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
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向他人透露评标标准
第1题:
第2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3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4题:
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给予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5题:
工信部27号令,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除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服务租赁项目()
第6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7题:
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8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题:
对失信的评标专家,视情节给予取消评标、暂停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等处分。()
第10题:
可以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后都可以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但不得以受贿罪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责任中不包括给予警告
第11题:
三千元以下;
五千元以下;
一万元以下;
二万元以下
第12题:
两年后才可参加
五年内不得参加
不得参加
允许参加
第13题:
第14题: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据情节情况,担的法律责任有()。
第15题: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16题: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17题: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第18题:
评标委员会成员(),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19题:
只要在同一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标活动的的评标专家,就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20题: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21题: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停止再参加任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一年
停止再参加任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二年
停止再参加任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一到二年
第22题: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3题:
三万元以下;
五千元以下;
一万元以下;
二万元以下
第24题: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
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向他人透露评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