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裁定书。  (1)上诉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男,1972年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乡。因本案于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省××市××区看守所。  (2)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判认定,20××年×月×日凌晨×时许,被告人胡××在××省××市××区,因打算回家过年而再次向老板李××讨要工资,李××为留下胡××春节继续工作而故意扣押胡××部分工资。胡××为此与李××发生争执,遂持尖刀胁

题目
问答题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裁定书。  (1)上诉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男,1972年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乡。因本案于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省××市××区看守所。  (2)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判认定,20××年×月×日凌晨×时许,被告人胡××在××省××市××区,因打算回家过年而再次向老板李××讨要工资,李××为留下胡××春节继续工作而故意扣押胡××部分工资。胡××为此与李××发生争执,遂持尖刀胁迫李××支付所扣工资。李××、俞××夫妇两人先后抢夺胡××手中所持尖刀。胡××在争执中持该尖刀连续、反复捅刺俞××、李××,致俞××全身多处创伤,肺破裂当场死亡;致李××全身20余处创伤,肺破裂、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当日×时许,被告人胡××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  被告人胡××上诉提出:①其没有捅刺两被害人的故意,李××、俞××两人身上的创伤系其在拉扯中形成;②本案系被害人故意克扣工资引起的,且被害人俞××在本案中也不是无辜的;③其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要求从轻处罚。其二审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严重过错,胡××系临时起意的激愤杀人,且有自首情节.要求对胡××从轻处罚。  (4)出庭检察员意见  出庭检察员提出:①被害人李××扣押工资确系不当,但不是一个重大过错;②胡××称被害人身上的刨伤系拉扯形成与事实不符,胡××否认故意捅刺两被害人,属于对关键事实的否认,故其虽有投案情节,但不应认定为自首。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得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年×月.被告人胡××经人介绍到××省××市××区×号李××经营的羊屠宰场工作,月薪人民币3000元.外加在该屠宰场内免费吃、住。20××年×月×日,胡××要求回××老家过年,同时要求李××将尚未结清的工资人民币5500元支付给其。李××因春节期间生意较好,要求胡××留下等过完年再走。但胡××坚持回家。李××同意胡××回家过年,但又担优胡××回去后不再回来工作,遂提出要扣下1500元为押金,待胡××回来上班后再支付。胡××不同意,坚决要求李××将剩余款全部付清。为此两人发生争吵。20××年×月×日凌晨×时许,胡××在上述羊屠宰场内一楼再次向李××讨要剩余工资,李××当场支付胡××人民币4000元,剩下的1500元坚持要等胡××大年初八回来时再支付。胡××见要不到全部剩余的工资,遂持杀羊尖刀到屠宰场二楼李××的卧室,胁迫李××给付。66岁的李××见状上前夺刀.胡××即持刀朝李××身上猛刺,在旁的李××64岁的妻子俞××也上前夺刀,胡××又持刀朝俞××捅刺。期间,胡××持该尖刀连续、反复捅刺俞××、李××,致被害人俞××全身有8处以上创伤,肺破裂当场死亡;致被害人李××全身20余处创伤,肺破裂、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6)证据材料  目击者王某及李某良、李某芬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和DNA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抓获经过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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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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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胡某于2005年因盗窃罪被判入狱,同年10月,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本院的案卷时,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则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

    B.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时,应当开庭审理

    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胡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胡某取保候审


    正确答案:BD
    71.【答案】BD 【考点】 刑事再审程序中的院长提起的抗诉;再审开庭;再审期限;再审中可能无罪的特殊情形处理【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该法第207条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第1l条第 2款规定,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故A、C错误,B、D正确,当选。

  • 第2题:

    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 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 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如果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收到判决书的15日内,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是()。
    A.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向江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向江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D.向江阳市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法条可知C项正确。

  • 第3题:

    被告人孟某因受贿嫌疑被县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关押在县看守所。2013年2月4日,本案被起诉到县人民法院。2月7日,孟某在看守所因突发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A: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县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C: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D:县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如果能认定孟某有罪,则判决孟某有罪并免于执行

    答案:A
    解析:
    【考点】审判障碍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9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题中未交待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因此,应当终止审理,故A项正确。

  • 第4题:


    被告人:胡某某,男,1 5岁,某县中学学生。 20 1 2年2月1 0日下午,胡某某和其同班同学赵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赵某等四人正在铁道旁一空地上打扑克牌,并没有人理会胡。待列车驶过时,胡即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59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颅骨骨折导致颅内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刘某提出被告人胡某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被告人胡某某的父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


    问题: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合议庭有同志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


    (2)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人民法院可先行调解,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3)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可以以王某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4)假如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胡某某采取强制措施,胡某某逃避审判,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缺席判决。


    2.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做哪些工作?


    3.列出本案的各种诉讼参与人,其中哪些是当事人,哪些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4.若本案侦查时,区公安机关根据案情认为被告人没有逮捕必要,而决定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而凡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均应当逮捕,遂以未逮捕为由将案卷退回区人民检察院。问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1)错误。此案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 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2)正确。本案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 0 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3)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必须是存在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本案中的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任何人包括他的妻子都不能以他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不过,王某之妻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民事原告人,从而成为本案的当事人。(4)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三)》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在被告人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判。这样被告人有申请回避、发问质证、申请调取新证和申请重新鉴定、辩护、最后陈述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方能得到最终行使。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逃,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在逃的,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案犯归案。如果被告人在逃或者被告人有严重疾病无法到庭接受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对其缺席审判。


    2.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 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3)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4)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本案的当事人有被害人王某,被告人胡某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王某之妻刘某。其他诉讼参与人有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证人赵某等5人,以及辩护人、鉴定人等。


    4.区人民法院不得以未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为由将案卷退回区人民检察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 8 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 第5题: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

    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1)未生效。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
    (2)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2.(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3)S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4)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3.(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3)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2)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5.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

  • 第6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 第7题:

    简要案情:2009年5月24日,胡某将刘某杀害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3日6时对胡某执行拘传,在刑警大队的二楼讯问室。办案民警李某立即对胡某进行讯问。第一次讯问时,李某直接问胡某:“你是怎么杀害刘某的?”胡某拒不承认犯罪。李某就不让胡某吃饭和休息,并于6月3日13时至6月5日下午对胡某持续进行了讯问,迫使胡某交代了作案经过。6月5日晚,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胡某送到看守所羁押。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邱某接受胡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胡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拒不承认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检察机关根据这一情况,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邱某便事先找到证人严某,引诱严某按照胡某翻供的情况作证。公安机关再次核查时,严某按照胡某翻供的情况作了假证。根据案情描述,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并简要分析。


    正确答案: 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有以下几点错误:
    (1).讯问地点错误。因为讯问室不能设在二楼以上。
    (2).讯问犯罪嫌疑人仅一名侦查人员错误。讯问时应不得少于两名侦查人员。
    (3).民警李某直接问胡某:“你是怎么杀害刘某的?”错误。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再提出问题。
    (4).拘传从6月3日至6月5日错误,超过了12个小时。
    (5).审讯时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吃饭,继续进行讯问达48个小时,涉嫌刑讯逼供。
    (6).拘传犯罪嫌疑人不能送到看守所羁押。只有被拘留和逮捕的,才能送至看守所羁押。

  • 第8题:

    江阴祝塘某服装公司的胡某,因工作强度较大自感身体不适,“拒绝加班”。结果第二日,胡某到公司上班被拒绝入厂。胡某和公司僵持不下,后通过工会调解,公司方同意按最低工资水平支付胡某在双方僵持期间的工资。而胡某经考虑,选择留在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近日,一服装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强度较大感觉身体不适,而“拒绝加班”。结果第二日其被拒绝入厂。对此,你怎么看?


    正确答案: 观点:
    员工因身体不适而“拒绝加班”反被“拒绝上班”,虽看似合乎规定,但其恰恰揭示了当下一些企业对于劳动者的压榨,这是对法律的漠视,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践踏。
    员工观点应被支持的理由:
    1.企业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并不违背国家的劳动法规。
    2.安排员工在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加班,应当征得员工的同意,即员工可以选择加班,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企业无视劳动者权益的危害:
    1.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长期高强度、高负荷作业,将造成劳动者身体透支,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引发各种疾病。
    2.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企业价值由员工创造,员工才是企业的根本,过度压榨员工是在透支企业生命力,将失去企业活力和生气,难以留住人才,也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3.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该行为是对法律的漠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也将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企业频频违反劳动法的原因:
    1.企业逐利。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为赚取更多的经济利润,于是压榨员工劳动力,经常安排加班,仅象征性的给予一点加班工资,甚至不给加班报酬。
    2.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劳动者法律知识不足,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加企业威逼利诱,劳动者为保住“饭碗”,只好忍气吞声不敢维权。
    3.维权渠道不够畅通。缺乏多样化的维权渠道和途径,劳动者无法通过有效途径解决劳动纠纷问题,保障权益,使得整体社会上缺少维权氛围,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
    对策:
    1.转变观念促发展。企业要顺应时代发展需求,转变经营理念。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和选择,保障员工福利待遇,让员工对企业有归属感,企业最终才能得到稳定、长足的发展。
    2.强化普法宣传工作。响应法治社会建设,做好普法宣传基础性工作,尤其要提升劳动者法律知识和权益保障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渠道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应加快建设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机制,劳动仲裁、调解、咨询、援助等,完善响应机制,做到快速响应劳动者需求,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4.加大监督和违法打击。应当强化对于企业管理的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违规侵权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并拓宽企业侵权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 第9题:

    问答题
    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97年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起去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1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转眼到了2002年4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2002年8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法院遂宣告王某死亡。4年后,王某突然回到村里,他听说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判决。 根据现有条件李某是否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法院公告期应该多长? 法院受理王某撤销原判决的申请后是否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

    正确答案: (1)李某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本案中,王某自1997年6月外出打工,至2002年8月一直音讯皆无,其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妻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2)法院公告期应为1年。
    (3)在本案中,法院受理王某申请后撤销原判正确,但程序是不对的,法院不能用裁定撤销原判决,应该用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本案中,法院受理王某申请后撤销原判正确,但应该用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能用裁定。因为这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意见书。  秦××,男,现年20岁,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市×街×号。20××年7月30日因抢劫、盗窃罪被×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年1月18日释放。20××年2月19开因故意伤害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市公安局逮捕。  犯罪事实:20××年×月×日17时许,秦××和其女友等人酒后准备到田××(另案处理)家玩。行至机械厂家属院194号时,遇到为帮助料理丧事的黄××(死者),黄说:“……敢从这儿过就弄死你。”秦××将其女友送至2l排房后,随即叫田××等人返回原处,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照黄腹部猛刺一刀,尔后逃窜。黄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肠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引起重度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王××,李××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为证,秦××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张××,男,33岁,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现住××县××乡××村,农民。张××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20××年×月×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  20××年,张××在××市××街××号居民郭××家打工。20××年×月×日晚,张××趁郭家无人,将郭家的福日牌彩电一台,部分衣物盗走,用自行车将彩电运往××县其岳父王××家,次日,张××被××市公安局抓获,张××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彩电已被追回,价值200O元,衣物丢在路途中。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8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李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李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10年5月10日李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1)李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2)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3)李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正确答案:
    (1)李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2008年7月2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李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2)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因此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3)李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4)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和第35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李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 第14题:

    胡某涉嫌抢劫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某之妻丁某经胡某同意,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宣告改判无罪,并当庭释放。胡某被释放后,胡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2014年9月19日,丁某口头请求某市中级法院赔偿。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予赔偿。下列选项依法可以作为乙市中级法院决定不赔的理由是:

    A.赔偿申请不是由胡某提出的
    B.丁某是口头提出赔偿请求的
    C.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某市中级法院
    D.丁某提出赔偿请求已过时效

    答案:D
    解析:
    胡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其配偶为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胡某提出赔偿请求,故A项排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故B项排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市中级法院。排除C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丁某应当自2011年8月13日知道逮捕行为侵害胡某权益,故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从该日计算,到2013年8月13日截止。2014年9月19日,丁某申请赔偿,已经超出时效,故D项应选。

  • 第15题:

    胡某涉嫌抢劫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某之妻丁某经胡某同意,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宣告改判无罪,并当庭释放。胡某被释放后,胡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2014年9月19日,丁某口头请求某市中级法院赔偿。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予赔偿。下列选项依法可以作为乙市中级法院决定不赔的理由是:

    A、赔偿申请不是由胡某提出的
    B、丁某是口头提出赔偿请求的
    C、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某市中级法院
    D、丁某提出赔偿请求已过时效

    答案:D
    解析:
    胡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其配偶为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胡某提出赔偿请求,故A项排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故B项排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市中级法院。排除C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丁某应当自2011年8月13日知道逮捕行为侵害胡某权益,故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从该日计算,到2013年8月13日截止。2014年9月19日,丁某申请赔偿,已经超出时效,故D项应选。

  • 第16题: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书合法送达后,被告人马某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于是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详细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
    问题:
    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有何错误?


    答案:
    解析:
    本案中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二审判决宣判后,不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不应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不应只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就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的。不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刑诉解释》第350条、第353条的规定,对法律适用不当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第17题:

    简要案情:2009年5月24日,胡某将刘某杀害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3日6时对胡某执行拘传,在刑警大队的二楼讯问室。办案民警李某立即对胡某进行讯问。第一次讯问时,李某直接问胡某:“你是怎么杀害刘某的?”胡某拒不承认犯罪。李某就不让胡某吃饭和休息,并于6月3日13时至6月5日下午对胡某持续进行了讯问,迫使胡某交代了作案经过。6月5日晚,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胡某送到看守所羁押。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邱某接受胡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胡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拒不承认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检察机关根据这一情况,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邱某便事先找到证人严某,引诱严某按照胡某翻供的情况作证。公安机关再次核查时,严某按照胡某翻供的情况作了假证。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少?检察院可以退查几次?


    正确答案: 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是1个月,检察院可以退查2次。

  • 第18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19题:

    胡某与谢某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胡某须于8月20日向谢某预付定金20万元。8月20日,胡某未支付定金,经谢某催告,胡某仍未支付。对此,谢某的下列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是()。

    • A、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 B、请求胡某承担违约责任
    • C、请求强制胡某支付20万元定金
    • D、请求强制胡某支付20万元定金及逾期利息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97年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起去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1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转眼到了2002年4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2002年8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法院遂宣告王某死亡。4年后,王某突然回到村里,他听说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判决。 根据现有条件李某是否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法院公告期应该多长? 法院受理王某撤销原判决的申请后是否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


    正确答案: (1)李某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本案中,王某自1997年6月外出打工,至2002年8月一直音讯皆无,其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妻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2)法院公告期应为1年。
    (3)在本案中,法院受理王某申请后撤销原判正确,但程序是不对的,法院不能用裁定撤销原判决,应该用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本案中,法院受理王某申请后撤销原判正确,但应该用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能用裁定。因为这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 第21题:

    问答题
    江阴祝塘某服装公司的胡某,因工作强度较大自感身体不适,“拒绝加班”。结果第二日,胡某到公司上班被拒绝入厂。胡某和公司僵持不下,后通过工会调解,公司方同意按最低工资水平支付胡某在双方僵持期间的工资。而胡某经考虑,选择留在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近日,一服装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强度较大感觉身体不适,而“拒绝加班”。结果第二日其被拒绝入厂。对此,你怎么看?

    正确答案: 观点:
    员工因身体不适而“拒绝加班”反被“拒绝上班”,虽看似合乎规定,但其恰恰揭示了当下一些企业对于劳动者的压榨,这是对法律的漠视,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践踏。
    员工观点应被支持的理由:
    1.企业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并不违背国家的劳动法规。
    2.安排员工在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加班,应当征得员工的同意,即员工可以选择加班,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企业无视劳动者权益的危害:
    1.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长期高强度、高负荷作业,将造成劳动者身体透支,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引发各种疾病。
    2.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企业价值由员工创造,员工才是企业的根本,过度压榨员工是在透支企业生命力,将失去企业活力和生气,难以留住人才,也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3.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该行为是对法律的漠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也将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企业频频违反劳动法的原因:
    1.企业逐利。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为赚取更多的经济利润,于是压榨员工劳动力,经常安排加班,仅象征性的给予一点加班工资,甚至不给加班报酬。
    2.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劳动者法律知识不足,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加企业威逼利诱,劳动者为保住“饭碗”,只好忍气吞声不敢维权。
    3.维权渠道不够畅通。缺乏多样化的维权渠道和途径,劳动者无法通过有效途径解决劳动纠纷问题,保障权益,使得整体社会上缺少维权氛围,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
    对策:
    1.转变观念促发展。企业要顺应时代发展需求,转变经营理念。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和选择,保障员工福利待遇,让员工对企业有归属感,企业最终才能得到稳定、长足的发展。
    2.强化普法宣传工作。响应法治社会建设,做好普法宣传基础性工作,尤其要提升劳动者法律知识和权益保障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渠道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应加快建设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机制,劳动仲裁、调解、咨询、援助等,完善响应机制,做到快速响应劳动者需求,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4.加大监督和违法打击。应当强化对于企业管理的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违规侵权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并拓宽企业侵权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胡某,女,33岁,无业。  2003年6月20日。胡某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女士的身份证。胡某便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字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6月26日,胡某持该卡在某商场刷卡购买了约5600元的物品。经查,胡某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正确答案: 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其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素。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裁定书。  (1)上诉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男,1972年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乡。因本案于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省××市××区看守所。  (2)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判认定,20××年×月×日凌晨×时许,被告人胡××在××省××市××区,因打算回家过年而再次向老板李××讨要工资,李××为留下胡××春节继续工作而故意扣押胡××部分工资。胡××为此与李××发生争执,遂持尖刀胁迫李××支付所扣工资。李××、俞××夫妇两人先后抢夺胡××手中所持尖刀。胡××在争执中持该尖刀连续、反复捅刺俞××、李××,致俞××全身多处创伤,肺破裂当场死亡;致李××全身20余处创伤,肺破裂、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当日×时许,被告人胡××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  被告人胡××上诉提出:①其没有捅刺两被害人的故意,李××、俞××两人身上的创伤系其在拉扯中形成;②本案系被害人故意克扣工资引起的,且被害人俞××在本案中也不是无辜的;③其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要求从轻处罚。其二审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严重过错,胡××系临时起意的激愤杀人,且有自首情节.要求对胡××从轻处罚。  (4)出庭检察员意见  出庭检察员提出:①被害人李××扣押工资确系不当,但不是一个重大过错;②胡××称被害人身上的刨伤系拉扯形成与事实不符,胡××否认故意捅刺两被害人,属于对关键事实的否认,故其虽有投案情节,但不应认定为自首。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得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年×月.被告人胡××经人介绍到××省××市××区×号李××经营的羊屠宰场工作,月薪人民币3000元.外加在该屠宰场内免费吃、住。20××年×月×日,胡××要求回××老家过年,同时要求李××将尚未结清的工资人民币5500元支付给其。李××因春节期间生意较好,要求胡××留下等过完年再走。但胡××坚持回家。李××同意胡××回家过年,但又担优胡××回去后不再回来工作,遂提出要扣下1500元为押金,待胡××回来上班后再支付。胡××不同意,坚决要求李××将剩余款全部付清。为此两人发生争吵。20××年×月×日凌晨×时许,胡××在上述羊屠宰场内一楼再次向李××讨要剩余工资,李××当场支付胡××人民币4000元,剩下的1500元坚持要等胡××大年初八回来时再支付。胡××见要不到全部剩余的工资,遂持杀羊尖刀到屠宰场二楼李××的卧室,胁迫李××给付。66岁的李××见状上前夺刀.胡××即持刀朝李××身上猛刺,在旁的李××64岁的妻子俞××也上前夺刀,胡××又持刀朝俞××捅刺。期间,胡××持该尖刀连续、反复捅刺俞××、李××,致被害人俞××全身有8处以上创伤,肺破裂当场死亡;致被害人李××全身20余处创伤,肺破裂、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6)证据材料  目击者王某及李某良、李某芬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和DNA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抓获经过等证据。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