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许多国家认为,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死亡宣告解决的依据是 ( )A 法院地法B 住所地法C 行为地法D 国籍国法

题目
单选题
许多国家认为,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死亡宣告解决的依据是 ( )
A

法院地法

B

住所地法

C

行为地法

D

国籍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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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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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在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中,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则应当( )。

    A.不允许申请宣告死亡

    B.允许申请宣告死亡

    C.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允许申请宣告死亡

    D.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正确答案:B

     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答案为B

  • 第2题:

    根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乙国同意适用甲国的法律,可以认为乙国同意甲国法院对乙国行使管辖权

    B.丙国代表在甲国法院出庭作证,可以认为是丙国国家管辖权的默示放弃

    C.丁国到甲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再援引国家豁免权,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D.戊国在与甲国的诉讼中明示放弃管辖豁免,意味着戊国同意甲国对其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C
    30.【答案】C 【考点】 国家主权豁免【解析】 根据公约的规定,不构成放弃管辖豁免的情形有,①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②乙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而介入诉讼;③国家或其代表为重申其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④一国未在另一法院的诉讼。中出庭,A、B错误。国家管辖权放弃的形式有:①明示放弃:通过条约;书面合同;在法院发表声明;在特定诉讼中提出书面函件;②默示放弃: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C项丁国构成了默示的放弃,不能再援引国家国家豁免权,C项正确。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D错误。

  • 第3题:

    对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许多国家认为()

    A.应由失踪者的国籍国管辖

    B.由失踪者的住所地国管辖

    C.原则上是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其住所地或居所地国管辖

    D.申请人的住所地国管辖


    参考答案:C

  • 第4题:

    下列选项中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包括( )。

    A.劳动者死亡

    B.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是宣告死亡

    C.战争、动乱

    D.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事件所做的裁定与判决


    参考答案:ABD

  • 第5题:

    甲离家出走5年,至今下落不明,甲妻子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父亲丙不同意宣告死亡,则( )。

    A.法院应当宣告甲死亡

    B.法院不应当宣告甲死亡

    C.由乙、丙协商是否宣告甲死亡

    D.法院应当宣告甲失踪


    正确答案:A
    解析:考查要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如果既符合宣告失踪条件,又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宣告失踪,也可以宣告死亡。本题中,甲妻属于宜告死亡制度中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而甲父属于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法院应当按照甲妻的请求宣告死亡,并驳回甲父不同意死亡宣告的申请。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

  • 第6题:

    久居中国的南非公民克林,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克林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克林死亡时并未留下遗嘱。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克林死亡应适用中国法
    B.有关克林财产的继承适用中国法律
    C.宣告克林死亡应适用南非法律
    D.宣告克林死亡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宣告其死亡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克林虽为南非人,但其经常居所在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法,A正确,CD均错误。又依该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克林未留下遗嘱,属于法定继承,克林死亡时久居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法律。B正确,

  • 第7题:

    劳动法律关系延续的情形不包括()。

    • A、孕期
    • B、哺乳期
    • C、规定的医疗期
    • D、法院宣告死亡前的失踪期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往往采取()

    • A、国籍国管辖
    • B、住所地国管辖
    • C、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
    • D、居所地国管辖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对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许多国家认为()

    • A、应由失踪者的国籍国管辖
    • B、由失踪者的住所地国管辖
    • C、原则上是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其住所地或居所地国管辖
    • D、申请人的住所地国管辖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多选题
    关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

    一般依属人法

    B

    涉及法律关系的依属人法

    C

    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的依物之所在地法

    D

    涉及法律关系的亦可依行为地法

    E

    中国没有具体规定依何种法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财产后果是不同的。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原因和条件一般是依()

    A.国籍国法

    B.住所地法

    C.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法院地法


    参考答案:D

  • 第14题:

    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往往采取()

    A.国籍国管辖

    B.住所地国管辖

    C.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

    D.居所地国管辖


    参考答案:C

  • 第15题:

    非经外国同意,法院地国不得查封、扣押其财产,但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法院地国可以外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为诉讼担保。()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错

  • 第16题: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 第17题: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B.被宣告死亡人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C.婚姻关系解除

    D.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ABCD
    解析: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他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解除,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照继承程序处理。因此ABCD都是正确答案。

  • 第18题:

    王某自从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王某的子女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开始继承遗产。但是王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而只是同意宣告王某失踪。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C: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D: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并不同意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作为第二顺序人的王某的子女,不得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宣告王某失踪。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所以选项D错误。@##

  • 第19题: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0题:

    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

    • A、失踪者本国法院
    • B、失踪者住所地国法院
    • C、失踪者居所地国法院
    • D、失踪者惯常居所地国法院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原因和条件一般是依()

    • A、国籍国法
    • B、住所地法
    • C、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D、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单选题
    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原因和条件一般是依()
    A

    国籍国法

    B

    住所地法

    C

    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

    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潘某失踪8年,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下落不明。潘某的妻子及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潘某失踪,法院审理后宣告潘某失踪,并指定潘某的妻子为财产代管人。妻子代管着潘某百万元财产,不愿申请宣告潘某死亡,潘某的父亲便单独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潘某死亡,这种情况可以吗?

    正确答案: 法院在此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可以看出,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其他顺序的人不能越位申请宣告死亡。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配偶最为特殊,与失踪人有最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因为宣告死亡意味着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相比,在宣告死亡问题上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宣告死亡是利害关系人按照顺序申请,并没有确定配偶为唯一的申请人。在查明配偶基于财产掌控或恶意转移财产等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不提出申请,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权。
    我们同意另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从我国《民法通则》的原文来看,第二十三条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如果因为第一顺序的配偶基于各种原因长久不申请宣告死亡,而无法启动宣告死亡的程序,失踪人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第二,宣告公民死亡后随之而来的就是遗产的继承问题,《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其他继承人永远也不可能继承遗产,这等于变相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比如男方先后有两个妻子,与前妻生育了子女。男方失踪多年,现任妻子基于财产因素拒不申请宣告男方死亡就会导致无法启动继承程序,男方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继承权将实际落空。至于说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子女的配偶)支付赡养费,这和财产继承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财产数额的取得上也可能相差甚远。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是1988年出台的,20年后的今天,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公民的财产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制定司法解释时恐怕没有考虑到配偶一方可能基于控制财产的目的而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况。从配偶本身来说,宣告死亡的确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终止,但不宣告死亡,夫妻一方失踪的现实也无法改变。如果说配偶与失踪一方感情深厚,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再结婚,万一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就自然恢复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宣告死亡对配偶一方的身份关系并无太大损害。当配偶的身份关系(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变相剥夺法定继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应该是比较清楚的,更何况那种假借感情之名实为控制财产的情形了。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确立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明确配偶为申请宣告死亡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具有合理性。如果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顾失踪人亲属的感情抢先申请宣告死亡,显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因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有先后顺序之分,但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基于掌控财产等目的拒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给予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救济手段,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理念。
    针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问题,梁慧星教授在给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讲授“民法解释学”时指出:根据最高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第一顺序配偶不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其他人无权提出申请。但如果第一顺序配偶拒不提出申请,目的是为了得到财产,这样就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应有顺序,另一种认为不应该有顺序,到底哪一种解释正确?我们用目的解释方法来探讨这一问题。死亡宣告程序与宣告失踪是完全相同的,但宣告死亡的财产需要继承,由继承法具体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决不是保护被宣告死亡人,而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失踪宣告的立法目的却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对其财产需指定财产代管人,两种情况的立法目的截然不同。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目的,其配偶以种种理由拒不提出申请,违背了目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多数学者认为,对配偶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形应该有救济手段,否则会严重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其结果背离了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下,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