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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参考答案: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是对抗式的,中法官居中裁判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盛行陪审团制度。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 第2题: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在于()。
    A.大陆法系只有制定法才是正式法律渊源,而英美法系则只有判例法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B.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无此分类
    C.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纠问制,而英美法系则一般采用抗辩制
    D.大陆法系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答案:B,C,D
    解析:
    【详解】本题考查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的了解。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律渊源传统上,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2)法典编纂传统上,大陆法系的基本法一般采取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的制 定法大多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3)法律结构传统上,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础上建立的。(4)法律适用传统上,大陆法系重法律解释,英美法系重法律判例。(5)诉讼程序传统上,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6)职业传统教育上,大陆法系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对照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本题的正确答案应是BCD,而选项A则犯了绝对化的错误,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但不是只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同理,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不是只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故选项A不正确。

  • 第3题:

    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和制定法
    B.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英美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
    D.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编纂,而英美法系注重判例

    答案:C
    解析:
    A、B、D选项表述正确。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大陆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C项表述错误,故选C项。

  • 第4题:

    以下列举的哪些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A.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B.大陆法系一般倾向于法典形式,英美法系主要为不成文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主要采用职权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当事人主义
    D.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为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正式渊源为判例法和制定法

    答案:A,B,C,D
    解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有很大差别:(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洼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的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职权主义,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

  • 第5题: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违约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正确答案: 违约的构成条件是指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要求较为复杂,主要包括:
    (1)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行为。
    (2)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期的收益。
    (3)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与对方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归责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要求比较简单:只要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与大陆法系相比,不要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和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英美法系国家责任归责上适用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不绝对排除过错原则的适用,如在迟延履行中,英美法规定过错应作为归责事由。并且英美法在强调合同义务的绝对性的同时,也注意到故意和过失对责任的影响,提出由于无法抗拒的外来事由,且当事人亦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应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告免除。

  • 第6题:

    西方法律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正确答案:正确

  • 第7题:

    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以成文宪法为主
    • B、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以不成文宪法为主
    • C、大陆法系以成文宪法为主
    • D、英美法系以成文宪法为主

    正确答案:C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违约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正确答案: 违约的构成条件是指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要求较为复杂,主要包括:
    (1)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行为。
    (2)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期的收益。
    (3)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与对方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归责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要求比较简单:只要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与大陆法系相比,不要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和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英美法系国家责任归责上适用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不绝对排除过错原则的适用,如在迟延履行中,英美法规定过错应作为归责事由。并且英美法在强调合同义务的绝对性的同时,也注意到故意和过失对责任的影响,提出由于无法抗拒的外来事由,且当事人亦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应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告免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判断题
    西方法律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正确答案: 大陆法系特点:第一,罗马法是其主要渊源。尽管大陆法系也吸收了日耳曼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的许多因素,但罗马法的影响最为广泛和深刻。第二,法典是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成文法是基本的法律渊源,直接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是法律的主体,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精确。第三,法官忠于法律。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判决以成文的法律为前提,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存在不足的情况下,也无权像英美法系的法官那样对法律做出独立的解释;法官在庭审中严格依法律刑事司法职权;主持法庭辩论、主动提出问题、控制诉讼进程;法官的判决书具有深受立法或法学的影响的特点。第四,立法、行政和法学家的特殊地位。在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的发展中,可以明显的看到立法、行政和法学研究的重大影响,相对而言,司法的影响并不突出。在大陆法系,司法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解决普通案件,行政案件和宪法性案件由另一体系的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解决,政治平衡主要通过立法和行政机构实现。英美法系特点:第一,判例是主要法律渊源。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都是由法院判例积累形成的。作为联邦制国家的美国,实行双轨制的法律和司法体制,遵循先例的原则没有英国那么严格,但判例仍然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第二,程序法的相对重要性。英国早期的令状制度逐渐形成英国法程序优先于权利的传统,这一传统在整个英美法系都有所体现。当然,英美法系也不是没有实体法。第三经验重于逻辑。经验不仅是英美法系的灵魂,也是其发展的动力。判例法的法官通过所谓的“区别技术”将当前案件与过去的判例联系起来,再从判例中寻找或发现解决本案的规则。当然,英美法系也不是没有逻辑。第四,司法的特殊地位。
    (1)法官在法律发展中的重要影响。
    (2)司法管辖的范围比较广泛。
    (3)司法的职能。在英美法系,司法不仅具有解决案件纠纷的职能、发展法律的职能,而且还具有价值平衡的职能。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当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正在逐渐融合,其区别会越来越少。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大陆法系主要运用归纳型思维,英美法系主要运用演绎型思维
    B.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采用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采用职权主义
    C.大陆法系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基本分类,英法法系则分为公法与私法
    D.大陆法系的正式法源主要是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正式法源是制定法和判例法


    答案:D
    解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如下: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第二,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第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 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 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第五,在法典编纂方面, 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英美法系在 都铎王朝时期(16世纪左右)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 看,并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 还存在许多差别。故选D项。

  • 第14题:

    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案:
    解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其阶级本质是相同的,其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内容也是相同的。但由于受不同历史条件的影响,在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上又各具特点,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作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适用法律的方式和技术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在运用成文法规定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演绎推理的方式,即从大前提(法条)到小前提(案件事实),再推导出结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必须从以往的个案中抽象出一般原理,再将其适用于目前审理的案件,因此必须在归纳推理的基础上进行演绎推理。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式诉讼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 第15题:

    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案:
    解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分为两类,即微观差别和宏观差别。微观差别是指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差异;宏观差别主要表现如下: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务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法律的适用所采取的技术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是将成文法律规定的一般准则适用到具体事件和行为中,而且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制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外,也要适用判例法,而且法官往往参与创制法律的过程。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大陆法系法官的判决多简明扼要,篇幅较短;英美法系法官的判决重在说理、论述,篇幅较长。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使得它们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不过,由于长期以来传统和文化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可能完全消失。

  • 第16题: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正确答案: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入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

  • 第17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 A、大陆法系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公私法界限
    • B、在法院的设置上,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单轨制,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双轨制
    • C、大陆法系行政法具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审判的主要标准,没有统一的法典
    • D、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正确答案:A,B,C,D

  • 第18题: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庭审制度的差异


    正确答案: 总体上说,英美法系是当事人主义的;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的。

  • 第19题:

    当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正在逐渐融合,其区别会越来越少。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庭审制度的差异

    正确答案: 总体上说,英美法系是当事人主义的;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相同之处。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正确答案: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是对抗式的,中法官居中裁判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盛行陪审团制度。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正确答案: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入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