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专设”即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建筑物的金属体,请问具体怎么执行?是否可优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题目
问答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专设”即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建筑物的金属体,请问具体怎么执行?是否可优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对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3.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对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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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三类防雷建筑物的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根。

    • A、1
    • B、2
    • C、4
    • D、根据建筑物面积而定

    正确答案:B

  • 第2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例如:一幢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为商业,四至十层为办公,属于综合楼,是否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是否能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各类建筑物的面积、人数等有一个量化指标,以便更好地执行规范。


    正确答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的条文解释中已将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定义,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问题中所指建筑物含有商业,则该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此条文比较容易理解,如遇难以把握的建筑物,尽量按较高等级设计。

  • 第3题:

    对无防雷设施的建筑物,通常应按专设雷电流引下线的方式设置防雷设施。即在原建筑物的屋顶四周设避雷带,并设专用雷电流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避雷带与专用雷电流引下线焊接连通。

    • A、18m
    • B、20m
    • C、22m
    • D、24m

    正确答案:A

  • 第4题:

    一级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少于2根,沿建筑物周围均匀或对称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8m。


    正确答案:错误

  • 第5题:

    《计价规范》哪几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A、第1.0.3、3.2.2、3.2.3、3.2.4(1)、3.2.5、3.2.6(1)条为强制性条文
    • B、第1.0.3、3.2.2、3.2.3、3.2.4、3.2.5、3.2.6条为强制性条文

    正确答案:A

  • 第6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4条第3款规定,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SPD,旧规范为宜,新规范要求更严格,那么,此类配电箱若为双电源进线,是否必须装设两台SPD?


    正确答案: 不应装设两台SPD,应在双电源开关的下侧电源母线上装设一台SPD。
    规范的思路是:当屋顶用电设备不带电时,此时的回路开关处于断开状态,建筑外部的闪电电涌不容易通过带电导体进入建筑内部的电源系统,而建筑物内部电气系统所形成的闪电电磁感应,可通过装设在电源侧的SPD将高电位释放。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保护用断路器应能在闪电电涌的作用下,不被损坏。

  • 第7题:

    2012年《建筑电气》第1期P12页中披露采访林维勇对GB50057-2010第4.3.3(4.4.3)条设置专设防雷引下线的要求是当不满足第5.3.8条要求时才须设置防雷专设引下线。那么,当设计图中仅采用部分钢柱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且又未设防雷引下线或专设防雷引下线间距大于18(25)米时,是否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


    正确答案: 问题中的表述或理解不准确。
    (1)如果设计中采用了专设防雷引下线的方案,则其间距应严格执行条文,否则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
    (2)如果设计利用部分建筑物的混凝土柱中钢筋作为引下线,且只有被用作引下线的钢筋的垂直连接符合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其它结构柱和框架梁的钢筋未与防雷装置连接或连接不符合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当引下线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可判定其违反强标第5.3.8条。

  • 第8题:

    问答题
    GB50057-2010第5.3.8条要求当采用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时,应当利用该建筑物所有柱子,为避免屋顶避雷带网格过于密集,这里所指的所有柱子是否可理解为建筑物四周和内庭园四周的柱子?

    正确答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所强调的是: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其横向和竖向连接满足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时,则可认为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平面图中可不要求标注所有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为引下线,但在说明中应有明确表述。
    此条问题的另一方面意思是指引下线与屋面接闪器的连接应如何处理。方法是:仅将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的柱子内的钢筋与屋面接闪器焊接即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如果建筑中可利用的结构柱只有8根,是否可以增加2根专设引下线,来满足GB50057-2010第4.5.6条要求的10根引下线的要求?

    正确答案: 此方案不妥。
    解决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最好方法是:阻挡、隔断、绝缘。当上述方法不便时,可采用多点(规范的约定值为10点)均衡散流的方法,降低雷电流经地面电阻形成的电位。增加两根专设引下线,假如新增点与原引下线相近或重复,并不能起到均衡散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此时最好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6条的第3)款,在室内,由于水泥地面干燥,其阻抗通常大于50kΩm,在室外,只要在引下线3m范围内敷设5cm后沥青层或15cm后砾石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判断题
    一级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少于2根,沿建筑物周围均匀或对称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8m。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没有按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专用防雷引下线”,且没有利用所有柱子作为防雷引下线,仅仅是利用部分柱子内的的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审查时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设计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钢筋体系作防雷装置。见GB50057-2010第4.3.5条、第4.4.5条。
    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当建筑物内的钢筋体系被整体利用作防雷装置,且满足本规范的第4.3.5条、第4.4.5条和第4.5.6条时,尤其是满足第4.3.5条第6款时,此时设计仅指明利用部分柱子内的的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可视为满足第5.3.8条,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审查时可不提意见。
    当建筑物内的钢筋体系部分可被利用作防雷装置,且满足本规范的第4.3.5条、第4.4.5条和第4.5.6条时,尤其是仅部分被利用作防雷装置的钢筋体系满足第4.3.5条第6款时,应要求此时的防雷引下线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4条第3款规定,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SPD,旧规范为宜,新规范要求更严格,那么,此类配电箱若为双电源进线,是否必须装设两台SPD?

    正确答案: 不应装设两台SPD,应在双电源开关的下侧电源母线上装设一台SPD。
    规范的思路是:当屋顶用电设备不带电时,此时的回路开关处于断开状态,建筑外部的闪电电涌不容易通过带电导体进入建筑内部的电源系统,而建筑物内部电气系统所形成的闪电电磁感应,可通过装设在电源侧的SPD将高电位释放。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保护用断路器应能在闪电电涌的作用下,不被损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根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且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第()类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第()类防雷建筑物

    • A、一;二
    • B、一;三
    • C、二;三
    • D、一;一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GB50057-2010第5.3.8条要求当采用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时,应当利用该建筑物所有柱子,为避免屋顶避雷带网格过于密集,这里所指的所有柱子是否可理解为建筑物四周和内庭园四周的柱子?


    正确答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所强调的是: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其横向和竖向连接满足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时,则可认为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平面图中可不要求标注所有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为引下线,但在说明中应有明确表述。
    此条问题的另一方面意思是指引下线与屋面接闪器的连接应如何处理。方法是:仅将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的柱子内的钢筋与屋面接闪器焊接即可。

  • 第15题:

    如果建筑中可利用的结构柱只有8根,是否可以增加2根专设引下线,来满足GB50057-2010第4.5.6条要求的10根引下线的要求?


    正确答案: 此方案不妥。
    解决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最好方法是:阻挡、隔断、绝缘。当上述方法不便时,可采用多点(规范的约定值为10点)均衡散流的方法,降低雷电流经地面电阻形成的电位。增加两根专设引下线,假如新增点与原引下线相近或重复,并不能起到均衡散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此时最好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6条的第3)款,在室内,由于水泥地面干燥,其阻抗通常大于50kΩm,在室外,只要在引下线3m范围内敷设5cm后沥青层或15cm后砾石层。

  • 第16题:

    一级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少于2根,沿建筑物周围均匀或对称布臵,间距不应大于18m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7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专设”即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建筑物的金属体,请问具体怎么执行?是否可优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正确答案: 对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3.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对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 第18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没有按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专用防雷引下线”,且没有利用所有柱子作为防雷引下线,仅仅是利用部分柱子内的的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审查时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设计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钢筋体系作防雷装置。见GB50057-2010第4.3.5条、第4.4.5条。
    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当建筑物内的钢筋体系被整体利用作防雷装置,且满足本规范的第4.3.5条、第4.4.5条和第4.5.6条时,尤其是满足第4.3.5条第6款时,此时设计仅指明利用部分柱子内的的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可视为满足第5.3.8条,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审查时可不提意见。
    当建筑物内的钢筋体系部分可被利用作防雷装置,且满足本规范的第4.3.5条、第4.4.5条和第4.5.6条时,尤其是仅部分被利用作防雷装置的钢筋体系满足第4.3.5条第6款时,应要求此时的防雷引下线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 第19题:

    不满足GB50057-2010第5.3.8条条件的利用柱筋做防雷引下线时的间距应按哪条规范执行?


    正确答案: 设计首先应满足GB50057-2010第4.3.5条第6款,当无法满足所有垂直支柱均作为引下线要求时,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执行,间距应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要求。

  • 第20题:

    问答题
    2012年《建筑电气》第1期P12页中披露采访林维勇对GB50057-2010第4.3.3(4.4.3)条设置专设防雷引下线的要求是当不满足第5.3.8条要求时才须设置防雷专设引下线。那么,当设计图中仅采用部分钢柱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且又未设防雷引下线或专设防雷引下线间距大于18(25)米时,是否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

    正确答案: 问题中的表述或理解不准确。
    (1)如果设计中采用了专设防雷引下线的方案,则其间距应严格执行条文,否则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
    (2)如果设计利用部分建筑物的混凝土柱中钢筋作为引下线,且只有被用作引下线的钢筋的垂直连接符合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其它结构柱和框架梁的钢筋未与防雷装置连接或连接不符合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当引下线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可判定其违反强标第5.3.8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三类防雷建筑物的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根。
    A

    1

    B

    2

    C

    4

    D

    根据建筑物面积而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不满足GB50057-2010第5.3.8条条件的利用柱筋做防雷引下线时的间距应按哪条规范执行?

    正确答案: 设计首先应满足GB50057-2010第4.3.5条第6款,当无法满足所有垂直支柱均作为引下线要求时,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执行,间距应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要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例如:一幢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为商业,四至十层为办公,属于综合楼,是否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是否能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各类建筑物的面积、人数等有一个量化指标,以便更好地执行规范。

    正确答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的条文解释中已将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定义,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问题中所指建筑物含有商业,则该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此条文比较容易理解,如遇难以把握的建筑物,尽量按较高等级设计。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