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二)  【给定资料】  1.《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

题目
问答题
(二)  【给定资料】  1.《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有音乐界人士认为,修改草案中的第四十六条不妥,该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他们认为,这是“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歌曲作家李广平:这些所有前提都是建立在不尊重版权人的条件下!我花钱制作出版的歌曲,你重新翻唱制作还不经过我的同意,有这样的说法吗?  内地音乐人小柯: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版权”。四十八条等于拿走了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既然“草案”拿出来征求意见,这就是我的意见。尊重劳动者,脑力劳动者也是劳动者,请尊重并且单纯地保护版权吧!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严重损害创作者的个人权益。  法律工作者徐明轩:法律鼓励作品的传播,从受益者的角度看,翻唱者多了,歌曲的作者理论上会有更多的收益;不过,歌曲的表演者(他们不具有歌曲本身的著作权,而是表演权)会因为有更多的翻唱者,而利益受损。  为了全面完整理解第46条的内容精神,我们恐怕必须充分厘清这样两个问题。  其一,著作权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单一权利,而是涉及多方面权利内涵的复合权利,“许可使用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远非权利的全部。按照上述著作权法(草案),著作权共涉及14项具体权利,既包括“发表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也包括“发行复制”等财产权。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便不能视为是所有著作权的丧失。  其二,更为重要和关键的是,对于著作权法来说,保护著作权虽然是其核心内容。但同样也并不是其全部、唯一的内容,“促进作品的广泛流通自由传播”、“维护作品使用者消费者的权益”同样也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诚如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指出的,“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这意味着对著作权的保护本身其实也并不是绝对、完全不受约束的。在某些情况下,还须兼顾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权益,对著作权作出一些必要的限制。如草案的第40条便开列了12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  2.《修改草案》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修改草案》第七十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基于这两条规定,一些权利人表示,他们很担心自己“被代表了”而又“难保权益受到保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负责人说,按照这样的规定,权利人即使被侵权了也不可能发起商业诉讼,因为使用者只要向集体管理组织交了钱就不必承担责任。  出版人彭伦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表示了质疑,“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组织强制代表了!”“原来作者还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机构来代理其版权呢。”  对于网上有个别人担心自己的作品“被代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可以理解,但要相信集体管理组织会依法运作,不会简单地大包大揽。“个别人担心的集体管理组织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允许作者自己、经纪人、代理人的存在,其实是误解。实际上,草案鼓励多种渠道授权,比如作者自己、经纪人、代理,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监管作用。”  “在延伸集体管理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权利人、经纪人、代理机构联系发放版权费,会逐渐将作者和有关权利人纳入为会员,会员队伍壮大了,代表性更强了,延伸的范围也就会更小。当然。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3.《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百度等网站因曾提供盗版音乐链接,多次遭到音乐家的控诉和抗议;看到修改草案中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不少音乐人表示不能接受。尽管这一条文中随后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承担连带责任,但音乐界人士还是担心,该条文给侵权者开了方便之门。  “这明显是向互联网企业权益倾斜。”音乐人刘思齐苦笑着说,“以前互联网企业提供音乐作品非法链接、下载可能还心有余悸,还会找一些所谓‘网友自己上传的,与我们无关’的借口,如果修改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正式实施,他们连借口都不用找了”。最令他担心的是刚刚形成气候的数字音乐产业将可能因此遭到打击,“数字音乐是音乐产业的未来,而这种未来应是建立在有效的版权保护基础上的”。  对于草案第69条,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的陈平平律师称:“针对本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外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这一句的表述,还是有强烈争议。也就是说,任何网站在上传音像作品后,只要不是以商业利益为前提,则不属于侵权。这条我认为有一定道理。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是指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给用户上传、存储音乐作品,网站只是起到一个平台的作用,真正侵权的是上传这些作品的用户,版权方应该向上传这些作品的人追究版权,而不是把责任指向仅仅提供平台的网站。但如果网站获得了直接体现的利益,假设这些作品是网站自己上传的,那该网站也同样存在侵权行为。”  【问题】  “给定资料1~3”中反映了社会各界对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存在的一些争议,假定你是国家版权局的一员,请据此草拟一份有关《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争议的汇报材料,供领导参考。  要求:  (1)内容具体,符合实际:  (2)条理清楚,表达简明:  (3)不考虑格式,4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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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在著作权人未声明不许使用的情况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B、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C、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翻译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应按规定向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D、录像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未发表作品制作录像制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参考答案:B

  • 第2题: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要求是( )。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

    B.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D.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因此,B是错误的,ACD是正确答案。

  • 第3题:

    第四十一条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答案:错
    解析:
    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 第4题:

    《著作权法》第 40 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答案:
    解析:
    本条是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订立合同的规定。
    一部作品要生动、形象地被人们感知,依赖于表演者的表演。没有表演者的表演,许多录音录像无法制作完成。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可见,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表演者的表演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必须取得表演者的授权,否则将构成对表演者录音录像权的侵犯。
    按照本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合同是明确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的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第5题: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满足下列哪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其已发表的小说片段?()

    • A、作者未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其作品
    • B、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C、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 D、没有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正确答案:A,B,C,D

  • 第6题: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B、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 C、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D、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可以不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A,C

  • 第7题: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 A、录音制作者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 B、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 C、录音制作者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不再支付报酬
    • D、录音制作者应经著作权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B

  • 第8题: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正确答案:正确

  • 第9题: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音乐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0题:

    单选题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生命不许使用的外,()
    A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B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

    C

    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二)  【给定资料】  1.《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有音乐界人士认为,修改草案中的第四十六条不妥,该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他们认为,这是“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歌曲作家李广平:这些所有前提都是建立在不尊重版权人的条件下!我花钱制作出版的歌曲,你重新翻唱制作还不经过我的同意,有这样的说法吗?  内地音乐人小柯: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版权”。四十八条等于拿走了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既然“草案”拿出来征求意见,这就是我的意见。尊重劳动者,脑力劳动者也是劳动者,请尊重并且单纯地保护版权吧!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严重损害创作者的个人权益。  法律工作者徐明轩:法律鼓励作品的传播,从受益者的角度看,翻唱者多了,歌曲的作者理论上会有更多的收益;不过,歌曲的表演者(他们不具有歌曲本身的著作权,而是表演权)会因为有更多的翻唱者,而利益受损。  为了全面完整理解第46条的内容精神,我们恐怕必须充分厘清这样两个问题。  其一,著作权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单一权利,而是涉及多方面权利内涵的复合权利,“许可使用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远非权利的全部。按照上述著作权法(草案),著作权共涉及14项具体权利,既包括“发表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也包括“发行复制”等财产权。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便不能视为是所有著作权的丧失。  其二,更为重要和关键的是,对于著作权法来说,保护著作权虽然是其核心内容。但同样也并不是其全部、唯一的内容,“促进作品的广泛流通自由传播”、“维护作品使用者消费者的权益”同样也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诚如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指出的,“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这意味着对著作权的保护本身其实也并不是绝对、完全不受约束的。在某些情况下,还须兼顾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权益,对著作权作出一些必要的限制。如草案的第40条便开列了12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  2.《修改草案》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修改草案》第七十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基于这两条规定,一些权利人表示,他们很担心自己“被代表了”而又“难保权益受到保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负责人说,按照这样的规定,权利人即使被侵权了也不可能发起商业诉讼,因为使用者只要向集体管理组织交了钱就不必承担责任。  出版人彭伦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表示了质疑,“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组织强制代表了!”“原来作者还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机构来代理其版权呢。”  对于网上有个别人担心自己的作品“被代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可以理解,但要相信集体管理组织会依法运作,不会简单地大包大揽。“个别人担心的集体管理组织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允许作者自己、经纪人、代理人的存在,其实是误解。实际上,草案鼓励多种渠道授权,比如作者自己、经纪人、代理,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监管作用。”  “在延伸集体管理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权利人、经纪人、代理机构联系发放版权费,会逐渐将作者和有关权利人纳入为会员,会员队伍壮大了,代表性更强了,延伸的范围也就会更小。当然。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3.《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百度等网站因曾提供盗版音乐链接,多次遭到音乐家的控诉和抗议;看到修改草案中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不少音乐人表示不能接受。尽管这一条文中随后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承担连带责任,但音乐界人士还是担心,该条文给侵权者开了方便之门。  “这明显是向互联网企业权益倾斜。”音乐人刘思齐苦笑着说,“以前互联网企业提供音乐作品非法链接、下载可能还心有余悸,还会找一些所谓‘网友自己上传的,与我们无关’的借口,如果修改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正式实施,他们连借口都不用找了”。最令他担心的是刚刚形成气候的数字音乐产业将可能因此遭到打击,“数字音乐是音乐产业的未来,而这种未来应是建立在有效的版权保护基础上的”。  对于草案第69条,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的陈平平律师称:“针对本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外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这一句的表述,还是有强烈争议。也就是说,任何网站在上传音像作品后,只要不是以商业利益为前提,则不属于侵权。这条我认为有一定道理。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是指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给用户上传、存储音乐作品,网站只是起到一个平台的作用,真正侵权的是上传这些作品的用户,版权方应该向上传这些作品的人追究版权,而不是把责任指向仅仅提供平台的网站。但如果网站获得了直接体现的利益,假设这些作品是网站自己上传的,那该网站也同样存在侵权行为。”  【问题】  “给定资料1~3”中反映了社会各界对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存在的一些争议,假定你是国家版权局的一员,请据此草拟一份有关《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争议的汇报材料,供领导参考。  要求:  (1)内容具体,符合实际:  (2)条理清楚,表达简明:  (3)不考虑格式,400字以内。

    正确答案:
    对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有支持也有反对,现将主要争议整理如下:对于修改草案第46条,权利人担心法定许可范围过宽,给侵权者打开方便之门,不尊重版权人;专家认为要考虑使用者、传播者和公众的共同利益。对于修改草案第60条和第70条,权利人担心自己“被代表”,侵权者只要向集体管理组织交了钱就不必承担责任,以致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受到保护;专家表示草案鼓励多种渠道授权,要相信集体管理组织会依法运作,不会简单地大包大揽。对于修改草案第69条,权利人认为网站无义务审查盗版内容会为网络盗版开方便之门;有律师认为,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是指网站只是提供一个平台,真正侵权的是上传这些作品的用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哪些使用作品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A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B

    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

    广播电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D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合理使用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

    A、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B、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C、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D、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参考答案:C

  • 第14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B.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C.在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情况下,可支付报酬进行使用
    D.经著作权人许可,不需支付报酬

    答案:A
    解析:

  • 第15题:

    《著作权法》第 39 条第 3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须使用的不得使用。”


    答案:
    解析:
    本条是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作品的规定。第一,作品已被使用的方式仅限于合法录制,在报刊上发表、经现场表演都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第二,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作品种类仅限于音乐作品。曲艺、文学故事、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即使已被合法录制,使用时还要经著作权人许可。所谓“已经合法录制”,是指已有人经作者授权,将他们的词曲制作成录音制品。既然作者同意将他的作品以录音的方式使用,后位的录音制作者就可以不再取得作者授权,只要向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即可。
    一般说来,著作权人公开发表其作品,表明他愿意让作品在社会上传播,所以规定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不违背著作权人意愿,这也是规定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的基础。但实践中也可能出现一些作者在其作品被录制为音乐作品后,不愿意再传播其作品的情况,对于那些著作权人已声明某作品未经其许可不得再制作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就不能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否则将构成侵权。

  • 第16题:

    下列选项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有( )

    A.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B.在报纸、杂志上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C.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D.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但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除外
    E.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答案:A,B,C,D
    解析: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 第17题:

    下列哪些使用作品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A、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 B、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C、广播电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 D、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 A、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 B、原作品著作权人
    • C、表演者

    正确答案:A,B,C

  • 第19题:

    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集中在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虽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A、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 B、 应当指明作品名称和出版者名称
    • C、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出版者名称
    • D、 出版者名称和出版日期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制作音乐制品的,()。

    • A、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必支付费用
    • B、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必须支付报酬
    • C、不必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交纳任何费用
    • D、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多选题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C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D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可以不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正确答案:
    9年間の義務教育制度及び国の教育計画を実施するために、教科書を編集、出版する場合、著作者が事前に使用を許諾しない旨を表明した場合を除き、著作者の許諾を得ず、教科書の中ですでに公表された著作物の一部又は短編の著作物、音楽著作物、若しくは単幅の美術著作物、撮影著作物を編集することができる。但し、規定に従って報酬を支払い、著作者の氏名、著作物の名称を明記しなければならず、かつ著作権者がこの法律に基づいて享有するその他の権利を侵害してはならない。
    前項の規定は、出版者、実演者、録音及び録画の製作者、放送局、テレビ局に対する権利の制限に適用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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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多选题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A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B

    原作品著作权人

    C

    表演者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判断题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音乐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