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李某将电脑遗失在火车站候车室,被旅客王某捡到,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 王某可将电脑交给执勤警察,也可以自己用B 王某联系李某后声称可以返还,但要求李某支付50元快递费C 李某登报悬赏3000元寻找电脑,王某表示愿意归还,但李某以悬赏金额过高为由只同意支付1000元D 王某将电脑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经过6个月无人认领,电脑应归王某所有

题目
单选题
李某将电脑遗失在火车站候车室,被旅客王某捡到,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王某可将电脑交给执勤警察,也可以自己用

B

王某联系李某后声称可以返还,但要求李某支付50元快递费

C

李某登报悬赏3000元寻找电脑,王某表示愿意归还,但李某以悬赏金额过高为由只同意支付1000元

D

王某将电脑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经过6个月无人认领,电脑应归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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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参考答案:B,C

  • 第2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作为质押,并且将电脑进行了交付。两个月后,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并且没有提到该电脑应是属于王某的,李某以为该电脑为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到期不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电脑的质权,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 第3题: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某为善意拾得人,其在返还不当得利时遵循以下规则:所获利益大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损失为限,所获利益小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所获利益为限。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李某在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时,可以扣除其支出的必要费用。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李某没有侵占电脑的意思,对电脑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选项D正确。《民通意见》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可知,如果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 第4题:

    王某向张某购买一台电脑,与张某约定一个月后由李某支付电脑价款。一个月后,李某未支付电脑价款。下列关于张某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请求王某或李某承担
    B.请求李某承担
    C.请求王某承担
    D.请求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

    答案:C
    解析:
    虽由李某付款,但电脑买卖合同在王某和张某之间成立,应由债务人王某向债权人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 第5题:

    某日,李某乘坐出租车,不慎将一台笔记本电脑落在出租车上,被司机王某拾得。后李某记起,找到王某向其索要,王某不予承认并拒绝归还。李某遂向警方报案。对于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已经构成侵占罪
    B、王某已经构成抢劫罪
    C、王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D、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
    A 项正确,王某不予承认并拒绝归还的行为属于将李某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绝归还。笔记本电脑 按常理推算价值 3000 元以上,符合数额较大。故王某该行为构成侵占罪。
    B 项错误,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 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题干中表述与该罪行不符。
    C 项错误,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不当得利不是由于受益 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 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属于民事责任,王某行为触犯刑法,属于刑事责任。
    D 项错误,笔记本电脑价值较大,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 第6题:

    王某17岁,在北京打工时,不慎将20岁的李某的电脑摔坏,该损失应由()。

    • A、王某父母赔偿
    • B、王某本人赔偿
    • C、王某赔偿一半
    • D、李某自负

    正确答案:B

  • 第7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 C、王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 D、李某必须将电脑返还给王某

    正确答案:A,C,D

  • 第8题:

    李某在路上拦截女中学生王某,持匕首对王某进行威胁,欲实施强奸。王某与其搏斗,并抢得匕首。李某见匕首被夺,即挥拳击打王某头部,王某以匕首相迎,刺中李某的胸部,李某当场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是正当防卫
    • B、王某是防卫过当
    • C、王某应负刑事责任
    • D、王某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下列关于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非法携带一把匕首,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证后王某被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B、李某非法携带弩一支进入公园玩耍,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李某今年15周岁,李某被处行政拘留5日并送往拘留所执行
    • C、刘某非法携带匕首进入火车站候车室后被某铁路公安派出所民警查获,查证后刘某被处以200元罚款行政处罚,匕首被收缴后放行
    • D、何某携带水果刀一把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不予处理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李某因装修房屋,把一台电脑交朋友张某代为保管,王某将电脑置于书房。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暴裂,致使书房漏水,李某的电脑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正确答案:D

  • 第11题:

    单选题
    王某17岁,在北京打工时,不慎将20岁的李某的电脑摔坏,该损失应由()。
    A

    王某父母赔偿

    B

    王某本人赔偿

    C

    王某赔偿一半

    D

    李某自负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王某捡到一个钱包,被李某看到,就要从王某手里夺过去,说:“反正也不是你的,我拿和你拿都一样。”王某不给是否有理由,如果李某强拿,王某有什么权利?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王某拾得遗失物是法律所认可的占有,受到物权法占有规则的保护。任何人除了权利人都不能侵犯,因此
    李某的行为侵犯王某受到法律保护的占有,如果李某强夺,王某可以根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某将电脑借给李某使用,李某却将电脑卖给王某。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关于李某和王某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达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正确答案:C
    解析: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效力未定的合同可以分为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题中涉及的是无权处分人李某处分他人财产的问题。经权利人张某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李某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第14题: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可知,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康成公司无权立即行使留置权,而应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选项B正确。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因此,康成公司曾善意取得电脑的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电脑被偷走后,康成公司对电脑的留置权消灭。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康成公司(占有人)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选项D错误。合同具有相对性,康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因此,康成公司无权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提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此观点与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的观点相左,考生复习时须引起注意,以最新观点为准。

  • 第15题:

    张某要到外地做两年销售代表,张某将电脑交由王某保管,未约定保管费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保管是无偿的
    B:张某和王某约定将电脑放在王某家的吊柜中,王某新购买了被褥,王某将被褥放人吊柜后,吊柜的空间不够用,王某有权将张某的电脑放在另外的地方
    C:某日突降大雨,王某家的房屋漏雨,将张某的电脑淋湿,电脑出现故障,王某应向张某赔偿电脑的损失
    D:张某的女朋友杨某向王某提出电脑是自己的,并出示购买电脑的发票,王某应将电脑交还杨某

    答案:A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的规定,王某的保管是无偿的,所以A选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369条,B选项中王某并不是为了维护张某的利益,也不是发生了紧急情况,王某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所以B选项不正确。依据《合同法》第374条,C选项中王某对电脑的损害没有重大过失,因为保管是无偿的,所以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3条规定除非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保管人都应当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而不应将保管物交付给第三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16题:

    王某向张某购买一台电脑,与张某约定一个月后由李某支付电脑价款。一个月后,李某未支付电脑价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张某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请求王某或者李某承担
    B.请求李某承担
    C.请求王某承担
    D.请求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

    答案:C
    解析: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王某)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17题:

    王某乘坐地铁末班车时捡到一台笔记本电脑,第二天在地铁站台上看到了赵某贴出的寻物启事寻找丢失的电脑,并称“如有人捡到后送回,将给予1000元的酬劳”,王某见其告示中所描述的电脑与自己捡到的完全相同,于是将笔记本归还给赵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如果反悔的,经过说明后可以不支付1000元的报酬
    B.赵某不得反悔,必须按照悬赏广告中的报酬金额支付
    C.赵某可以与王某协商支付报酬,但不得低于500元
    D.赵某在寻物启示中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违法且违背社会道德,有关酬劳的约定无效

    答案:B
    解析:
    根据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赵某已经发出了寻物的悬赏广告,因此不能反悔。

  • 第18题:

    王某拾得一张汇票,伪造了汇票上的收款人甲公司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有权向王某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 B、李某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 C、李某有权向王某行使追索权
    • D、李某无权向王某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张某与李某为邻居,一日张某回家路过李家,见李妻独自一人在家收拾衣服,遂起歹念,便破门而入,将其推倒在院内柴堆上欲行强奸,该女大声呼救,刚好民警王某下班路过听到,王某表明身份,喝令张某住手,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袭击王某,将王某的胸部刺伤,王某倒地,张某仍持匕首继续刺向王某,王某掏枪射击,将张某击伤,同时将路人刘某误伤。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王某开枪的行为()。

    • A、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枪支使用情形
    • B、不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枪支使用情形
    • C、王某射击前应先警告
    • D、击伤刘某是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王某在火车站候车室趁一旅客熟睡之机将其提包偷走,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把,人民币200元以及衣物等,王某将手枪存放在住在山里的朋友李某处。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1题:

    李某经营一个主营川菜的个体餐馆,其雇佣的服务员江某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将碱水当作白酒送至餐桌上,致使客人王某的喉咙被烧伤。王某决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李某为被告
    • B、王某可以李某与江某为共同被告
    • C、王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因为李某是餐馆的业主
    • D、王某只能以江某或者李某为被告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张某把汽车出租给李某,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汽车开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只能要求李某将汽车归还
    •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将汽车归还
    • C、张某无权要求王某将汽车归还
    • D、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或王某将汽车归还

    正确答案:B,D

  • 第23题:

    单选题
    李某将电脑遗失在火车站候车室,被旅客王某捡到,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王某可将电脑交给执勤警察,也可以自己用

    B

    王某联系李某后声称可以返还,但要求李某支付50元快递费

    C

    李某登报悬赏3000元寻找电脑,王某表示愿意归还,但李某以悬赏金额过高为由只同意支付1000元

    D

    王某将电脑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经过6个月无人认领,电脑应归王某所有


    正确答案: B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王某联系李某后声称可以返还,但要求李某支付50元快递费的行为是合法的。故本题答案选B。

  • 第24题:

    多选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

    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

    王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D

    李某必须将电脑返还给王某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