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在确定探望时间时,为避免影响子女的学习,一般应选择在节假日。但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每月的周六进行探望,二审期间,被探望的子女开始每周六上辅导班,最终二审改判每月的周日进行探望。即便探望时间可能会由于子女的时间安排变化而不能得到保障,但从便于判后执行的角度,判决书亦有明确表述之必要。
实践中,如果双方的住址都能确定,能否将一方住址确定为协助探望的地点并表述于判决书中?有观点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不少判时地址明确的地方以后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主张判决书中最好对探望具体地点不做表述,而是留待执行时灵活掌握,从而避免因地址发生变更导致不能执行。我们认为,一定时空范围内,某一具体地点是相对稳定的,而且子女年满18周岁,探望权随之消灭,因此,是否在判决书中表述协助探望的地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如当事人所住房屋即将拆迁的,就不宜确定为探望地点,当然也不应表述在判决中;如当事人刚入住新房并将该房屋地址确定为协助探望地点,则将此地址表述在判决中并无不妥。
解析: 暂无解析
更多“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探望权问题时,判决书主文是否要明确探望的时间和地点?”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正确的是()

    A.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政府民政部门请求中止其探望权

    B.对于探望子女的形式、时间、地点等内容,当事人双方可以书面约定

    C.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政府民政部门请求终止其探望权

    D.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权利人只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其探望权


    参考答案:B

  • 第2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离婚判决书中判明探望权?


    参考答案: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可以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离婚诉讼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故不宜直接就探望权问题作出判决。


  • 第3题:

    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参考答案: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该方探望权,但不能彻底“终止”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因此,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 第4题:

    离婚后,探望权未能满足的一方拒付子女抚养费是应该的。()


    参考答案:错误

  • 第5题: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

    • A、探望权人不愿意探望
    • B、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 C、子女不愿意其探望
    • D、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反对探望

    正确答案:B

  • 第6题:

    离婚后,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是否可以探望孩子?


    正确答案: 有权利探望。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7题: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探望,以上说法正确的是()。

    • A、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随时可探望孩子
    • B、探望的方式和时间须由法院判决
    • C、如果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时,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
    • D、探望权的中止是永久性的

    正确答案:C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正确答案: (1)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权的行使。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直接扶养方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判断题
    人民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而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离婚后,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是否可以探望孩子?

    正确答案: 有权利探望。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 ( )
    A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反对探望

    B

    子女不愿意其探望

    C

    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D

    探望权人不愿意探望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探望权问题时,判决书主文是否要明确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参考答案:

    在确定探望时间时,为避免影响子女的学习,一般应选择在节假日。但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每月的周六进行探望,二审期间,被探望的子女开始每周六上辅导班,最终二审改判每月的周日进行探望。即便探望时间可能会由于子女的时间安排变化而不能得到保障,但从便于判后执行的角度,判决书亦有明确表述之必要。
    实践中,如果双方的住址都能确定,能否将一方住址确定为协助探望的地点并表述于判决书中?有观点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不少判时地址明确的地方以后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主张判决书中最好对探望具体地点不做表述,而是留待执行时灵活掌握,从而避免因地址发生变更导致不能执行。我们认为,一定时空范围内,某一具体地点是相对稳定的,而且子女年满18周岁,探望权随之消灭,因此,是否在判决书中表述协助探望的地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如当事人所住房屋即将拆迁的,就不宜确定为探望地点,当然也不应表述在判决中;如当事人刚入住新房并将该房屋地址确定为协助探望地点,则将此地址表述在判决中并无不妥。


  • 第14题:

    简述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参考答案:

    (1)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权的行使。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直接扶养方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第15题:

    探望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

    A.探望权人死亡

    B.探望权人查出乙肝病毒

    C.探望权人被限制人身自由

    D.探望权人公派出国


    参考答案:A

  • 第16题:

    甲与乙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乙抚养,甲给付抚养费,每周探望一次。离婚后,甲的父母非常想念孙女,也想探望,遭乙拒绝。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仅甲有探望权
    B.甲、甲的父母均有探望权
    C.乙若拒绝甲探望女儿,则丧失抚养权
    D.甲若不给付抚养费,乙可以剥夺甲的探望权

    答案:A
    解析: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仅未成年人的父母享有探望 权,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甲探望女儿时,乙有协助的义务,甲的探望权属于法定权利,乙无权擅自剥夺。所以C、D选项错误。

  • 第17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去探望子女?


    正确答案: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18题:

    人民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而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9题: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驳回起诉
    • B、可以受理
    • C、应予受理
    • D、不应受理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问答题
    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正确答案: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该方探望权,但不能彻底“终止”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因此,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

    可以受理

    B

    不应受理

    C

    应予受理

    D

    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离婚判决书中判明探望权?

    正确答案: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可以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离婚诉讼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故不宜直接就探望权问题作出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探望权问题时,判决书主文是否要明确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正确答案: 在确定探望时间时,为避免影响子女的学习,一般应选择在节假日。但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每月的周六进行探望,二审期间,被探望的子女开始每周六上辅导班,最终二审改判每月的周日进行探望。即便探望时间可能会由于子女的时间安排变化而不能得到保障,但从便于判后执行的角度,判决书亦有明确表述之必要。
    实践中,如果双方的住址都能确定,能否将一方住址确定为协助探望的地点并表述于判决书中?有观点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不少判时地址明确的地方以后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主张判决书中最好对探望具体地点不做表述,而是留待执行时灵活掌握,从而避免因地址发生变更导致不能执行。我们认为,一定时空范围内,某一具体地点是相对稳定的,而且子女年满18周岁,探望权随之消灭,因此,是否在判决书中表述协助探望的地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如当事人所住房屋即将拆迁的,就不宜确定为探望地点,当然也不应表述在判决中;如当事人刚入住新房并将该房屋地址确定为协助探望地点,则将此地址表述在判决中并无不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名词解释题
    离婚后的探望权

    正确答案: 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