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刘某2005年进城务工时认为将房屋空置太可惜,就把房屋卖掉。2008年刘某又想回村居住,他还能申请到宅基地建新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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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刘某2005年进城务工时认为将房屋空置太可惜,就把房屋卖掉。2008年刘某又想回村居住,他还能申请到宅基地建新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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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季某系个体工商户,因急需现金,将私房三间典与刘某,得典价5万元。后刘某将该房租与白某。因雷电起火,该三间房屋被毁。该房屋毁灭损失的风险应由( )承担。

    A.季某

    B.刘某

    C.季某和刘某

    D.刘某和白某


    正确答案:C
    依据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可知,季某是出典人,刘某是典权人,典权人有保管典物和分担典权存续期间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义务,所以刘某应承担部分风险,又因季某是该房的所有人,也应承担部分风险。正确答案为C。

  • 第2题:

    2016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判(  )。

    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
    D.房屋应重新归张某

    答案:B
    解析:
    房屋的所有人出卖该房,就同一标的物分别同两个人达成协议。但是,同刘某的合同签订后,办理了产权移转登记,发生了移转所有权的效果。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且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一旦移转就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郝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 第3题:

    共用题干
    孙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5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0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界满.

    刘某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应当申请办理()登记.
    A:房屋转移
    B:房屋更正
    C:房屋抵押
    D:地役权

    答案:A,C
    解析:

  • 第4题:

    张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4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5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界满。刘某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应当申请办理()登记。

    • A、房屋转移
    • B、房屋更正
    • C、房屋抵押
    • D、地役权

    正确答案:A,C

  • 第5题:

    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给予出租人治安管理处罚。

    • A、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刘某,刘某是一歌唱工作者,其每日练声干扰邻居生活
    • B、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刘某时,刘某告知其无身份证明,李某为了及时将房屋租出而不管不问,仍然与刘某达成租赁协议
    • C、李某出租房屋时,在刘某向其出示身份证件时,其看了一眼确认没问题后,未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即行出租
    • D、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刘某后,一日其查房时,发现刘某在其屋内藏有大量的淫秽光盘,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正确答案:A

  • 第6题: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以后,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卖给刘某。事后,王某要求刘某退房,刘某不同意。对该房屋,在法律上()

    • A、刘某应当退房,张某应当将收到的房款退回
    • B、应宣布买卖房屋无效,确认王某拥有产权
    • C、刘某应退房,但张某不仅应当退还房款,而且还应赔偿刘某受到的损失
    • D、应当维护刘某的权益,由张某向王某作出赔偿

    正确答案:D

  • 第7题:

    2010年3月6日,家住A市B区的刘某因做药材生意资金紧张,与A市C区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李某借款35万元,2010年6月1日将本金和利息还清,并以刘某已辞世的父亲在A市D区的一套三居室房屋作为抵押,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有关房屋抵押登记。2010年5月16日,刘某做生意亏本,亟须资金周转,刘某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2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张某(张某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的手续。张某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将25万元房款给付刘某。李某从刘某的朋友那里得知刘某已将该房屋转让给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刘某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并拍卖该房屋偿还其借款35万元。刘某在B市的姐姐刘茜听说刘某已将其父留给他们的共同房屋转让后,也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若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刘茜没有出庭,法院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 刘某没有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刘茜没有出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因为刘某是本案的被告,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庭裁判;刘茜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 第8题:

    填空题
    刘某租给赵某的房屋,后刘某与赵某协议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该解除()

    正确答案: 无溯及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1.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2.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

    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

    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

    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张某带李某实地看房的目的是(  )。
    A

    让刘某与王某直接接触

    B

    让刘某对该房屋有切身的感受

    C

    让刘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解

    D

    激发刘某对该房屋的兴趣,


    正确答案: B,A
    解析:
    如果购房人对房地产经纪人推荐的房屋比较感兴趣,需要房地产经纪人与购房人约好看房时间,一同实地看房,目的是让购房人对房源状况进行实地了解,同时,房地产经纪人也可以进一步沟通了解购房人的需求。A项,房地产经纪人为了避免跳单风险,应尽量避免交易双方直接接触。

  • 第12题:

    问答题
    刘某2005年进城务工时认为将房屋空置太可惜,就把房屋卖掉。2008年刘某又想回村居住,他还能申请到宅基地建新房吗?

    正确答案: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还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该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在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物,这种使用权具有福利的性质,同时也为了地尽其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再申请宅基地,不会获得批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所遗留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妻王某分得房屋2间,其父母分得养鸡场1个。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即改嫁他人,并搬出刘某所留房屋。该房屋一直出租给张某居住。不料,刘某于数年后返回家乡,并因财产返还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经查,在刘某被宣告死亡期间,王某所得租金为2万元;刘某父母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为1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王某应返还2万元房屋租金给刘某
    B.因王某已经改嫁,王某无需返还房屋及租金
    C.刘某父母应返还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1万元
    D.刘某父母只需返还养鸡场,无须返还所得收入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自然人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刘某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依据《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人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返还财产包括原物和孳息,房屋租金属于房屋的孳息,故应予以返还。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养鸡场的所得属于劳动所得,应归刘某父母所有,故刘某父母只应返还养鸡场,而不返还收益,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 第14题:

    共用题干
    张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4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5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界满。根据以上内容,回答86~90题。

    刘某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应当申请办理(  )登记。
    A:房屋转移
    B:房屋更正
    C:房屋抵押
    D:地役权

    答案:A
    解析:

  • 第15题:

    刘某2005年进城务工时认为将房屋空置太可惜,就把房屋卖掉。2008年刘某又想回村居住,他还能申请到宅基地建新房吗?


    正确答案: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还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该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在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物,这种使用权具有福利的性质,同时也为了地尽其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再申请宅基地,不会获得批准。

  • 第16题:

    刘某租给赵某的房屋,后刘某与赵某协议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该解除()


    正确答案:无溯及力

  • 第17题:

    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所遗留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妻王某分得房屋2间,其父母分得养鸡场1个。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即改嫁他人,并搬出刘某所留房屋。该房屋一直出租给张某居住。不料,刘某于数年后返回家乡,并因财产返还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经查,在刘某被宣告死亡期间,王某所得租金为2万元;刘某父母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为1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王某应返还2万元房屋租金给刘某
    • B、王某只需返还房屋给刘某,无须返还房屋租金
    • C、刘某父母应返还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1万元
    • D、刘某父母只需返还养鸡场,无须返还所得收入

    正确答案:A,D

  • 第18题:

    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本案被告是:()

    • A、刘云
    • B、王某
    • C、刘江
    • D、刘河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张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4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5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界满。在房屋租赁期间陈某死亡,则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 A、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B、不可再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C、由当地房管部门决定能否租赁该房屋
    • D、由当地人民法院决定能否租赁该房屋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单选题
    2006年,张某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0万转让给吴某,吴某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25万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刘某居住一年后以30万的价格转让给王某。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王某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120万元,张某、吴某、刘某、王某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A

    张某

    B

    吴某

    C

    刘某

    D

    王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某500元。李某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正确答案: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 根据民法通则第 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以后,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卖给刘某。事后,王某要求刘某退房,刘某不同意。对该房屋,在法律上()
    A

    刘某应当退房,张某应当将收到的房款退回

    B

    应宣布买卖房屋无效,确认王某拥有产权

    C

    刘某应退房,但张某不仅应当退还房款,而且还应赔偿刘某受到的损失

    D

    应当维护刘某的权益,由张某向王某作出赔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李某带刘某实地看房的目的是(  )。
    A

    让刘某与万某直接接触    

    B

    让刘某对该房屋有切身的感受

    C

    让刘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解

    D

    激发刘某对该房屋的兴趣


    正确答案: C,A
    解析:
    目的是让购房人对房源状况进行实地了解,同时,房地产经纪人也可以进一步沟通了解购房人的需求。

  • 第24题:

    多选题
    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

    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

    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

    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本案中,刘某以张某名义购房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在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但没有诉诸法院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刘某有确切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所以刘某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会导致更正登记难以实现,但其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D两项,《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如果主张权利案件当事人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就应当否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权利,而支持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约定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刘某使用房屋并保存产权证,约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但刘某无权直接要求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应当先通过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再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