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钱女士和王先生草率结婚,婚后钱女士发现王先生行为怪异,后来查证王先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请问钱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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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钱女士和王先生草率结婚,婚后钱女士发现王先生行为怪异,后来查证王先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请问钱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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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在2000年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支付首付40万元,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40万元。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情况分别是:王先生50万元、赵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解散原有公司。此时他们的房产价值达到200万元,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根据案例回答48~53题。

    如果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则三人对原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
    A:王先生50%、赵女士20%、张先生30%
    B:王先生35%、赵女士35%、张先生30%
    C:王先生70%、赵女士0%、张先生30%
    D:王先生0%、赵女士70%、张先生30%

    答案:B
    解析: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其还款来源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平均分割,赵女士能够分到财产40/2=20(万元)。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办理财产分割手续时,该房屋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出资且婚后双方都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认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根据题意,分割时房产价值已增值到200万,所以赵女士可分得房屋价值的一半,即100万元。


    由于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被视为一个整体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比例,夫妻二人共有该公司70%的股份(50+20)/(50+20+30)=70%,现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即夫妻二人共同分得140万元,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进行平均分割,即每人可分得70万元。


    由于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不论出资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的话,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将夫妻共同持有原公司70%的股份平均分割,分割后每人将持有公司35%的股份,公司股东张先生的持股比例不变。

  • 第2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1992年2月结婚,王先生带有一个5岁男孩小王,张女士带有一个9岁女孩小张。成婚后,张女士全职料理家务。2012年,小王参加工作,为了工作方便,搬出去住。2015年7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后来小张也下岗失去了工作。张女士没有了生活来源,迫于生活压力,张女士向法院申诉,要求小王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根据案例回答23~27题。

    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是()关系。
    A:母子关系
    B:养母子关系
    C:继母子关系
    D:姻亲关系

    答案:C
    解析:
    本案例中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王女士也没有收养小王,不成立母子关系和养母子关系,更不是姻亲关系。小王是王某和其前妻所生之子,因此与张某之间是继母子关系。


    小张虽然是王先生的继女,但是王先生与小张生活了二十多年,并且对其进行教育抚养,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规定,小张和小王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不因其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年老,又没有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可以适当多分。


    小王的死亡发生在王先生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发生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小王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王甲、小王之妻和张女士继承,小张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小王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后长期与其共同居住,张女士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并付出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王对张女士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受理,不得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第3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在2000年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支付首付40万元,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40万元。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情况分别是:王先生50万元、赵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解散原有公司。此时他们的房产价值达到200万元,公司股份己增值到200万元,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
    A:夫妻共同财产
    B: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C:赵女士的个人财产
    D:无法判断注:该有限责任公司70%的份额为王先生和赵女士共同共有。

    答案:D
    解析:

  • 第4题:

    李女士在与王先生结婚之后,其父母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该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李女士和王先生对该住房没有书面,则该住房归(  )所有。

    A、李女士
    B、李女士的父母
    C、王先生
    D、李女士和王先生

    答案:A
    解析:
    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包括:①一方的婚前房地产;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地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 第5题:

    王先生夫妇有一子王峰,2002年又将朋友的孩子小云落户在自己家。2003年王先生夫妇离婚,王先生带着小云与郑女士再婚,郑女士带来一位15岁的男孩小明。则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

    A:王峰
    B:王峰、小云
    C:王峰、郑女士
    D:王峰、郑女士、小明

    答案:D
    解析:

  • 第6题:

    王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大龄“剩男”、“剩女”,两人经过一多月的相识就“闪婚”了,后来李小姐发现王先生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请问李小姐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准予离婚。

  • 第7题:

    蒋先生是海员,常年出海。婚后,其妻沈女士与他人通奸怀孕,请问蒋先生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关键的是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呢?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 第8题:

    钱女士和王先生草率结婚,婚后钱女士发现王先生行为怪异,后来查证王先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请问钱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准予离婚。

  • 第9题: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内个人王先生可委托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购汇业务的人员是()。

    • A、王先生的朋友李先生
    • B、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
    • C、王先生的母亲冯女士
    • D、王先生的同事孙小姐

    正确答案:B,C

  • 第10题:

    问答题
    王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大龄“剩男”、“剩女”,两人经过一多月的相识就“闪婚”了,后来李小姐发现王先生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请问李小姐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周女士和郑先生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为郑先生无所事事,逐渐迷上了赌博,后来赌博成性,请问周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本案例是关于"部分产权"房屋分割的案例。刘女士与王先生于1998年12月结婚。婚后二人住在王先生单位分配的已参加完房改的楼房内,此次房改的时间是1998年3月份。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于是王先生在2000年提出协议离婚,刘女士表示同意。夫妻二人在现居住房屋的分割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原王先生所在单位房屋产权归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王先生和刘女士共同所有

    B

    王先生和其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C

    王先生个人所有

    D

    以上答案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1992年2月结婚,王先生带有一个5岁男孩小王,张女士带有一个9岁女孩小张。成婚后,张女士全职料理家务。2012年,小王参加工作,为了工作方便,搬出去住。2015年7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后来小张也下岗失去了工作。张女士没有了生活来源,迫于生活压力,张女士向法院申诉,要求小王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根据案例回答23~27题。

    张女士向法院起诉时的主张,法院应当()。
    A:支持
    B:驳回
    C:不予受理
    D: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答案:A
    解析:
    本案例中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王女士也没有收养小王,不成立母子关系和养母子关系,更不是姻亲关系。小王是王某和其前妻所生之子,因此与张某之间是继母子关系。


    小张虽然是王先生的继女,但是王先生与小张生活了二十多年,并且对其进行教育抚养,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规定,小张和小王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不因其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年老,又没有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可以适当多分。


    小王的死亡发生在王先生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发生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小王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王甲、小王之妻和张女士继承,小张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小王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后长期与其共同居住,张女士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并付出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王对张女士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受理,不得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第14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1992年2月结婚,王先生带有一个5岁男孩小王,张女士带有一个9岁女孩小张。成婚后,张女士全职料理家务。2012年,小王参加工作,为了工作方便,搬出去住。2015年7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后来小张也下岗失去了工作。张女士没有了生活来源,迫于生活压力,张女士向法院申诉,要求小王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根据案例回答23~27题。

    王先生死后,关于其遗产继承的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女士享有继承权
    B:小王享有继承权
    C:小张不享有继承权
    D:张女士与小王属于同一顺位继承人

    答案:C
    解析:
    本案例中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王女士也没有收养小王,不成立母子关系和养母子关系,更不是姻亲关系。小王是王某和其前妻所生之子,因此与张某之间是继母子关系。


    小张虽然是王先生的继女,但是王先生与小张生活了二十多年,并且对其进行教育抚养,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规定,小张和小王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不因其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年老,又没有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可以适当多分。


    小王的死亡发生在王先生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发生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小王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王甲、小王之妻和张女士继承,小张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小王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后长期与其共同居住,张女士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并付出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王对张女士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受理,不得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第15题:

    李女士在与王先生结婚之后,其父母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该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李女士和王先生对该住房没有书面,则该住房归( )所有。

    A.李女士
    B.李女士的父母
    C.王先生
    D.李女士和王先生

    答案:A
    解析:
    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包括:①一方的婚前房地产;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地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 第16题:

    接上题,如果王先生的父母在儿子结婚登记后旅行前,赠给王先生一套房子用于结婚,则有权分配该房产的是()。

    A:赵女士
    B:王先生的父母
    C:王先生的兄弟姐妹
    D:赵女士、王先生的父母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第17题:

    冯女士丈夫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请问冯女士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准予离婚。

  • 第18题:

    周女士和郑先生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为郑先生无所事事,逐渐迷上了赌博,后来赌博成性,请问周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准予离婚。

  • 第19题:

    2007年3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2008年5月张女士作为投保人为王先生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同时张女士为惟一受益人。2008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后无子女。同年年底王先生发生交通意外不幸遇难。王先生父母尚在。请问()将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 A、王先生的父母
    • B、张女士
    • C、王先生的父母和张女士
    • D、王先生的父母或张女士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王先生认识赵、钱、孙、李、周五位女士。 (1)五位女士分为两个年龄档:三位女士小于30岁,两位女士大于30岁。 (2)两位女士是教师,其他三位女士是秘书。 (3)赵和孙属于相同年龄档 (4)李和周不属于相同年龄档 (5)钱和周的职业相同 (6)孙和李的职业不同 (7)王先生将同其中一位年龄大于30岁的教师结婚。 请问谁是张先生的未婚妻()

    • A、赵
    • B、钱
    • C、孙
    • D、李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问答题
    钱女士和王先生草率结婚,婚后钱女士发现王先生行为怪异,后来查证王先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请问钱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蒋先生是海员,常年出海。婚后,其妻沈女士与他人通奸怀孕,请问蒋先生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关键的是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呢?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结婚后张女士购置了一套家具。王先生婚后到一家报社做自由撰稿人。张女士后来得知王先生的叔叔在他们结婚前去世后有一套住房留给了王先生,并目前无人居住。根据以上情况,王先生和张女士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A

    王先生的转业费

    B

    婚后王先生买给张女士的钻戒

    C

    张女士购置的一套家具

    D

    王先生的稿费收入

    E

    王先生叔叔遗留的房屋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0年3月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下列情形中,王先生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
    A

    张女士于2009年12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B

    张女士和与王先生在2009年8月生育一女

    C

    张女士在2010年3月时已怀孕3个月

    D

    张女士于2009年8月因车祸丧失生育能力


    正确答案: D
    解析: 张女士于2009年8月因车祸丧失生育能力,并不是禁止男方提出离婚要求的限制条件。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诉讼离婚特别规定的考查。《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婴儿、胎儿的身心健康,在一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