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

题目
问答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考题

1.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问题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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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本题中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丁县法院管辖,故应选B。

  • 第2题:

    住所在M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M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但就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产生分歧。对此,下列哪一部门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A.北京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M省甲县法院

    D.M省丙县法院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B、 C 错误,选项 D 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题中,旭日公司与世新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 第3题:

    (2010年)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 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 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 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 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 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 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 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 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 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 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 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 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 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 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包括管辖、一审程序、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二审判决和申请再审 的程序。
    1.《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 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 签订了管辖协议,但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法 院,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D县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 分人提出上诉的,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 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在本案 中,原告是大力公司,被告是铁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第一审人 民法院应以原告的诉求为基础进行审理和判决,漏判或是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 审判都是不合法的。
    3.法院宣判后,被告铁成公司提起上诉,法院追加的被告季某没有上诉。根据法律的 规定,原审被告铁成公司为上诉人,一审的原告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追加的被告季某则按 原审地位列明即可。
    4.《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 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的,发回重审。本案中,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但 未就解除合同进行判决,属于漏判的情形,对此二审中应对一审漏判的诉求进行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是一并连同一审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 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可知,大 力公司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最后要解决的是再审事由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 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皖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 定的;……本案中大力公司偶然发现的“新证据”符合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申请再审的 理由。因为是对二审判决进行的再审,所以再审程序应按照二审程序进行,依据《民诉意 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 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可知。据此可知,再审时应对二审漏判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参考答案丨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 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法院管辖。
    2.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第一审 人民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第4题:

    甲县A公司与乙县B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为丁县;后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拟提起民事诉讼。已知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甲县人民法院
    • B、乙县人民法院
    • C、丙县人民法院
    • D、丁县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D

  • 第5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 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第6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第7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第8题:

    A县天籁公司和B县知音公司在C县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天籁公司向知音公司出售100台彩电。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还还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后天籁公司依约向知音公司提供了彩电。知音公司一直拖欠天籁公司40万元的货款。天籁公司与知音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天籁公司于是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知音公司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并出庭参与了辩论。一审法院判决知音公司败诉,知音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双方已经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审理。 原告天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被告知音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原告的起诉不正确。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甲公司的起诉是不正确的。
    (2)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乙公司又应诉答辩了,因此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在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则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 第9题:

    多选题
    A县甲水果公司经理和B县乙农贸公司经理在C县洽谈时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D县,并规定发生纠纷时由C县或D县的法院管辖。后甲公司迟迟不到D县提货,乙公司唯恐时间过长影响苹果质量,便将苹果运至与A县临近的E县,并书面通知甲公司到E县提货。甲只好自己派汽车将苹果运回A县。后发现该批苹果中掺杂了一些次品,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则关于本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A

    D县法院有管辖权

    B

    C县法院有管辖权

    C

    B县法院有管辖权

    D

    E县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B,A
    解析: 考查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和协议管辖的基本知识。协议约定合同管辖的法院必须唯一确定,本案中的约定无效,因此,C县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并不能取得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E县是实际履行地,所以E县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B县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 第10题:

    问答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a县甲水果公司经理和b县乙农贸公司经 理在c县洽谈时签订了 1份苹果买卖合同,合同中明 确约定交货地点为d县,并规定发生纠纷时由c县或 d县的法院管辖。后甲公司迟迟不到d县提货,乙公 司唯恐时间过长影响苹果质量,便将苹果运至与a县 临近的e县,并书面通知甲公司到e县提货。甲只好 自己派汽车将苹果运回a县。后发现该批苹果中掺 杂了一些次品,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则关 于本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
    a. d县法院有管辖权
    b. c县法院有管辖权
    c. b县法院有管辖权
    d. e县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和协议管辖 的基本知识。协议约定合同管辖的法院必须唯一确 定,本案中的约定无效,因此C县法院作为合同签订 地法院并不能取得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9条规 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 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 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E县是实际履行 地,所以E县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B县法院作为 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 第14题:



    (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


    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0分)


    1.


    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考点】


    合同纠纷的管辖


    【详解】


    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而不能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否则该协议就是无效的。本题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违反了单一、确定的要求,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此时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B县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D县法院为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因此,这两个法院都享有管辖权。


    2.


    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考点】


    当事人的确定;法院的裁判


    【详解】


    《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本题中,季某为铁成公司员工,其出具收货确认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该行为所发生的诉讼,应当由铁成公司作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季某列为共同被告,亦不应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法院应当对原告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而不能遗漏判决。


    3.


    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考点】


    二审中当事人的确定


    【详解】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当事人都享有上诉权,本题中,被告方当事人铁成公司提出上诉,则铁成公司应当为上诉人;大力公司未提出上诉,因此大力公司应为被上诉人。季某依照原审地位列明。


    4.


    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考点】


    二审裁判


    【详解】


    《民诉意见》第1 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


    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考点】


    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


    【详解】


    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大力公司应当向作出二审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


    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考点】


    再审申请


    【详解】


    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本题中,大力公司所新发现的谈话录音为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大力公司的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生效判决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因此,再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民诉意见》第1 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此时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 第15题: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在C县贸易会展中心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自产的M型号的照相机2000台,每台单价500元;乙公司负责按期将照相机送至甲公司在D县的分支机构;甲公司交付定金25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交付25万元定金,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给甲公司造成实际损失23万元。
    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就责任承担发生纠纷,甲公司拟提起诉讼,有权管辖的法院有(  )。

    A.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县人民法院
    E.上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16题:

    A县甲水果公司经理和B县乙农贸公司经理在C县洽谈时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D县,并规定发生纠纷时由C县或D县的法院管辖。后甲公司迟迟不到D县提货,乙公司唯恐时间过长影响苹果质量,便将苹果运至与A县临近的E县,并书面通知甲公司到E县提货。甲只好自己派汽车将苹果运回A县。后发现该批苹果中掺杂了一些次品,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则关于本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 A、D县法院有管辖权
    • B、C县法院有管辖权
    • C、B县法院有管辖权
    • D、E县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C,D

  • 第17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 第18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 第19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 第20题:

    问答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 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县A公司与乙县B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为丁县;后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拟提起民事诉讼。已知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

    甲县人民法院

    B

    乙县人民法院

    C

    丙县人民法院

    D

    丁县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B,C
    解析: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乙县)或者合同履行地(丁县)的法院管辖。

  • 第24题:

    问答题
    案情: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诚信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楼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诚信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一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问题:刘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 刘某应向丁县法院起诉。因为这是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丁县法院。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