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法律对于实现主体自由所具有的意义。[2016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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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律对于实现主体自由所具有的意义。[2016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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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将“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称为()。

    • A、法律关系的内容
    • B、法律事实
    • C、法律关系的主体
    • D、法律关系的客体

    正确答案:A

  • 第2题:

    下面不是法律对自由之实现的积极意义的是()。

    • A、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
    • B、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不被滥用的需要
    • C、法律保障自由是宪法的使命,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
    • D、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完全而充分地实现的需要

    正确答案:D

  • 第3题:

    简述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


    正确答案: 1、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使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2、从法律的规范功能看,法律责任具有保证法律目的实现的功能。
    3、从法律实施主体角度看,追究法律责任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的法律活动,也是立法机关的重要内容。

  • 第4题:

    问答题
    简述法律权利的特点。[2018年真题]

    正确答案: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法律权利的特点为:
    (1)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2)法律权利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3)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4)权利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5)权利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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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简述法在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2007年真题]  相关试题:试述对“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的理解。[2008年真题]

    正确答案:
    正义是指在对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的公正、平等和无偏私,即人与人之间同等地、平等地、程度相当地相符。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价值在于实现正义。具体表现为:
    (1)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具体内容为:
    ①在法律上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机会和负担,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
    ②在法律上公正地设定本身就体现正义并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的的一系列紧密联系的各个环节与过程,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程序正义。
    对正义的这种保障方式主要是由立法来承担的。
    (2)通过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具体内容为:
    ①通过对违法矫正和恢复受到违反和侵害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②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效果予以认可,从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对正义的这两种保障方式是由执法和司法来承担的。
    (3)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类型纳入法律之内,实行法治化治理,也就是法律性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治理,把正义的基本内涵融灌进这些规范和制度之中,并通过严格的依法办事,从而在整个社会之中全面地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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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简述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

    正确答案: 1、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使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2、从法律的规范功能看,法律责任具有保证法律目的实现的功能。
    3、从法律实施主体角度看,追究法律责任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的法律活动,也是立法机关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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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2015年真题]

    正确答案: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
    (1)言论自由的概念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可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内,形成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范畴之内。
    (2)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与表现形式
    一般说来,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
    ①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其内容十分广泛。
    ②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既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内容,又包括对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
    ③言论自由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既可采取口头的,又可采取书面的,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可利用广播、新闻、电报等传播媒介。
    ④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权利的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⑤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
    在我国,确定言论自由合理界限的基本依据是《宪法》第51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地说,言论自由的界限表现在两个方面:a.外在限制,指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存在确定的效力范围,在其效力范围内的言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b.内在限制,指言论自由的行使程序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其规定的程序之内言论自由才是合理的,否则构成言论自由的滥用,甚至成为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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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08年真题)简述法律职业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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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法制改革对于法律发展的意义。

    正确答案: 法制改革对于法律发展同样意义重大:
    第一,法律继承是“古为今用”,法律移植是“洋为中用”,它们都以既有为前提。
    第二,法律继承可以使一国现行法律制度保持与本民族法制文明的历史连续性,使新的法律制度在既往法制文明的基础上高起点进步。法律移植可以使一国法律体系在引进国外法、吸收先进法律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与世界法制同步发展。
    第三,法律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两种基本模式,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由一定经济基础和阶段关系所决定的新的法律上层建筑取代旧的法律上层建筑,属于质变;法律的继承、移植和改革则属于量变。但是,法律改革这种量变与那种缓慢的、渐进的、不知不觉的演化不同,它是量变中的突变和巨变,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制度的变迁,它在法律发展中的意义是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无法代替的。
    第四,法制改革也是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前提。因为只有通过法制改革,突破旧的法律体系,破除落后的法律观念,才能为继承和吸收人类法制文明的成果创造前提和思想基础;没有法制改革,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就无从谈起。
    第五,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着眼点在于健全或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属于法律的外在输入;法制改革的着眼点在于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的更新和重构,属于法律的内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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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法律对于实现主体自由所具有的意义。[2016年真题]

    正确答案:
    自由在哲学上表现了人与必然的关系。自由是人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在法学上自由表现了人与法律的关系,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自由意味着做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使自由不超出法律的界限。法律对于实现主体自由具有如下重大意义:
    (1)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自由的实现所需要的各种现实条件
    自由的实现需要物质条件和社会人际条件,这些条件的稳定性需要法律保障。法律通常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其实质是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
    (2)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排除主体间的相互强制和伤害
    作为法律的目的价值之一的自由所要求的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系统的法律,就是通过排除主体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从而保障自由的真正实现。
    ①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在社会中,由于主体多元和利益矛盾的存在,人们在自由行动方面难免互相冲突和侵犯,难免出现以强凌弱,难免出现人对人的强制与压迫,因此,人们需要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确认每个人或组织的自由活动范围,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
    ②法律对主体间相互强制与伤害的行为提供救济。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
    (3)法律为了自由这种目的价值的实现而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①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对于有关人类整体利益的基本权利,法律禁止放弃。
    ②法律排除对自身自由的滥用,使主体追求实现和保有自身自由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合乎法理和社会情理的范围之内。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每一个人自由的威胁不仅来源于他人的强制和侵害,也来源于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主体滥用自由同样可以对自己的自由构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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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过错推定及意义。[2004年真题]

    正确答案: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1)概念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
    其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侵权行为。在许多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他们难以举证侵害人的过错,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显然有失公平,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侵权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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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论人身自由的概念和意义。[2001年真题]

    正确答案: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
    (1)概念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
    (2)意义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①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标志
    人身自由是公民作为人而表现的基本价值要求,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身自由保障制度的完善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反映了人类自我完善的过程。
    ②人身自由是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权利
    在宪法体制中,自由通常分为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等领域。享有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的前提是人身的独立与自由,即首先在人身上成为自由的人,其人身受宪法和法律保障,客观上存在有效的人身自由保障制度。如果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与自由的行使就会失去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人身自由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反映了实施宪政的基本要求。
    ③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人身自由本身体现了人的价值,是公民与国家之间保持协调的重要因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人身自由的价值能否得到尊重,其自由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因此,从法律与制度上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有助于稳定社会关系,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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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 A、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 B、旅游法律关系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 C、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 D、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或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下面说法不是法律保证自由实现的方式的是()。

    • A、法律防止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以保障自由
    • B、法律以防止自由被滥用的方式来保障自由的存在和实现
    • C、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
    • D、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简述生活活动所具有的美学意义。


    正确答案: 人的生活活动是文学活动的前提。首先,生活活动会导致人与对象之间的诗意情感关系,人的生产活动是人的生活活动的基础,它是在人和自然之间展开的一个过程。在生产劳动中,人改造了自然,使自然变成了人化的自然;同时,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也改造了自己,使自己被自然所丰富所改造。在人与自然的交换过程中,人以自身的本质力量作用于自然,使自然不仅脱离不适宜于人生活的原始的粗糙状态,而且在这种被改造过的自然中展现人的肉体和精神的力量;而自然又提供了一个场所,使人得到锻炼,进一步充实了自身的本质力量。人作为与自然相对的一方,其感觉可以同对象保持一种自由的关系,人的某些感觉能力可能不及动物,但人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条件自由地选取感觉事物的角度,人感觉事物的角度是多样化的,与动物对事物感觉的单一角度相比,由于人的感觉可以与对象保持一种自由的关系,对事物有多种选择的可能,所以人的感觉不会被束缚在本能感觉的范围内,人的感觉不但可以同对象发生功利的、伦理的、道德的关系,而且还可以发展成为一种诗意情感关系,文学艺术正是人的感觉这种诗意情感的高度发展的产物。
    其次,生活活动还会导致人的自觉能动的文学创造。人的生活活动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人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根据一定的需要而设计的。人由于具有自觉意识,而在活动的合规律性上才有了与动物的质的不同,根据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的“全面生产”概念,人因为懂得按照一定规律来设计工具,人的活动的和规律性也体现着人的自觉意识,从而使得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两者在人身上有机地统一起来。“全面生产”概念把人较之于动物自然生产的特性凸现了出来。它既反对把社会与自然等同起来的做法,也拒绝把社会生产的精神特征从历史的角度理想化。生产的全面性反映了人的社会存在的完整性以及人在社会当中精神创造的完整性。可见,人的活动的美学意义在于:动物的感觉只能是出于所属的种的尺度去建造,因此它是遗传技能赋予的感性的感觉;人的感觉除此之外还与后天的学习、思考、锻炼相关,它在具有感性形式的同时又积淀着理性的内容。同时,人的感觉作为感性活动,它不是被动的、消极的,而是积极主动、富于创造性的。文学作为人的一种活动形态,它不是被动的、消极的,而是一种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自觉能动的创造,在这种创造中,可以达到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也就是达到全面地表现人的本质特征。
    第三,生活活动使文学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人的生活活动,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由于人的主体能动的参与,即使对象被改变得符合人的要求,又使对象呈现出人的本质力量。人的生活活动作为对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实际上是审美产生的基础。在审美活动中,人在直观的层次上是审“对象”,而在深蕴的层次上,确是通过对象来间接地审“自己”。只有在先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然成为具有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文学活动作为一种审美活动,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通过创造和欣赏文学,人的本质力量可以尽情展现出来,使人能更深切地体会到自身的存在价值。

  • 第16题:

    问答题
    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2003、2013年真题]

    正确答案: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1)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
    作为一种权利体系,宗教信仰自由主要由信仰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等构成。其内容具体包括:
    ①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②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即有权选择宗教。
    ③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④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⑤有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2)我国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宪法根据公民权利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宗教的特点,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对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作了具体、全面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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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简述法律在确认和保障主体行为自由时应当遵循的原则。[2012年真题]

    正确答案:
    确认和保障主体行为自由是法律的一项重要的任务,但是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①法律要给予主体尽可能广泛而充分的平等自由;②主体之间的这些最广泛而充分的平等自由要彼此相容。
    (2)一般不干预原则
    只要不存在对人而言是外在于他的对其意志和行为的各种人为限制,即这个人是自由的或者说享受到了实际的自由权利。
    (3)有限的积极干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主体的自由体现在具体行为上时,这种行为表征是主体主动而积极的行动,但这种自由行动不一定能够真正实现主体的自由。因此,为了真正实现主体的真正自由,法律必须对主体的自由行为加以积极干预,但这种干预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制。
    (4)公共利益干预原则
    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甚至侵害了公共利益,可以因为公共利益的缘故而对个人自由进行干预并施加相应的限制,但以公共利益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并非一个绝对正当的原则,这一原则本身也必须受到限制,即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的正当依据的确是没有任何替代方案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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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08年真题)简述实现顾客满意的途径。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生活活动所具有的美学意义。

    正确答案: 人的生活活动是文学活动的前提。首先,生活活动会导致人与对象之间的诗意情感关系,人的生产活动是人的生活活动的基础,它是在人和自然之间展开的一个过程。在生产劳动中,人改造了自然,使自然变成了人化的自然;同时,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也改造了自己,使自己被自然所丰富所改造。在人与自然的交换过程中,人以自身的本质力量作用于自然,使自然不仅脱离不适宜于人生活的原始的粗糙状态,而且在这种被改造过的自然中展现人的肉体和精神的力量;而自然又提供了一个场所,使人得到锻炼,进一步充实了自身的本质力量。人作为与自然相对的一方,其感觉可以同对象保持一种自由的关系,人的某些感觉能力可能不及动物,但人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条件自由地选取感觉事物的角度,人感觉事物的角度是多样化的,与动物对事物感觉的单一角度相比,由于人的感觉可以与对象保持一种自由的关系,对事物有多种选择的可能,所以人的感觉不会被束缚在本能感觉的范围内,人的感觉不但可以同对象发生功利的、伦理的、道德的关系,而且还可以发展成为一种诗意情感关系,文学艺术正是人的感觉这种诗意情感的高度发展的产物。
    其次,生活活动还会导致人的自觉能动的文学创造。人的生活活动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人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根据一定的需要而设计的。人由于具有自觉意识,而在活动的合规律性上才有了与动物的质的不同,根据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的“全面生产”概念,人因为懂得按照一定规律来设计工具,人的活动的和规律性也体现着人的自觉意识,从而使得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两者在人身上有机地统一起来。“全面生产”概念把人较之于动物自然生产的特性凸现了出来。它既反对把社会与自然等同起来的做法,也拒绝把社会生产的精神特征从历史的角度理想化。生产的全面性反映了人的社会存在的完整性以及人在社会当中精神创造的完整性。可见,人的活动的美学意义在于:动物的感觉只能是出于所属的种的尺度去建造,因此它是遗传技能赋予的感性的感觉;人的感觉除此之外还与后天的学习、思考、锻炼相关,它在具有感性形式的同时又积淀着理性的内容。同时,人的感觉作为感性活动,它不是被动的、消极的,而是积极主动、富于创造性的。文学作为人的一种活动形态,它不是被动的、消极的,而是一种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自觉能动的创造,在这种创造中,可以达到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也就是达到全面地表现人的本质特征。
    第三,生活活动使文学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人的生活活动,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由于人的主体能动的参与,即使对象被改变得符合人的要求,又使对象呈现出人的本质力量。人的生活活动作为对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实际上是审美产生的基础。在审美活动中,人在直观的层次上是审“对象”,而在深蕴的层次上,确是通过对象来间接地审“自己”。只有在先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然成为具有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文学活动作为一种审美活动,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通过创造和欣赏文学,人的本质力量可以尽情展现出来,使人能更深切地体会到自身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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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2012年真题]

    正确答案:
    清廷在20世纪初期所进行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了中国由人治向法治观念的转变。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进步,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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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004年真题]

    正确答案: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我国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就是说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及文化程度等方面是否存在着差异,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应平等一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然,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民事主体实际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均等。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不同的民事主体均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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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方式。[2015年真题]

    正确答案:
    法律是通过具体的规范设计和制度安排来确认和保障平等的,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主要有: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这个原则性的宣告贯穿于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分层次地多角度地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各个领域和侧面。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在现代社会,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乃是法律的基本特色,这是法律的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法律的实质平等的基本前提,更是区分古代法律或者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性的依据。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这是属于法律的实质平等范畴的内容,是对作为基本法律原则的平等原则的具体化,也是在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这个形式意义的法律平等基础上对于主体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实质平等内涵的具体展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采用载冷和蓄冷所具有的目的意义和优点。

    正确答案: 目的:用于不适于就近安装制冷剂或不希望用制冷剂直接冷却的场合
    优点:可以将制冷剂系统集中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安装,是制冷系统管道、接头减少,便于检修。同时注入的制冷剂量减少意义:便于解决冷量的分配和控制问题,便于机组的维护和管理,便于机组的使用和安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简述人身自由的概念与基本内容。[2019年真题]

    正确答案:
    (1)人身自由的概念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自由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
    (2)人身自由的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项内容: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剥夺、限制的权利。《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尊严的重要方面。《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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