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由我党派遣出国和因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国内未正式参加单命工作,由我党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2)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
(3)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4)建国前在国外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5)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西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6)上述人员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7)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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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什么时间?


    正确答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 第2题:

    自治区重申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手续的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确认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具体为: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前“新疆战斗社”、“新疆先锋社”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军龄计算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由地州市党委、各厅局党组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9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审批,并报主管的上级组织部门审核。

  • 第3题:

    对确定山西公学学员和山西革命妇联(红色妇联)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西公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凡1935年春至同年11月参加“山西革命妇联”(又名“红色妇联”)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

  • 第4题:

    对确定建国前三十九所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凡建国前入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创办的北京“外国语学校”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凡建国前正式入“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第一期和全国妇联第一期保育干部训练班学习的学员,毕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3)凡参加“西南服务团”的成员,服从组织调动,一直担任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西南服务团”之日算起。
    (4)苏南公学、苏南新闻专科学校、苏北建设学校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对入学后因政治审查清理出校的,自行脱离的,或结业后不服从分配而自谋职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日算起。
    (5)华北职工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晋察冀边区行政于部学校、公教人员政治学校、华北职工学校)属:厂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在该学校学习的学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6)“华东新闻学院”在建国前举办的“讲习班”、“专修科”的学员,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一部分随军南下的原济南新闻干校学员,要从入济南新闻干校之日算起。
    (7)华东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在该校学习后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正规大学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属于部队办的军事院校。凡1949年4月以前入该校学习,入学即取得军籍的该校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8)1946年初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1950年4月1日该校改为正规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后,继续留校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东北大学之日算起。
    (9)建国前由华北人民政府创建的中国政法大学,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建国前入该校经短期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由"朝阳学习队"转入政法大学学习的,可从入“朝阳学习队”时算起。1950年2月转入人民大学学习的该校学员,1950年9月底以前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可以从入政法大学之日算起:1950年10月以后陆续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0)1946年10月经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含东北科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该校在1949年8月改为正规大学之前招收的四期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1)1938年夏我冀中军区和北方分局创办的“冀中抗战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该校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12)1945年9月冀东行署创办的“冀东建国学院”,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13)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浙江干部学校第一期、浙江财经干部学校、杭州青年干部学校、杭州新闻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苏中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5)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华中公学、华中大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华北人民民政府公营企业部工作人员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校训练班之日算起。
    (17)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哈尔滨外国语学校(包括其前身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俄语大队、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力口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8)原北京人民政府行政干部学校是我党为培训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一、二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9)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江淮公学及江淮公学埠子集分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由埠子集分校转入雪枫中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以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20)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1949年6月在开封创办的河南大学,1950年3月以前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在该校转为正规大学后,未入正规院系学习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1)原中国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包括其前身东北药科专科学校、东北药学院),曾属于军队建制。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上述学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8年秋在哈尔滨创办、1949年2月迁入沈阳市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简称“军工专”),1950年8月以前属于部队建制的军工技术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在沈阳创办的东北商业专门学校,在1950年4月迁往长春之前,属于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1950年4月以前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东北青年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哈尔滨青年干部学校)是东北局青委于1947年6月为吸收和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1至5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鲁迅文艺学院(其前身是延安鲁艺)从1948年11月迁入沈阳至1949年10月底,仍属于为我党培养文艺干部的、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七期、第八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2)1949年3月17日至1949年10月4日中共北平市委开办的三期干部训练班,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23)华中军政大学湖南分校于建国后正式开学,在该校学习的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 第5题:

    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 第6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进入各类学校学习后,其参加革命时间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调派或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或享受供给制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可视为组织选送。其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

  • 第7题:

    问答题
    对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新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四条审批。
    第十四条规定: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能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做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对确定建国前三十九所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凡建国前入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创办的北京“外国语学校”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凡建国前正式入“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第一期和全国妇联第一期保育干部训练班学习的学员,毕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3)凡参加“西南服务团”的成员,服从组织调动,一直担任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西南服务团”之日算起。
    (4)苏南公学、苏南新闻专科学校、苏北建设学校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对入学后因政治审查清理出校的,自行脱离的,或结业后不服从分配而自谋职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日算起。
    (5)华北职工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晋察冀边区行政于部学校、公教人员政治学校、华北职工学校)属:厂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在该学校学习的学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6)“华东新闻学院”在建国前举办的“讲习班”、“专修科”的学员,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一部分随军南下的原济南新闻干校学员,要从入济南新闻干校之日算起。
    (7)华东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在该校学习后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正规大学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属于部队办的军事院校。凡1949年4月以前入该校学习,入学即取得军籍的该校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8)1946年初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1950年4月1日该校改为正规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后,继续留校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东北大学之日算起。
    (9)建国前由华北人民政府创建的中国政法大学,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建国前入该校经短期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由"朝阳学习队"转入政法大学学习的,可从入“朝阳学习队”时算起。1950年2月转入人民大学学习的该校学员,1950年9月底以前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可以从入政法大学之日算起:1950年10月以后陆续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0)1946年10月经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含东北科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该校在1949年8月改为正规大学之前招收的四期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1)1938年夏我冀中军区和北方分局创办的“冀中抗战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该校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12)1945年9月冀东行署创办的“冀东建国学院”,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13)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浙江干部学校第一期、浙江财经干部学校、杭州青年干部学校、杭州新闻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苏中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5)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华中公学、华中大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华北人民民政府公营企业部工作人员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校训练班之日算起。
    (17)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哈尔滨外国语学校(包括其前身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俄语大队、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力口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8)原北京人民政府行政干部学校是我党为培训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一、二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9)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江淮公学及江淮公学埠子集分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由埠子集分校转入雪枫中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以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20)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1949年6月在开封创办的河南大学,1950年3月以前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在该校转为正规大学后,未入正规院系学习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1)原中国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包括其前身东北药科专科学校、东北药学院),曾属于军队建制。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上述学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8年秋在哈尔滨创办、1949年2月迁入沈阳市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简称“军工专”),1950年8月以前属于部队建制的军工技术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在沈阳创办的东北商业专门学校,在1950年4月迁往长春之前,属于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1950年4月以前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东北青年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哈尔滨青年干部学校)是东北局青委于1947年6月为吸收和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1至5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鲁迅文艺学院(其前身是延安鲁艺)从1948年11月迁入沈阳至1949年10月底,仍属于为我党培养文艺干部的、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七期、第八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2)1949年3月17日至1949年10月4日中共北平市委开办的三期干部训练班,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23)华中军政大学湖南分校于建国后正式开学,在该校学习的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进入各类学校学习后,其参加革命时间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调派或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或享受供给制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可视为组织选送。其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对确定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华东人民革命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江西“八一”革命大学、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它们和华北大学、中原大学,以及各军政大学一样,都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如何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正确答案: ①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②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③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分哪几个时期?具体时间规定是什么?


    正确答案: 分为四个时期,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年7月1日—1927年7月31日);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也称红军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
    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

  • 第14题:

    对确定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日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由我党派遣出国和因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国内未正式参加单命工作,由我党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2)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
    (3)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4)建国前在国外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5)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西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6)上述人员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7)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 第15题:

    对确定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华东人民革命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江西“八一”革命大学、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它们和华北大学、中原大学,以及各军政大学一样,都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

  • 第16题:

    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规定?


    正确答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4]7号文件)规定: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 第17题:

    对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新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四条审批。
    第十四条规定: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能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做法。

  • 第18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正确答案: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规定?

    正确答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4]7号文件)规定: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自治区重申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手续的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确认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具体为: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前“新疆战斗社”、“新疆先锋社”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军龄计算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由地州市党委、各厅局党组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9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审批,并报主管的上级组织部门审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对确定“中国民主革命同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简称“小民革”)是1941年夏我党在重庆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该组织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我党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1949年9月17日宣告结束。凡参加“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的正式盟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盟时算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如何确定建国前参加我党开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正确答案: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什么时间?

    正确答案: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