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错
第1题:
确定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恶意?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2题:
A.信息产品交易
B.个人资料的利用
C.不正当竞争
D.域名抢注
第3题:
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就可认定为域名抢注,受害人可向纠纷处理机构提出裁决申请()。
第4题:
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必备要件有:()。
第5题:
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吴永安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科龙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取得了“KELON”商标专用权。1997年下半年,科龙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以“KEL0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由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后又借此向科龙公司索要所谓域名补偿费,诈取非法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KELON”域名。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注册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域名抢注中的恶意如何认定?
第6题:
常见的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有()。
第7题:
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的行为属于()
第8题:
第9题:
域名抢注行为
域名混淆行为
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
反向域名侵夺
第10题:
域名抢注或恶意注册行为
注册并使用与他人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的行为
是若干权利人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商标权,而其中一个权利人将与该商标相同的字符组合注册了域名,导致其他商标权人无法注册。
注册一个全新域名
第11题:
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
域名抢注
域名混淆
域名盗用
第12题:
反向域名侵夺的行为
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盗用和淡化域名的行为
同一商标的合法拥有者都想用他们的商标作域名
第13题:
确认被告注册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域名抢注中的恶意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域名注册者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14题:
在网络环境下会产生一些特殊的()行为,这些行为大多与网上新形态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的保护有关。
第15题:
反向域名侵夺与下列哪项是类似的网络敲诈行为?()
第16题:
域名抢注或恶意注册行为必然是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17题:
为了防止假冒他人商品、仿冒他人商标和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国际上对商标权认定实行()的原则。
第18题:
商标权人对他人域名的抢夺行为属于()
第19题:
域名抢注是指()。
第20题:
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21题:
第22题:
域名抢注行为
域名混淆行为
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
反向域名侵夺
第23题:
对
错
第24题:
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地近似;
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