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2005年3月,甲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男给予损害赔偿,如果双方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损害赔偿问题,甲女在2006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男给予损害赔偿,人民法院()。
A.应予支持
B.不予支持
C.如果甲女已经再婚不予支持
D.如乙男已经再婚不予支持
第2题:
如果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捉奸拿到证据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理解上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拿到一笔钱,千方百计去捉奸,或者委托私人侦探所去收集配偶通奸的证据,各种侦探公司异常火爆起来,那些怀疑配偶有外遇的人们对侦探公司寄予莫大的期望,不惜出大价钱请侦探公司帮忙,有人形象地称这些侦探公司为“二奶杀手”。然而,公安部早在1993年就有“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认为私人侦探是非法的,其营业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使的侦查权等应当属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利。
否定了私家侦探的合法性,当事人自己捉奸举证能否被法院采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关于捉奸举证是否作为有效证据的问题,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法院采信捉奸举证,很可能会导致捉奸成风,结果反而会影响婚姻和社会的稳定,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如果法院采信捉奸举证,无异于鼓励人们去捉奸,而捉奸行为过激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侵犯他人权益。从证据学角度来说,捉奸取的证属于“毒树之果”,不但不能提倡,而且要坚决予以反对。故有人建议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能够证明一定的客观事实,法院就应该采信捉奸举证,至于在捉奸的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是另外一码事,可以另行起诉。否则举证渠道就无法畅通,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就会形同虚设。
其实,捉奸举证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法律所关注的。因此,即便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还是不能据此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
据有关统计,自2001年5月到2002年5月,北京市某法院共审结离婚案件417件,其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257件,但实际判决支持赔偿请求的只有3件,赔偿数额为2万元,均为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案。之所以难以获得赔偿,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本身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较窄。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进行解释,是否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属于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3题:
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夫妻一方有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作为无过错方的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有权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吗?
第7题: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第8题:
甲女与乙男结婚后,因乙男与有配偶的丙女长期同居,双方于2005年2月协议离婚。2005年3月,甲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男给予损害赔偿,如果双方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损害赔偿问题,甲女在2006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男给予损害赔偿,人民法院()。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对
错
第12题:
第13题: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我们认为,从反诉请求的独立性来看,反诉虽然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反诉请求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原告的起诉日后无论是自愿撤回或是被驳回,对反诉的审理均不影响,法院仍应对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显而易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是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
从诉的合并的角度来讲,原告在请求离婚的同时,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等,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向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可以将这些诉讼标的合并审理,一并加以解决。即把几个有内在联系的诉,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而离婚案件诉的合并属于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合并之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对离婚案件按照惯例一直实行诉的合并,除了考虑诉讼效率方面的因素外,更多的可能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体法的立法体例有关。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然是以婚姻、家庭、财产为一体的立法例,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也是一并审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又增加了一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合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同时也可以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后顾之忧。也就是说,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对于无过错方这个诉讼请求,由于其是在离婚的过程中提出的,故应当将其作为共同诉讼来处理。这既是查明案件事实之必须,也是节省诉讼成本之必要。这种诉的合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则不应单独判处离婚损害赔偿,这也是主诉与附带之诉的关系。如同判决不准离婚,就不发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样。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可以说,离婚请求权是主权利,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从权利。主权利不行使,从权利也就无法主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规定的很明确:“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同一个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被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被告不预交的,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第14题:
法院是否受理该离婚请求?如果离婚是吴强提出的,法院又是否受理?为什么?
是。不能。因为女方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15题:
甲乙结婚多年,未生育。一日,乙发现自己怀孕,恰逢事业上处于晋升阶段,乙怕怀孕影响自己的事业,于是背着甲偷偷的去医院做了人流。甲知晓后,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哪些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A.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B.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人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D.根据《婚姻法》第46 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第19题: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第20题: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