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题:
问答题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的内容。[2007年真题]
正确答案:
(1)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目前,我国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政权,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比,具有许多特殊性,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
①行政管理权
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有关政策,处理特别行政区政务,维护社会治安。
②立法权
在立法权方面,除有关外交、防务和关于国家统一、主权的法律等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商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的权力。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司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对区内所有案件都可审理,并具有终审权。
④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在对外事务方面,特别行政区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⑤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
如在经济方面,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单独的财税制度、货币发行体系和金融政策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收入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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