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金先生2005年3月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120万元,汽车一辆,市价约12万元。金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6万元。金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04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金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金达,二儿子金旺,均己成家。在料理完金先生的丧事后,二儿子金旺出示了一份金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他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金旺的妻子代书,上面有金先生的字,金旺及医院护士小赵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大儿子金达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

题目
问答题
金先生2005年3月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120万元,汽车一辆,市价约12万元。金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6万元。金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04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金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金达,二儿子金旺,均己成家。在料理完金先生的丧事后,二儿子金旺出示了一份金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他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金旺的妻子代书,上面有金先生的字,金旺及医院护士小赵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大儿子金达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经过法院查证,遗嘱上的签字确实是金先生本人的。请问:1.金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就遗嘱所表达的金先生的财产传承规划目标,作为一名理财规划师,请分析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金先生的遗产额有多少?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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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金先生2005年3月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1 20万元,汽车一辆,市价约1 2万元。金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6万元。金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04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金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金达,二儿子金旺,均已成家。在料理完金先生的丧事后,二儿子金旺出示了一份金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他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金旺的妻子代书,上面有金先生的字,金旺及医院护士小赵作为见证火在遗嘱上面签名。大儿子金达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经过法院查证,遗嘱上的签字确实是金先生本人的。请问:


    1.金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6分)


    2.就遗嘱所表达的金先生的财产传承规划目标,作为一名理财规划师,请分析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分)


    3.金先生的遗产额有多少?如何分配?(8分)




    答案:
    解析:

    1.答:无效。因为,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公证人,并由其中之一代书。但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证人。本例中,金旺妻子、金旺是相关利害关系人,故遗嘱无效。


    2.答:不符合。


    金先生仅有权对其家庭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进行财产传承。而房产、汽车、治疗费均属于家庭共


    有财产和债务,在未进行合法分割前金先生无权按自己的意愿对其进行分配。


    3.答:金先生的遗产额=(120 +12 -6)÷2 =63万元


    分配方案:金旺、金达、万女士均为金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考虑到万女士身体状况欠佳且已办理病退,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照顾。建议金旺、金达各得1 6万,万女士得3 1万。


  • 第2题:

    共用题干
    杨女士2001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07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价值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2008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离婚,金先生带了一个9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同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09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元。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元。金先生父亲在世。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金先生去世后,杨女士的个人资产共计()万元。
    A:237.5
    B:252.5
    C:375.5
    D:402.5

    答案:D
    解析:

  • 第3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与金女士2000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不久金先生即下岗,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10万元。下岗后金先生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02年金先生在生意中认识了钱小姐,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金泉。2005年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给金先生遗产20万元,金先牛的母亲早亡。2007年金先生因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公积金和自己做生意的收益共计60万元留给了钱小姐,房产留给金女士。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金女士可获得()万元的财产。
    A:35
    B:50
    C:70
    D:102.5

    答案:D
    解析:
    注:金先生的遗产数=合同补偿费10+金父亲遗产一半10+收益的一半30+房产的一半25=75,金女士与私生子金泉共享,各得1/2=37.5万元。
    注:金女士先前的个人财产(50+20+60)÷2=65万元,加上继承部分的37.5万元=102.5万元。

  • 第4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与金女士2000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不久金先生即下岗,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10万元。下岗后金先生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02年金先生在生意中认识了钱小姐,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金泉。2005年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给金先生遗产20万元,金先生的母亲早亡。2007年金先生因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公积金和自己做生意的收益共计60万元留给了钱小姐,房产留给金女士。根据案例回答13~16题。

    10万元的劳动合同补偿费属于()。
    A:金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B:金先生的婚后个人财产
    C:金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
    D: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
    夫妻法定特有财产又叫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保留财产,是夫妻在拥有共有财产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金先生的公积金和做生意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属于金女士的财产,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应按法定继承。


    金先生的遗产总额=合同补偿费10万元+金父亲遗产一半10万元+收益的一半30万元+房产的一半25万元=75(万元),金女士与私生子金泉共享,各得一半为37.5(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金女士的个人财产=(50+20+60)/2=65万元,加上继承部分的37.5万元,总共102.5万元。

  • 第5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
    A:万女士、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B: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C:万女士、大儿子、小儿子
    D:大儿子、小儿子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6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该债务()。
    A:属于林先生个人债务,因林先生去世而解除
    B:属于林先生个人债务,由林先生的个人财产清偿
    C:属于林先生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D:属于继承人的债务,谁继承遗产由谁清偿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7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的父亲在2008年1月因病去世,没有设立遗嘱,留有遗产: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万元。金先生在2007年离婚,自己有房屋一套,价值120万元,现金60万元,还有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若干。2008年10月,金先生与谭女士结婚。婚后,金先生的舅舅寄给他2万元,作为结婚的贺礼。2009年,经过对父亲遗产的分割,金先生取得了那套100平方米的住房。金先生是个作家,手中有历经几年创作的小说书稿一部,2008年3月,他与一家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给金先生稿费20万元,但直到2010年,出版社才将这笔钱汇到金先生账户。2011年,在两人结婚纪念日的当天,金先生给妻子购买了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2014年,金先生与谭女士的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在拟订离婚协议时为了避免利益受损,两人聘请了一位理财规划师对夫妻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分析,并协助拟定离婚协议。

    金先生的舅舅寄给他的2万元贺礼,属于()。
    A:金先生的个人财产
    B:谭女士的个人财产
    C:金先生和妻子按份共有的财产
    D:金先生和妻子的共有财产

    答案:D
    解析:
    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舅舅赠与的2万元结婚贺礼,因为赠与人未确定该财产只归金先生一方所有,因此该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金先生从父亲那里继承的100平方米的商品房,虽然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的,但在金先生父亲去世时,他已经取得了对该遗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从父亲去世,继承就开始,金先生已经取得了父亲遗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这套房子是金先生婚前所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而不应当是夫妻共有财产。金先生所获得的20万元的稿费,虽然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发生在结婚之前,稿费的所有权也是在结婚前就取得了,因此,这20万元的稿费为金先生的个人财产。金先生婚前所有的房屋、冰箱等家庭生活用品,虽然双方在婚后共同使用,但其财产性质仍属于金先生个人所有,并不会因为婚姻的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金先生给谭女士的钻戒,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该财产为谭女士的专用生活用品,依法应当归谭女士个人所有。
    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并不要求进行公证,是否办理公证,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决定。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8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与金女士2000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不久金先生即下岗,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10万元。下岗后金先生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02年金先生在生意中认识了钱小姐,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金泉。2005年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给金先生遗产20万元,金先牛的母亲早亡。2007年金先生因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公积金和自己做生意的收益共计60万元留给了钱小姐,房产留给金女士。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金女士可获得金先生()万元的遗产。
    A:0
    B:25
    C:37.5
    D:70

    答案:C
    解析:
    注:金先生的遗产数=合同补偿费10+金父亲遗产一半10+收益的一半30+房产的一半25=75,金女士与私生子金泉共享,各得1/2=37.5万元。
    注:金女士先前的个人财产(50+20+60)÷2=65万元,加上继承部分的37.5万元=102.5万元。

  • 第9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与金女士2000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不久金先生即下岗,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10万元。下岗后金先生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02年金先生在生意中认识了钱小姐,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金泉。2005年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给金先生遗产20万元,金先生的母亲早亡。2007年金先生因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公积金和自己做生意的收益共计60万元留给了钱小姐,房产留给金女士。根据案例回答13~16题。

    金女士可获得()万元的财产。
    A:35
    B:50
    C:70
    D:102.5

    答案:D
    解析:
    夫妻法定特有财产又叫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保留财产,是夫妻在拥有共有财产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金先生的公积金和做生意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属于金女士的财产,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应按法定继承。


    金先生的遗产总额=合同补偿费10万元+金父亲遗产一半10万元+收益的一半30万元+房产的一半25万元=75(万元),金女士与私生子金泉共享,各得一半为37.5(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金女士的个人财产=(50+20+60)/2=65万元,加上继承部分的37.5万元,总共102.5万元。

  • 第10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与金女士2000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不久金先生即下岗,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10万元。下岗后金先生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02年金先生在生意中认识了钱小姐,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金泉。2005年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给金先生遗产20万元,金先牛的母亲早亡。2007年金先生因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公积金和自己做生意的收益共计60万元留给了钱小姐,房产留给金女士。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0万元的劳动合同补偿费属于()。
    A:金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B:金先生的婚后个人财产
    C:金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
    D: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
    注:金先生的遗产数=合同补偿费10+金父亲遗产一半10+收益的一半30+房产的一半25=75,金女士与私生子金泉共享,各得1/2=37.5万元。
    注:金女士先前的个人财产(50+20+60)÷2=65万元,加上继承部分的37.5万元=102.5万元。

  • 第11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关于林先生所立遗嘱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林先生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有效
    B:林先生的遗嘱大儿子认为系伪造,无效
    C:林先生设立遗嘱时选择的见证人不合格,无效
    D:林先生的遗嘱对遗产的分配不公平,无效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12题:

    金先生2005年3月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120万元,汽车一辆,市价约12万元。金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6万元。金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04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金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金达,二儿子金旺,均己成家。在料理完金先生的丧事后,二儿子金旺出示了一份金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他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金旺的妻子代书,上面有金先生的字,金旺及医院护士小赵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大儿子金达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经过法院查证,遗嘱上的签字确实是金先生本人的。请问:1.金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就遗嘱所表达的金先生的财产传承规划目标,作为一名理财规划师,请分析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金先生的遗产额有多少?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 1.无效。因为,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公证人,并由其中之一代书。但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证人。本例中,金旺妻子、金旺是相关利害关系人,故遗嘱无效。
    2.不符合。金先生仅有权对其家庭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进行财产传承。而房产、汽车、治疗费均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和债务,在未进行合法分割前金先生无权按自己的意愿对其进行分配。
    3.金先生的遗产额=(120+12-6)÷2=63万元分配方案:金旺、金达、万女士均为金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考虑到万女士身体状况欠佳且已办理病退,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照顾。建议金旺、金达各得16万,万女士得31万。

  • 第13题:

    共用题干
    杨女士2001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07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价值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2008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离婚,金先生带了一个9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同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09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元。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元。金先生父亲在世。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金先生去世后,小吴可以继承()万元金先生的遗产。
    A:0
    B:87.5
    C:125
    D:175

    答案:B
    解析:

  • 第14题:

    共用题干
    肖先生与肖女士1988年结婚,婚后有一子肖宁,一女肖玉。1992年肖先生因意外去世,留下5万元遗产。1995年,肖女士带着两个孩子改嫁给赵先生。结婚初期二人感情融洽,对孩子视如己出,并出资10万元与朋友共同经营了一家公司,占有50%的股份。1998年肖先生的父亲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并留下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妻子姜昕,肖先生还有一个残疾的妹妹,靠着母亲生活。2005年赵先生在生意中结识了金女士,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2006年,二人生有一子赵金,赵先生为金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产。2012年赵先生的父亲去世,留有遗产40万元,在遗产分割前赵先生也因意外去世,赵先生的公司价值10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80万元,赵先生是独生子女,母亲已过世。根据案例回答79~86题。

    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
    A:肖女士
    B:赵金
    C:肖女士、赵金
    D:肖女士、赵金、肖宁、肖玉

    答案:D
    解析:
    肖先生遗产的受益人为肖宁、肖玉、肖女士和肖先生的父母。肖先生的遗产5万元,每人可获得1万元。


    由于肖先生的父亲留有遗嘱,所以肖先生父亲的遗产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肖女士只能获得肖先生留下来的遗产1万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子女、配偶和父母(都已去世),即赵金、肖宁、肖玉和肖女士。


    赵先生为金女士购买的价值30万元的房产属于他和肖女士的共有财产。


    赵先生去世后,赵先生和肖女士的家庭财产共计为30+80+100/2=160(万元)。


    本案中,赵先生父亲的遗产分割前赵先生也去世了,存在转继承关系。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收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在赵先生及其父亲去世时,肖女士可继承80/4+40/4=30(万元)。


    肖女士共拥有的财产为30+160/2+1=111(万元)。

  • 第15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与金女士2000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不久金先生即下岗,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10万元。下岗后金先生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02年金先生在生意中认识了钱小姐,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金泉。2005年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给金先生遗产20万元,金先生的母亲早亡。2007年金先生因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公积金和自己做生意的收益共计60万元留给了钱小姐,房产留给金女士。根据案例回答13~16题。

    金女士可获得金先生()万元的遗产。
    A:O
    B:25
    C:37.5
    D:70

    答案:C
    解析:
    夫妻法定特有财产又叫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保留财产,是夫妻在拥有共有财产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金先生的公积金和做生意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属于金女士的财产,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应按法定继承。


    金先生的遗产总额=合同补偿费10万元+金父亲遗产一半10万元+收益的一半30万元+房产的一半25万元=75(万元),金女士与私生子金泉共享,各得一半为37.5(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金女士的个人财产=(50+20+60)/2=65万元,加上继承部分的37.5万元,总共102.5万元。

  • 第16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的父亲在2008年1月因病去世,没有设立遗嘱,留有遗产: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万元。金先生在2007年离婚,自己有房屋一套,价值120万元,现金60万元,还有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若干。2008年10月,金先生与谭女士结婚。婚后,金先生的舅舅寄给他2万元,作为结婚的贺礼。2009年,经过对父亲遗产的分割,金先生取得了那套100平方米的住房。金先生是个作家,手中有历经几年创作的小说书稿一部,2008年3月,他与一家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给金先生稿费20万元,但直到2010年,出版社才将这笔钱汇到金先生账户。2011年,在两人结婚纪念日的当天,金先生给妻子购买了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2014年,金先生与谭女士的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在拟订离婚协议时为了避免利益受损,两人聘请了一位理财规划师对夫妻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分析,并协助拟定离婚协议。

    金先生与谭女士协议离婚未成,谭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包括()。
    A:金先生与其他女性同居
    B:金先生对谭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C:金先生与谭女士已经分居一年
    D:金先生嗜赌成性,屡教不改

    答案:C
    解析:
    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舅舅赠与的2万元结婚贺礼,因为赠与人未确定该财产只归金先生一方所有,因此该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金先生从父亲那里继承的100平方米的商品房,虽然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的,但在金先生父亲去世时,他已经取得了对该遗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从父亲去世,继承就开始,金先生已经取得了父亲遗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这套房子是金先生婚前所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而不应当是夫妻共有财产。金先生所获得的20万元的稿费,虽然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发生在结婚之前,稿费的所有权也是在结婚前就取得了,因此,这20万元的稿费为金先生的个人财产。金先生婚前所有的房屋、冰箱等家庭生活用品,虽然双方在婚后共同使用,但其财产性质仍属于金先生个人所有,并不会因为婚姻的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金先生给谭女士的钻戒,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该财产为谭女士的专用生活用品,依法应当归谭女士个人所有。
    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并不要求进行公证,是否办理公证,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决定。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17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与金女士2000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不久金先生即下岗,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10万元。下岗后金先生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02年金先生在生意中认识了钱小姐,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金泉。2005年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给金先生遗产20万元,金先生的母亲早亡。2007年金先生因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公积金和自己做生意的收益共计60万元留给了钱小姐,房产留给金女士。根据案例回答13~16题。

    金先生的遗产应该按照()来继承。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A
    解析:
    夫妻法定特有财产又叫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保留财产,是夫妻在拥有共有财产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金先生的公积金和做生意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属于金女士的财产,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应按法定继承。


    金先生的遗产总额=合同补偿费10万元+金父亲遗产一半10万元+收益的一半30万元+房产的一半25万元=75(万元),金女士与私生子金泉共享,各得一半为37.5(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金女士的个人财产=(50+20+60)/2=65万元,加上继承部分的37.5万元,总共102.5万元。

  • 第18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与金女士2000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不久金先生即下岗,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10万元。下岗后金先生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02年金先生在生意中认识了钱小姐,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金泉。2005年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给金先生遗产20万元,金先牛的母亲早亡。2007年金先生因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公积金和自己做生意的收益共计60万元留给了钱小姐,房产留给金女士。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金先生的遗产应该按照()来继承。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A
    解析:
    注:金先生的遗产数=合同补偿费10+金父亲遗产一半10+收益的一半30+房产的一半25=75,金女士与私生子金泉共享,各得1/2=37.5万元。
    注:金女士先前的个人财产(50+20+60)÷2=65万元,加上继承部分的37.5万元=102.5万元。

  • 第19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的父亲在2008年1月因病去世,没有设立遗嘱,留有遗产: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万元。金先生在2007年离婚,自己有房屋一套,价值120万元,现金60万元,还有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若干。2008年10月,金先生与谭女士结婚。婚后,金先生的舅舅寄给他2万元,作为结婚的贺礼。2009年,经过对父亲遗产的分割,金先生取得了那套100平方米的住房。金先生是个作家,手中有历经几年创作的小说书稿一部,2008年3月,他与一家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给金先生稿费20万元,但直到2010年,出版社才将这笔钱汇到金先生账户。2011年,在两人结婚纪念日的当天,金先生给妻子购买了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2014年,金先生与谭女士的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在拟订离婚协议时为了避免利益受损,两人聘请了一位理财规划师对夫妻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分析,并协助拟定离婚协议。

    关于案例中的财产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金先生继承的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B:金先生获得的20万元稿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C: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若干,属于金先生个人所有
    D:金先生送给妻子的钻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答案:C
    解析:
    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舅舅赠与的2万元结婚贺礼,因为赠与人未确定该财产只归金先生一方所有,因此该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金先生从父亲那里继承的100平方米的商品房,虽然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的,但在金先生父亲去世时,他已经取得了对该遗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从父亲去世,继承就开始,金先生已经取得了父亲遗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这套房子是金先生婚前所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而不应当是夫妻共有财产。金先生所获得的20万元的稿费,虽然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发生在结婚之前,稿费的所有权也是在结婚前就取得了,因此,这20万元的稿费为金先生的个人财产。金先生婚前所有的房屋、冰箱等家庭生活用品,虽然双方在婚后共同使用,但其财产性质仍属于金先生个人所有,并不会因为婚姻的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金先生给谭女士的钻戒,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该财产为谭女士的专用生活用品,依法应当归谭女士个人所有。
    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并不要求进行公证,是否办理公证,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决定。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20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的父亲在2008年1月因病去世,留有遗产: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万元。金先生在2007年离婚,自己还有房屋一套,价值120万元,现金60万元,还有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若干。2008年10月中旬,金先生与谭女士再婚。婚后,金先生的舅舅寄给他2万元,作为结婚的贺礼。2009年10月,经过对父亲遗产的分割,金先生取得了那套100平方米的住房。金先生是个作家,手中有历经几年创作的小说书稿一部,2008年5月,他与一家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给金先生稿费20万元,但直到2010年1月,出版社才将这笔钱汇到金先生账户。2011年,在两人结婚纪念日的当天,金先生给妻子购买了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2012年,金先生与谭女士的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在拟订离婚协议时为了避免利益受损,两人聘请了一位理财规划师对夫妻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分析,并协助拟定离婚协议。根据已知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金先生与谭女士协议离婚未成,谭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包括()。
    A:金先生与其他女性同居
    B:金先生对谭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C:金先生与谭女士已经分居一年
    D:金先生嗜赌成性,屡教不改

    答案:C
    解析:
    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舅舅赠与获得的2万元结婚贺礼,因为赠与人未确定该财产只归金先生一方所有,因此该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金先生从父亲那里继承的100平方米的商品房,虽然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的,但在金先生父亲去世时,他已经取得了对该遗产的所有权,只不过这时的权利是体现在应当继承的份额上,而不是实际取得,也就是说从父亲去世,继承就开始,金先生已经取得了父亲遗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这套房子是金先生婚前所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而不应当是夫妻共有财产。金先生所获得的20万元的稿费,虽然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发生在结婚之前,稿费的所有权也是在结婚前就取得了,因此,这20万元的稿费为金先生的个人财产。金先生婚前所有的房屋、冰箱等家庭生活用品,虽然双方在婚后共同使用,但其财产性质仍属于金先生个人所有,并不会因为婚姻的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金先生给谭女士的钻戒,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该财产为谭女士的专用生活用品,依法应当归谭女士个人所有。
    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并不要求进行公证,是否办理公证,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决定。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C选项错误。

  • 第21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关于林先生遗嘱的见证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主治医师为合格的见证人
    B:二儿媳既是代书人又是合格的见证人
    C:二儿子是合格的见证人
    D:二儿子不能担任见证人、二儿媳可以担任见证人

    答案:A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22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的遗产包括()。
    A: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
    B: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
    C:房屋一套、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
    D:房屋、汽车、存款及其他财产的一半

    答案:D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23题:

    杨女士2006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8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12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房产价值150万,其他家庭资产80万。2013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再婚,金先生带了一个九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如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14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金先生父亲在世。金先生去世后小吴可以继承()万元金先生的遗产。

    • A、0
    • B、87.5
    • C、125
    • D、175

    正确答案:B