年3月1日,村民刘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村里的3亩耕地30年。4月1日,刘某到县政府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登记,并且县政府于4月15日向刘某发放了承包经营权证。2009年1月,因为刘某的儿子们都外出务工,刘某一人无力耕作该3亩土地,所以他与村西头的蒋某将土地进行了对换承包,但是双方并没有到相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4月,村委会重新进行改选,改选后的新的村委会主任决定重新分配土地,于是将刘某承包的土地收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8年3月1日设立
    B.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8年4月1日设立
    C.刘某与蒋某对换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D.村委会可以给刘某补偿后收回刘某的土地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为准的,不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刘某与蒋某将双方承包的土地进行对换,虽然没有向县人民政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但是已经生效,只是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村委会无权收回刘某承包的土地,也不能够给刘某补偿而收回土地。

  • 第8题:

    某村村委会在村东有一片林地,2004年5月,村民周某找到村委会干部要求承包该片林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将此块地发包给周某,并经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租期至2030年5月。之后,周某开始对该林地进行管理,按约定交付承包费。2006年1月,该村村委会改选,夏某担任村委会主任,夏某于3月通知周某收回所承包的林地,将该林地发包给外村人马某,这一决定经过村委会其他干部的同意,但既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报乡政府批准。周某得知后,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你认为此案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1)法院应做出判决撤销村委会擅自解除与周某之间承包合同的行为,林地由周某继续按原合同承包。
    (2)法律依据: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 第9题:

    问答题
    某村村民华某于1999年经村支书口头同意在村头一块荒地上植树造林。2001年华某向县政府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县政府仅凭华某的陈述和造林的有关证据,在无村委会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未经公告就予以登记,并由县林业局颁发林木林权证书。2002年该村委会改选,新当选的村长通知华某村里要在其造林的林地上建一养殖场。华某同意,但要求经济补偿。村委会认为,华某是私自在集体土地上植树,无权要求补偿。华某认为,其植树行为经过前任村支书同意并持有林木林权证。村委会认为,前任村支书同意是个人意见,不代表村委会的意见,况且只是口头同意,也未在本村看见办理林权登记的公告,林权证应属无效。华某于是到县政府申请处理。县政府处理此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法律依据:林木林地确权发证程序由申请、审查、权属调查、公示、审批、登记造册与颁发证书等步骤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林权登记行为无效,应予撤销。县政府及林业局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害,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05年8月,张某准备在本村一闲置地内盖房,村委会到区林业局申请砍伐该地上的5株杨树,并由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划号定株,村委会让张某按证砍伐。张某因盖房堆砖碍事,未经批准,擅自砍伐附近的村集体所有林木3株(其中:榆树2株,地径为23.26厘米;核桃树1株,地径为16.5厘米)以45元的价格出卖。经鉴定,所砍树木立木蓄积0.335立方米,价值107.60元。在处理该案件时,区林业局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滥伐林木案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毁坏林木案件;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盗伐林木案件。请问你认为哪种意见是正确的,为什么?

    正确答案: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主要理由:张某明知是集体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并将变卖所得据为己有,应按照盗伐林木案件进行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罗某因住房紧张申请建房,经村干部批准拥有一处四间房的宅基地,罗某在地东面建房两间,在地西面又打了两间房的地基,动工建房。此时该村委会以罗某未经审批为由出面制止,罗某以持有县政府颁发的房屋证为由不听劝阻,后村委会报告乡政府,经其同意,村委会限罗某30天内拆除两间西房。本案中如罗某不服,应以()为被告。

    A.村委会
    B.村干部
    C.县政府
    D.乡政府

    答案: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四个选项中,只有c、D两项是行政机关,且题干中罗某是对乡政府制止其盖房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故应选D。

  • 第12题:

    罗某因住房紧张申请建房,经村干部批准拥有一处四间房的宅基地,罗某在地东面建房两间,在地西 面又打了两间房的地基,动工建房。此时该村委会以罗某未经审批为由出面制止,罗某以持有县政 府颁发的房屋证为由不听劝阻,后村委会报告乡政府,经其同意,村委会限罗某30天内拆除两间西 房。本案中如罗某不服,应以( )为被告。
    A.村委会 B.村干部
    C.县政府 D.乡政府


    答案:D
    解析:
    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四个选项中,只有C、D两项是行政机关,且题干中罗某 是对乡政府制止其盖房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故应选D。

  • 第13题:

    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王某认为该山场是自家的土改山,要求段某返还。经村委会协调,段某同意把部分山场给与王某,并签订了协议。事后,段某反悔,对协议提出异议。王某请镇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镇政府的行为,段某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县政府为本案第三人
    C:如当事人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法院不能以协议书复印件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D:如段某与王某在诉讼中达成新的协议,可视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改变

    答案:A,C
    解析:
    【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证据;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段某已经取得了山林权证,因此,段某认为镇政府的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权利的,则应当先复议、后诉讼。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只有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简言之,本案中作为行政主体的县政府不能作为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1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据此,倘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协议原件,则法院不能单独以协议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故C项正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需要由有权机关作出,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协议而改变。本案中,若段某与王某达成新的协议,只能说二人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并不影响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及法院对其合法性的审查。据此,D项错误。

  • 第14题:

    某村村民林某一直上访反映问题,村委会不胜其烦,村委会成员开会,甲、乙、丙、丁、戊五位村委会成员一致同意杀死林某,村委会还向乡党委会表示要教训林某,乡党委表示同意。甲、乙、丙、丁、戊五位村委会委员随即在村口将林某杀死,然后埋掉。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村委会构成单位犯罪
    B.甲乙丙丁戊构成共同犯罪
    C.甲乙丙丁戊杀死林某是职务行为
    D.本案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答案:B,D
    解析:
    参见《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不能由单位构成。村委会委员的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

  • 第15题:

    华某因参与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华某家庭生活拮据且家庭负担全靠他一人支撑,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华某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作为华某的保证人的是:()

    A:华某的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
    B:华某的妻子
    C:华某的父母
    D:华某的尚未立业的儿子

    答案:A
    解析:
    【考点】担任保证人的条件。详解:《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题中B、C、D选项中的人员均无任何收入,不符合有固定的收入条件。所以A为正确选项。

  • 第16题:

    2016年2月7日10时许,某派出所接辖区内居民龚新某报警,称有人到家中闹事。民管赶到现场后了解到,龚新某的女儿曾向姑姑龚华某借款80余万,至今未还,龚华某到龚新某家中上门要债。民警下列做法中恰当的有:

    A.通如龚新某所居村的村委会主任到场协助劝解
    B.责令龚新某的女儿限期还款
    C.将龚华某强行带高龚新某家
    D.告知龚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D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龚华某到龚新某家去要债,在家里闹起来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民警可以对其进行治安调解,并可以通知熟悉的村委会主任到场参与调解,A项正确。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之前的债务关系属于民间借贷经济纠纷,公安民警无权管辖,故B项错误,D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民警不得强行带离龚华某,故C项错误。
    因此,选择AD选项。

  • 第17题:

    王某原为某村村民,后来转到县城工作,随后其全家也均转为城市户口,王某在该村的四间草房由其兄居住。后来村里另行给其兄安排了宅基地,并将四间草房推倒,将该处宅基地分给了他人。王某得知后,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无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房屋虽是王某的,但地属于集体,集体有权处理其房屋
    B.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C.村委会如需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
    D.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能物尽其用,况且王某已经为城市户口,无权再享有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
    E.村委会无权处理王某的房屋

    答案:A,D
    解析:
    自然人个人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依赖国家或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才能产生。农村居民依法建造、所有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房主只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依法不受侵害。本题中,王某虽转为城市户口,但是其在农村的房屋所有权还应受到保护。与此相应,王某虽非村组织成员,但村组织还是应该为其提供宅基地的继续使用权,使其房屋所有权得以保留和变现,如果村组织需要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无权任意拆除其房屋。

  • 第18题:

    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 第19题:

    问答题
    某村村民华某于1999年经村支书口头同意在村头一块荒地上植树造林。2001年华某向县政府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县政府仅凭华某的陈述和造林的有关证据,在无村委会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未经公告就予以登记,并由县林业局颁发林木林权证书。2002年该村委会改选,新当选的村长通知华某村里要在其造林的林地上建一养殖场。华某同意,但要求经济补偿。村委会认为,华某是私自在集体土地上植树,无权要求补偿。华某认为,其植树行为经过前任村支书同意并持有林木林权证。村委会认为,前任村支书同意是个人意见,不代表村委会的意见,况且只是口头同意,也未在本村看见办理林权登记的公告,林权证应属无效。华某于是到县政府申请处理。县政府该如何处理此案?

    正确答案: 县政府应撤销华某的林权登记,县林业局收回华某的林权证并赔偿华某林木损失。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某村村委会在村东有一片林地,2004年5月,村民周某找到村委会干部要求承包该片林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将此块地发包给周某,并经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租期至2030年5月。之后,周某开始对该林地进行管理,按约定交付承包费。2006年1月,该村村委会改选,夏某担任村委会主任,夏某于3月通知周某收回所承包的林地,将该林地发包给外村人马某,这一决定经过村委会其他干部的同意,但既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报乡政府批准。周某得知后,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你认为此案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1)法院应做出判决撤销村委会擅自解除与周某之间承包合同的行为,林地由周某继续按原合同承包。
    (2)法律依据: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