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温州银行与乔邦经济发展公司于2012年5月4日签署借款合同,温州银行向该公司发放500万元的抵押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5月4日。后来乔邦经济发展公司经营不善,未能到期归还温州银行贷款,导致该笔贷款逾期。温州银行考虑给予办理以贷还贷,并要求追加该公司股东林某保证,但林某未签署同意为乔邦经济发展公司的以贷还贷提供担保的同意书,林某的担保效力是否有效?

题目
问答题
温州银行与乔邦经济发展公司于2012年5月4日签署借款合同,温州银行向该公司发放500万元的抵押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5月4日。后来乔邦经济发展公司经营不善,未能到期归还温州银行贷款,导致该笔贷款逾期。温州银行考虑给予办理以贷还贷,并要求追加该公司股东林某保证,但林某未签署同意为乔邦经济发展公司的以贷还贷提供担保的同意书,林某的担保效力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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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林某不知以贷还贷的事实,那林某就不承担民事担保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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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200万元,B银行与A公司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办公用房权属证件齐全但价值仅为100万元,A公司又请求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丙公司法人代表常驻香港,保证合同由丙公司总经理签字并盖合法公章。B银行与丙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借款合同到期后,A公司没有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材料,B银行贷款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

    A.要求法人代表常驻香港的丙公司提供保证
    B.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确,致使无法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D.保证合同未经法人签字,也没有授权
    E.与A公司签署抵押合同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答案:C,D
    解析:
    C项,《担保法》规定,在法律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抵押时,双方当事人不但要签订抵押合同,而且要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D项,办理一笔保证贷款通常需要保证人出具保证函,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这些法律性文件都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银行方面需要核对签字与印章。

  • 第2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在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丙公司以厂房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倘若丙公司拒绝办理登记,那么乙银行与丙公司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但抵押合同不生效不等于抵押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的设定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后,乙银行正是基于对丙公司的信赖,才将款项贷给甲公司的,而丙公司拒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义务,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本案中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则应由甲公司向乙银行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而由丙公司在15间厂房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第3题:

    对于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个人贷款,以外汇存单质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本息折合人民币的()%,在汇率波动导致存单到期本息和折算成人民币后低于未清偿贷款本息和的()%时,应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温州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否则视同贷款提前到期,温州银行有权强制结汇还贷。

    • A、90,100;
    • B、90,105;
    • C、95,100;
    • D、95,105;

    正确答案:B

  • 第4题:

    温州银行客户经理因与某客户系朋友关系,可给他办理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但必须满足温州银行规定的最低要求。()


    正确答案:错误

  • 第5题:

    某客户D在温州银行发放贷款2000万元,由房产1(登记价值800万元),和房产2(登记价值2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追加某公司E和个人F保证担保,分别各自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年4月1日客户D提前归还贷款1000万元,贷款余额1000万元。2013年4月2日,客户D向温州银行申请注销房产1,贷款余额由房产2抵押和某公司E、个人F保证担保。请问如果满足客户D申请,温州银行应办理哪些手续。


    正确答案: (1)2000万元的贷款合同项下由房产1、房产2和保证E、保证F提供担保措施,如果房产1提前注销登记,温州银行应取得房产2抵押人的承诺书,和保证E、保证F保证人的承诺书,表示已充分知晓房产1提前退出担保,对未结清债权承担责任保持不变的意思。
    (2)向授信部门发起授信条件变更申请,批准房产1退出抵押担保;
    (3)向信贷部门发起担保变更申请,解除担保房产1的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联
    (4)发起押品出库申请,按《权证管理规定》办妥押品出库手续。

  • 第6题:

    单选题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业用房销售给李某,由李某预付部分房款,余款由乙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甲公司为李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并将所购得商业用房抵押于乙银行,并约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后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李某却一直未能依约按期偿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经查,抵押合同尚未办理登记,甲公司所售商品房尚未完工。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

    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

    C

    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抵押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温州银行的保证人信用等级系数如下:AAAAA+AAAA-A+AA-2.01.81.61.41.211,A企业为温州银行AA级企业,有效净资产为2000万元,拟在温州银行开立敞口为1000万元的工程投标保函,由B企业担保,B企业信用等级为AA-,有效净资产为1000万元,已对C企业贷款担保600万元。工程投标保函的担保风险系数为0.5。 B企业是否具备为A企业在温州银行立敞口为1000万元的工程投标保函的保证能力。

    正确答案: 800/0.5=1600(万元)B企业是具备为A企业在温州银行立敞口为1000万元的工程投标保函的保证能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丙公司是一家乡镇企业,其以厂房作抵押时有何特殊性?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到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6条的规定,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此规定与我国奉行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政策是一致的。应当指出的是,“地随房走”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而且随同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仅限于所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当然,因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所以乙银行可以行使其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但须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55条的规定,乙银行在实现其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2013年3月,A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银行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在A公司的要求下,B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了保证。在B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中,B公司承诺为A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限。2014年2月,贷款到期,A公司没有按期归还贷款。2014年6月,某银行没有向A公司追讨贷款,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履行保证责任。B公司辩称:保证协议中未约定保证期限,贷款主合同到期之后保证合同也到期,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问:(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2分)(2)某银行直接要求B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是否合法?为什么?(4分)(3)B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限?为什么?(4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1月20日某房开企业向温州银行申请办理一笔项目贷款700万元,贷款用于房开项目建设工程款的支付,以其所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评估价值1.15亿元,温州银行作为第二抵押权人登记金额2000万元。请问:(1)依据温州银行当前制度规定,该笔贷款应选择的支付方式?(2)贷款审批通过后,出账支付环节应提供什么资料?

    正确答案: (1)受托支付(或委托支付)
    (2)出账支付环节需提供的资料
    《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业务委托支付协议》
    《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业务提款申请书》《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业务提款审核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温州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的担保方式中,不包含以下种担保方式:()
    A

    法人全程担保加所购车辆抵押

    B

    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履约保证保险

    C

    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程担保

    D

    自然人保证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规定,下列所购车辆抵押前放款说法正确的是:()
    A

    采取抵押前放款的,必须按照具体产品对担保方式的要求,办理相应全程或阶段性担保手续;

    B

    采取抵押前放款且车辆抵押给温州银行的,必须要求经销商等合作方配合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

    C

    采取抵押前放款且车辆抵押给温州银行的,贷款发放后必须提供全额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D

    采取抵押前放款且车辆抵押给温州银行的,贷款发放后,办理所购车辆抵押可委托与温州银行签有全作诉第三方办理。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是一个上市公司,拥有A公司55%的股权,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中合法的是( )。

    A.向总经理吴某提供借款10万元
    B.通过A公司向董事长刘某提供借款100万元
    C.为大股东杨某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D.为A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答案:D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选项AB错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选项C错误。

  • 第14题:

    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某商场作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某公司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于2013年7月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法院在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某公司仍然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作为保证人的某商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5题: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规定,下列所购车辆抵押前放款说法正确的是:()

    • A、采取抵押前放款的,必须按照具体产品对担保方式的要求,办理相应全程或阶段性担保手续;
    • B、采取抵押前放款且车辆抵押给温州银行的,必须要求经销商等合作方配合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
    • C、采取抵押前放款且车辆抵押给温州银行的,贷款发放后必须提供全额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D、采取抵押前放款且车辆抵押给温州银行的,贷款发放后,办理所购车辆抵押可委托与温州银行签有全作诉第三方办理。

    正确答案:A,B,C,D

  • 第16题:

    温州银行的保证人信用等级系数如下:AAAAA+AAAA-A+AA-2.01.81.61.41.211,A企业为温州银行AA级企业,有效净资产为2000万元,拟在温州银行开立敞口为1000万元的工程投标保函,由B企业担保,B企业信用等级为AA-,有效净资产为1000万元,已对C企业贷款担保600万元。工程投标保函的担保风险系数为0.5。 B企业是否具备为A企业在温州银行立敞口为1000万元的工程投标保函的保证能力。


    正确答案:800/0.5=1600(万元)B企业是具备为A企业在温州银行立敞口为1000万元的工程投标保函的保证能力。

  • 第17题:

    1月20日某房开企业向温州银行申请办理一笔项目贷款700万元,贷款用于房开项目建设工程款的支付,以其所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评估价值1.15亿元,温州银行作为第二抵押权人登记金额2000万元。请问:(1)依据温州银行当前制度规定,该笔贷款应选择的支付方式?(2)贷款审批通过后,出账支付环节应提供什么资料?


    正确答案: (1)受托支付(或委托支付)
    (2)出账支付环节需提供的资料
    《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业务委托支付协议》
    《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业务提款申请书》《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业务提款审核表》

  • 第18题:

    单选题
    2009年2月末,张三在温州银行有一笔逾期150天的贷款,温州银行已提起诉讼,预计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变现后足够归还温州银行贷款本息,按脱期法该笔贷款4月末五级分类形态应归为()贷款。
    A

    正常

    B

    关注

    C

    次级

    D

    可疑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在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丙公司以厂房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倘若丙公司拒绝办理登记,那么乙银行与丙公司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但抵押合同不生效不等于抵押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的设定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后,乙银行正是基于对丙公司的信赖,才将款项贷给甲公司的,而丙公司拒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义务,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本案中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则应由甲公司向乙银行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而由丙公司在15间厂房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某客户D在温州银行发放贷款2000万元,由房产1(登记价值800万元),和房产2(登记价值2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追加某公司E和个人F保证担保,分别各自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年4月1日客户D提前归还贷款1000万元,贷款余额1000万元。2013年4月2日,客户D向温州银行申请注销房产1,贷款余额由房产2抵押和某公司E、个人F保证担保。请问如果满足客户D申请,温州银行应办理哪些手续。

    正确答案: (1)2000万元的贷款合同项下由房产1、房产2和保证E、保证F提供担保措施,如果房产1提前注销登记,温州银行应取得房产2抵押人的承诺书,和保证E、保证F保证人的承诺书,表示已充分知晓房产1提前退出担保,对未结清债权承担责任保持不变的意思。
    (2)向授信部门发起授信条件变更申请,批准房产1退出抵押担保;
    (3)向信贷部门发起担保变更申请,解除担保房产1的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联
    (4)发起押品出库申请,按《权证管理规定》办妥押品出库手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大华贸易公司为筹措资金,向某银行贷款400万元,银行要求大华公司就贷款提供担保,大华公司即以本公司子弟学校的教学楼为抵押物设定抵押(该楼价值300万),又由市政府及吉利商场(法人单位)为其提供保证。在保证合同中未提及保证方式及各保证人所应承担的保证份额。问:大华公司的两项担保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大华公司的两项担保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37条第(三)项的规定,学校的教学设施不得用作抵押物,因此,大华公司以本公司子弟学校的教学楼为抵押物设定的抵押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不得担任保证人,因此,由市政府及吉利商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也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某贸易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人民币,由第三方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提供房地产担保,并向登记机关作了抵押登记。半年后,贸易公司与银行将原借款合同中未结清的款项作为新的借款,签订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终止了原先的合同。原担保单位房地产公司虽与银行签订了格式的抵押合同,但未在该合同中约定具体物业,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贸易公司不能还贷,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富通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该银行按规定要求贷款提供担保。后该公司向银行提供了某信托投资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该担保函承诺:如被担保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由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足额发放了贷款。后因该公司未能如期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将该借款公司及担保方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借款公司承认拖欠借款本息的事实,但同时认为,现公司重重,难以立即偿还债务,请求银行宽限还款期限,并希望本案能调解结案。被告某信托投资公司则辩称,其从未向该借款公司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该担保函系“伪造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部门对该担保函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担保函上的公章系伪造的。人民法院遂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本案与某信托公司完全无关。通过本案情分析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

    正确答案: 收集是办案的必经阶段,也是完成证明任务、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与前提。只有确实发生了犯罪行为、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司法机关才会立案查处。因此,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在立案时必须对案件涉及到的犯罪事实、民事纠纷及行政争议事实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收集证据是正确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首要工作。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和收集的基本制度框架,对法院和当事人在举证上的作用分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主要由当事人承担,只有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应调查收集证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包括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对此,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证据收集。
    二是除第一类情形外,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的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当事人提出担保函上的公章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出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对于涉及可能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依职权委托签定部门对该担保函进行了签定,在鉴定为公章系伪造之后,依法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本案与某信托投资公司完全无关,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