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朱某签发一张支票给郭某,后被吴某拾得,伪造郭某签章后背书给刀某,刀某将支票捐献给巾罔奥申委。这张支票上的债务人是A 朱某、刀某B 郭某、吴某C 朱某、郭某、吴某D 吴某、刀某

题目
单选题
朱某签发一张支票给郭某,后被吴某拾得,伪造郭某签章后背书给刀某,刀某将支票捐献给巾罔奥申委。这张支票上的债务人是
A

朱某、刀某

B

郭某、吴某

C

朱某、郭某、吴某

D

吴某、刀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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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陈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吴某当场批评,便对吴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陈某骑自行车尾随吴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吴某。吴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陈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陈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吴某。吴某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陈某,正砸在陈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吴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陈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陈某面部大面积毁容。 问: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依照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捉拿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或被通缉的在逃人犯,被捉拿者或第三者对该公民施行暴力伤害或威胁,就不是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养的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进行打击,但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击也只是紧急避险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有利用动物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狂犬撕咬他人,则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吴某遭到陈某的追杀,生命处于危险状况,为了防止陈某进一步实施非法行为,吴某对其实施打击,才造成陈某受伤,因此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第2题: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正确答案:D

  • 第3题: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6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答案:D
    解析:
    《民诉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朱某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那么该项执行担保的担保财产为吴某自有房屋。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财产——吴某自有房屋,故D项正确。

  • 第4题:

    下列哪些情形成立立功或者重大立功?( )

    A.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归案后交代出毒枭郭某,但郭某一直未被抓获
    B.王某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关押期间揭发了吴某犯有受贿罪,经查证属实
    C.李某和丁某共同拐卖妇女、儿童,李某被抓获后交代出丁某藏匿在其远房亲戚家,并协助公安机关将丁某抓获
    D.赵某在押期间及时阻止了同监犯人钱某和武某的越狱行为

    答案:B,C,D
    解析:
    参见《刑法》第6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

  • 第5题:

    共用题干

    被告人郭某在某日凌晨2时许,携带改制的螺丝刀一把,窜入某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某将宿舍房门撬开。开门后郭某见床上睡有一人,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该学生的脖子,企图将其致昏后实施强奸。该学生挣扎反抗滚到地上,郭某仍不住手,直至其停止挣扎。郭某把该学生抱到床上,脱去长裤,正要强奸,发现不是女学生,气恼异常,便将被子朝该学生头上一扔,该学生因昏迷后被蒙住头部,致窒息而死。试问下列有关本案的观点中哪项正确?
    A: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
    C:郭某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情形
    D: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
    选项A中,甲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选项B中,甲的行为不但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而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罪不是雇佣童工的结果,而是严重忽视生产安全的结果,因此应数罪并罚。选项C中,丙明知王某要强迫职工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将这些男性骗来,卖给王某,其构成对王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D选项中,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刑法》第248条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王某基于放火的故意,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即观念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因放火罪比故意杀人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应以放火罪处罚。
    两罪的区别表现在,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甲将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取得财物,本案中不是如此,故选项A、B错误。强奸罪的“着手”指已实施构成要件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行为,本案中甲男已采用胁迫的手段行为,故已“着手”,应定未遂。因此,C选项正确。
    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情形与强奸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的情形不一样,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选C项。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 第6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根据案情,以下对吴某行为性质正确的判断是( )。

    A.正当防卫
    B.偶然防卫
    C.相互斗殴
    D.防卫挑拨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吴某先辱骂钱某,钱某不堪辱骂扑上去打吴某,吴某随即捅伤钱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挑拨,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择D项。

  • 第7题:

    刘某,男,25 岁,某厂工人。刘某多次受到吴某的敲诈,累计达5000 余元,原因就在于极好面子的刘某与女友在山上偷尝禁果时被吴某碰见了。吴某声称:“如果你不用钱摆平,我就要让天下人都知道你这个老实人的风流事儿!”2003 年6 月11 日,吴某又来要钱,开口就要3 万。两人讨价还价,从3万降到l 万。刘某还想往下降,吴某却一把搂住了他的脖子:“没钱,我就要人!”刘某一惊忙将其推开。“好啊!你敢对我这样!告诉你我是看得起你,你小子敢推我!”吴某一边骂一边气哼哼地往外走。刘某害怕吴某会说出去,连忙扑上去,把吴某按在床上,死死卡住她的脖子,很快吴某就不动了。刘某以为吴某已死,正在发愣时,吴某醒过来了,刘某见她没死,便再次求她以后别再缠着自己,可吴某表示这事没完。过了会儿,吴某说要上厕所,出来时手里却拿了一把刀。刘某见状,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他一把抢过刀,狠狠地冲着吴某的腰、胸等处就捅,  直到吴某再也不动弹才住手。随后,刘某将吴某的尸体肢解,装入一个编织袋内。刘某的父亲回家得知真相后带着刘某向派出所投案,刘某交代了全部情况。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刘某使用手掐、刀刺的手段将乔某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8题:

    吴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拘留期间,吴某认为处罚过重而与民警发生争执,后吴某被殴伤致死。下列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员有:()

    • A、吴某的妻子
    • B、吴某的子女
    • C、吴某的父母
    • D、吴某的舅舅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单选题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

    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

    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

    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

    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

    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

    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D

    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正确答案: A
    解析: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权利人的同意,执行义务人或第三人(即担保人)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民诉解释》第471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案中,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那么该项执行担保的担保财产为吴某自有房屋。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财产,即吴某自有房屋。

  • 第11题:

    单选题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2009年真题]
    A

    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

    郭某的儿子,16岁

    C

    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

    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108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出自己行使辩护权之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⑤人民陪审员。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④至第⑦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A项,郭某的爷爷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近亲属”,但根据《高法解释》第35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B项,郭某的儿子属于《高法解释》第35条规定中“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C项,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属于《高法解释》第35条规定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D项,郭某的朋友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具有被委托为辩护人的资格,且不具有《高法解释》第35条所规定的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 第12题:

    单选题
    吴某把相机交给周某暂时保被郭某偷走。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郭某从周某那里偷走相机后,吴某无权向郭某要求返还相机

    B

    1年后,周某仍可以基于占有请求郭某返还相机

    C

    吴某可以基于对相机的所有权请求郭某返还相机

    D

    1年后,吴某无权请求郭某返还相机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3题: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正确答案:D

  • 第14题: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答案:D
    解析:
    【考点】收养关系的成立【详解】《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虽然未超过40岁,但根据《收养法》第7条规定,不受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的限制,因此选项B错误。《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孙某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且吴某为孤儿,因此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选项C错误。孙某依法可以收养吴某。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 第15题:

    王某因风暴即将来临,遂给房屋加固。其邻居郭某看见后主动上前帮忙,但王某婉拒了郭某。后来,郭某不听劝阻,执意帮助王某加固房屋,但在给屋顶加固时,不慎从屋顶上摔下。郭某要求王某赔偿。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郭某的帮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王某应当赔偿其损失
    B.郭某的帮助行为属于自愿行为,王某无须赔偿其损失
    C.因双方都无过错,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D.王某可在受益范围内给郭某适当补偿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无偿帮工人受损失的,被帮工人的责任问题。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 第16题: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D
    解析:
    【考点】辩护人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郭某的爷爷是外国人,又不是郭某的近亲属或监护人,按照前述第7项之规定,不能担任郭某的辩护人,选项A不正确。郭某的儿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前述第3项之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选项B不正确。郭某的朋友甲与本案有牵连,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选项C不正确。乙是郭某的朋友,也不属于前述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选项D正确。

  • 第17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如果钱某发现情况不妙,转身逃跑,吴某持刀追杀钱某。钱某路遇吴某六岁的女儿,遂上前掐住其脖子,要吴某住手。吴某不听警告,继续追上来,钱某于是将吴某的女儿掐死后逃走。这时钱某的行为性质是(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钱某将吴某女儿掐死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因此选择D项。

  • 第18题:

    长江影业公司投资拍摄了一部电影,由知名导演张某执导,吴某担任制片人,其故事情节来自于韩某所写的畅销小说,而剧本经过郭某的改编。那么,该电影的著作权属于()

    • A、长江影业公司
    • B、张某
    • C、吴某
    • D、韩某与郭某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某村委会举行村主任候选人演讲大会,吴某在演讲时,演讲台下的村民王某及朱某、李某、郭某、司某等人扰乱会场秩序,致使吴某不能正常演讲,大会不能正常进行,现该村已推迟选举。王某、朱某、李某、郭某、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0题:

    朱某伪造赵某签发一张汇票给李某,那么,这张汇票上的票据责任()

    • A、应当由朱某承担
    • B、应当由赵某承担
    • C、应当由朱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 D、朱某和赵某都不承担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单选题
    朱某伪造赵某签发一张汇票给李某,那么,这张汇票上的票据责任(    )
    A

    应当由朱某承担

    B

    应当由赵某承担

    C

    应当由朱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D

    朱某和赵某都不承担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长江影业公司投资拍摄了一部电影,由知名导演张某执导,吴某担任制片人,其故事情节来自于韩某所写的畅销小说,而剧本经过郭某的改编。那么,该电影的著作权属于()
    A

    长江影业公司

    B

    张某

    C

    吴某

    D

    韩某与郭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张某向郭某借款,将自己的电脑出质于郭某,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郭某不会用电脑,让张某自己保留电脑自用。后张某又向岳某借款,将该电脑出质给了岳某,岳某对该电脑实际占有。现因张某无力还款引起纠纷。郭某和岳某均欲行使对该电脑的质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张某与郭某之间的质权已经设立

    B

    张某与岳某的质权没有设立

    C

    郭某对抗岳某的质权不受法律保护

    D

    郭某对抗岳某的质权受法律保护


    正确答案: 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