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题目
问答题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不能。《<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第1款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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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结婚多年,未生育。一日,乙发现自己怀孕,恰逢事业上处于晋升阶段,乙怕怀孕影响自己的事业,于是背着甲偷偷的去医院做了人流。甲知晓后,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哪些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A.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B.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人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D.根据《婚姻法》第46 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 条第3 款第5 项的规定处理,A 项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 条规定,不论张某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C 项不当选。《婚姻法》第46 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张某的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第46 条的任何一项,D 项不当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项。

  • 第2题:

    当乙公司另行对下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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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 第3题:

    甲乙结婚多年未育。一日,乙发现自己怀孕,恰逢事业上处于晋升阶段,乙怕怀孕影响自己的事业,于是背着甲偷偷去医院做了人流。甲知晓后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A.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B.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D.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A
    解析:
    考点:离婚制度
    讲解: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产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A项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不论甲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C项不当选。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 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的请求不符合《婚姻 》第46条的任何一项,D项不当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 第4题:

    甲乙结婚多年,未生育。一日,乙发现自己怀孕,恰逢事业上处于晋升阶段,乙怕怀孕影响自己的事业,于是背着甲偷偷去医院做了人流。甲知晓后,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A: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B: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人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D: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A
    解析: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A项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不论张某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C项不当选。《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张某的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任何一项,D项不当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 第5题:

    作家岳某是岳飞的后裔,其著有(大卖国贼秦桧)一书。秦某是秦桧的后裔,他通过研究认为,秦 桧在历史上属于很有才气的宰相,并未做有损国家之 事。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岳某侵犯秦桧的名誉 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 是:()
    A.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 的名脊权,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B.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 的名誉权,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C.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不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D.法院不支持秦某的请求,不存在侵害秦桧的名誉权


    答案:D
    解析: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不是指历史上的 死者;同时,只有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 者的人格利益。秦某非秦桧近亲属,其向法院起诉,主 张恢复秦桧的名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正确选 项为D。

  • 第6题:

    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答案:B,D
    解析:
    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在当事人的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并能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引起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的事实是王某私自堕胎。这一事实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之一的王某意志所能控制的,故是法律行为,A项错。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张某主张的生育权是针对其妻王某的,故B项对。
    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并不违反“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因为《婚姻法》没有赋予张某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但赋予了准予其离婚的救济方式。故C项错。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故D项对。

  • 第7题:

    丙因佳人影楼侵犯其肖像权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正确答案: 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国家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责任。
    对夫妻双方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但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对妇女行使生育权的任何负担的设置,如赋予丈夫对妻子人工流产的同意权,或者课以妻子通知丈夫的义务,都是对妻子生育权行使的有效否决,都有可能造成丈夫强迫妻子生育的为现代文明所不容的社会悲剧。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判例都明确肯定,丈夫没有阻止妻子堕胎的权利。在澳大利亚,1983年凯诉特案件中,昆士兰州最高法院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无权阻止妻子堕胎的观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答复州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妻子进行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问题时,明确持否定立场:“我们不是没有意识到丈夫对于妻子的怀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儿的成长和发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适当的关注和利益。联邦最高法院迄今也没有忽视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我们认识到,是否进行人工流产,可能会影响部分婚姻关系的发展,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是不利的。尽管如此,我们不认为各州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准许男方单方面行使权利阻止妻子终止妊娠。”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否定了丈夫对妻子流产的同意权,明确指出,在父亲的利益与母亲的私权冲突时,法院倾向于保护后者,“是母亲怀着孩子并直接和立刻受着怀孕的影响”。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 第9题: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0题:

    问答题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正确答案: 不能。《<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第1款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9条、第230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姘居为由诉请离婚。这是规定了对妻严,对夫宽的 ( )
    A

    夫妻同居义务

    B

    人身自由权

    C

    夫妻忠实义务

    D

    计划生育义务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丈夫以妻子擅自中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

    A.应予以受理

    B.不予受理

    C.应予以支持

    D.不予支持


    参考答案:B

  • 第14题:

    甲、乙结婚多年,未生育。一日,乙发现自己怀孕,恰逢事业上处于晋升阶段,乙怕怀孕影响自己的事业,于是背着甲偷偷地去医院做了人流。甲知晓后,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A.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B.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可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D.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A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是“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A正确。生育的完成需要双方共同配合方可完成,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另一方进行赔偿,故BCD错误。

  • 第15题:

    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赔偿其精神损害。法院经调解无效,拟判决双方离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

    B.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

    C.乙女侵害了甲男的人格尊严

    D.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

    答案:A,D
    解析:
    选项 A 正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可知,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以此为由请求离婚,作为无过错方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39选项 B 错误,选项 D 正确。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中止妊娠是妻子的合法权利,妻子中止妊娠后,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 C 错误。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本题中,乙女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未侵害甲男的人格尊严。

  • 第16题:

    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而暴富,遂秘密养起了情人。甲乙因此感情不和,为此引发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B.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也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C.如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D.如乙不起诉离婚,但起诉损害赔偿,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离婚醅偿
    讲解:本题涉及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解问题。依照《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第17题:

    甲与乙结婚以后,乙未经甲之同意,擅自人流, 为此引起矛盾,导致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应予支持的 有:()
    A.经法院调解无效,且感情确演破裂,请求离婚
    B.如甲已丧失生育能力,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 损害赔偿
    C.不论甲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损害生育权为由 请求损害赔偿
    D.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A
    解析: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夫 以妻揎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 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 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 规定处理。此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

  • 第18题:

    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答案:B,D
    解析:
    A项: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王某私自堕胎的行为引起的,而不是法律事件引起的。故A项错误。B项:按照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只能向其妻子主张,属于相对权,故B项正确。C项:《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错误。D项:实际生活中,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形复杂多样,现行立法不可能叙明所有的具体形态,使用概括性立法技术可以加强法律的适应性。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19题:

    甲与乙结婚以后,乙未经甲之同意,擅自人流,为此引起矛盾,导致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应予支持的是:()

    • A、经法院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 B、如甲已丧失生育能力,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 C、不论甲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 D、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正确答案: 不能。《<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第1款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21题:

    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由于甲经常出差,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从1999年5月起,甲与女同学丙通奸,被乙发现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生活,甲乙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恶化,自2001年初两人分居。2004年1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甲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述理由:(1)法院能否判决甲乙离婚?(2)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正确答案: 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国家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责任。
    对夫妻双方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但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对妇女行使生育权的任何负担的设置,如赋予丈夫对妻子人工流产的同意权,或者课以妻子通知丈夫的义务,都是对妻子生育权行使的有效否决,都有可能造成丈夫强迫妻子生育的为现代文明所不容的社会悲剧。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判例都明确肯定,丈夫没有阻止妻子堕胎的权利。在澳大利亚,1983年凯诉特案件中,昆士兰州最高法院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无权阻止妻子堕胎的观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答复州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妻子进行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问题时,明确持否定立场:“我们不是没有意识到丈夫对于妻子的怀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儿的成长和发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适当的关注和利益。联邦最高法院迄今也没有忽视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我们认识到,是否进行人工流产,可能会影响部分婚姻关系的发展,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是不利的。尽管如此,我们不认为各州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准许男方单方面行使权利阻止妻子终止妊娠。”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否定了丈夫对妻子流产的同意权,明确指出,在父亲的利益与母亲的私权冲突时,法院倾向于保护后者,“是母亲怀着孩子并直接和立刻受着怀孕的影响”。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如果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捉奸拿到证据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正确答案: 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理解上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拿到一笔钱,千方百计去捉奸,或者委托私人侦探所去收集配偶通奸的证据,各种侦探公司异常火爆起来,那些怀疑配偶有外遇的人们对侦探公司寄予莫大的期望,不惜出大价钱请侦探公司帮忙,有人形象地称这些侦探公司为“二奶杀手”。然而,公安部早在1993年就有“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认为私人侦探是非法的,其营业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使的侦查权等应当属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利。
    否定了私家侦探的合法性,当事人自己捉奸举证能否被法院采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关于捉奸举证是否作为有效证据的问题,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法院采信捉奸举证,很可能会导致捉奸成风,结果反而会影响婚姻和社会的稳定,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如果法院采信捉奸举证,无异于鼓励人们去捉奸,而捉奸行为过激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侵犯他人权益。从证据学角度来说,捉奸取的证属于“毒树之果”,不但不能提倡,而且要坚决予以反对。故有人建议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能够证明一定的客观事实,法院就应该采信捉奸举证,至于在捉奸的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是另外一码事,可以另行起诉。否则举证渠道就无法畅通,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就会形同虚设。
    其实,捉奸举证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法律所关注的。因此,即便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还是不能据此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
    据有关统计,自2001年5月到2002年5月,北京市某法院共审结离婚案件417件,其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257件,但实际判决支持赔偿请求的只有3件,赔偿数额为2万元,均为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案。之所以难以获得赔偿,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本身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较窄。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进行解释,是否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属于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由于甲经常出差,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从1999年5月起,甲与女同学丙通奸,被乙发现后,甲在外租房和丙同居生活,并生育一男孩。甲乙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恶化,自2001年初两人分居。2004年1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甲离婚并向甲提走损害赔偿的请求,但甲不同意离婚。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①法院能否判决甲乙离婚?②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