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

题目
问答题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现经法院查明: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问:(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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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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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

    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

    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

    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正确答案:AC
    AC。

  • 第2题: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

    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本案中,( )。

    A.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B.不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C.李某原来属于公司股东,但张某起诉后,李某的股东身份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判决未作出前,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D.判决前不应将李某视为股东,李某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判决确认李某为股东,张某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正确答案:A
    解析:公司股东的确认以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的登记为标准。

  • 第3题:

    被告张某因不满原告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对该案的处理,人 民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A.中止审理 B.缺席审判 C.延期审理 D.拘传被告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第4题:

    张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某想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公司无权拒绝张某查阅会计账簿
    C:公司拒绝张某查阅的,张某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D:公司拒绝张某查阅的,张某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所以A选项不正确。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有权拒绝查阅,所以B选项不正确。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即可,并不会对股东造成损害,因此张某无权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 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 C、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 D、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A

  • 第6题:

    在民事案件中,张某代理原告深圳某电子公司进行诉讼,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被告北京某电子公司。张某在诉讼代理中主张:被告承认收到原告货物,所以在诉讼证明上应当成立自认,原告无需再进行任何举证活动,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代理意见?为什么?


    正确答案: 自认是当事人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
    诉讼中的自认一旦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拘束力。它不仅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自认的当事人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不得撤回自认;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
    但是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项范围有限,即被告仅仅自认了收到货物,至于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合同是否在履行中发生变更以及履行情况等,尚需要其他证据。原告不得借口被告有限度的自认来否定自己应该履行的证明责任。

  • 第7题: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的,应作出何种判决?()

    • A、维持判决
    • B、撤销判决
    • C、确认判决
    • D、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在下列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四方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营业执照副本、合同专用章借给个体工商户方某与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交付药物,方某不给药款,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起诉,四方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某是共同被告
    • B、陈某与四方养殖有限责任公司L省分公司签约,L省分公司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就与陈某发生争议,陈某要起诉,四方养殖有限责任公司L省分公司是被告
    • C、左岸公司与前卫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前卫公司要起诉,发现左岸公司已经分立为甲乙两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局办理登记。前卫公司仍必须以左岸公司作为被告
    • D、小娜与小芳姐妹俩共有的一套房子被肖某长期占有、拒不归还,若起诉,小娜与小芳是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多选题
    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以货物积压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故退席,也没有参加以后的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关于本案,此判决的性质属于(  )。
    A

    给付判决

    B

    缺席判决

    C

    部分判决

    D

    中间判决


    正确答案: C,D
    解析:
    给付判决是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认为对系属于“诉讼标的”的一部分或一诉讼主张数项标的部分的审理达到了可裁判的程度,以终结该部分诉讼在该审级的系属为目的的判决。中间判决是指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作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

  • 第10题:

    问答题
    魏某某诉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告辩称:原告成为其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餐饮部工作。后被告与他方组建某娱乐公司,根据需要撤销了原餐饮部,原餐饮部的16名职工成建制转入某娱乐公司。这样,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变更合同的意见置之不理,被告依法定程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安排在宾馆客房部工作,被告不能接受,请求法院维持其决定。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原告成为被告的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被告餐饮部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与他方组建合资企业,经合法程序将原餐饮部的职工成建制转入合资企业,原告亦实际到该企业工作并领取酬金。原、被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告为理顺劳动关系,要求与原告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末果,经合法程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3项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某宾馆在与魏某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对于魏某的处理,某宾馆本着慎重、积极的态度,在长达半年时间里,同有关部门一道多次做魏某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能顾全大局,就变更劳动合同与某宾馆达成协议,但魏某我*行我素,终无结果。此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强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迁就魏某,是不现实的,应允许某宾馆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某宾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魏某,后正式行文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给予补偿。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补偿标准及办法,涉及到本案情形下的补偿,该办法第8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11条又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所以本案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需要依法驳回当事人某项诉讼请求的.应表述为 ( )
    A

    对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B

    对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

    C

    不支持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

    D

    驳回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在民事案件中,张某代理原告深圳某电子公司进行诉讼,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被告北京某电子公司。张某在诉讼代理中主张:被告承认收到原告货物,所以在诉讼证明上应当成立自认,原告无需再进行任何举证活动,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代理意见?为什么?

    正确答案: 自认是当事人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
    诉讼中的自认一旦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拘束力。它不仅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自认的当事人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不得撤回自认;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
    但是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项范围有限,即被告仅仅自认了收到货物,至于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合同是否在履行中发生变更以及履行情况等,尚需要其他证据。原告不得借口被告有限度的自认来否定自己应该履行的证明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以货物积压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故退席,也没有参加以后的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 )

    A.给付判决

    B.缺席判决

    C.部分判决

    D.肯定判决


    正确答案:ABD
    ABD。给付判决是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肯定判决是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 第14题:

    对林某、陈某与黄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 )。A.赔偿黄某全家的人身损害,驳回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B.立即停止废水排放C.赔偿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和黄某全家的人身损害D.赔偿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驳回黄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BC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本题材料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完全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丙公司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两项。

  • 第15题: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张某为另案原告,王某、李某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答案:A
    解析:
    【考点】第三人之诉,本诉原告撤诉后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所以,B、C、D项均不正确。

  • 第16题:

    李某、马某因共同对郑某实施殴打行为均受到某县某乡公安派出所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是某县公安局
    B:郑某为第三人
    C:法院应当追加马某为原告
    D: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B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该第3款所称“超出法定授权范围”,是指超出授权幅度或数额,而非超出授权种类。若超出授权种类,则视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即适用该条第2款,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派出所仅获得警告、罚款权,故本题中公安派出所进行拘留属于“超出授权种类”,应由某县公安局这一行政机关为被告。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郑某是本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害人,其与被诉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也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为受害人在行政法上享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故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其他利害关系人未起诉的,应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原告。本题中,马某作为共同受处罚人,是利害关系人,但也不应追加为原告,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D项“应由”表述错误。

  • 第17题:

    魏某某诉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告辩称:原告成为其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餐饮部工作。后被告与他方组建某娱乐公司,根据需要撤销了原餐饮部,原餐饮部的16名职工成建制转入某娱乐公司。这样,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变更合同的意见置之不理,被告依法定程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安排在宾馆客房部工作,被告不能接受,请求法院维持其决定。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原告成为被告的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被告餐饮部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与他方组建合资企业,经合法程序将原餐饮部的职工成建制转入合资企业,原告亦实际到该企业工作并领取酬金。原、被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告为理顺劳动关系,要求与原告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末果,经合法程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3项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某宾馆是否可以因经营调整的需要而变更其与魏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后果有哪些?


    正确答案: 本案中,被告某宾馆因经营业务调整,要求与餐饮部的职工(包括原告魏某)到某娱乐公司工作并变更劳动合同,但原告魏某要求仍留在被告客房部工作,两者中何者更为合理?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完善和发展,是确保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它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1)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履行完毕的条款再无变更的必要和可能;而无效的条款应予取消,不应适用变更。
    (2)是依法可予变更的条款。换言之,依法不应作为变更对象的条款,如合同当事人条款,合同期限条款等,不得进行变更。
    (3)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条款。合同变更由于变更的原因不同,所应变更的条款也就有所差异。凡是与变更的原因无关的条款,就不必予以变更,只有在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中一定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可变更。
    本案中其他7名合同制职工都很乐意地签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唯有魏某拒绝签订,并且要求到宾馆客房部工作。某宾馆作为一个企业,有自己的人事管理权及安排计划,拒绝魏某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 第18题: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正确答案:不作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故意拖延作为或拒绝作为,即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包某的建房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即构成了被告对原告申请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关系。被告对这种义务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对违法行为放弃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司法监督。

  • 第19题:

    刘某9岁的儿子刘甲将单某7岁的儿子单甲打伤,受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刘某、刘甲、单某、单甲各是何种诉讼地位?()

    • A、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为被告、刘某法定诉讼代理人
    • B、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为被告、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C、单某、单甲为共同原告;刘甲、刘某为共同被告
    • D、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刘某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单选题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B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C

    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D

    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关于一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正确的是(  )。[2006年真题]
    A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张某、赵某、孙某、郑某是被告

    C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不是本案当事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于合同的相对性,王某只能向张某赵某提出解除合同。而孙某郑某则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第22题:

    问答题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在下列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四方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营业执照副本、合同专用章借给个体工商户方某与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交付药物,方某不给药款,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起诉,四方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某是共同被告

    B

    陈某与四方养殖有限责任公司L省分公司签约,L省分公司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就与陈某发生争议,陈某要起诉,四方养殖有限责任公司L省分公司是被告

    C

    左岸公司与前卫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前卫公司要起诉,发现左岸公司已经分立为甲乙两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局办理登记。前卫公司仍必须以左岸公司作为被告

    D

    小娜与小芳姐妹俩共有的一套房子被肖某长期占有、拒不归还,若起诉,小娜与小芳是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