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政事堂制度:三省长官对重大事务共同议论于门下省的政事堂,尚书省长官既参与决策,又主持政务,权力较大。为了限制尚书省长官的权力,给尚书左右仆射加上“同中书门下”的“加官”名义,才可以进入政事堂办公。后来,政事堂从门下省迁至中书内省,担任宰相的官员轮流在中书内省的政事堂值守,值班的宰相会同中书舍人草拟诏敕,中书内省负责承传。唐玄宗时,政事堂改称“中书门下”,设五房,分管庶务,三省实际上都成为执行机构。所谓的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执行的三省制度,成为纸面上的规定。翰林学士承旨:唐太宗时,时常召令一些名儒学士草制诏令,称“北门学士”。唐高宗有意识地任用北门学士参与时政,分宰相权,逐渐形成秘书机构“翰林学士院”。翰林院在禁中办公,负责撰写诏书,翰林学士承旨是翰林院“内相”首领,是皇帝的亲信。中书门下用黄麻纸书写的诏敕号称“外命”,翰林院用白麻纸书写的诏敕号称“内命”,可以不经过中书门下直接向下传达,具有法律效力。枢密使:唐朝中后期,皇帝重用宦官,以宦官充当“内枢密使”,参与国家政事。枢密使代表皇帝“批纸尾”,成为皇帝的代理人。唐宪宗在内廷设宣徽院,宣徽使有一项口宣圣旨的任务,使之成为皇帝的代言人。这样,形成中书门下制、翰林学士承旨、枢密使等多层次的辅政体制。
更多“试述唐朝多轨辅政制度?”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唐朝“告诉”制度的限制。


    答案:
    解析:
    在唐朝“告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须由下而上从县、州至中央告诉,一般禁止越诉。对越级告诉和受理者,处以笞刑。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上表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而冲撞皇帝仪仗和控告不实者,皆要受到处罚。唐律关于告诉的限制甚多,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禁止投匿名信控告。提起诉讼时,“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 第2题:

    多尔衮辅政福临


    正确答案:正确

  • 第3题:

    试述辅政制度的发展规律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 辅政制度的发展变化始终是围绕着君权进行的;君权和辅政权的矛盾是促使辅政制度本身不断演变的主因;社会的发展和各种政治势力的兴衰,是促成辅政制度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统治集团对国家机器的调整,也是辅政制度变化的重要原因。

  • 第4题:

    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类型包括:()

    • A、单轨制
    • B、多轨制
    • C、双轨制
    • D、分支制

    正确答案:A,C,D

  • 第5题:

    宰相机构参议辅政制。


    正确答案: 宰相机构参议辅政制,虽设置有固定的宰相机构,但现任宰相无权更换各机构的属员,宰相的变动也不会导致相府人事的变动。皇帝对宰相的控制较严,宰相没有单独裁决政务的权力,而是根据旨意通过政务部门组织实施,宰相无非是高级执行人员而已。
    从曹魏开始,相继出现了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并且长期并存,但三省的具体职掌分工还缺乏明确的规定。然而,它毕竟是在制度上确立宰相机构参议辅政制之始。

  • 第6题:

    古代中国某一时期曾施行以六部为主体的行政管理制度。在这一时期,六部地位虽有所上升,但基本上还是在辅政部门协调或指导下行使权力。这些辅政部门有()①尚书省②中书省③内阁④军机处

    • A、①
    • B、②
    • C、①②
    • D、③④

    正确答案:D

  • 第7题:

    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


    正确答案: 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 第8题:

    Audition录制好的音频文件可以为多媒体课件作旁白,也可以配上伴奏音乐,声效等多轨混录模式下进行编辑做成新的音频文件。需要导入多轨模式时,()。

    • A、在文件名上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插入到多轨】
    • B、直接点击多轨模式按钮转换到多轨混录模式下
    • C、复制该录制音频波形,然后粘贴到多轨模式下
    • D、保存该文件,在多轨模式下选择空轨道单击右键,在出现菜单中选择插入音频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问答题
    试述唐朝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正确答案: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的主要土地制度,租庸调制是与之相适应的赋税制度。武德七年(624),高祖李渊颁布均田令和赋税令,标志着这两种制度的确立。
    (1)均田制。唐制:丁男(二十一岁至五十九岁)、中男(十六岁至二十岁)可授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口分田,二十亩永业田,口分田不许买卖,丁男老(六十岁以上)时,政府收回五十亩,依然可以保留口分田三十亩、永业田二十亩,丁男死后,政府收回口分田,允许永业田传子孙;不是户主的老男、笃疾、废疾者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均田制之所以能够实施,是由于唐建之初,政府掌握了一定数量的无主荒地,所以能够在局部范围内实施均田。但是,政府掌握的土地毕竟有限,而随着人口增加、土地兼并的加剧,政府显然没有足够的土地授给农民,只是徒有其名罢了。这并不是说均田制一无是处,它的意义在于能够一定程度的抑制世家大族兼并土地,短期内维持小生产者的稳定性。
    (2)租庸调制。租即为田租,庸相当于人头税,调则是徭役。唐制:凡授田民(不管是否足额授给),每丁纳粟二斛为租;绢二丈、棉三两或者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是为调;每丁服徭役岁二十日,若不应役,每日折绢三尺或折布三尺七寸五分,这种折绢或布的代役金,称之为“庸”。除此以外,临时加役十五日,免其调;加三十日,则租调全免。租庸调制是唐王朝剥削均田农民的主要方式,虽然对农民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但是这种相对灵活的赋役制度有力的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发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正确答案: (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贞观初,确定用加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较现实的办法。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唐太宗认为反逆有两类:一是“兴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两者情节轻重不同,处理应有区别。确定“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类型包括:()
    A

    单轨制

    B

    多轨制

    C

    双轨制

    D

    分支制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述鄂尔浑回纥汗国与唐朝的关系。

    正确答案: 第一,册封。从公元646年唐太宗册封回纥首领图迷度为怀化大将军兼瀚海都度开始,以后回纥的历任可汗去世向唐朝报丧,即位向唐朝报聘,成为一种定制。
    第二,助兵。唐朝发生安史之乱,回纥可汗曾经两次率领军队进入中原帮助唐朝平定叛乱,收复失地。
    第三,绢(茶)马贸易。回纥人在近百年时间里几乎每年向唐朝输出10万匹马,换取中原的金银、绢帛等物品;
    第四,和亲。回纥汗国与唐皇室之间存在着频繁的和亲关系。双方的和亲以时间长、嫁娶多著名。唐朝曾经有三位公主和四位大臣宗室女儿嫁给回纥可汗。
    第五,回鹘可汗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了“欲举国入寇”和“突董事件”,以水洗血,巩固了两国的友好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试述唐朝前期有哪些重要制度?


    正确答案: (1)官制:在中央主要是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地位最高,唐太宗后尚书令名存实亡,由地位较低的左、右仆射成为尚书省实际的长官。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和尚书省的长官左、右仆射均是宰相,一起在门下省的政事堂共议国政。其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中书省是决策机构,门下省是审议机构。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负责贯彻各项敕令和政策。在地方上,唐朝仍实行州、县两级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唐太宗还根据山川形势,把全国分为10道,后来又重新划分为15道。道是监察机构,而不是行政机构。县以下的地方组织有乡,乡下有里。
    (2)军事制度:唐王朝继续沿袭西魏北国时期形成的府兵制度,其中央领导机构主要是左右千牛卫、左右武卫等十二卫,府兵的基本*单位是设在各地的折冲府,由折冲都尉和果毅都尉统领。折冲府分为团、旅、队,火几部分,府兵的兵员按一定的挑选原则由军府所在地从“六品以下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中挑选,每三年挑选一次,府兵经常性的任务,是轮番到京城宿卫,叫做“番上”。府兵制度必须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并贯串着加强中央集权的原则,以“内重外轻”为设置折冲府的指导思想。
    (3)科举制与学校:唐代的科举分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玄宗开元二十年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以明经、进士两科最重要;制举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不定期举行武周时;还创立了武举,专门选拔军事人才,由兵部主持。
    (4)法律:《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备的法典,共12篇,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唐的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是以后各朝代的法律蓝本,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也有很大影响。
    (5)土地制度:均田制是唐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其内容有:
    ①对百姓授田的规定:授田男子的田地分为口分田、永业田;口分田男子在60岁以后收归国家,同时给僧尼寺院、鳏、寡、孤、独分一定的田地。
    ②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王公贵族安爵位高低分给10—4亩不等;按官职大小,由60亩后依次下降;
    ③土地买卖的规定:官僚贵族的口分田,永业田可卖。百姓因贫穷,迁徒也可卖口分田。
    (6)赋役制度:租庸调制是唐代前期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唐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内容有: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太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服徭役二十天,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年按照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作庸。

  • 第14题:

    简述贵族辅政制的辅政机制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 机制:
    ①五帝时代,辅政人员为“四岳”,四岳首领为部落首领。
    ②夏代的辅政人员有“六卿”、“三正”、“四辅政”、“三老五更”等。
    ③商代的辅政人员为尹、保、臣、巫,商代后期出现“三公制”,西周继承和发展了“三公制”。
    特点:
    ①君主世袭。
    ②君权受到贵族的限制:来自贵族长老的制约;分封制导致对君主权力的分割。

  • 第15题:

    简述唐朝的监察制度。


    正确答案: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 第16题:

    清代辅政机关实行()与()双轨制。


    正确答案:内阁;军机处

  • 第17题:

    简述宰相参议辅政制与皇权的关系。


    正确答案: 皇权要求建立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而大权的过度集中又使得的皇帝在处理日常事务中感到力不从心,所以皇帝需要找人代他处理政务,这样就有了宰相的参政议政。宰相依照皇帝旨意参与国家军政大事的谋议和(辅助性的)决策,通过辅政机构来传达和之行皇帝的政令的制度。跟之前宰相开府施政不同的是,开府制的宰相不仅可以参与军政大事的谋议,而且可以设置衙署(丞相府),自辟属僚,可以独立执行皇帝的政令,裁决具体事务:而参议制的宰相无法自置衙署属僚,没有单独裁决政务的权力,皇帝的政令另有机构负责传达执行。
    但是自秦朝建立以来相权与皇权的矛盾就是中央政权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相权在不同程度上分割了皇权,当然皇帝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所以就设置一些官职去分宰相的权力。相权与皇权直到清朝设置了军机处,彻底废除了宰相职务。

  • 第18题:

    试述唐朝法制的知道思想。


    正确答案: (1)唐太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房法制的知道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
    (2)唐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寸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
    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就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其三,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 第19题:

    试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正确答案: (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贞观初,确定用加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较现实的办法。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唐太宗认为反逆有两类:一是“兴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两者情节轻重不同,处理应有区别。确定“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述唐朝多轨辅政制度?

    正确答案: 政事堂制度:三省长官对重大事务共同议论于门下省的政事堂,尚书省长官既参与决策,又主持政务,权力较大。为了限制尚书省长官的权力,给尚书左右仆射加上“同中书门下”的“加官”名义,才可以进入政事堂办公。后来,政事堂从门下省迁至中书内省,担任宰相的官员轮流在中书内省的政事堂值守,值班的宰相会同中书舍人草拟诏敕,中书内省负责承传。唐玄宗时,政事堂改称“中书门下”,设五房,分管庶务,三省实际上都成为执行机构。所谓的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执行的三省制度,成为纸面上的规定。翰林学士承旨:唐太宗时,时常召令一些名儒学士草制诏令,称“北门学士”。唐高宗有意识地任用北门学士参与时政,分宰相权,逐渐形成秘书机构“翰林学士院”。翰林院在禁中办公,负责撰写诏书,翰林学士承旨是翰林院“内相”首领,是皇帝的亲信。中书门下用黄麻纸书写的诏敕号称“外命”,翰林院用白麻纸书写的诏敕号称“内命”,可以不经过中书门下直接向下传达,具有法律效力。枢密使:唐朝中后期,皇帝重用宦官,以宦官充当“内枢密使”,参与国家政事。枢密使代表皇帝“批纸尾”,成为皇帝的代理人。唐宪宗在内廷设宣徽院,宣徽使有一项口宣圣旨的任务,使之成为皇帝的代言人。这样,形成中书门下制、翰林学士承旨、枢密使等多层次的辅政体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辅政制度的发展规律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 辅政制度的发展变化始终是围绕着君权进行的;君权和辅政权的矛盾是促使辅政制度本身不断演变的主因;社会的发展和各种政治势力的兴衰,是促成辅政制度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统治集团对国家机器的调整,也是辅政制度变化的重要原因。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贵族辅政制的辅政机制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 机制:
    ①五帝时代,辅政人员为“四岳”,四岳首领为部落首领。
    ②夏代的辅政人员有“六卿”、“三正”、“四辅政”、“三老五更”等。
    ③商代的辅政人员为尹、保、臣、巫,商代后期出现“三公制”,西周继承和发展了“三公制”。
    特点:
    ①君主世袭。
    ②君权受到贵族的限制:来自贵族长老的制约;分封制导致对君主权力的分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述唐朝前期有哪些重要制度?

    正确答案: (1)官制:在中央主要是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地位最高,唐太宗后尚书令名存实亡,由地位较低的左、右仆射成为尚书省实际的长官。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和尚书省的长官左、右仆射均是宰相,一起在门下省的政事堂共议国政。其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中书省是决策机构,门下省是审议机构。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负责贯彻各项敕令和政策。在地方上,唐朝仍实行州、县两级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唐太宗还根据山川形势,把全国分为10道,后来又重新划分为15道。道是监察机构,而不是行政机构。县以下的地方组织有乡,乡下有里。
    (2)军事制度:唐王朝继续沿袭西魏北国时期形成的府兵制度,其中央领导机构主要是左右千牛卫、左右武卫等十二卫,府兵的基本*单位是设在各地的折冲府,由折冲都尉和果毅都尉统领。折冲府分为团、旅、队,火几部分,府兵的兵员按一定的挑选原则由军府所在地从“六品以下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中挑选,每三年挑选一次,府兵经常性的任务,是轮番到京城宿卫,叫做“番上”。府兵制度必须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并贯串着加强中央集权的原则,以“内重外轻”为设置折冲府的指导思想。
    (3)科举制与学校:唐代的科举分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玄宗开元二十年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以明经、进士两科最重要;制举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不定期举行武周时;还创立了武举,专门选拔军事人才,由兵部主持。
    (4)法律:《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备的法典,共12篇,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唐的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是以后各朝代的法律蓝本,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也有很大影响。
    (5)土地制度:均田制是唐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其内容有:
    ①对百姓授田的规定:授田男子的田地分为口分田、永业田;口分田男子在60岁以后收归国家,同时给僧尼寺院、鳏、寡、孤、独分一定的田地。
    ②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王公贵族安爵位高低分给10—4亩不等;按官职大小,由60亩后依次下降;
    ③土地买卖的规定:官僚贵族的口分田,永业田可卖。百姓因贫穷,迁徒也可卖口分田。
    (6)赋役制度:租庸调制是唐代前期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唐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内容有: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太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服徭役二十天,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年按照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作庸。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