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问答题老干部遗孀再婚又离婚后能否恢复原待遇?”相关问题
  • 第1题:

    住所老干部及遗孀交纳采暖费的规定是什么?


    正确答案:2001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关于外地住乌鲁木齐市离休干部交纳热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干休所安置的离休干部夫妇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热费由夫妇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无固定收入的住所老干部遗孀,热费由原配偶单位承担。

  • 第2题:

    刘女士,丈夫因公死亡,其每月领取抚恤金。下月打算再婚,不知再婚后能否继续领取抚恤金?


    正确答案: 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亡职工配偶再婚后不能领取抚恤金。

  • 第3题: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甲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则会有下列哪些后果?()

    • A、 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人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 B、 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 C、 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 D、 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正确答案:A,B,D

  • 第4题:

    单选题
    老干部遗孀再婚又离婚的能否享受原老干部遗孀的生活待遇()?
    A

    B

    不能

    C

    不一定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问答题
    刘女士,丈夫因公死亡,其每月领取抚恤金。下月打算再婚,不知再婚后能否继续领取抚恤金?

    正确答案: 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亡职工配偶再婚后不能领取抚恤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老干部遗孀再婚又离婚的,能恢复享受原老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吗?

    正确答案: 政策依据:1990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老干部遗孀再婚又离婚后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老干部遗孀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恢复享受原老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照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正确答案: 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可以办理离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老干部提高待遇后享受什么待遇?

    正确答案: 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住所老干部配偶能否参加房改购房?

    正确答案: 已故住所老干部的配偶,可以依照本实施意见承租或购买不超过已故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现住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老干部的“两项待遇”是什么?

    正确答案: 即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住所老干部及遗孀交纳采暖费的规定是什么?

    正确答案: 2001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关于外地住乌鲁木齐市离休干部交纳热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干休所安置的离休干部夫妇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热费由夫妇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无固定收入的住所老干部遗孀,热费由原配偶单位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住所老干部子女能否购买现住房?

    正确答案: 住所老干部夫妇双方均已去世的,其子女及其他亲属,不能购买现住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老年人再婚后能否要求子女赡养?


    正确答案: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离婚或再婚,只是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得虐待、遗弃父母,或不尽赡养义务。不得以父母再婚为由终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否则,父母有权依据《婚姻法》第21条、第28条、第43条、第44条和第48条的规定,请求有关部门救助,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将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老年人再婚的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传统观念的影响是一方面,但不可否认,财产问题也是影响老年人再婚生活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老年人再婚前妥善处理好财产问题,有助于消除双方子女的顾虑,为今后的婚姻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 第14题:

    老干部遗孀再婚后又离婚的,不能恢复享受原老干部遗孀的生活待遇。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5题:

    问答题
    怎样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

    正确答案: 要进一步抓好政治待遇的落实,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要根据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老同志的思想实际要求,进一步把老干部政治待遇落实好。
    一是认真抓好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采取办培训班、读书班、老年大学等形式,组织老同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使老同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支持改革开放,努力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是切实把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阶段性目标;要针对离退休干部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要按照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搞好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和培训;要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思想、制度建设的经验。
    三是要坚持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在落实政治待遇方面已形成的各项制度,如定期向老同志通报情况制度、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参观学习制度等等。这里要强调的是贵在坚持,贵在落实。
    四是要认真组织一些有政治意义的纪念活动。要抓住纪念活动的机会走访慰问老同志。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进行宣传。请老同志与党政主要领导、群众一起参加活动。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馆、室)建设,把活动中心建成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各单位要针对不同年龄层次和身体状况,根据老同志的爱好和要求,有计划地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增添一些活动设施,开展一些有利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把活动中心办成老干部之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6题:

    判断题
    老干部遗孀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恢复享受原老干部遗孀的生活待遇。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问答题
    住所老干部购买现住房后能否上市交易?

    正确答案: 住所老干部购买的现住房暂不上市交易。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新疆参加“三区”革命的老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新党组字〔1982〕094号和新党组字〔1983〕016号两个请求报告的批示,同意一九四九年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在“三区”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享受离职休养待遇。但考虑到新疆“三区革命”的特殊情况,对参加“三区革命”政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应和参加“三区革命”军队的干部一样,也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老年人再婚后能否要求子女赡养?

    正确答案: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离婚或再婚,只是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得虐待、遗弃父母,或不尽赡养义务。不得以父母再婚为由终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否则,父母有权依据《婚姻法》第21条、第28条、第43条、第44条和第48条的规定,请求有关部门救助,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将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老年人再婚的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传统观念的影响是一方面,但不可否认,财产问题也是影响老年人再婚生活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老年人再婚前妥善处理好财产问题,有助于消除双方子女的顾虑,为今后的婚姻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甲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则会有下列哪些后果?()
    A

    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人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

    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

    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老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有哪些内容?

    正确答案: 医疗保健;福利待遇;用车;住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根据日本目前的法律:同样离婚后的再婚,男方可以在离婚以后马上结婚;但女方要等半年才可以再婚,为什么?

    正确答案: 因为怕女方怀有前夫的孩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农村夫妇离婚后再婚的承包地登记问题。

    正确答案: 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又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原承包地;如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进行登记发证。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登记发证。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